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代位权论文-杜传华,谭相魁

税收代位权论文-杜传华,谭相魁

导读:本文包含了税收代位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税收代位权,欠税清缴,公职律师

税收代位权论文文献综述

杜传华,谭相魁[1](2019)在《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有效路径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完善我国税收债权保障制度的重要举措,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在司法实务中,该制度对于税务机关欠税清缴、构建综合治税机制、拓展公职律师职能、创新纳税服务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着举证难度大、行使程序不易掌握、抗辩权易被忽视、缺乏专业审理队伍等现实问题,影响了这一制度的预期效果。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具体措施有:在实施层面,税务机关应增强证据搜集能力、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在立法层面,应完善税收代位权法律条款,进一步明确其构成要件、实施范围和具体程序;在司法层面,应完善诉讼程序,提升审判人员专业素养。(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9年11期)

暴平菊[2](2019)在《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政府以《合同法》为基础,颁布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而规定了现有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理依据则是来自债权代位权,而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于完善税收征管手段、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将税收代位权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国家治理视域研究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设计推进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推进路径,期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能力。(本文来源于《财会通讯》期刊2019年23期)

张敏轩[3](2018)在《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是国家功能正常运转的基础和重要收入来源,由于税款的征收涉及到纳税人的财产权益,因此,总有人处心积虑地想着如何逃避纳税义务。为了维护正当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法律对此专门设立了系统的税收保障制度,在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税收保障措施有查封、扣押、冻结等,但在面对飞速发展的社会经济和各个经济体关系交错的现实面前,这些传统的措施仍然无法满足税收实践需求。鉴于此,立法者在2001年《征管法》第二次修订时,借鉴国外相关经验,创造性地引入私法领域的代位权制度,使得税务执法人员得以以平等的普通私法主体的身份介入原本无权干涉的私法领域,就该制度的立法初衷来看,这一新的举措将对长期困扰税务部门的税收流失问题起到很大的积极作用,该制度的引进,是我国税收征管手段的一大进步,健全了我国原有的税收保障体系。然而,十几年来很少看到媒体中报道有关某地执法人员行使代位权的案例,不禁令人困惑。尽管税收代位权在我国已不属于新生事物,但在税收实务工作中似乎并没有体现和发挥出其应有的效果和作用。本文通过对以往案例的搜集和分析,试图探究税收代位权制度真实的运行情况,以及税务机关作为该制度的直接实践者和受益方,在学习、理解和实际使用时遇到的阻碍和难题。一项新兴的制度必然需要经过大量现实案例的打磨才能更加合理和完善,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自己的分析,为代位权制度能够在今后的征管实践中更大地发挥其本来的积极作用提出适当的改进建议和方案。笔者相信,随着更多的实践案例的涌现、对该制度更加深入的研究,以及社会法治化进程不断深入,税收代位权制度不论是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的具体规定一定会日趋丰满,充分发挥出保障国家税款顺利追征的作用。(本文来源于《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期刊2018-06-01)

张燕坤[4](2018)在《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制度是我国立法者为了解决税法问题,借鉴民法的债权理论而创设的一项税收保全措施,税法上对于能否代位执行处于理论空白,所以引用较为成熟的民法代位理论构建税法上的代位制度,兼备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税收代位权制度认可了公法上税收之债的属性,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研究和实际行使提供了前提和必要。税收代位权制度打破了税收行政管理相对性的束缚,代替欠税纳税人行使其债权,与其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措施一道保证着欠缴税款的及时入库,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的有效手段之一。但我国税收代位权实际行使中并未达到立法者和税务机关所希冀的效果。立法上主要依存于《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税法无专门实体立法,降低了法律位阶和权威性。唯一一部有专门税收法条依据的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代位权制度的规定只是简单的描述,缺乏可操作性,法律法规上的不明确使得税务机关在实践中真正行使起来遇到了诸多困惑。因此,对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中的问题进行详细梳理,研究具有税法特点的完整理论,加快税收实体法的出台和程序法的完善,解决税收代位权司法实践中存在的诸如诉讼管辖、举证责任、财产担保与和解调解等问题。同时税务机关摆正行政管理者身份、规范执法方式,健全征收管理体制,加强自身的软硬件配置,使税收代位权由行政手段真正变为法律手段,实现税款入库和代位诉讼各方权益保护的共赢,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论文主要运用理论分析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讨论税收代位权的理论问题和主要内容,总结出税收代位权行使的诸多要素,并联系实践中发生的税收代位权诉讼案件,剖析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相应提出一些完善建议。这里主要分四部分详细研究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的基本理论,对比《税收征管法》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同及区别之处,总结出税收代位权产生的渊源、涵义、性质和成立要件等理论问题。第二部分主要介绍税收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通过对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方式、行使范围和行使效力的解释和归纳,为理论和实务界存在的争议问题提供一些笔者的观点。第叁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实体法的立法空白和程序法的立法模糊导致税收代位权的法律根基不稳;其次,司法实践中诉讼管辖混乱、举证责任过重、财产担保的不合理与和解调解的限制运用都阻碍了诉讼案件的顺利进行;最后,税务机关自身的问题是诉讼案件少、质量不高的主观原因。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代位权行使如何完善的问题,针对第叁部分指出的问题逐一提出完善建议,提出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完善税收代位权,寻求新的角度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重重阻碍。税务机关也要摆脱自身的优越感,从思维方式、具体操作和信息化建设及税收法律综合型人才的培养方面完善,力图尽快适应税收代位权诉讼案件,真正实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生根开花”。(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8-05-01)

