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解析论文-刘仁民

法理解析论文-刘仁民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理解析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绿色原则,法理,司法适用

法理解析论文文献综述

刘仁民[1](2019)在《绿色原则法理解析及司法适用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2017年3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民法总则》第9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对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作出积极回应是令人欣慰的。绿色原则作为新加入民法的原则,相较于其他原则具有鲜明的时代性,也正是因为其本身的新颖性,所以无论是在概念的界定,还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都鲜有明确的规定。同时,绿色原则规定在总则中,如何在民法典各分编中得以贯彻也是值得研究的。本文通过对绿色原则的解读,阐释其特点及与其他原则的联系与区别,提出绿色原则贯彻到民法典各分编的立法建议,探索绿色原则的司法适用,并提出改进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绿色原则的背景,包括时代背景和立法背景。第二部分解读绿色原则,明晰其含义,指出其局限性,界定与民法其他原则的关系。第叁部分是基于宪法的解释,分析绿色原则;在物权编、合同编、侵权责任编和人格权编贯彻绿色原则。第四部分是绿色原则司法适用,包括法律原则性一般条款的功能、绿色原则的价值补充、绿色原则填补法律漏洞、绿色原则在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和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9-03-01)

刘莘,陈悦[2](2019)在《行政犯罪的规范与处罚——逃税罪中行政责任前置的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务部门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实体法规范对行政犯罪责任追究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犯罪行为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违法性,法理上需合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但合并处罚在形式上也可能表现为一种处罚。如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行政责任前置)是适用合并处罚中的一种衔接方法,立法者是从刑法的谦抑性、维护税收管理秩序、违法行为较低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追偿性叁个方面考量而制定的。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目标下,立法与执法还需继续配合:一方面,法律仍需在实践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应积极履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立法规范应有的积极效用。(本文来源于《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张新勤[3](2019)在《“双一流”背景下高校学生自我管理的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双一流"高校建设背景之下,学生自我管理工作需不断改革推进。高校学生自我管理是高校以一定的制度规范模式,经管理者的充分引导,学生得以自行管理,以提升各方面的能力,达到高等教育的最终目标。高校学生自我管理追求"以生为本"的价值,高校与学生之间存在紧密持续的法律关系,文章结合高校对学生实施管理中的突出问题,提出适合我国高校学生维护权益、加强自我管理的新思路。(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1期)

陈耀东[4](2019)在《宅基地“叁权分置”的法理解析与立法回应》一文中研究指出解读宅基地"叁权分置",真正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需要对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特别法人的主体地位进行改造。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应包括宅基地分配资格权和宅基地使用权两种权利,是一种兼具身份权和财产权的复合性权利;农户行使并实际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资格权就等同于既有实定法中的宅基地使用权。社会主体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应分为债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和物权性宅基地使用权。在宅基地"叁权分置"的推进中,应解决宅基地"叁权分置"政策术语与法律术语的衔接,未来修法应体现宅基地"叁权分置"的成果。(本文来源于《广东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1期)

刘辉[5](2018)在《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力量对空间资源的垄断、加工,可能导致城市居民的生活空间被无序地区隔与压抑。只有通过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方式,才能在城市空间中实现维护社会公正的资源分配目标。从城市治理的视角分析城市权利的功用,可以看到宪法基本权利中的社会权部分与政治思想范畴的城市权利理论存在问题导向式的映射关系。政府通过培育社会组织力量参与城市治理,可以充分发挥城市权利在促进次国家秩序构建方面的价值导向作用。居民联合行使城市权利的首要目标是,通过对城市决策的民主参与来规范资本力量的行动方式。(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8年03期)

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课题组[6](2018)在《民间借贷公证发展历程、争议及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强制执行公证业务拓展中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民间借贷,公证要不要介入民间借贷市场,公证在民间借贷交易中的审查责任体现在哪里,公证如何做好民间借贷的风险防控,公证能不能在规范民间借贷市场中发挥作用,公证过多介入民间借贷会不会成为高利贷者的帮凶,卷入社会危机,成为牺牲品……这些问题被不断地提出和讨论,反思、质疑的声音不断,甚至还出现整顿、叫停的危机。在国家逐渐放松金融市场管控,鼓励民间金融健康发展的背景下,公证应当在现阶段的民间借贷市场中扮演什么角色,(本文来源于《中国公证》期刊2018年03期)

