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情侦查论文-吴肓贤

特情侦查论文-吴肓贤

导读:本文包含了特情侦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特情侦查,贩卖毒品罪,审查

特情侦查论文文献综述

吴肓贤[1](2019)在《特情侦查毒品案件的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通常在运用特情人员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常常由于疏忽或对特情人员过于信任、依赖,使得一些破获的毒品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正常开展,客观上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司法权威。因此,审查特情参与毒品侦查案,应注意审查特情人员的身份,案件侦破过程是否规范,注重对能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毒品犯罪的主观状态证据的审查。(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4期)

吴肓贤[2](2018)在《办理特情侦查毒品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从一个案例谈开去》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吸毒人员常不愿意举报向自己贩卖毒品的人,加之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活动中常常将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进行特情转换,将之吸收为特情人员配合侦查机关参与侦查。同时,在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布控下,让该吸毒者与贩毒者联系购毒,然后由布控的侦查人员将现场进行毒品交易的贩毒者抓获,从而使得毒品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但在有特情人员参与侦查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常常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等问题,而该类问题在aspbjc诉讼活动中因只是影响量刑,因此侦查人员通常在运用特情人员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常常由于疏忽或对特情人员过于信任、依赖,使得一些破获的毒品案件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正常开展,从客观方面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司法权威。因此,本文从实践中所接触的一个案例来展开谈一谈,在办理特情侦查毒品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的几个问题。(本文来源于《2018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期刊2018-09-13)

齐飞[3](2018)在《毒品案件中特情侦查所获证据运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毒品犯罪呈现出制、运、贩、售的体系化、集团化发展趋势,由于毒品犯罪案件的特殊性导致该类案件取证难度较其他刑事案件更为突出。运用特情侦查手段打击毒品犯罪应当兼顾效率与正当性,并确保案件调查程序合法,最终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通过比较国内外特情相关制度运行实践及规范,将这种特殊调查方式所获证据予以规范转化并建立相关配套规范,对于目前毒品案件中的证据使用具有重要的意义。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证据运用,主要的困境在于,检察机关和法院无法对实践中的特情证言进行有效的质证或者准确的内容分析,进而导致了事实认定的困难。本文认为毒品案件中的特情证据应当属于一种有别于普通刑事证据的具有取证主体身份概括性的证据种类,根据特情证据的实际内容,可以区分为特情证言、特情情报、特情所获物品等不同种类。特情是否应该出庭,接受法庭质证,应在具体案件条件中进行实际分析。一方面,重要的证人必须出庭接受法庭证据质证,这是法定的证人义务;另一方面,证人作为与案件无关的诉讼参与人,法庭也有义务保证证人的安全性。在司法实践中,特情作为国家侦查机关的情报人,往往意味着司法机关应当首先保证其身份的秘密性。如何在保护特情侦查利益需要的秘密性与确保法庭审判实质化的正当性之间做出平衡,则考验着特情侦查所获证据运用的规范与实践水平。文章通过以下叁部分章节对该论题进行了阐述论证:第一章主要论述特情侦查手段对于当前毒情形势及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效遏制与打击作用的必要性;并从概念边界的定义出发以比较视角阐述了本土与域外有关特情侦查的规范现状,兼理该制度领域内的研究综述。第二章着重将论述重心转移到对特情侦查所获证据的本体探析上,通过对该类概括性证据的类型化考察及其实务中具体转化运用的现状分析,进而从规范、实务两方视角对特情证据的运用进一步深化认知,为后续证据的转化适用和提出特情证据在法庭中心主义视野下如何发挥实际作用做好理论铺垫;第叁章则希望通过提出特情证据合法化、转化适用、构建配套规范、庭审实质化下的合理阐释及回应这样四种思路来破解特情证据在法庭中运用的困境,进而点出本文论述目的之所在。(本文来源于《甘肃政法学院》期刊2018-05-01)