程捷文[5](2017)在《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是指当欠缴税款的纳税主体由于消极主张其到期债权,导致国家税收遭受损失时,税务主管部门有权向司法机关提出请求以税务主管机关的名义代替债权人主张其债权。法律赋予税务机关税收代位权体现了税收公法之债的属性,补充了税款追缴途径,对保障国家税收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从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历史起源入手,对税收代位权制度进行法理学和法律经济学分析,通过实证分析和域外考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存在管辖地确立不尽合理,管辖层级设定过于模糊、信息缺失问题较为突出,立法过于滞后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有效实现税收代位权制度的目的,不利于激发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积极性,制约了税收代位权制度作用的发挥,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已是迫在眉睫。结合我国税收法制建设现状,借鉴域外税收代位权制度适用经验,本文提出了税收代位权制度的完善及建议:完善税收代位权的诉讼制度,调整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举证责任、成立专门税务法庭;完善税收保障体系,准确掌握纳税人信息、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税收代位权立法,收回税收立法权,提升税法权威,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出台一系列司法解释对税收代位权制度予以细化,以期发现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并及时作出调整,并对我国税收立法和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7-12-01)

宋晓丽[6](2017)在《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制度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管辖在实务中出现困境,影响到税收代位权行使的预期效果,干扰协议管辖的落实与仲裁协议的履行,使得税务机关的行政效率受到严重影响、民事诉讼管辖出现冲突。税收代位权的研究需要剖析相关案件,通过实证分析厘清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实务凸显的问题,并就现存问题提出解决之策。建构税收代位权仲裁机制,旨在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理念的提升与实践的可操作性。(本文来源于《合作经济与科技》期刊2017年20期)

孙文胜,王东芳,杨晓雪[7](2016)在《天津国税局首次行使税收代位权》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受理的税收代位权纠纷一案审理终结,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要求被告偿还508万余元税款的诉讼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这标志着天津国税局系统首次依法行使代位权取得成功。据了解,今年7月,天津市河东区国税局就天津市某煤炭贸易有限(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报》期刊2016-12-05)

张文德[8](2016)在《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势头良好,各种经济成分的存在形式趋于多样化,利益最大化成为各种经济主体开展经济活动的目标。在追求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部分纳税人在税法遵从上仍然存在纳税意识淡薄、偷税、避税、恶意欠税等诸多问题。就目前而言,管理与服务是我国税务机关长期坚持的两大主题,两者存在辩证统一关系,互相依存,互相促进,加强税收管理是为了维护和保障纳税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税收环境的公正、公平,提升纳税遵从度,并促进税务机关不断提升服务质量,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的服务。我国的税收代位权作为一项税收管理的制度措施,是援用了民法代位权的有关法理及内容。在2001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首次进行了明确,这一规定使得对税款这一公债权的代位追偿实现了有法可依。税收代位权制度以及和既有的查封、扣押、冻结等税收保全措施一起,不仅使税收职能作用得到充分发挥,而且还能促进税收日常管理工作的开展。本文首先从理论层面详细描述加强对税收代位权研究的目的、意义。以大量文献资料为参考,对有关研究进行了梳理、归纳,详尽介绍国内外研究现状,对国内外研究做出深刻比较、剖析,并对税收代位权以及保障体系的基础理论、设立成因等做出介绍。本文从实际执行的角度,对我国税收代位权的制度执行现状、保障体系现状做出阐述,运用正列举的方法指出了当前影响我国税收代位权执行包括相关法律制度规定、内部环境、外部环境等方面存在的众多问题,结合案例就主要的影响因素进行剖析,对欠税企业行使税收代位权预判分析做出示范。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照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执行以及保障体系情况,指出发达国家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有关的经验借鉴,进而提出完善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的措施及建议,着重指出应重点解决好以税收信息化为载体的系统内外区域协作与配合、往来账户监管与预警防控、强化财政部门的会计监督职能,实施动态等级评价制度。欠税企业的实证案例中,详细解剖某企业往来账户的数据信息,建立相关指标公式,运用指标公式计算出比率进行对比分析,发现一些日常税源管理的风险点。同时建立往来账户监控分析制度,锁定具备实施税收代位权前提条件的纳税人存在的疑点方向,做好监控指标预判、预警,把抽象的规定变为具体的监控指标、电子档案,并对日常税源监控中实施往来账户明细款项登记备案及冲销制度作出详细阐述,使税收代位权制度不仅仅成为一项欠税事后的税收管理措施,更是一种事前、事中预防的有效前置手段,实现管理前移,以便有效降低基层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丰富和强化日常管理手段,为基层税务人员提供思路、方法参考。(本文来源于《山东财经大学》期刊2016-05-21)