赵秉志,彭新林[7](2017)在《于欢故意伤害案法理问题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于欢故意伤害案审判的价值和意义超出了司法个案本身的功能局限,不失为是一场生动的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于欢在防卫意图的支配下,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过程中,针对不法侵害人实施反击行为,完全具备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防卫前提,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于欢的防卫行为与不法侵害行为在手段、强度等方面明显不相适应,且造成了多人伤亡的严重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本案存在的不法侵害不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于欢不具有实施特殊防卫的前提,不能适用刑法典第20条第3款判决其无罪。于欢主观上属于复合罪过的情形,捅刺相关被害人时具有伤害他人的概括故意(间接故意),但对杜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应是过失的;本案应定性为防卫过当下的故意伤害致死的犯罪,对于欢可予以较大幅度的减轻处罚。二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改判于欢有期徒刑5年,定罪正确,量刑适当,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司法案例)》期刊2017年14期)

方英召[8](2017)在《公司章程效力评价问题的法理及制度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司章程的效力评价制度在我国当前公司法制度上存在缺失,公司法没有对公司章程或其条款的效力评价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解释上也缺乏公司章程的效力评价解释。但民商法上,对意思行为的效力评价是普遍的现象。从民事行为生效制度,到合同的有效制度等。虽然制度上缺乏,但司法实践中,公司章程条款宣告无效,章程修改决议及章程修订宣告无效等效力评价的案件已经不在少数。理论和学说上,对公司章程效力评价问题讨论的比较多,但由于与公司章程效力、公司章程法律效力等法律概念在法学理论上的混淆,实际上导致对效力评价制度研究无法形成良好的概念基础。公司章程的效力评价是指关于章程是否发生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评定问题,而法律效力是关于章程到底具有何种法律约束力及约束力范围的问题。因此,在讨论公司章程的效力评价问题前,本文先对公司章程的效力内涵作出了归纳,并将其与公司章程法律效力进行了辨析。效力评价问题,公司法上仅涉及决议效力评价制度,具体如公司法第22条: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章程的效力评价公司法上既然缺乏具体的法律规定,那么关于公司章程为什么可以且应当被效力评价,就应当结合民商法及公司法理来分析。作为民商合一的立法体例下的特别法,公司法上的公司章程效力问题应具备民事行为一般的生效及效力基础。因此,在讨论公司章程效力评价的法律基础时,借鉴民法上对于民事行为生效及效力的理论和制度,来寻求公司章程被作为法律评价对象的一般法理。本文通过对民事行为生效及效力形态理论的借鉴,结合公司章程制定行为的性质,以及公司章程本身性质的学说,归纳出,公司章程的制定行为属于共同民事行为,而公司章程是股东共同合意这一民事行为的效果或者合意载体,为公司章程效力的评价寻找到法理的基础。对公司章程的效力解析上,学理上已经有相关的解析理论,并且都有一定的逻辑合理性。在参考和评析公司章程效力的学理解析基础上,本文归纳了现有学说研究的优势及不足。但关于公司章程的效力解析,更应当贴近公司法的制度实际。随后,本文对公司章程的效力依据公司法的制度规定,在制度层面进行了解析。通过制度解析,本文注意到,公司章程的效力问题,一方面可以从公司法的规范结构上,解析公司章程在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下的自由和空间;更重要的,应当直接结合公司法对公司章程的授权条款,解析公司章程在具体公司法确定授权规范内的效力评价方法。最后,在理论和制度解析之后,本文对公司章程条款效力的个案认定方法进行了简要归纳。(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4)