孔丁英[4](2016)在《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情,也称为“线人”或“耳目”,指“侦查机关领导和指挥的,用于侦查刑事案件、搜集犯罪情报、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隐秘力量。”由于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和严密组织性,一般的外线侦查很难侦破,运用特情贴靠毒品犯罪分子进而采取内线侦查是世界各国侦查机关侦破毒品犯(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8-03)

王克[5](2016)在《特情侦查制度完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讨论比较热烈的诱惑侦查、诱饵侦查、卧底侦查、秘密侦查、警察圈套、控制下交付等概念存在不同程度的被混淆使用。从特情侦查的历史源头及近现代发展考察,可以发现,特情侦查的思想根源于政治、军事斗争思想,并受到政治、军事斗争的深刻影响,另一方面,对于特情侦查的具体内涵则未有过明确的界定,与其相近的有关概念被引入以后更造成了其内涵的模糊不清。特情侦查就是针对某些特定犯罪案件,侦查机关通过秘密掌控的社会人员潜入犯罪组织或者场所,获取犯罪信息,控制犯罪的一种侦查方法。特情侦查像一把双刃剑,其存在的价值属性使得它得以被广泛使用,但是不当使用或者滥用又容易引起人们对于其存在的正当性的担忧,但是基于“真实发现”的客观需要和法益理论及其限制原则,特情侦查均具有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当前,全球毒品问题仍处于加速扩散期,境外毒品渗透不断加剧,毒品危害更加严重。在我国,一方面,毒品案件呈现出案件数量和毒品数量多、毒品犯罪隐蔽化、组织化和武装化等特征、无被害人等特征,造成了毒品案件信息获取信息困难,取证困难的局面。另一方面,特情侦查在我国毒品犯罪中使用不尽人意。特情侦查在毒品犯罪中存在观念认识偏差、使用程序失控等问题。文章作者提出了从以下方面进行重构和完善的建议:去神秘化和超职权主义,这主要包括建议修订和公开《刑事特情工作细则》;建立一套完整的特情侦查控制程序,包括使用主体、案件范围、过程的控制、内外部监督等;建立完备的证人保护制度和特情作证制度,主要是建立一套可操作性强的证人出庭作证司法审查机制;确立特情刑事豁免权,通过明确特情在一些案件中的刑事豁免权,消除目前特情侦查可能陷入违法的危险境地。(本文来源于《昆明理工大学》期刊2016-05-01)

孙嘉聪[6](2016)在《试论“特情侦查”理论》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法律理论和司法实践当中,侦查存在不同的名称,例如:警察圈套、特情介入或者是诱惑侦查等等。本文就是在这样的写作背景下展开全文的,通过对于侦查的不同称谓,试着分析这样称呼的不同理论意义,以及学术界对于侦查问题的不同理解。并特别对特情侦查一词进行说明,分析它的好处和弊端。最后,提出自己的一些意见,以期望对发展特情侦查制度有所助益。(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6期)

刘秀,张伟[7](2016)在《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证据的采信及运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毒品犯罪中,公安机关以特情侦查的方式侦查并固定犯罪事实中,若其不涉及犯意引诱,亦不属于数量引诱,由此取得的相关证据,法院不得以非法证据为由排除适用,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时亦无须从轻处罚。案情被告人高从芳系吸毒人员,因经(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6-02-04)

李春丽[8](2015)在《特情侦查理论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实践以及理论研究中,对于特情侦查存在不同的称谓,如特情介入、诱惑侦查、警察圈套等。不同的称谓及不同意义上的理论分析导致各学者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认知,因此有必要在概念上对其进行厘清。本文从概念出发提出使用特情侦查一词更为合理,同时分析了特情侦查的利与弊,并对于完善特情侦查制度提出了本文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山西青年》期刊2015年24期)