刘凤兰[9](2016)在《国家治理视角下税收代位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5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仍没有对税收代位权的内容进行修正,我国的税收代位权仍是简单的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代位权的规定,税收代位权规定过于简单,简单移植并不能体现税法本身的特性,也无法解决税收代位权诉讼中出现的种种问题。随着经济的发展,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现状急需改变,党十八届叁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财税体制的改革提升到了重要的高度,党开始认识到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并主动接纳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主张。在国家治理背景下,我们应该不断完善税收代位权法律体系,这是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自从1919年《德国税收通则》颁布以来,关于税收是公法之债的观点已被多数国家的学者所接受,将税收法律关系定义为公法之债,有利于拓宽对税法的研究,有利于保障国家的税收征收顺利实行。公法对私法援引,在德国、日本法律中很常见,在我国大陆,税收代位权是首例。根据最初的民法理论,债具有相对性,只对当事人产生效力,但在实践中出现债务人怠于对第叁人行使到期的债权,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清偿的情况,此时强制执行措施也无法发挥效力,因此需要突破债的相对性,由债权人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的代位权制度就应运而生了。而税收法律关系作为公法之债,其可援引民法上的制度,税收代位权就是援引民法代位权而设立的。国外规定税收代位权的国家并不多,《法国民法典》首次规定了代位权制度,并被日本所引用,但是法国并没有规定税收代位权,日本税法中规定了税收代位权。德国没有规定税收代位权,而是规定了债权扣押等制度来代替税收代位权的作用,美国也没有规定税收代位权,而是规定了留置权等制度来代替税收代位权的作用。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税收代位权研究的背景和意义,介绍了研究方法、研究创新点、研究框架;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传统税收代位权的含义、性质、成立要件,在这基础上,进一步阐述了国家治理视角下税收代位权的拓展;第叁部分主要介绍税收代位权的理论依据,为后面的税收代位权的完善提供理论基础;第四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税收代位权在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方面存在的问题;第五部分主要介绍了国外税收代位权制度;第六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治理视角下要完善税收代位权立法,然后在立法原则的指导下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个方面对税收代位权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吉林财经大学》期刊2016-05-01)

吴伟达,陈燕文[10](2016)在《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一文中研究指出税收代位权实体权利的经济法功能和价值决定了与之相配套的权利救济制度也应具有经济法诉讼的属性。因此,对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的评析和揭示,其理论价值在于,指导我们获得完善制度的路径选择。从经济法诉讼的视野出发,以现有公益诉讼理论成果和立法成果为基础,无疑是我们选择完善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正确方向。(本文来源于《税务研究》期刊2016年04期)

税收代位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政府以《合同法》为基础,颁布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而规定了现有的税收代位权制度。税收代位权制度的法理依据则是来自债权代位权,而正确行使税收代位权对于完善税收征管手段、保障国家税收债权具有重大意义。为此,本文将税收代位权作为研究对象,基于国家治理视域研究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我国税收代位权存在的问题,设计推进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推进路径,期望保障国家税收利益,进而提升国家治理的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税收代位权论文参考文献

[1].杜传华,谭相魁.税务机关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有效路径探析[J].税务研究.2019

[2].暴平菊.国家治理视域下税收代位权问题研究[J].财会通讯.2019

[3].张敏轩.我国税收代位权制度实证分析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8

[4].张燕坤.我国税收代位权行使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

[5].程捷文.税收代位权制度研究[D].西北大学.2017

[6].宋晓丽.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管辖制度重构[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7

[7].孙文胜,王东芳,杨晓雪.天津国税局首次行使税收代位权[N].中国税务报.2016

[8].张文德.我国税收代位权保障体系建设研究[D].山东财经大学.2016

[9].刘凤兰.国家治理视角下税收代位权研究[D].吉林财经大学.2016

[10].吴伟达,陈燕文.论税收代位权诉讼的经济法诉讼属性[J].税务研究.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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