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陆凤玉,朱永华

导读:本文包含了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侵权纠纷,美术作品,电影海报,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

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文献综述

陆凤玉,朱永华[1](2019)在《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以下简称美影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影年代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谊兄弟上海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谊兄弟公司)2012年3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判决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即本案涉案作品)由上诉人(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詹启智[2](2019)在《着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学术界的通常说法,合理使用是排除商业性目的的。如吴汉东教授在对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述中,认为理解该制度应当注意:合理使用人不特定;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等6个要点。在论述合理使用的条件时,吴汉东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版权作品的性质是已发表作品;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数量和实质性;使用的效果是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由此可见,吴汉东教授将非营利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应当注意的第四要点和合理使用成立的首要条件。在我国,持与(本文来源于《河南科技》期刊2019年30期)

梁九业[3](2019)在《MOOC教育模式下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MOOC教育模式是基于数字网络技术以"知识传播与知识共享"为理念而发展起来的新型教学形式,其在教学形式上完全突破了传统学校课堂教学的时空界限。在着作权法体系内,快速发展的MOOC教育模式对合理使用制度的司法适用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主要表现为合理使用制度在以数字网络为载体的MOOC教育模式面前没有适用空间而陷入新的理论困境。为使MOOC教育模式与合理使用制度相衔接,适应并促进MOOC教育模式的发展,有必要在着作权法之合理使用制度中增加设置一般性适用条款,并以"叁步检验法"作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情形的判定标准。(本文来源于《电子知识产权》期刊2019年09期)

陈智慧[4](2019)在《档案数字化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在介绍档案数字化和合理使用制度的相关概念的基础上,分别从国内和国外角度分析了档案数字化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立法现状,进一步分析得出档案数字化实践中着作权合理使用遭遇的挑战,档案数字化实践与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冲突及当前档案数字化作品所受到的约束。从利益平衡理论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立法的建议:档案数字化合理使用制度表述具体化、范围扩大化,并要注意协调《档案法》与《着作权法》的矛盾、在档案馆着作权领域引入法定许可制度、发挥着作权集体管理的组织功能、档案馆纳入规避技术保护措施的例外中等。(本文来源于《档案学通讯》期刊2019年05期)

徐峰[5](2019)在《从“黑洞照片侵权事件”反思我国网络图片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图片的传播环境为图片霸权行为提供了滋生的土壤,"黑洞照片侵权事件"就是典型的代表。对着作权合理使用规则"封闭式"的立法模式进行反思很有必要:图片霸权行为虽然符合现行着作权法的规定,但不符合其立法本意;为适应网络发展需求,应当对现有的合理使用规则作出调整。重新平衡网络用户与图片公司双方利益,引入弹性化的立法技术,扩大合理使用范围,尤其在网络图片霸权环境下重新界定网络用户合理使用的行为。在现有着作权法律体系下,网络用户应尊重原创,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合理使用规则的修改也能纠正网络图片传播市场的失灵。(本文来源于《现代出版》期刊2019年05期)

王奥[6](2019)在《论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着作权法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成熟,大数据时代下人们对于作品的需求不断提升,随之涉及到的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也逐渐受到各界的关注。日本作为世界上知识产权保护最严苛的国家之一,也在18年放宽了着作权权利限制,于2018年2月23日正式提交了《着作权法》修正案,新法案规定互联网企业可以不经过着作权所有者同意直接使用着作物,这代表着日本对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的一次大胆尝试,正逐渐与国际接轨,为迎接大数据、人工智能时代不断进行出版革新。通过分析此次日本着作权法修改利弊,以及纵观国际趋势,希望能在我国第叁次着作权法修改之际提供一定的借鉴与启示。(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9年25期)

马奕宁[7](2019)在《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和数字技术在生活中普及的越来越广泛,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各个方面。在网络发展的同时,网络环境、网络安全、法律规制等方面出现了新的问题,不断的挑战着传统法律制度。如何合理使用制度,使其能够适应不同的通信技术,并可以使利益平衡化,成为当前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网络环境下着作权的合理使用,在科技日新月异的发展面前,更要不断进步、创新和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4期)

焦和平[8](2019)在《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游戏直播是我国当前发展最为迅猛的文化产业新业态,但未经许可直播网络游戏属于侵权行为还是合理使用在理论和实务中均有争议。游戏动态画面是吸引网络用户在线观看直播的主要原因,游戏直播市场属于游戏画面权利人的预期市场。在认定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合理使用时,不宜直接将美国版权法上的四要素标准和国际公约中的叁步检测法作为我国司法实践中审理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基于解释论立场,网络游戏直播不属于合理使用,这一结论也可依据四要素标准从学理上得以检验。(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5期)

闫玲玲,邓香莲[9](2019)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要素探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证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文章以"着作权合理使用"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上检索,对获取判例进行梳理和分析,实证考察了司法实践中法院认定"合理使用"所考虑的要素,并对研究结果做出了总结,以期为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提供实践层面的反思,助力第叁次《着作权法》的修订。(本文来源于《编辑学刊》期刊2019年04期)

徐小奔,杨依楠[10](2019)在《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着作权的合理使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由地分析数据是通过深度学习发展人工智能的前提。如果人工智能分析的对象恰巧是作品,则不可避免地需要对其进行扫描与复制,由此产生着作权的侵权争议。互联网时代,作品以数据的形式进行传播。由于作品在利用上存在非竞争性的特点,人工智能可以借助于机器分析不断从作品中发掘出新的价值,满足不同主体的特定需要。尽管深度学习中对作品的分析行为与原作品息息相关,但机器分析后形成的价值既不是对作品的原样呈现,也不是对作品内容的演绎性表达,而是独立的、新的作品增值。作品增值的结果是对作品思想层面的利用,但是知识增值的过程——深度学习则不可避免地要对作品进行转换性使用,可归入合理使用的范畴。将人工智能深度学习纳入合理使用不仅与合理使用规则变迁的历史趋势相一致,也符合着作权法激励创新的目的,更有助于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交大法学》期刊2019年03期)

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按照学术界的通常说法,合理使用是排除商业性目的的。如吴汉东教授在对理解合理使用制度的论述中,认为理解该制度应当注意:合理使用人不特定;被合理使用的客体为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必须有法律依据;合理使用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等6个要点。在论述合理使用的条件时,吴汉东教授认为合理使用成立的条件是使用的目的是非营利性的;版权作品的性质是已发表作品;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权作品数量和实质性;使用的效果是不得影响版权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由此可见,吴汉东教授将非营利性使用作为合理使用应当注意的第四要点和合理使用成立的首要条件。在我国,持与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着作权合理使用论文参考文献

[1].陆凤玉,朱永华.合理使用在司法实践中的审查认定——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与浙江新影年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着作权侵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詹启智.着作权合理使用并不排除商业性使用[J].河南科技.2019

[3].梁九业.MOOC教育模式下着作权合理使用问题研究[J].电子知识产权.2019

[4].陈智慧.档案数字化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初探[J].档案学通讯.2019

[5].徐峰.从“黑洞照片侵权事件”反思我国网络图片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规则[J].现代出版.2019

[6].王奥.论着作权的合理使用问题——以日本修改着作权法为例[J].法制博览.2019

[7].马奕宁.网络环境下着作权合理使用制度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8].焦和平.网络游戏在线直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研究[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9

[9].闫玲玲,邓香莲.我国司法实践中的“着作权合理使用”认定要素探究——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实证分析[J].编辑学刊.2019

[10].徐小奔,杨依楠.论人工智能深度学习中着作权的合理使用[J].交大法学.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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