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滥用控制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行政自由裁量权,地方财政,监督机制
滥用控制论文文献综述
刘一丁[1](2019)在《地方财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自由裁量权以其灵活变通的特性提高了行政效率,在行政工作中被广泛运用。但正因为这种权力所特有的"活跃性",有时也成为权力滥用行为的载体。本文通过笔者在实践工作中的所见所闻,透过典型性的地方财政部门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案例,加以总结分析,并从多角度提出解决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财政》期刊2019年16期)
郜小平[2](2019)在《人工智能被滥用?个人数据要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南方日报讯 (/郜小平)首份由企业界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AI)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公开。8月16日,全球人工智能创业者大会在深圳举办,本次大会以“AI·对话未来”为主题,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在各个领域及商业如何落地。此次会上,包括优必选、奥比中光、酷开、高新(本文来源于《南方日报》期刊2019-08-17)
朱大明,行冈睦彦[3](2019)在《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法律规制——以中日公司法的比较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数量众多的控制股东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事件中控制股东通过滥用影响力损害公司以及股东的利益可以说是其中的一种重要形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虽然采用直接规制的方式对控制股东滥用权利的行为以及不正当行使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地对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行为进行规范。对于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问题,日本公司法中主要是通过对公司经营者进行严格地规范来实现对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行为的间接规制。在日本采用的间接规制模式的背后,日本公司法中深入探讨但是尚未形成统一意见的诸多问题值得我国关注。例如,追究控制股东责任的理论依据究竟是什么?企业集团经营中企业的应有形态究竟是什么?以及在母子公司中如何判断控制股东行为的正当性?对于我国公司法而言,一方面必须要考虑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下如何有效规范控制股东滥用应影响力的行为,并且明确我国采用直接规制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还应当重视日本公司法中所采用的间接规制的功能与意义,考虑企业集团、公司并购等复杂的场景,夯实理论基础调整制度的外延以构建更加完善而有效的控制股东规制。(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9年02期)
姜盈帆[4](2018)在《论控制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在决议中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已被各国立法普遍认可,持有相对多数股权的股东据此可对表决结果产生支配性的影响,进一步滥用权利、侵犯少数股东的利益。然而《公司法》对于"股东权利滥用"的行为标准并未作明确规定,这在审判过程中虽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却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产生,甚至会给控制股东滥用权利提供更大的空间。文章结合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案例,认为只有从实体保护、程序救济和政府监管多方面对控制股东权利滥用行为形成有效防控体系,才能更好地稳定公司内部结构,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8年05期)
苏美琼[5](2018)在《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控制人,不具备公司股东的身份,却能够通过投资、协议和其他安排实现对公司的控制。这种控制包括对内控制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对外影响公司的意思表示,使公司为实际控制人服务。本文根据《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定义,对实际控制人的概念进行了剖析,对控制主体、控制方式及控制行为进行了解释,并分析了实际控制人的认定标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中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情形,如实际控制人利用关联关系从事关联担保,或者欺诈债权人损害公司利益和债权人利益等讨论实际控制人对控制权的滥用。这些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了内部公司及股东,外部债权人的利益,不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优化。产生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未统一界定实际控制人的概念,未规定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规范以及实权利滥用的救济制度缺失等,这些立法上的问题不利于实践中对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进行合理规制。本文通过对德国、澳大利亚、美国和英国对实际控制人权利滥用的规制分析发现,一方面,各国通过直接对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进行立法规制明确实际控制人的权利义务,弱化控制人影响,防止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另一方面,各国对公司的治理结构进行完善,将公司的所有权和控制权高度分离,加强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之间的监督与制衡,以间接的方式达到对公司控制人的约束和限制。通过分析国外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制与制度设计,为我国公司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即修改《公司法》中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规定,同时完善公司治理中的具体制度来预防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希望所提出的完善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建议,能对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和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利益提供帮助。(本文来源于《天津大学》期刊2018-05-01)
罗文嬿[6](2018)在《浅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提升依法行政的灵活性与主观能动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执法主体利益驱动、感情取向等因素而造成了滥用现象。本文具体分析了现实中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形式和产生原因,并依据必须符合立法目的、必须依法进行、必须合理公正、不能超越行政机关的职权、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这五个原则提出了加强控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路径。(本文来源于《中国水运(下半月)》期刊2018年02期)
