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生态权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自然资源,生态权益,经济权益,公允标准
生态权益论文文献综述
何利[1](2019)在《自然资源生态权益与经济权益划分的公允标准——基于复式记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框架》一文中研究指出采用会计学复式记账逻辑对自然资源开展过程核算,是实施自然资源精细化管理的科学探索。自然资源具有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划分自然资源生态权益和经济权益是实施自然资源资产化管理、确定自然资源负债和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理论前提和实践基础。自然资源生态权益和经济权益划分的公允标准可以用来协调自然资源生态功能需求和经济发展需求,确定自然资源生态权益要求,完善自然资源管理标准,明确生态红线。有必要分析该公允标准的科学根据,遵循资源科学、环境科学和生态学等自然科学规律,确定自然资源可持续标准;根据人地关系,遵循国土空间分期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等对自然资源配置的要求,确定自然资源功能标准;根据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设定自然资源权益的人文标准。自然资源权益划分的公允标准将对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和利益相关者产生影响,当前该公允标准的确定存在对自然资源的科学性认识不足、自然资源配置不科学问题,划分标准面临着保护资源环境和发展经济的矛盾。(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9年19期)
殷鑫[2](2019)在《论生态权益人权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宪法未明确把生态权益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生态权益是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符合宪法中基本人权的确立标准。生态正义理论旨在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平等地分配环境利益与负担,将生态权益人权化是生态正义理论的本质要义。把生态权益在宪法中明确为一项基本权利并付诸司法实践,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生态权益人权化做法既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合法性。(本文来源于《天中学刊》期刊2019年02期)
方世南[3](2018)在《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生态权益向度思想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马克思和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研究既有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向度,还有生态和生态权益的向度。马克思和恩格斯生态文明思想的根本价值诉求是维护无产阶级的生态权益以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解放的价值诉求是实现包括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和生态权益在内的整体性权益,从而在过上美好生活基础上得到自由而全面发展。马克思和恩格斯阐述了维护生态权益与实现美好生活之间的辩证逻辑,批判了资本主义私有制和资本逻辑对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美好生活的剥夺,指明了维护无产阶级生态权益和以人与自然和解、人与社会和解的美好生活促进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的路径。(本文来源于《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期刊2018年12期)
童丽珏[4](2018)在《林农生态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权益是人类的基本权益系统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越来越关注人权和生态文明建设的今天,林农的生态权益需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人类经过前工业革命时期、工业革命时期、后工业革命时期,对于自然的认识在不断的加深和转变,生态权益的发展经历了从人类中心主义到生物中心主义和生态中心主义,最后发展升华到可持续发展观的历程。在我国,“生态权益”一词在学术界的提出和应用主要是在十八大之后。生态权益是一项基本人权,应当受到法律上的保护。“天人合一”思想、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可持续发展理论等为生态权益提供了基本的理论基础。从人与自然关系的变化过程来分析生态权益的内涵,确定生态权益的内容,通过探讨林农生态权益保护的现状,发现林农的良好生态环境享有权、生态资源使用权、生态保护补偿权、环境知情权、环境事务参与权、救济请求权等都不同程度的受损,进而从立法不够健全、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尚待构建、林业生态补偿机制仍不完善、环境知情权有实现障碍、参与环境事务途径较为狭窄、司法救济难以实现等几方面来分析存在的若干问题,最后,在此基础上提出实现林农生态权益的路径选择,即分别从立法、农村环境执法、现代林业产权制度、林业生态补偿机制、环境知情权、环境事物参与权、司法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完善,以期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切实维护好林农的生态权益。(本文来源于《浙江农林大学》期刊2018-09-07)
耿进昂[5](2018)在《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靠政府力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不管在任何时候,我们都要维护公民自然生存权益、强化公民社会平等权益、促进公民全面发展权益。实现公民生态权益是一个长期、渐进的过程,政府要不断优化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确立科学理念、完善政策体系。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仅依靠政府单一的力量,要明确各主体责任,集聚全社会力量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社会全面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要通过群众性文化活动引导人们形成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维护公民生态权益的浓厚氛围。(本文来源于《人民论坛》期刊2018年16期)
陈伟艺[6](2018)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新时期以来,党中央创造性地提出新布局,新布局的提出使人民的权益内容也随之改变,人民的权益内容从经济权益、政治权益、社会权益、文化权益扩展到生态权益。生态权益的出现,使生态的词性从不褒不贬变成无比价值。农民的生态权益是农民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权利,是农民均衡享有的基础权利,是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价值指向。保护农民生态权益与生态文明建设有一定的内在关系:一方面,在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生态文明建设不仅开启保护农民生态权益的新篇章,还为保护农民生态权益提供理论指导;另一方面,保护农民生态权益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公平,满足农民的基本诉求,加快传统生产力的转变,提高农民的积极性,为生态文明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同时,保护农民生态权益也是实现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途径,为农民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然而,由于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政策引导、领导干部作为、法治建设、社会支持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农民无法享有丰富的自然资源、优质的生态环境、应有的生态补偿以及无法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在政策引导不足的时候,必须运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城乡生态一体化理论、绿色发展理论进行实践指导,落实生态补偿政策的实施。在领导干部不作为的时候,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借鉴党中央从严治党的成功经验,加强党内纪律监察,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思想建设。在法治保障薄弱的时候,要推进生态权益法治化,坚持依法治国,建立生态权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保护体系。在社会支持不力的时候,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注重联系群众,发挥群众参与的力量,建立专业的社会组织。(本文来源于《闽南师范大学》期刊2018-06-01)
