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登记错误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房屋错误登记,赔偿责任,责任性质,责任形态
登记错误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王尧志[1](2019)在《论房屋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房屋登记行为就其基本性质、具体功用而言,应属私法上的行为。房屋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要解决的是民事赔偿问题,保护的是民事权利,因此应将房屋错误登记的赔偿责任定性为民事责任。基于此,我们可将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划分为四类不同的情形,将归责原则统一归纳为过错原则。(本文来源于《潍坊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1期)
吴春岐[2](2017)在《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要点和机制完善——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践为研究基础和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理方面,而较少关注不动产登记实践。我国自2013年年底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工作实践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从实践的视角,结合法解释学和比较法研究,逐一检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要点后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错误或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性质兼具民事责任属性和行政责任属性,但以民事责任属性为主。其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说。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主权利的损害赔偿,利息,为主张权利所支出之费用。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不断完善。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制度的要点包括: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的模式选择,赔偿数额,免赔数额,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及来源。(本文来源于《人大法律评论》期刊2017年03期)
王萍[3](2018)在《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公证主要指的就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然后根据法定程序对于公民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约束管理,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和合法性证明的一种法律活动。在公证活动中要不断提高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的当事人利害关系处理,减少民事权益损害问题出现,提高公证机构根据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保证公证民事赔偿概念处理,同时根据民事责任性质、原则和过程要件处理好赔偿范围界定,稳定处理好构建过程合理公证民事赔偿责任体系管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23期)
苏灼辉[4](2018)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落地以来,因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信访、复议案件明显增多,由此可见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风险也不断增大。目前我国立法上对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导致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难以界定;其次,不动产登记错误导致的损害动辄上百万,国家赔偿模式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显然加重了国家财政的负担;再次,由于我国登记收费数额较小,从中抽取一定比例建立责任基金来承担赔偿责任,显然不足以担当起这个风险。基于此,南通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与保险公司探索建立了不动产登记责任保险,创新了赔偿责任基金的来源。本文在借鉴此案例的经验基础之上,分析引入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最后,在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理论和保险法中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之上,从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保险制度之构建和实现路径两个方面构建起具有中国特色的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保险制度。(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8-05-24)
雷传平,陈忱,石东洋[5](2018)在《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形态及归责原则》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21条规定了在不动产错误登记中提供虚假材料的当事人及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从登记行为的性质、保障权利人利益等角度出发,将该条中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认定为民事侵权赔偿责任更为恰当。同时,按产生错误登记的不同情形,不动产错误登记侵权责任形态应该被分为自己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按份责任。对于归责原则,在解释论上,对登记机构的归责仍应适用一般的过错责任原则;在立法论上,该归责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中的过错推定规则更为妥当。(本文来源于《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李志伟[6](2018)在《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第21条赋予登记错误的受害人主张赔偿的请求权基础,登记机构也享有追偿的权利,但是该规定却不够详细具体,导致实务中出现一些因登记错误引发的着名案例。