卢一泓[7](2018)在《论控制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以逃避可清偿债务的案例日益增多。至于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的后果则可以清晰预见——这一行为显然意味着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侵害。笔者认为现有的解决途径尚有不足之处,建议将符合条件申请破产定义为债务人的法定义务,并重新分配相关的举证责任。(本文来源于《市场周刊(理论研究)》期刊2018年02期)
丁巍[8](2017)在《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世界大多数国家普遍存在着控制股东,公司的控制权通常掌握在控制股东手中。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是全球大部分国家都要面对的重要公司治理问题。如何对控制股东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建立完备的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体系成为保护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亟待解决的问题。责任制度是保障权利义务实现的法律手段,可使权利具有法律上之力。责任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决定了义务是否能够被充分履行以及权利是否能够充分实现。因而,欲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有效规制,单纯的义务路径缺乏可操作性,恐难实现预期的作用。在学理上确定控制股东义务的同时,应该尽快完善控制股东违反义务之后的责任体系,以确保控制股东违反义务后的责任落实,有效扼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保护广大中小股东、公司、债权人及利益相关者利益。本文首先明确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含义。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指公司的控制股东不正当地对公司实施控制行为危及公司、债权人、中小股东、利益相关者利益的情况下所应承担的法律上的不利益后果。各国法律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性质主要有特别法定责任说、违约责任说、侵权责任说叁种学说,但特别法定责任说和违约责任说作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基本性质均存在理论和逻辑的悖论,有待商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应界定为侵权责任。由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系对于股东有限责任的突破,本文在接下来的论述中,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正当性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权利义务相一致理论、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等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奠定了法理基础。正义、公平、效率是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制度的价值导向。而对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效率分析及博弈分析则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论证了其存在的正当性。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整个责任制度的核心。构成要件主要包含责任主体、滥用行为、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方面。第一,责任主体。基于我国特殊的国情、法治环境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历史原因,我国控制股东的认定应按照国有控制股东、私营法人控制股东及自然人控制股东等不同类型,针对家族持股、金字塔持股等不同持股模式进行具体分析。第二,滥用行为。在对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进行实证考察的基础上,全面审视我国现行立法及存在的缺陷,在借鉴域外有益立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的主要类型有侵占公司财产、不公允的关联交易、内幕交易、虚假的信息披露等。第叁,损害后果和因果关系是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不可或缺的要件。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往往具有多米诺效应,笔者认为,控制股东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损害后果应限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所造成的直接、现实的损害,未来的预期收益及间接损失均不应纳入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损害后果之中。只有公司法为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设定了责任,且该责任的设定并非过分严苛,才能实现公司法的公正价值及效率目标。第四,主观过错。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应采取过错责任归责原则,而考虑到控制股东与公司董事、高管的本质区别,基于对控制股东权利的保护,笔者认为,除非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或客观证据充分证实控制股东的控制存在主观恶意,否则应将控制股东的控制行为推定为具有正当性目的。关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笔者在对我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证券法》、其他行政法规进行全面分析基础上,通过对英国不公平损害救济及德国《股份法》的比较借鉴,认为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滥用行为、出资补足责任、资产返还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补充利益分配、强制收购责任。为确保我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得以落实,笔者全面设计了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诉讼程序。第一,提起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之诉的适格原告应包括受到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行为损害的非控制股东、公司、债权人、利益相关者及非自愿外部债权人。第二,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的地域管辖法院应以《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为主,关于滥用控制权行为的实施地,可根据不同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分别规定为公司的实际营业地、违法合同签订地、证券发行地等。关于级别管辖,应综合考虑公司设立机关的行政级别、公司性质、公司所跨区域及涉案金额等各种因素来进行确定。第叁,证明责任由原告承担,原告应对控制股东的主体身份、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的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及控制股东的主观过错进行全面的举证,但由于原告在证据取得上处于弱势地位,对于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民事责任原告举证的证明标准应适度放宽,原告对于其所主张的事实能够证明其具有高度概然性即可。(本文来源于《吉林大学》期刊2017-12-01)
