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逃税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行政犯,理解与适用
逃税罪论文文献综述
万国海[1](2019)在《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201条(逃税罪)第4款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在一般性解释上不具有针对性的说服力,其实质依据在于,在行政不法划定的框架下,虽然有逃税行为但接受首次处罚行为并不造成核心价值与利益减少,因而实质上该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性。相对于逃税罪的基本犯而言,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逃税罪是复行政犯。这是该条款得以存在的根本法理。该款在目的、税收行政权、刑法适用等方面并不存在真正的问题,反而在社会财富分配、税收监管以及公众人物的示范效用上具有延伸性效果。作为刑法对行政不法评价条件的提高,司法实践操作一般是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追究的前置程序,而与之相反的做法是坚持刑事判断的独立性,以消解行政不作为带来的行政权过度侵入司法权的问题。无论如何,不应把刑法规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用"免除刑事责任"的方式来替代。对逃税的规制不能仅仅依靠刑法的一个条款来完成,需要税收法治全方位的规制与完善。(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9年12期)
薛铁成[2](2019)在《论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兼论逃税案司法实践程序的模式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逃税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不仅关涉到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也关涉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问题。从逃税案司法程序实践模式入手,结合刑法第201条条文设置的逻辑性,深入探索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问题,可以发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界定涉及的多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理论问题;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具有宣示性,是在逃税行为与逃税罪之间搭起的"金桥",即告诫行为人不要实施实际减少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保护法益属于虚置法益;逃税罪刑事责任程序应严格贯彻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即未经税务机关查处和处罚的逃税案件不能启动司法程序。(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潘申明[3](2019)在《健全逃税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乃国之根本,古往今来,概莫能外。税收犯罪是一种古老的犯罪,侵犯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被视为严重威胁社会经济秩序的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在总结立法与司法经验的基础上对逃税罪作出了重大修改,规定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及其排斥条件。任何逃税案件,必须先经过(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9-08-05)
周治华[4](2019)在《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逃税案在适用程序上一般应遵循行政处罚前置于刑事处罚的原则。当纳税人符合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税情形,只要达到了立案追诉标准,公安机关可直接立案。同时,该情形仅系对适用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作出限定,并不能得出对纳税人逃税的数额计算只能从第叁(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9年17期)
宋艳辉[5](2019)在《逃税罪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5月爆发的范冰冰逃税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巨大的轰动。范冰冰逃税数额高达2.48亿,仅被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却不入刑罚,是否真的无罪,是否应该承担法律后果?人们众说纷纭,就此产生了热议,也将这件事推向高潮。刑法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对逃税行为的规制显然离不开刑法的适用。但是社会经济领域如果被刑法过多介入,则会导致刑法过度干预社会经济。因为逃税罪的衡量标准涉及每个公民的合法权益,范冰冰案暴露的问题在社会上争议很大,很具有典型性,体现出我国法律在逃税罪适用上存在很多的弊端。