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预审论文-朱卿

刑事预审论文-朱卿

导读:本文包含了刑事预审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近代中国,预审,起诉,审判官

刑事预审论文文献综述

朱卿[1](2019)在《近代中国刑事预审制度考论》一文中研究指出近代中国,在立法上出现过叁种刑事预审模式,分别是规定在《各级审判厅试办章程》等法律中的"起诉后的审判官预审",规定在《刑事诉讼律(草案)》中的"起诉前的检察官预审"和规定在《刑事诉讼条例》中的"起诉前的审判官预审"。其中,两种审判官预审在清末至北洋政府时期先后得到实施,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发挥着查明案件事实的功能。但是,由于预审制度,特别是"起诉前的审判官预审"被认为会对弹劾式诉讼造成破坏,并存在导致诉讼迟延、影响诉讼效率等诸多弊病,1928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将其废除。(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10期)

彭玉伟[2](2018)在《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之实然反思与应然转向》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事预审组织经历了从侦审分离到侦审合一再到侦审混合的模式嬗变,各种模式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预审职能的应然定位。比较考察表明,中外刑事预审职能定位模式不一,主要区分为侦查型、侦查兼司法审查型和司法审查型。由于侦查权和司法审查权合一的先天不足,侦查兼司法审查型预审日渐式微。在对我国侦查型预审进行法律、理论、实践等实然层面的反思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证侦查办案的质量,有必要实现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的应然转向,构建以监督侦查为主、引导侦查为辅的预审职能体系,在此基础上将经过改造的法制预审模式作为预审组织模式的优化选择。(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6期)

王彬[3](2018)在《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审制度是刑事庭审前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对保障司法公正有积极作用。与其他主要法治国家相较,我国仍处于"缺位"状态。在正确认识刑事预审基本内涵和主要功能的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刑事预审规制演变的历史经纬,把握其形成发展逻辑和特征,剖析问题查找症结,借助"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契机,对原有法律法规加以调整完善,建立适应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符合法治发展需求的刑事预审制度。(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8年05期)

龙振奕[4](2018)在《刑事预审制度增设司法审查控制功能改革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现行刑事预审制度是由公安机关主导的刑事预审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缺乏司法审查的功能。为加大对人权的司法保障力度,应当重构刑事预审制度,对涉及人身自由权和财产权的强制措施应进行强制预审,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刑事预审制度,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为此,可在监督部门内部设立预审检察官和在法院内部设立单独的预审法庭,由预审检察官专职负责对涉及财产权强制措施的预审,由预审法官专职负责对涉及人身权强制措施的预审,逐步建立完善的刑事预审机制。(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科学》期刊2018年04期)

胡诗航[5](2018)在《刑事预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所指“预审”,并非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14条所规定的“侦查预审”。本文所研究法预审为刑诉中的程序性司法审查核心环节。刑事预审制度在绝大多数国家均有完善的规定,然而在我国却呈现“整体缺失”状态,这种缺失已成为制约我国刑事诉讼活动实现效率和公正价值的瓶颈。参考各国规定,以司法审查职能范围为标准,“预审”可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预审仅指预审程序最基本的起诉审查职能,即预审权力主体对起诉请求开展审查并决定是否交付审判。广义的预审则涵盖预审权力主体所有的司法审查行为,包括对涉及被追诉人重大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侦查行为和强制措施的审查与批准。国内有些学者在比较国内外预审制度时,对预审概念的理解较为模糊,因立法上把其他程序冠以“预审”措辞,而把中外两个完全不同的程序混为一谈,甚至造成我国现行法是否存在预审制度整体缺失问题的无谓争议。研究刑事预审制度,在我国建立刑事预审制度,对保障刑事诉讼公正,提高刑事诉讼效率,进一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进步,具有有重要意义。第一个方面,首先本文对预审程序的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并把预审程序的概念与审前程序、庭前审查程序、庭前准备程序以及公诉审查程序等概念做了一个简单的区分,其次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平等参与原则、有限公开原则、适度对抗原则以及排除预断原则,再次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起诉审查功能、侦查控制功能以及庭审准备功能,最后本文较为深入的研究预审程序的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第二个方面,通过研究两大法系预审制度的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进行两大法系预审制度特征的比较分析,首先本文深入研究了大陆法系的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家的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其次,本文深入研究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预审制度历史沿革和立法考察,最后本文再从六个方面对两大法系各个国家的预审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分别为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方式、审查内容、运转模式以及救济机制。第叁个方面,通过参考各国预审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我国实际,探究如何在我国构建刑事预审程序,首先本文较为深入的阐述了我国预审制度缺失的原因,其次本文较为深入的阐述了我国预审制度构建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最后本文从七个方面深入分析了我国如何来构建预审程序,分别为构建前提、权力主体、适用范围、启动方式、审查内容、运作模式以及救济机制。(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8-03-01)