陈江[9](2017)在《“不益惩肃之理”的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隋开皇元年(公元581年)二月,杨坚接受北周静帝禅让,改国号为隋,年号开皇。叁月,在“帝王作法,沿革不同”的观念下,杨坚发布诏书,发起一场反对以执行“远古之式”死刑为名,行“酷均脔切”非人酷刑之实的深刻“变法”,意在终结叁代以降借助残酷死刑营造威慑、恐怖司法氛围的治理理念。这份后来被收入《隋书·刑法志》的诏书,在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第一次以“义无所取”的姿态,对法家“以刑去刑”的重刑思想以及隋前历代政权在“绞”、“斩”、“轘”、“枭”等残酷死刑上的司法实践提出了质疑,并在法义上首次提出残酷死刑“不益惩肃”的思想,从“事乖仁者之刑”的角度,一举扭转此前法制史中为达到尊君崇上政治目的,而不断强化残酷死刑的发展趋势。作为魏晋南北朝纷乱法制背景下的一种“另类”思想,“不益惩肃之理”的提出有着诸多亟待探究与反思的问题。在隋开皇元年以前,中国已经历过叁皇五帝神话时代,夏、商、周奴隶制社会,秦及两汉大一统王朝,以及春秋战国、秦末乱世战乱时期等两千多年的历史发展,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中国出现过被儒家所推崇的尧、舜、禹般的圣王,出现过社会经济高度发展的“文景之治”、“明章之治”,也出现过“百家争鸣”、“诸道并行”的文化盛世。但都没有在国家层面提出过关于“仁者之刑”的界定以及否定残酷死刑威慑力的思想,即使汉文帝时期提出的废除肉刑,也是建立在一个历史事件的耦合之上,它并不涉及到死刑制度。而与上述被称为“盛世”或者“治世”的历史时期相对比,隋开皇元年的社会环境只用乱世来形容,不但统治者主要由是汉化的鲜卑贵族组成,并未完全褪去野蛮的习气。从政治上而言,这一年正处于改朝换代的初期,国家也处于南北分裂状态和长期战乱的状态,北周贵族在各地的谋反尚未平息,新王朝对旧王朝支持者的清洗和镇压从未放松,统治秩序动荡不安。从经济上而言,北周末年已经处于“百业凋敝”的状态,周宣帝为补贴政府开支,甚至采取了故意铸造不标明重量的钱币以收刮民间财富的做法。从社会环境上而言,《隋书》中对开皇元年社会环境形容是“盗贼不息”,各地的武装起义不断,整个社会处于一种持续动乱的状态。从民族矛盾上来看,汉族、汉化鲜卑与其他胡族的民族矛盾也一触即发,正是中国古代传统观念中应当用“严刑峻法”镇压的时代。“不益惩肃之理”这样具有超前意识的社会治理理念,不出现在“盛世”和“治世”,反而出现在开皇元年这样的“乱世”,不得不让人思考:政治、文化、经济等因素到底是如何影响的法律思想形成?爬梳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社会背景,与“不益惩肃之理”思想形成相关的社会因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治理理念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张力,是催生隋文帝“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的政治基础。从中国历史上最后一次车裂——处死雍州牧宇文贤的历史叙述中可以看出,统治者杨坚在迷信残酷死刑震慑力与彻底否定车轘之刑的问题上,存在着认识与实践的矛盾。可以说,隋承魏晋南北朝名物典章,所继受的仍然是“除害止杀”的惩戒观念与“杀一儆百”的重刑传统。然而,受魏晋南北朝时期暴君统治的负面影响,隋初所产生的社会动荡、引发的死亡恐惧以及政权取得方式合法化的争议,客观上引发了社会各阶层对隋文帝的“暴君”臆想。更有甚者,随着“五胡乱华”到北周时期民族矛盾的积淀,使得社会矛盾激化,社会长期处于暴君统治,民众不堪忍受,多次发动起义,出现了“民不畏死”的现象。传统治理无法满足隋文帝稳定政权的需求,迫使隋文帝不得不反思与批判前人在残酷死刑上的“安忍之怀”,施行“化死为生”的仁政。其次,隋唐之际礼法合流的历史大趋势,客观上建构了隋文帝重思“仁者之刑”的人文底蕴。与残酷的政治环境相反,隋初的儒家法律化以其“宽仁”的姿态重新对人性展开思考。随着“八议入律”、“官当”、“存留养亲”、“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儒家司法价值观的确立,文化上的修正直接左右着立法者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价值判断,迫使他们对废除残酷死刑执行方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出新的考量。同时,文化的“宽仁”也为废除残酷死刑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撑,客观上缓解了因不同价值诉求而招致的抵触情绪。最后,南北朝时期社会经济对“天时”的依赖与中华帝国皇权对“灾变”的敬畏,合力形成废除残酷死刑以顺应天道“宽刑育物”的呼声。受魏晋南北朝时期多元文化的影响,作为统治合法性基础的“天道”,不再单纯被视为是统治者主宰生灵意志的法理渊源,而是要与人格保存、人性发展连接起来,一种“宽刑育物”的天道观开始逐渐形成。在这种天道观下,“宽刑”并不是单纯减轻或者废除刑罚,而是对被遮蔽的人性光芒的最好释放。统治者必须尊重人性,才能顺应天道的意志,得到天道的认可。反之则会灾祸相连,万物不得声息。因此,隋文帝废除残酷死刑,并以“天”和“人”的结合作为建构司法实践的上位观念,也是为了在天、地、人叁者之间寻找一个完美共处的切入点,达到发展社会经济的目的。隋文帝的“不益惩肃之理”思想,终结了隋唐时期对残酷死刑威慑力的迷信,后世也以“法定死刑为斩、绞,其他死刑为例外”的方式,对这一思想进行了承继。然而,“刀锯钻凿,鞭扑榎楚”等残酷死刑自圣人作法传承已久,无论是残酷死刑在立法与执行过程中所带来的恐怖感,还是威慑论和工具论的长期浸染,都让统治者难以完全放弃死刑残酷性这种惯性思维而采取其他方式来实现上述功能。隋文帝也不例外,在对残酷死刑威慑力迷信进行消解的同时,也留下诸多余绪,未能彻底废除死刑,甚或在晚年还经常动用法外死刑。但是,余绪并不能掩盖作为死刑威慑论“他者”之声的存在价值,“从诛怒到劝惧”、“从常刑到适时”,隋文帝用废除残酷死刑的社会实践证明:犯罪行径的残暴与死刑报复的残酷,并没有足够的法理关联度。残酷死刑不管是立法还是执行,都没有证据证明其所产生特殊的威慑力能对国家治理产生正向推导力。此即隋文帝所谓的“国之所恃,不在威刑”。中国传统的“义利观”以其鲜明的个性铸造了司法的“双重性格”。法律固然有其自在的价值以保全人的基本尊严与权利,但是,个体权利表达的机会,终究取决于国家强力对人性空间的保留程度。这种基于公权力“一边倒”的司法理念势必挤占个体存在的空间。可以说,中国古代对残酷死刑的威慑作用的认知正是基于此,被立法者与司法者用停留在头脑中的想像建构起来的。然而,隋开皇元年写入《刑法志》的“不益惩肃之理”,却是在死刑威慑力阴影之下对司法关切人身的一个重要观念史突破,其“以轻代重,化死为生”的司法原则,更是对“刑重而必得”的治国理念的一种质疑与修正。隋文帝在终结残酷死刑威慑力这一问题上所进行的司法改革,客观上引发了隋初社会对于“是否应当让死刑被执行人免于残酷死刑折磨”这一问题的深刻反思。而这正是当代中国法学界在看待死刑与人性关系问题上所迷失的一个传统视角。(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2)