姚淑记[9](2015)在《刑事特情侦查之正当性解读及其法治化改良》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特别情报员,简称刑事特情。它是侦查机关用于秘密搜集犯罪情报和证据、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协助侦破刑事案件的一支警外侦查力量。秘密性、主动性、风险性、交易性及欺骗性是刑事特情侦查的主要特征。侦查实践中,公安机关为了应对日趋隐蔽化、专业化、组织化、科技化的犯罪活动,而广泛运用秘密侦查措施。刑事特情侦查作为其中之一,它既能够突破警力资源有限的侦查瓶颈,最大程度地运用警外力量获取犯罪情报和证据材料,又能够有效预防和打击现代化犯罪,提高侦防效率和社会防卫成效。刑事特情侦查带来的巨大侦查效益使其颇受侦查机关的青睐,甚至被一些侦查机关视作侦破案件的万能钥匙。刑事特情侦查固有的欺骗性、秘密性、诱惑性,决定了这种侦查措施势必会与刑事司法诚信品格、公民隐私权、公民人格自律权等存在冲突,从而导致它的正当性基础受到质疑并被人们广为诟病。在秩序混乱的社会环境中,公民基本权利将沦为一纸空文,而刑事特情侦查正是为了追求“秩序”这一基本价值。因此,刑事特情侦查实为一种“必要之恶”,只要它的欺骗性尚未逾越社会大众普遍认可的道德责任界限,它的诱惑性没有超过正常人的自律能力承受范围,它能够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开展,它能够向法治轨道不断迈近,那么法律和社会应对其保持一定的容许度。除此之外,刑事特情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的冲突也动摇了它的正当性基础。但是,任何行为均需要付出一定的成本,刑事特情侦查亦不例外,它包括直接成本和错误成本。与刑事特情带来的侦查效益相比,直接成本相对较低,错误成本亦会随着刑事特情的法治化、规范化发展而逐步降低。综上所述,刑事特情侦查具备正当性。目前,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现状堪忧,尚且存在不少问题。第一,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这一颇具争议的侦查措施沦为了一种法外秘密侦查措施,也导致该项侦查权力的运行于法无据,与现代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第二,外部审批程序、监督程序、救济程序、刑事特情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及相关证据规则等程序规定的缺失,不仅容易导致大量错误侦查行为的产生、大量侦查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容易导致该项侦查权被滥用并成为滋生司法腐败和冤假错案的温床。第叁,刑事特情的物建和管理工作失范。其中,侦查机关盲目物建及操作不规范的问题比较突出。刑事特情管理秩序较为混乱,并由此导致刑事特情诱人犯罪、与警方共同犯罪及侵犯他人隐私权等现实问题。第四,刑事特情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不仅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法治理念相悖,也将使刑事特情工作的开展举步维艰。而在德国、美国、英国等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中,线人侦查制度的发展已相对成熟。在德国的成文法规中,含有线人使用的基本原则、线人的选任和身份保密、线人的终止使用、批准与监管程序等内容。在美国和英国关于线人的判例、制定法及司法机关内部准则中,含有线人的物建、管理、使用、行为授权、线人引诱犯罪问题等具体操作程序和做法。以上域外制度的比较研究,对于我国刑事特情侦查工作实现规范化、法治化而言,可资借鉴。因此,为了确保刑事特情侦查在提高侦查效益的同时,能够在法治轨道上正常运转。有必要实施如下改良措施:第一,明确刑事特情侦查的基本适用原则,即程序法定原则、比例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权利救济原则及公序良俗原则。第二,完善相关程序规则,即合理限定案件适用范围、完善审批程序、监督程序和救济程序、完善刑事特情出庭作证保障机制及相关证据规则。第叁,规范刑事特情的物建工作,优化刑事特情的管理机制。第四,合理构建刑事特情权益保障机制,即明确刑事特情犯罪认定与处罚规则、加大心理调试力度、合理及时支付酬金、严格规范法律责任的减免工作等。本文以秘密侦查措施中的刑事特情侦查为研究对象,结合侦查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社会学、犯罪学、经济学等学科的知识,综合运用比较分析法、规范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及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对刑事特情侦查行为进行了正当性解读。同时,本文在对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的现状分析基础上,剖析问题的症结所在,并吸收德国、美国、英国等国家线人侦查制度的合理成分,提出了相应的改良之策,从而希望对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研究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刑事特情侦查的概念、类型、特征及其主要功能,从而更好地理清它的内涵与外延,更加深入理解刑事特情侦查。第二部分主要是对刑事特情侦查的正当性进行解读。主要从分析刑事特情侦查的欺骗性与刑事司法诚信的冲突、秘密性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诱惑性与公民自决原则的冲突、交易性与司法纯洁性的冲突、侦查成本与侦查收益的冲突等五个方面,进行价值分析和权衡,从而论证刑事特情侦查的正当性。在第叁部分中,一方面对当今我国大陆地区的刑事特情立法与司法实践现状进行考察,发现问题并分析其症结之所在,从而为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改良发挥充分的铺垫作用。另一方面,以德国、美国、英国的线人侦查制度为比较研究样本,吸收其先进成分和合理成分,从而更好地进行本土化移植和改良。第四部分主要对我国刑事特情侦查的法治化改良进行较为全面、合理的构想,并进行详细的对策可行性分析论证,从而促使刑事特情侦查尽快步入法治轨道。(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3)