本文以范冰冰逃税案为典型案例,以罪与非罪的界限作为切入点,结合我国现在关于逃税罪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解释范冰冰逃税数额巨大的行为应认定为逃税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理由,探究为何社会会对她逃税进行热议,更重要的是筛查当前本国存在的税法隐患,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从根源上解决了逃税罪认定的弊端,杜绝相似案件再次在社会生活中发生,致力于在处理逃税案件上维护国家税务征收管理秩序和公民自身权益保障。就本文而言,分为如下叁部分:第一部分,特别是针对逃税罪相关争议点进行阐述,说明本文对范冰冰逃税案进行剖析的价值与意义。并且结合国内外的研究现状,概括性解释的逃税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不同观点及争议点,为本文进一步研究范冰冰逃税行为是否构成逃税罪提供了学理上的支持。第二部分,利用范冰冰逃税案这一经典案例,在仔细了解具体案情始末、明确争议部分为出发点,从初犯、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法律解释这叁个方面入手,具体分析范冰冰天价逃税行为是否能构成逃税罪。通过列举不同学者对该案件的不同态度和看法,仔细评估多种态度的正确性和合理性,最终对本文进行说明。具体而言就是:首先,在初犯认定标准上,初犯是第一次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无论是否被司法机关定罪处罚,这种标准方能符合法律追求的公平正义,范冰冰多次拆分合同,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初犯,因此范冰冰不适用逃税罪的初犯免责条款。其次,在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理论的适用上,范冰冰偷逃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按照自然人犯罪进行处罚;范冰冰所属公司偷逃营业税部分,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范冰冰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责人员,应按照单位犯罪进行处罚。而不是不分种类,一律按照个人犯罪处理。最后,在对逃税罪的入罪标准上,阐释我国目前采用情节与比例双重标准的缺陷,造成保护纳税大户的负面效应,从而论证逃税罪应采用数额标准,保证在刑法适用上人人平等,范冰冰逃税数额高达2个多亿,从而论证范冰冰构成逃税罪。第叁部分,深入探究该如何对该案件税案进行定罪,追本溯源查找内部诱因,凸显本国在实际进行判处时理论和实践之间的不一致现象。进而,从实际发展和现实需要出发,达到对我国税法进行修正和完善的目的。从立法角度,通过分析逃税罪在法律规定上存在的缺陷,提出税务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衔接、扣缴义务人属于逃税罪主体、完善逃税罪刑罚相关方面的措施。笔者衷心希望,本次研究对我国税法制度的健康发展有积极意义。税法完善任重道远,但仍要砥砺前行。(本文来源于《河北经贸大学》期刊2019-05-28)
阿依祖克然姆·艾麦提[6](2019)在《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逃税罪的修改在经过《刑法修正案(七)》以后完善了很多以前立法上存在的问题。而且修正案修改后一个最大的亮点可以说是201条第四款“刑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修改的内容不但是朝着西方国家轻刑化的方向修改,而且对于在刑法上原本属于逃税罪的行为,修改后规定为附条件不追究刑事责任,体现了“轻轻重重”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第四款规定的性质有:处罚阻却事由或客观处罚条件说、初犯免责说、刑罚阻却事由说,而本文赞同“刑罚阻却事由说”。除了第四款性质有不同说法,在“刑罚阻却事由”适用主体和第四款到底是逃税罪的入罪条件还是限制入罪的条件,学界也存在不同的争议。尤其在适用主体上对扣缴税义务人是不是也适用的问题上争议比较大,所以通过比较、分析不同学者的观点,得出自己的观点,让“刑罚阻却”在实践中的适用更加准确。本文分成四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部分是第四款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性质到底是什么,通过展示不同的学术观点,笔者认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应该是刑罚阻却事由。第二部分“刑罚阻却事由”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第叁部分域外“刑罚阻却事由”的法规范分析,尤其是和我们国家逃税罪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美国、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其他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根据美国的“主动披露”政策和我们国家比较,对于悔罪态度的要求更严格,所以由此提出,应该在适用刑罚阻却事由的规定上增加与税务机关充分合作,提供证据协助税务机关的调查工作,根据意大利的规定我们可以借鉴增加从业资格限制,根据法国的规定我们应该也设置单独的罚金刑。第四部分逃税罪及“刑罚阻却事由”的刑法完善建议。这部分主要提出在“刑罚阻却事由”规定适用上的限制性规定,比如在数额达到一定上限就不能适用刑罚阻却事由,而且在行为人逃税行为被发现后的行为要求上也要求更加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工作等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新疆大学》期刊2019-05-25)
宋方明[7](2019)在《论逃税罪初犯免责》一文中研究指出逃税行为是接受行政处罚,还是接受刑事处罚,从本质上说,这是关于行政违法行为与刑事犯罪行为之间的界限问题。《刑法修正案(七)》第3条对刑法第201条做了重大修改,修改后的第201条第4款被公众形象地形容为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要正确适用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必须准确把握其严格的适用条件。(本文来源于《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3期)