洪浩[6](2018)在《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预审通常是指公安等侦查机关的专门人员,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和调查,以查明案件全部事实真相,决定是否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作出其他决定的侦查活动。这与域外的刑事预审制度中强调对涉案人身自由、财产的审查和刑事案件的分流等功能的制度设计有着原则的区别。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订时,在保留公安机关刑事案件预审权的基础上,确立了"预侦一体"的侦查制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中继续确认了公安机关预审职权,未对预审工作机制作出调整。然而,我国现行刑事诉讼制度安排中的"预侦一体"的模式湮灭了我国传统制度设计中的预审功能,与域外的预审制度的设计也相去甚远。改革我国的刑事预审制度,以重构我国刑事审前程序,对落实中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之精神,具有积极意义。(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刘文强[7](2017)在《刑事模拟法庭训练在《预审学》实训教学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审判为中心"基本理念的确立,公安院校应积极适应未来公安工作改革发展的新形势,培养学生的法治意识和人权意识,为了使学生了解"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内涵,熟悉庭审各个环节及法官、检察官、律师的诉讼地位和诉讼职能,可以在《预审学》实训教学中探索和尝试增加刑事模拟法庭训练环节。(本文来源于《广西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张高霞[8](2016)在《刑事诉讼执行与预审法官制度融合新探》一文中研究指出预审法官制度在中国建立并非毫无可能,而审判权与执行权的分离已在十八届四中全会被提出,分离已是必然。故在预审法官制度与执行局或执行法院设立的前提下探讨二者有无融合的可能性,并讨论其融合后的利与弊。从二者的诉讼功能以及权力主体两个方面论证其有融合的可能性,接着从有利于精简司法机关、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有利于贯彻审判中心主义、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有利于提高司法公信力几方面提出了二者融合的利处。(本文来源于《理论观察》期刊2016年10期)

许安然[9](2016)在《比较视野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建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基点》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设立了立案登记制度后,大量案件涌入法院,对解决司法实践中呼声很高的"立案难"问题大有裨益。但应明确的是立案登记制并非是专属于民事诉讼的制度,其对于刑事案件受理后如何审查、登记,尤其是刑民交织的自诉案件如何进行管理也有一定的适用性。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完善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提供了契机。因此,在明确目前我国预审程序存在的问题的前提下,借鉴西方刑事预审制度设置的经验,以期完善我国的刑事预审程序。(本文来源于《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蔡艺[10](2016)在《论我国刑事庭前预审程序的构建》一文中研究指出"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在我国进行得如火如荼,然而要真正形成"以审判为中心",对审判前的准备工作就要给予充分的重视。我国虽然设置了庭前会议来保障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不过就实践来看,其作用毕竟是有限的,因此需要借鉴国外预审程序的经验对我国的庭前会议制度进行改革,使其具有预审的功能。此外,为实现预审程序的保障作用,我国在构建预审程序时,还需要明确预审案件的范围,并将程序选择权赋予被告人。(本文来源于《长沙大学学报》期刊2016年04期)

刑事预审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我国刑事预审组织经历了从侦审分离到侦审合一再到侦审混合的模式嬗变,各种模式均不同程度地背离了预审职能的应然定位。比较考察表明,中外刑事预审职能定位模式不一,主要区分为侦查型、侦查兼司法审查型和司法审查型。由于侦查权和司法审查权合一的先天不足,侦查兼司法审查型预审日渐式微。在对我国侦查型预审进行法律、理论、实践等实然层面的反思基础上,为了更好地保证侦查办案的质量,有必要实现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的应然转向,构建以监督侦查为主、引导侦查为辅的预审职能体系,在此基础上将经过改造的法制预审模式作为预审组织模式的优化选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刑事预审论文参考文献

[1].朱卿.近代中国刑事预审制度考论[J].江西社会科学.2019

[2].彭玉伟.我国刑事预审职能定位之实然反思与应然转向[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3].王彬.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4].龙振奕.刑事预审制度增设司法审查控制功能改革之研究[J].广西社会科学.2018

[5].胡诗航.刑事预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8

[6].洪浩.从“侦查权”到“审查权”——我国刑事预审制度改革的一种进路[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8

[7].刘文强.刑事模拟法庭训练在《预审学》实训教学中的应用[J].广西警察学院学报.2017

[8].张高霞.刑事诉讼执行与预审法官制度融合新探[J].理论观察.2016

[9].许安然.比较视野下我国刑事预审制度的建构——以立案登记制的改革为基点[J].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6

[10].蔡艺.论我国刑事庭前预审程序的构建[J].长沙大学学报.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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