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信托论文-邹宁

强制信托论文-邹宁

导读:本文包含了强制信托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强制信托,债权实现

强制信托论文文献综述

邹宁[1](2018)在《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以及随后国家提出的“叁权分置”政策的驱动下,广大学者展开了对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积极探讨,各地试点也出台的相关规定,但在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上都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上。如何在结合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新的抵押权实现途径成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我国《担保法》仅仅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抵押权实现方式,但当土地经营权通过以上途径出现无人受领的情况又当如何,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有部分学者提出强制管理的办法,但具体如何强制管理并无详细论述。有鉴于此,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能。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是指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用于清偿土地经营权人债务时,通过传统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出现无人受让的情形,法院得强制为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并以信托收益清偿债务的制度。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主要对其内涵以及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详细介绍和分析,并从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度构建几个方面做了系统阐述。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后的债务清偿及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形,文章主要从土地经营权抵押后的抵押权实现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对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制度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制度构建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构想:首先,将土地经营权人设为强制信托的委托人,将提前在法院备案的适格受托人设为指定受托人,同时将土地经营权人的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强制信托的指定受益人作为强制信托的受益人,以此保障其应有的债权;其次,在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的设立方面,建议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作为设立强制信托的合法依据,并对信托内容进行登记以保证强制信托的合法性;在强制信托的变更方面,主要对变更范围作了必要分析,并综合归纳了引起当事人变更的各种情形;在强制信托的终止方面,详细阐述了引起信托终止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重点论述了法院的宣告终止在强制信托终止中的公示性作用。(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雷鹏飞[2](2015)在《强制信托在我国反腐建设中的应用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但在预防公务员贪污受贿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成效有限。新兴的强制信托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目前部分国家及地区已经实行,但我国尚未存在。与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较,强制信托将更加具有成效,主要体现在强制信托的预防性,强制性以及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公职人员在私人财产投资和国家利益冲突的问题,保证政府官员的合法经济利益,也保障公职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为人民服务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本文将针对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空白点,通过参照各国的强制信托制度,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同时将财产公开制度与强制信托制度做比较,并借鉴财产公开制度的审核程序、申报范围等多方面优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强制信托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公职人员强制信托制度的构建提出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对受托机构及信托当事人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等。(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5年44期)

黄安安[3](2014)在《公职人员财产强制信托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摘要:公职人员财产强制信托制度由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等要素构成,其理论基础是如何摆正公职人员私有财产的处分权与公共利益的冲突问题。该制度的意义在于,通过将公职人员的财产强制信托,使公职人员不能亲自去管理财产,那么在此过程中,公职人员利用手上职权,以权谋私、损害公共利益的可能性就会较低,以此来保障公共权力在由个人行使的过程中,不被个人窃为己有。这一制度与一般信托相比,最大的特点是有突破了一般信托设立的自愿原则;将设立信托作为一项义务,赋予于公职人员。公职人员强制信托制度起源于美国盲目信托,后台湾在引进盲目信托的过程中,有保留的“摒弃”盲目性,加强“强制性”,发展成为强制信托制度。韩国股票保密信托制度则结合美国盲目信托与台湾强制信托的特点,形成兼具“盲目性”与“强制性”特色的信托制度。公职人员财产强制信托必须要结合本国国情,做好度的把握。一是强制信托公职人员范围定的过广,提高了运作成大,加大了实施难度,定的过窄,强制信托的作用又得不到发挥;二是强制信托财产必须在本国信托业能够管理的财产范围之内,超出这一范围,受托人管理力不从心;叁是为保障公职人员信托财产运行和管理的安全性,必须应当对受托人业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做出一定的资格限制。(本文来源于《中南大学》期刊2014-05-01)

沈富荣[4](2005)在《强制信托的反腐败意义》一文中研究指出事实证明,财产申报制度在治理腐败中的运用并不成功,而我国《信托法》生效以后,推行强制信托有了法律上的可行性。文章认为,通过借鉴国外已经实施的强制信托的经验,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逐步建立我国强制信托,是一种有效的经济监控制度,对治理腐败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本文来源于《上海金融》期刊2005年04期)

强制信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倡廉建设正如火如荼进行,但在预防公务员贪污受贿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成效有限。新兴的强制信托制度是预防公职人员腐败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助于增强社会对官员的监督,目前部分国家及地区已经实行,但我国尚未存在。与公务员财产公开制度相比较,强制信托将更加具有成效,主要体现在强制信托的预防性,强制性以及独立性等方面,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公职人员在私人财产投资和国家利益冲突的问题,保证政府官员的合法经济利益,也保障公职人员将更多精力放在为人民服务并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本文将针对我国在这一制度上的空白点,通过参照各国的强制信托制度,结合我国当下的国情,同时将财产公开制度与强制信托制度做比较,并借鉴财产公开制度的审核程序、申报范围等多方面优点,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完善的强制信托制度的建议。对我国公职人员强制信托制度的构建提出多方面的建议和方案,包括适用对象、适用范围、对受托机构及信托当事人的规定、信托财产的管理及处分等。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强制信托论文参考文献

[1].邹宁.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制度研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2].雷鹏飞.强制信托在我国反腐建设中的应用研究[J].商.2015

[3].黄安安.公职人员财产强制信托制度研究[D].中南大学.2014

[4].沈富荣.强制信托的反腐败意义[J].上海金融.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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