王志祥,王奕琛[8](2019)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中的贯彻——以范某某巨额逃税案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七)》对逃税罪增加初犯免责条款规定的目的在于限制逃税罪的成立范围,避免纳税人轻易沾上逃税罪的"污名",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该条款是对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是该政策"宽"的一面的具体体现。立法者为逃税罪所设置的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没有区分逃税罪轻罪和重罪,作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的区别对待并没有在该条款中得以充分彰显。可以考虑将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为逃税罪中轻罪的情形。对于逃税罪中重罪的情形,如果行为人是初犯,而且又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以将行为人的事后行为作为从宽处罚的事由。(本文来源于《铁道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王志凯[9](2019)在《无证预售商品房拒不缴税的不构成逃税罪》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2012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镇政府签订房地产开发协议,合同约定镇政府将甲村一块土地给开发商,手续事后补办。在仅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情况下,开发商就擅自开工建设高层住宅,其中四栋楼已经封顶。2013年至2016年,开发商在手续不全情况下违法向社会公开出售商品房100套、收房款5000余万元。该项目因各种因素,始终未能办下"五证",2016年上半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导致房子烂尾,购房者报案。2016(本文来源于《中国检察官》期刊2019年08期)
熊亚文[10](2019)在《逃税罪初犯免责:价值、困境与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所确立的二元化犯罪模式,具有发挥刑法的激励功能、提升刑法的经济效益、体现刑法的谦抑精神等方面的制度绩效。然而,作为一种纯粹利益导向式的立法,其同时存在刑法适用不公、预防效果不佳、纳税人权利保障不足等方面的现实困境。鉴于此,有必要对初犯免责条款予以立法重构,通过设置数额上限和行为要求来限制其适用范围;同时,对逃税罪的刑事处罚措施及方式进行相应的配套修正,以克服处罚范围扩大所带来的重刑化负担与刑罚单一化弊端。在立法修正之前,还可以充分利用刑法解释论的功能来弥补逃税罪处罚范围过窄的立法缺陷,并明确刑事司法机关及时介入重大逃税犯罪案件的合法性根据。(本文来源于《税务与经济》期刊2019年02期)
逃税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逃税罪保护法益的确定,不仅关涉到逃税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的确定,也关涉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关系的问题。从逃税案司法程序实践模式入手,结合刑法第201条条文设置的逻辑性,深入探索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问题,可以发现:逃税罪行政违法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界定涉及的多是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理论问题;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具有宣示性,是在逃税行为与逃税罪之间搭起的"金桥",即告诫行为人不要实施实际减少国家税收的行为,其保护法益属于虚置法益;逃税罪刑事责任程序应严格贯彻行政程序优先原则,即未经税务机关查处和处罚的逃税案件不能启动司法程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逃税罪论文参考文献
[1].万国海.逃税罪“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条款的理解与适用[J].政治与法律.2019
[2].薛铁成.论刑法第201条逃税罪初犯免责的法益保护——兼论逃税案司法实践程序的模式选择[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潘申明.健全逃税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检察监督机制[N].检察日报.2019
[4].周治华.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理解适用[J].人民司法.2019
[5].宋艳辉.逃税罪的法律适用[D].河北经贸大学.2019
[6].阿依祖克然姆·艾麦提.逃税罪的刑罚阻却事由研究[D].新疆大学.2019
[7].宋方明.论逃税罪初犯免责[J].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
[8].王志祥,王奕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逃税罪初犯免责条款中的贯彻——以范某某巨额逃税案为切入点[J].铁道警察学院学报.2019
[9].王志凯.无证预售商品房拒不缴税的不构成逃税罪[J].中国检察官.2019
[10].熊亚文.逃税罪初犯免责:价值、困境与出路[J].税务与经济.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