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审查起诉阶段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现状
审查起诉阶段论文文献综述
季柳阴来[1](2019)在《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现状与成因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强制措施是保障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重要诉讼制度。我国的强制措施可以分为羁押性强制措施和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主要包括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在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的适用还存在一系列问题,需要探讨解决。(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21期)
孔祥惠[2](2019)在《浅析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对诉讼行为进行合法的法律检察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监察制度之下,检察院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利和义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法律、监察和诉讼监督叁者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叁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本文最终将落脚于我国现有监督模式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诉讼监督的建议与对策。(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8期)
王文娜[3](2019)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8年10月26日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以成文法的形式肯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现了由刑事政策到立法的过渡,使我国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科学化,具有里程碑的作用。两年试点工作表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具有重大作用。虽然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可以适用于任何阶段,即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但本文讨论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制度的适用仍有重要的作用。首先,相较于侦查阶段而言,侦查机关的主要职责是查明犯罪事实、固定证据,不具有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的职责。而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事实基本清楚、证据相对确定,同时检察机关可以与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协商并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可以保障其权利、提高认罪认罚的适用率;其次,相较于审判阶段而言,审查起诉阶段处于刑事诉讼程序的上游环节,该阶段适用认罪认罚,有利于实现案件的程序分流,节约司法资源。而且在司法实务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大多发生在审查起诉阶段。因此,有必要对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探讨。此外,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属于监察委员会调查的范围,故不再对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探讨。文章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述:首先,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入手。结合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认罪”、“认罚”与“从宽”进行了界定以及对复杂案件界定问题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梳理认罪认罚从宽的立法沿革,以便更好地理解该制度;论述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的主要内容及特点,以便于更加直观了解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其次,分析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在权利保障上,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公诉兼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且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以有效防止“金钱交易”,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诉讼程序上,审查起诉阶段是诉讼程序的上游环节,在该阶段认罪认罚,可以实现案件的分流,提高诉讼效率;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还有利于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再次,分析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从制度层面和实践层面两个方面进行探讨。其中,制度层面上存在的问题表现在: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审查机制不够完善;被害人未能完全参与到量刑协商中,其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缺乏统一的量刑建议标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失衡;实践层面上,随着认罪认罚案件的不断深入,检察机关的工作负担不断加大;认罪认罚案件的不起诉适用比例低以及犯罪嫌疑人存在虚假认罪的问题。最后,针对审查起诉阶段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保障机制,贯彻落实法律知悉权、完善证据开示制度、赋予犯罪嫌疑人反悔权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同时明确被害人参与量刑协商的权利;通过规范认罪认罚从宽量刑建议、建立准量刑听证制度完善认罪认罚案件中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探索检察机关高效处理认罪认罚案件的工作机制,比如推行集中处理模式、推进智能化决策系统;适当扩大检察机关的起诉裁量权,提高不起诉适用比例,扩大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构建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审查机制。(本文来源于《河南大学》期刊2019-06-01)
唐珊[4](2019)在《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和解制度的核心是契约精神,通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实现诉讼效益最大化。与人们所熟知的其他制度相比,刑事和解制度在对犯罪的制止、安抚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时,将公诉案件也包含进了刑事和解的范围内,增设了刑事和解程序,结束了我国刑事和解只能在法外运行的局面,这是在立法理念上还有制度构建层面上的重大突破,也标志着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进入了新阶段。但是通过六年多的适用,不难发现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诸多问题,尤其是在审查起诉阶段,有着大量抛开刑事和解程序的隐性刑事和解现象,也反映出刑事和解制度设计层面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明确以审查起诉阶段为视角对刑事和解制度进行研究的背景及意义,确定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阐述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结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并明确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价值,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意义;第叁部分查找出审查起诉阶段我国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着适用范围过窄、对司法机关权力设置不合理、和解协议的法律地位过低、自愿性审查及被害人补偿机制缺失、监督评价机制不完善等不足,并分析了原因。第四部分考察域外刑事和解制度的设计现状,借鉴其他国家设计方法,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第五部分针对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范围、明确司法机关地位及调解方式、明确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完善被害人自愿性审查、补偿机制、构建合力和健全的监督机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西北大学》期刊2019-05-01)