与《物权法》相配套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及稍后的《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在责任承担方面,仍未解决实务操作中的疑惑。本文以不动产登记错误引发的赔偿责任为研究对象,主文分六个部分予以论述。后五部分其实是理论分析与研究对策,是对第一部分的深入研讨。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现状与困境。该部分首先分析赔偿责任的现状:第一,论述不同层级法律规范对登记机构赔偿责任性质的认定。第二,从实务角度阐述赔偿责任在裁判上的差异。其次分析赔偿责任目前存在的困境:第一,论述登记行为的性质,并对不同观点予以评析。第二,就受害人主张登记机构赔偿应当适用的诉讼模式予以分析,论述民事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与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程序。第叁,简要分析登记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应当适用的归责原则。第四,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的具体形态。本文主张依据登记内容的不同切分认定登记行为的性质,并分别适用对应的诉讼模式。对于登记机构适用的归责原则与责任形态则在第叁、四部分予以详述。第二部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的内涵、类型及其赔偿责任性质。首先论述登记错误的内涵与类型。第一,何为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并就广义说、狭义说与折中说予以分析,阐述本文选择折中说的缘由。第二,从不同角度对登记错误的类型予以分析,着重阐述根据登记内容划分的错误类型——权利事项错误与标识错误。其次论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承担责任的性质。本文认为申请人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而登记机构的责任性质应当根据登记内容分别认定为民事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第叁部分,首先从申请人与登记机构角度分析各自的归责原则。本文认为申请人责任属过错侵权责任;而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应结合其审查义务模式予以认定。本文采纳形式为主实质为辅的审查模式,进而认定登记机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自我责任。其次分析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本文认为无论申请人责任还是登记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均需满足加害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与主观过错要件。第四部分,论述登记机构与申请人在单独侵权与共同侵权时的责任形态。本文认为单独侵权时,各自承担责任。而共同侵权,分为共同故意侵权与分别侵权,并以分别侵权时的责任形态为论述重点。本文认为共同故意侵权理应承担连带责任,而分别侵权应适用按份责任,并对其他责任形态予以论证分析。第五部分,论述申请人与登记机构责任承担的范围以及抗辩事由。本文认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且双方抗辩事由也大致相同,只是登记机构不能因第叁人行为而免责,但是申请人却可以。第六部分,分析就减少和完善登记错误可采取的救济机制。包括实行登记人员专业化,明晰赔偿责任标准,建立赔偿责任基金,实行责任保险制度。从事前、事中和事后叁个层次减少和完善登记错误提出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刘轶卿,奚鹏,徐丹[7](2018)在《试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错误应由登记机关承担赔偿责任,这是现代法治权责相统一的要求。不动产登记行为是民事行为,因而不动产登记机关因登记错误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界定为民事责任。该赔偿责任系一般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应以相关机关是否尽到合理审慎义务作为过错与否的标准。相关机关未尽审慎义务,应与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的申请人共同对受害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郭建霞[8](2018)在《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动产登记是不动产所有权与他项权利设立、变更、消灭的登记,具有行政行为和私法行为的性质。不动产登记制度是有效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的相关制度的设定的完善对于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十分重要。当发生不动产登记错误时,登记机关要负行政赔偿责任,以"违法性"为归责事由。现今,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救济措施的相关立法仍有不足和不完善之处,文章就此提出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企业科技与发展》期刊2018年02期)
闫铁城[9](2017)在《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物权法》实施后,其对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性规定,对整个物权法体系、侵权责任法体系、民法体系、司法实践都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本文就《物权法》第二十一条关于不动产错误登记的损害赔偿责任之规定,从四个方面来阐述笔者对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理解,作为整个物权制度中举足轻重的内容,错误登记相关规定的存在能够保障遭遇错误登记的权利人,在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道路上获得有力支持。《物权法》21条关于不动产错误登记制度所确立的内容:第1款规定了当事人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第2款规定了当错误登记责任归于登记机关时,该机关首先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维护登记机关权责之平衡,法律给予该机关赔偿后可追究最终责任人的责任并要求赔偿的权利。这一条款中虽明确规定登记机构必须担责并赔偿,然而在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的原则、责任的范围以及救济的方式等方面规定的不够清晰、明确,所以会在实践中造成诸多不便,《物权法》的21条规定也面临着考验。本文从(1)对《物权法》21条的理解;(2)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性质;(3)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4)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形态,这四方面内容进行了阐述、分析与对比,试图理清这一条的适用主体、条件及法律后果,以求能投砾引珠,以解司法实践中争议案件之结。(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7-12-02)
