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集体私分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分公款,账外账,集体研究,私分国有资产罪,部分收入,贪污罪,犯罪论,国家工作人员,发放范围,公共财物
集体私分论文文献综述
许海沐[1](2019)在《设立账外账集体私分公款如何定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某县广播电视局领导班子经研究决定,自2009年4月开始将该局部分公款收入设立账外“小金库”。自2009年至2016年底,该局领导班子成员、部分中层干部及两名会计等17人先后20多次私分“小金库”公款共计人民币100多万元,每人分得3-4万元不等。(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9-11-08)
商宇,周尤[2](2018)在《揭穿沼气池“以旧充新”背后的谎言》一文中研究指出“张洋,我们已查明你在2013年任白云寺村党委书记期间,有弄虚作假套取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并进行私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除了后悔,还是后悔。我心甘情愿接受组织对我的任何处罚。”这是近日永川区纪委监委有关同志对宝峰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洋(本文来源于《重庆日报》期刊2018-06-19)
周文颖[3](2017)在《乱花扶贫款 查你没商量》一文中研究指出“你们假借他人名义签订施工合同,骗取私分国家扶贫资金,你认为这是什么行为?”“违反党纪了,也是违法犯罪行为。”面对河北省灵寿县纪委工作人员的质询,挪用私分国家专项扶贫资金的当事人南寺村党支部原委员李贵生,一再表示悔不当初。暗(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7-07-02)
张纪宣[4](2016)在《“雁过拔毛”竟成惯例》一文中研究指出湖南省张家界市纪委日前发出通报,慈利县政府办公室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县移民开发局原党支部书记、局长谷臣毅和移民开发局现任党支部书记、局长刘忠被开除党籍,对其涉嫌犯罪的问题及线索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谷臣毅的前任向某被立案调查。一条举报线索(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6-07-03)
齐英武,王铁丽[5](2015)在《私分村集体资金行为如何定性》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 祖某,某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刘某,村委会副主任(协管村财务及捐助款工作);韩某,村委会会计。 2013年春节前,祖某、刘某、韩某商量给村委会委员分点钱,并用虚开的6张汽车修理发票将村委会集体所有土地租金8万元套出,分给(本文来源于《中国纪检监察报》期刊2015-04-14)
齐瑞花,付文明[6](2013)在《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也是犯罪——从两起案件谈起》一文中研究指出案件一:郎国章私分国有资产案郎国章系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原总经理,其在2003年1月至2004年5月任职期间,召开公司办公会研究决定,以单位发放奖金、误餐费、节日福利的名义将国有资产988,304元集体私分给公司全体职工。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省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本文来源于《领导之友》期刊2013年06期)
刘丽[7](2013)在《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实践界限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从我国设立村民委员会,实行村民自治以来,农村各项事业得到长足发展,但同时也产生了部分村干部侵犯村民利益的现象。尤其是近些年来村干部利用职务之便,私分集体土地补偿款的案件时有发生,严重侵犯了村民的利益。对该类行为如何定性时常困扰着司法工作人员。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构成贪污罪,另外一部分人认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由于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之间在理论上和实践上有很多相似的地方,所以很容易发生混淆,产生误判。基于此,本文选取了该类犯罪中的一个典型案例,即周某某私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案来对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进行实践界限研究,理论联系实践,以期使两罪的界限明朗化,使读者对两罪有进一步的准确认识。这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共约15000字。第一部分是案由即周某某私分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案。第二部分是案情简介。周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自己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土地补偿款,被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提起公诉,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叁年,缓刑叁年。第叁部分是争议焦点及分歧意见。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贪污罪,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认为周某某构成贪污罪的主要理由是:周某某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有受委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职责,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成为贪污罪的主体。