唐薇佳[5](2019)在《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制度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修订后的刑诉法正式确立了刑事诉讼证据开示的基本精神,但并没有建立起完整的证据开示制度,检察机关应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审前程序主导作用,结合司法实践需要,构建审查起诉阶段的证据开示制度。应确立依法、双向、不对等及公共权益豁免的开示基本原则,依法确定开示范围、主体,设置科学合理的开示程序、保障制裁措施,将法律精神落到实处,更好平衡控辩关系,保障和促进司法公正。(本文来源于《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段凯燕[6](2018)在《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制度,对于查明案件事实,完善相关证据,提高起诉质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很大程度上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但通过对补充侦查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可以看出在司法运行中,补充侦查制度在立法及司法中都存在诸多问题,例如与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较大冲突、补充侦查制度的运行中存在矛盾与混乱、补充侦查在立法上存在严重的滞后性、退回补充侦查手段被过度运用、且退补质量不高、检察机关很少适用自行补充侦查等,这些问题的产生原因既包括补充侦查制度立法保障体系的缺失、侦查人员执法理念存在偏差,也包括对补充侦查活动缺乏内部考核机制等。为了让补充侦查制度能发挥更积极有效的作用,在我国“检警关系模式”的现实背景下,针对此制度提出以下叁方面的建议:首先,要正确认识补充侦查的作用,补充侦查制度是有效指控和追诉犯罪和保障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手段,其次,要完善对补充侦查活动的监督机制,检察人员要重视补充侦查提纲的指引作用、侦查机关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类案问题研究制度、依法纠正退回补充侦查过程中的消极取证情形、依法行使不起诉权倒逼侦查机关积极履行补充侦查职责、健全案件质量流程管理机制,对退查案件同步监督管理侦查机关要建立退回补充侦查活动考核机制,最后在制度层面上要对补充侦查活动进行规制,进一步调整检警关系、制定监督补充侦查活动的制度、健全退查案件质量考评与奖惩机制。(本文来源于《南昌大学》期刊2018-12-30)
吕晶晶[7](2018)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能简化司法程序,缩短整个诉讼流程时间,从而有利于司法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合理使用。审查起诉阶段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仅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产生影响还可能会直接导致终止刑事程序,是当前刑事政策该宽则宽的践行。但我国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存有量刑规范不健全,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以及检察机关自由裁量空间小等问题,严重限制了该制度作用的发挥。分析该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不足,提出对应完善措施,包括完善检察机关量刑建议规范,明确从宽量刑建议的拘束力,犯罪嫌疑人虚假认罪的审查以及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扩大,以期充分发挥制度作用。(本文来源于《天津法学》期刊2018年04期)
黄瑞芬[8](2018)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基于我国的司法发展现状及诉讼结构现状而言,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存在十分必要,它对于追查遗漏犯罪嫌疑人、查补涉嫌犯罪事实、建构证据体系、规范侦查程序和保护被追诉者的合法权益等方面都起到程序性保障作用。对于检察机关而言,依法科学规范地运用补充侦查程序对指控犯罪和检察监督都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在司法实践中,补充侦查程序实施的过程会体现出其特征,目前还存在着质量不高、退而不补、查补不力以及自行补充侦查权闲置等问题,严重影响审查起诉效率,妨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本文以补充侦查制度的概念、特征、分类、变迁和诉讼价值等基础性理论为出发点,通过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进行实证考察,重点分析了产生上述问题的深层原因,探索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和司法体制改革的迭加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如何发挥补充侦查权能以保障其诉讼价值得以实现,并就此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对检察实践有所裨益。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进行概述,包括补充侦查制度的概念、特征、变迁以及诉讼价值;第二部分利用实证分析的形式,阐述了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的实际实施现状及其重要特征;第叁部分对于该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问题展开剖析,并分析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第四部分,针对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提出规范化完善路径。(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陈文军,金碧莹[9](2018)在《审查起诉阶段真实性存疑的辨认笔录之排除——关于张某抢劫、盗窃案中“余罪自首”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对余罪自首的构成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其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都具特殊性,这对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认定"余罪自首"增加了难度。本文将从张某的案例入手,探讨"余罪自首"在司法中的适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秦雅楠[10](2018)在《图示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证据是刑事诉讼活动的核心,对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推理论证是审查起诉阶段的工作重点。图示法作为一种集图示与文字分析于一体的证据分析方法,能够直观的展示证据的分析过程和结果,对组织归纳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准确做出分析判断具有事半功倍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29期)
审查起诉阶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对诉讼行为进行合法的法律检察监督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责之一,在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监察制度之下,检察院拥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权利和义务。因此,笔者在本文中对法律、监察和诉讼监督叁者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这叁者之间的相互联系和在法律意义上的区别。本文最终将落脚于我国现有监督模式的不足,并结合国外的先进经验,提出对我国诉讼监督的建议与对策。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审查起诉阶段论文参考文献
[1].季柳阴来.我国审查起诉阶段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司法现状与成因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9
[2].孔祥惠.浅析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监督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
[3].王文娜.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研究[D].河南大学.2019
[4].唐珊.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D].西北大学.2019
[5].唐薇佳.审查起诉阶段证据开示制度探析[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9
[6].段凯燕.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侦查问题研究[D].南昌大学.2018
[7].吕晶晶.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之探讨[J].天津法学.2018
[8].黄瑞芬.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补充侦查制度研究[D].华侨大学.2018
[9].陈文军,金碧莹.审查起诉阶段真实性存疑的辨认笔录之排除——关于张某抢劫、盗窃案中“余罪自首”的认定[J].法制博览.2018
[10].秦雅楠.图示法在审查起诉阶段的应用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