秦江泽,隋宜径[10](2014)在《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特情侦查被广泛运用于公安侦查毒品犯罪活动中,通过秘密搜集犯罪情报、专案侦查、发现与控制犯罪活动,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鉴于特情侦查手段的特殊性,特情侦查天然地与证据认定、侦查人员刑事豁免权、特殊的管理制度等问题相联系。本文拟从以上叁个方面对毒品犯罪中的特情侦查进行探究。(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4年04期)

特情侦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由于吸毒人员常不愿意举报向自己贩卖毒品的人,加之毒品犯罪具有高度隐蔽性,使得侦查机关在侦查毒品犯罪活动中常常将因吸毒被查获的人员进行特情转换,将之吸收为特情人员配合侦查机关参与侦查。同时,在侦查机关侦查人员的布控下,让该吸毒者与贩毒者联系购毒,然后由布控的侦查人员将现场进行毒品交易的贩毒者抓获,从而使得毒品犯罪案件得以侦破。但在有特情人员参与侦查破获的毒品犯罪案件中常常存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机会引诱等问题,而该类问题在aspbjc诉讼活动中因只是影响量刑,因此侦查人员通常在运用特情人员进行侦查的过程中常常由于疏忽或对特情人员过于信任、依赖,使得一些破获的毒品案件存在不符合起诉条件的问题,影响了打击毒品犯罪活动的正常开展,从客观方面也影响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过程中的司法权威。因此,本文从实践中所接触的一个案例来展开谈一谈,在办理特情侦查毒品案件的审查起诉过程中应注意审查的几个问题。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特情侦查论文参考文献

[1].吴肓贤.特情侦查毒品案件的审查[J].中国检察官.2019

[2].吴肓贤.办理特情侦查毒品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从一个案例谈开去[C].2018年贵州省安顺市检察理论研究年会论文集.2018

[3].齐飞.毒品案件中特情侦查所获证据运用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8

[4].孔丁英.毒品犯罪案件特情侦查证据的认定[N].人民法院报.2016

[5].王克.特情侦查制度完善路径研究[D].昆明理工大学.2016

[6].孙嘉聪.试论“特情侦查”理论[J].法制博览.2016

[7].刘秀,张伟.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证据的采信及运用[N].人民法院报.2016

[8].李春丽.特情侦查理论初探[J].山西青年.2015

[9].姚淑记.刑事特情侦查之正当性解读及其法治化改良[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秦江泽,隋宜径.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的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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