国家对土地征收后发放的补偿金,属于国家管理的公共财产,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从事土地征用等公务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土地补偿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应该定贪污罪。认为周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理由是:土地补偿款已经发放且补偿对象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非国家所有,补偿款已经进入村民委员会集体账户,此时它属于村民集体财产,不再具有国有财产的性质。村民委员会主任此时再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村集体财产,是在村务工作中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利益的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第四部分是法理分析,是本篇论文的重点。首先,针对本案涉及的具体罪名即贪污罪和职务侵占罪,笔者分析了二者的一般理论,使读者对两罪有个全局的认识。其次是对周某某私分集体土地补偿款案的具体分析。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是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二是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款的性质。第五部分是研究结论及启示:土地补偿款发放到村,进入村财务账后,其财产性质是劳动群众集体财产,属于非国有财产。作为村民委员会主任的周某某此时利用管理村集体财产的职务之便,侵吞村集体财产,是在村务工作中损害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利益的行为,应该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不是贪污罪。本案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无论是从其主体身份,还是从其所从事的事务以及财产的属性上来讲,构成的都是职务侵占罪。同时,笔者还提出了完善农村土地征收管理制度的具体举措。(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3-01)
肖钰娟,李磊[8](2013)在《私分集体承包金 村民代表负村民》一文中研究指出身为村民代表,本应不辜负广大村民的信任,全心全意为村民谋取利益,但安徽省泾县的村民代表吴××等人却利用负责、保管集体资金的便利,中饱私囊。2012年8月14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吴××等6人有期徒刑1年8个月,缓刑2年。1985年,泾县桃花潭镇观阳村均坑组将集体所有的1800亩山场承包给该村村民舒××经营,并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等山场的树成材了,村民组分得其中叁成收入作为承包费,舒××得(本文来源于《村委主任》期刊2013年01期)
吴贻伙,孙其干,盛学楠[9](2011)在《虚报铁路工程取土补偿款集体私分》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吴贻伙通讯员孙其干盛学楠)安徽省繁昌县孙村镇枫墩村原党支部书记孙述保、原村委会主任罗其坤等6名“村官”集体贪污公款及孙述保挪用公款案,近日在该县法院开庭审理,该县检察院指控,孙述保等6人以欺骗等方式共同侵吞国有土地补偿款等款项10余万元(本文来源于《检察日报》期刊2011-12-07)
张海峰[10](2011)在《单位部门集体私分国有钱款构成何罪》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金某系某行政机关内部一科室负责人,该科室具有对外代表单位办理业务、收取款项的权力,且另地办公。对所收受应上交国有款项40万元,金某指示有关人员不予上交,单位也未曾发现。2011年春节前,为给大家置办福利,金某与科室叁名副职商议将该款项发放(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1-07-06)
集体私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张洋,我们已查明你在2013年任白云寺村党委书记期间,有弄虚作假套取沼气池建设补助资金并进行私分的违纪违法行为,你还有什么要说的?”“除了后悔,还是后悔。我心甘情愿接受组织对我的任何处罚。”这是近日永川区纪委监委有关同志对宝峰镇农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洋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集体私分论文参考文献
[1].许海沐.设立账外账集体私分公款如何定罪[N].江苏法制报.2019
[2].商宇,周尤.揭穿沼气池“以旧充新”背后的谎言[N].重庆日报.2018
[3].周文颖.乱花扶贫款查你没商量[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7
[4].张纪宣.“雁过拔毛”竟成惯例[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6
[5].齐英武,王铁丽.私分村集体资金行为如何定性[N].中国纪检监察报.2015
[6].齐瑞花,付文明.集体私分国有资产也是犯罪——从两起案件谈起[J].领导之友.2013
[7].刘丽.贪污罪与职务侵占罪的实践界限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8].肖钰娟,李磊.私分集体承包金村民代表负村民[J].村委主任.2013
[9].吴贻伙,孙其干,盛学楠.虚报铁路工程取土补偿款集体私分[N].检察日报.2011
[10].张海峰.单位部门集体私分国有钱款构成何罪[N].人民法院报.2011
标签:私分公款; 账外账; 集体研究; 私分国有资产罪; 部分收入; 贪污罪; 犯罪论; 国家工作人员; 发放范围; 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