欧岩峰[10](2016)在《泉州法院“家门口诉讼”的实证调研与法理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福建省泉州市两级法院坚持跨域的思维和一体化的理念,打破传统思维定式和诉讼服务既有格局,于2015年1月在全国首创推出"跨域·连锁·直通"式诉讼服务平台,开创法院"跨地域服务"、群众"家门口诉讼"的便民诉讼机制。"家门口诉讼"作为一种让当事人自主选择法院的诉讼新模式,是对诉讼流程运行机制的重构与再造,以构建法院间新型协作关系和诉讼服务关系。"家门口诉讼"模式适用范围越广,效用越显着,就越具有可复制、可推广的现实基础和法理依据。(本文来源于《东南司法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法理解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税务部门对构成犯罪的逃税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是实体法规范对行政犯罪责任追究的一种表现形式。行政犯罪行为具有行政不法与刑事不法的双重违法性,法理上需合并处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但合并处罚在形式上也可能表现为一种处罚。如逃税罪中的初犯免责条款(行政责任前置)是适用合并处罚中的一种衔接方法,立法者是从刑法的谦抑性、维护税收管理秩序、违法行为较低的社会危害性和可追偿性叁个方面考量而制定的。在维护国家税收征管秩序的目标下,立法与执法还需继续配合:一方面,法律仍需在实践中吸取教训,不断完善;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应积极履职,强化外部监督机制,切实发挥立法规范应有的积极效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理解析论文参考文献

[1].刘仁民.绿色原则法理解析及司法适用初探[D].兰州大学.2019

[2].刘莘,陈悦.行政犯罪的规范与处罚——逃税罪中行政责任前置的法理解析[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3].张新勤.“双一流”背景下高校学生自我管理的法理解析[J].法制与经济.2019

[4].陈耀东.宅基地“叁权分置”的法理解析与立法回应[J].广东社会科学.2019

[5].刘辉.城市权利的法理解析[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8

[6].北京市中信公证处课题组.民间借贷公证发展历程、争议及法理解析[J].中国公证.2018

[7].赵秉志,彭新林.于欢故意伤害案法理问题解析[J].法律适用(司法案例).2017

[8].方英召.公司章程效力评价问题的法理及制度解析[D].上海交通大学.2017

[9].陈江.“不益惩肃之理”的法理解析[D].西南政法大学.2017

[10].欧岩峰.泉州法院“家门口诉讼”的实证调研与法理解析[J].东南司法评论.2016

标签:;  ;  ;  

法理解析论文-刘仁民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