李燕杰[10](2017)在《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债权与物权的二元划分,是财产复杂化的产物,是现代物权的基本类型。占有自己的财务与借给别人的财物是不同的,分别对应了物权与债权两种形式。占有的自己的财物,自己可以随意处分,但是借给别人的财物能否要回来,却是一个未知数。物权公示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登记和占有是重要的公示方法。登记是不动产物权法定的公示方法,也是部分不动产和权利物权的重要公示方法。不动产的登记一般登记在不动产的登记簿册上,不动产薄全面而始终的与真实权利状态保持一致,是一种不可能实现的理想化状态。不动产登记的错误,不仅可能使真实权利人的失去对不动产的物权,使财产的静态安全无法保证,也可能使交易第叁人的目的落空,危及财产的静态安全。我国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制度中,还有一系列的问题没有明确,例如不动产登记的含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等等。通过阅读相关文献,本文的内容框架安排如下:第一章,绪论。首先介绍相关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论述不动产登记相关立法的具体情况,阐述相关法律大环境以及存在的问题,明确选题的必要性、现实性、实用性。再次,通过提出问题来引出将要解决的问题,以问题为导向来组织下文的结构。最后,通过阐述选题的理论意义与实际意义说明选题的价值所在。第二章,不动产登记错误的概述。将不动产登记机关与登记申请人导致的登记错误加以区分,以便分类讨论其归责原则、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具体问题,解决命题的基本问题。并且正本清源,清晰一下主要的概念。第叁章,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不动产登记机关的性质存在诸多争议,通过论述将登记机关的性质加以分析。不同的主体承担不同的责任,对与申请人的责任行政学界与理论界并没有争议,因此这部分重点探讨不动产登记机关的责任性质和归责原则。笔者认为登记机关错误登记的责任性质具有双重属性。归责原则分为过错归责原则和无过错归责原则,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的归责原则应该适用后者。第四章,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构成及责任承担。责任构成和责任承担是责任研究的归宿。根据上文论述,两个主体应当均采用过错归责原则,责任构成均为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过错,该章前半部分将以两个主体分别论述其责任构成。救济是责任研究的最终目的,责任承担是救济的核心,当由于不动产登记错误而造成损害发生之时,由那个主体来承担责任,承担全部的损失还是承担直接的损失是不一样的,损害的计算发生时间也是对最终的赔偿数额产生巨大的影响,因为不动产的价值往往巨大且常常处在巨大的变化之中第五章,完善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保障机制。不动产登记机构的性质在很长时间中不会改变,实践中登记机关的责任最终以国家赔偿的形式加以承担。因为国家赔偿层序繁琐,落实缓慢,并且是一种限额赔偿,所以不利于受害人的救济。借鉴国外的公证前置程序、赔偿基金制度,有利于解决现阶段我国登记机关赔偿责任的合理承担。(本文来源于《长春工业大学》期刊2017-06-01)
登记错误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的以往研究主要侧重于法理方面,而较少关注不动产登记实践。我国自2013年年底启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其工作实践为这一课题的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提供了坚实的基础。笔者从实践的视角,结合法解释学和比较法研究,逐一检讨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制度要点后认为:不动产登记错误是指基于有效的登记原因而为的登记因错误或遗漏所致的登记簿上的内容与登记原因证明文件所记载的内容不符。导致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原因和表现形式可分为两类。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性质兼具民事责任属性和行政责任属性,但以民事责任属性为主。其归责原则应当采过错责任说。其构成要件应当包含侵害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以及主观过错四个方面。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主权利的损害赔偿,利息,为主张权利所支出之费用。经过实践的探索和总结,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机制可通过责任保险等方式不断完善。构建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制度的要点包括: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保险的模式选择,赔偿数额,免赔数额,保险追溯期,保险责任及除外责任,保险费用及来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登记错误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王尧志.论房屋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的责任形态与归责原则[J].潍坊学院学报.2019
[2].吴春岐.论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要点和机制完善——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践为研究基础和视角[J].人大法律评论.2017
[3].王萍.浅谈民商事登记和公证错误的民事责任[J].法制博览.2018
[4].苏灼辉.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8
[5].雷传平,陈忱,石东洋.不动产错误登记责任的形态及归责原则[J].滇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8
[6].李志伟.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刘轶卿,奚鹏,徐丹.试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J].法制与社会.2018
[8].郭建霞.论不动产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8
[9].闫铁城.论不动产错误登记损害赔偿的责任[D].内蒙古大学.2017
[10].李燕杰.不动产错误登记赔偿责任研究[D].长春工业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