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建构的必要性

论我国经济公益诉讼建构的必要性

作者简介:任锦曦(1987-),女,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劳动与社会保障法。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近年来,涉及国家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纠纷日益增多,而现行的诉讼体制因没有相关规定而使该类纠纷的解决一直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经济公益诉讼制度应及时构建

关键词:公益诉讼;经济公益诉讼;建构

1经济公益诉讼概念的界定

“公益诉讼”一词,最早出现在罗马法中,是罗马法中程式诉讼的一种分类,而在现代社会中,公益诉讼被广泛关注是在20世纪。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的日益社会化,出现了一些新型的法律纠纷,典型的一点即体现在“公害问题”方面:有的违法行为在侵害具体受害人利益的同时,也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有的侵权行为本身并无直接受害人,但如放任不管,则可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造成法律保护的“真空”状态。所以,鉴于以上情况的出现,许多国家因此建立了公益诉讼制度。现代公益诉讼的概念应为:相关组织或个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违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造成事实上或潜在损害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诉讼活动。其核心要义是对原告主体资格的扩大,不再拘泥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利害关系人”从而实现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

所谓经济公益诉讼,应属公益诉讼的一种,它是在经济法的兴起的背景下,出现了大量违反经济法的规定而侵害国家,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应运而生的概念,其概念应为“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由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对个人或者经济组织违反经济法,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适用经济法律进行处理的活动。”其核心是对经济法的违反,并且该种行为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2经济公益诉讼建立的理论依据

“经济法以独立的法律部门的面貌出现,始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其典型代表是美国和德国经济法的兴起。”而在我国,自70年代末改革开放以来,经济法才逐步建立并发展起来,90年代实行市场经济后,伴随着重要经济法律法规的建立,经济法的体系已逐步建立并日趋完善。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即是以社会为本位的,违反经济法的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利益。“人类社会诉讼演进史和诉讼制度自身发展规律表明,诉讼形式是实体法律制度的必然派生,特定类型的实体法制度是相应诉讼形式产生的逻辑依据”也就是说,经济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应有相应的诉讼体制与之相对应。所以,为在经济法中实现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进一步契合和完整,我国有必要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维护被侵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3经济公益诉讼建立的现实依据

经济公益诉讼还来源于现实中出现的问题对建立该制度的需求,主要有:

①消费者损害所涉公益方面。对于市场中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关系问题,目前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消费者作为个体,相对于强大的经营者来说,其明显处于弱势地位。针对这种情况,许多国家建立了针对消费者的专门的保护制度。我国也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予以专门保护。但我国立法时尚未注意到的情况是:消费者的损害可能是仅仅针对个人的,但也有经营者的行为所致损害的不只是单个或几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是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目前并无司法手段帮助消费者不受这样潜规则的摆布。人民法院也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而仅将此纠纷当作普通的民事纠纷来处理。虽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中规定了消费者协会的支持起诉原则,但消费者协会只能支持个体消费者进行诉讼而不能单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无法以其自身的力量维护广大消费者乃至公共利益。所以,“遵循公平与效益的法治理念,把握消费纠纷的公益属性,领会消费者权利的法律属性,构建科学合理的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是明智的抉择。”

②环境污染所侵及的公共利益方面。随着工业化的发展,环境污染问题已作为威胁人类生存发展的问题,而环境污染致害事件也同以往环境纠纷所侵害的通风,采光等私益问题不同,该类侵权行为越来越多的呈现出社会化的特征,对于这样的行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侵害国家环境权益,社会公共环境权益的活动,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但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对于原告资格的规定却都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所以,我国诉讼法上的主体限制实际上使《环境保护法》中“一切单位和个人”的规定失去了意义。检察机关在逐步摸索着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并得到法院的支持并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但这些环境公益诉讼毕竟还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诉讼主体的局限性阻碍环境公益诉讼的进一步推行,对环境保护不利。

总之,构建经济公益诉讼是完善我国经济法体制,适应我国社会发展,弥补我国诉讼法漏洞的重要手段,期待我国法律法规尽早对其做出规定。

参考文献: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修订本第三版)[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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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歆.经济公益诉讼制度的法律思考[J].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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