宋俊艳[9](2017)在《滥用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时代不断发展,媒体自由同时兼备了利弊双重条件,若运用得当,可以让公民及时了解资讯,便捷沟通;若是运用不当,极易滋生事端,还可能产生诈骗、诽谤等犯罪行为。合理地利用媒体自由,公民的觉悟是一方面,更需要包括刑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进行严格管控。就此而言,如何实现对媒体自由的合理管控,是当今社会对刑法提出的基本要求。(本文来源于《中国报业》期刊2017年16期)
张璐[10](2017)在《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的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实际控制人控制公司是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及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而出现的一种新资本运作模式,这种资本管理模式区别于传统模式下由公司董事会及其成员等持股人控股模式。这种经济活动作为一种新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既有其有利的一面,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一方面,它激发了实际控制人在经营企业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企业更具活力;另一方面,由于对实际控制人缺乏必要的监管使得其权利难以得到制衡,进而使得其在经营过程中会为了谋求自身利益而损害公司整体利益。目前,相关法律规定仍不完善,有关实际控制人的案件频频发生,该类案件由于涉及利益关系较为复杂,使得其在实际问题解决过程中也较为棘手。本文为了更好的研究分析实际控制人这种企业经营管理模式,采取案例分析法,在研究过程中以上海M(集团)总公司因上海A电动工具有限公司未及时偿还欠款,而对其及与之有密切业务往来和债务关系的相关企业提起诉讼的案件为案例,针对案件中的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基于相关理论知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释与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对策。从文章结构上来看,可分为四个部分:引言部分:该部分主要是对相关案例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基于该案例引出了案件中的矛盾点及本文研究的重点内容——实际控制人这一公司治理模式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的民事责任问题,并对本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及基础概念等进行了相关介绍。第一部分:基于不同标准来确定不同被告企业间是否具有从属关系;通过对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行为进行解构分析出实际控制人是如何侵害债权人利益的。第二部分:首先对实践中实际控制人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不同观点进行评析得出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权人承担法律责任的结论。然后从公司法理论的层面以及域外法借鉴的层面论证在公司法上追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理论依据。从公司法理论层面来说,追究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责任是保证企业正常经营的必要之举,同时也是对实际控制人权利义务平衡的要求。从法律层面来看,则对实际控制人追究其法律责任是国际通用惯例,这种做法有利于我国在公司治理方面进一步与国际相接轨。本文通过列举英国、澳大利亚、德国、韩国这些不同国家对实际控制人的规定,为我国建立富有可行性及可操作性的关于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体系等提供了一定的可参考价值和理论意义。同时,该部分内容还论述了从公司法层面上追究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权人责任的必要性,即实际控制人作为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的一种新模式,它对企业具有绝对的控制权,由于缺乏对其进行必要的监管使得其不法行为时有发生并对企业带来较大的负面影响,从这个意义上说实际控制人从公司非法获取利益的行为比股东更为恶劣,因此依据公司法一定要追究其所应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第叁部分:该部分重点回答了如何处理好债权人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关系,即如何保证债权人对实际控制人的法律追责权利。本文在分析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以及对叁种不同的债权人救济途径分别予以介绍的基础上得出通过法人格否认制度追究实际控制人法律责任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将实际控制人纳入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中规制的意义以及需要加以谨慎之处。其意义在于遏制实际控制人规避法律的行为,有利于债权人获得有效的救济,但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是一把双刃剑,在司法实践中应谨慎适用。只有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滥用公司控制权这一既成事实,而且还给公司独立人格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负面影响,还必须确定其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必须证明实际控制人通过控制权从公司获取了不当利益,最后还要关注实际控制人是否真的存在不守信的行为。在界定其是否不守信方面主要是看其是否存在违法或违规行为,如果存在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就可以认定其不诚信,从而在法人格否认之诉中产生对不诚信一方的不利后果。(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7-06-01)
滥用控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南方日报讯 (/郜小平)首份由企业界联合发布的人工智能(AI)行业自律公约正式公开。8月16日,全球人工智能创业者大会在深圳举办,本次大会以“AI·对话未来”为主题,聚焦人工智能赋能在各个领域及商业如何落地。此次会上,包括优必选、奥比中光、酷开、高新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滥用控制论文参考文献
[1].刘一丁.地方财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J].中国财政.2019
[2].郜小平.人工智能被滥用?个人数据要控制[N].南方日报.2019
[3].朱大明,行冈睦彦.控制股东滥用影响力的法律规制——以中日公司法的比较为视角[J].清华法学.2019
[4].姜盈帆.论控制股东权利滥用的法律规制——以资本多数决原则为视角[J].法制与经济.2018
[5].苏美琼.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权的法律问题研究[D].天津大学.2018
[6].罗文嬿.浅谈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及控制[J].中国水运(下半月).2018
[7].卢一泓.论控制债务人滥用破产申请权[J].市场周刊(理论研究).2018
[8].丁巍.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之民事责任研究[D].吉林大学.2017
[9].宋俊艳.滥用媒体自由刑法控制对策研究[J].中国报业.2017
[10].张璐.实际控制人滥用公司人格的民事责任[D].江西财经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