郜军,夏东民,罗健[7](2018)在《论新时代公民生态权益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应保障公民的生态权益。公民生态权益包涵了自然生存权益,体现了社会平等权益,展现了全面发展权益。公民生态权益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独立性与交互性、受益性与义务性、确定性与发展性、主体性与实践性、工具性与价值性等辩证特征。就中国而言,新时代促进公民生态权益的实现,需要构建理念认同机制、政策导引机制、制度规范机制与公民参与机制。(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2期)
陈伟艺[8](2018)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生态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美好的生态环境是人民群众赖以生存发展的空间载体,是人民群众社会活动的动力来源,是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目标。农民是建设美丽乡村的主力军,是乡村生态权益的主体,有权享受良好的生存环境。加紧建设保障农民生态权益法治制度,依法解决农村环境侵权现象,有利于解决当前存在的生态矛盾,实现美丽中国的生态梦。(本文来源于《改革与开放》期刊2018年03期)
莫小雪[9](2017)在《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生态权益是在党的十八大后首次提出的,它与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社会权益等权益一样都是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条件。人们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自然环境,农民是对社会发展影响更为深刻的人,其全面发展的权利自然不能被忽视,但是因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农村这个农民最终的栖生之所正在遭受各方的侵害,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已经面临了巨大的挑战。而且农民是各项权益保护上的弱者,加强对农民生态权益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现实的意义。本文首先通过了解生态权益的概念,明白其科学内涵,并将其与特殊群体农民相结合,得出何谓农民生态权益以及农民生态权益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明晰“什么是农民的生态权益”。通过对农民生存环境存在的问题、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现状、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的危害叁个层面进行研究分析,得出管理体制原因导致的城乡二元社会结构,政府监管存在主观矛盾;法律原因导致的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司法保障存在缺陷;经济原因导致的乡镇企业污染严重、城乡之间污染转嫁、农民发展观念落后;社会原因导致的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企业社会责任感缺失是农民生态权益缺失的制约因素,明白“为什么要保护农民生态权益”。针对上述制约因素,提出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制度层面、法律层面、经济层面、社会层面的实现对策,明确“农民生态权益保护要怎么做”。(本文来源于《东华理工大学》期刊2017-06-12)
王云航[10](2017)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农村男性劳动力大量进城务工,农村形成了特殊的留守妇女群体。在家中丈夫缺位的情况下,留守妇女成为家庭农业生产与生活事务的主要承担者,生理压力与心理压力巨大。而现阶段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对于原本就不堪重负的留守妇女而言更是雪上加霜,她们的生态权益严重受损,直接影响了她们个人的生命健康,从长远看,也严重阻碍了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与发展。农村留守妇女作为其生态权益保护的主体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她们蕴含着巨大的能力与价值,只是囿于多种因素而长期被社会甚至她们自己所忽视。城乡一体化是我国统筹城乡发展、缩小城乡差距的必经之路与最终目标,以城乡一体化之路破解传统城市化发展的弊端,提高社会对留守妇女生态权益的关注与重视,是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的前提与基础。本文立足于马克思主义理论,借助文献研究法、问卷调研与深度访谈、系统分析方法,对城乡一体化背景下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问题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推进城乡一体化有助于唤醒农村留守妇女的主体意识,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留守妇女的生态权益,同时加强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工作有助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城镇化建设,进而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主要表现在农村生活垃圾污染严重,面源污染越演越烈,工业污染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城市垃圾与污染企业的转移成为农村新的污染源。农村生态环境的恶化对留守妇女生产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当前农村留守妇女对生态权益的认知主要表现在: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意识有所提升,但还缺乏对农村环境的整体认识;维护生态权益的意识较强,但缺乏主动有效举措;获取环境信息的愿望强烈,但缺乏客观有效的信息获取途径;认为生态权益维护的困难主要来自政府、企业、个人叁个层面。在维权实践中,向基层农村及政府部门反映问题是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维护的主要方式,但其应对举措存在消极忍让与被动参与的倾向。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城乡二元结构的制约,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农村环保事业的不成熟以及留守妇女自身条件所限等。因此,需要进一步创新留守妇女生态教育形式、加强农村基层政权的职能建设、建立健全农村环境制度体系、优化农村生态环境信息获取通道。(本文来源于《北京邮电大学》期刊2017-03-10)
生态权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宪法未明确把生态权益确立为一项基本权利。生态权益是维护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本需要,符合宪法中基本人权的确立标准。生态正义理论旨在保障人与人之间能够平等地分配环境利益与负担,将生态权益人权化是生态正义理论的本质要义。把生态权益在宪法中明确为一项基本权利并付诸司法实践,目前已成为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生态权益人权化做法既具有正当性,也具有合法性。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生态权益论文参考文献
[1].何利.自然资源生态权益与经济权益划分的公允标准——基于复式记账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框架[J].财会月刊.2019
[2].殷鑫.论生态权益人权化的正当性与合法性[J].天中学刊.2019
[3].方世南.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美好生活的生态权益向度思想研究[J].毛泽东邓小平理论研究.2018
[4].童丽珏.林农生态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浙江农林大学.2018
[5].耿进昂.维护公民生态权益不能仅靠政府力量[J].人民论坛.2018
[6].陈伟艺.生态文明建设视域下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研究[D].闽南师范大学.2018
[7].郜军,夏东民,罗健.论新时代公民生态权益的内涵、特征及其实现机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8].陈伟艺.美丽乡村建设中农民生态权益的法治保障研究[J].改革与开放.2018
[9].莫小雪.农民生态权益保护的路径研究[D].东华理工大学.2017
[10].王云航.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农村留守妇女生态权益保障研究[D].北京邮电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