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人身保险
不可抗辩条款论文文献综述
罗娜[1](2019)在《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是我国保险法中一个比较重要的条款。这一条款适用于所有的保险合同,是一个一般性的条款。这一条款于2009年被引入我国保险法中,引入其主要目的在于保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一些保险人利用自己所处的有利地位,损害投保人的利益,以达到其二者权益的相互平衡。但是这一条款在我国适用过程中出现了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解读这一条款,并结合我国保险行业中的一些实际应用情况,对这一条款提出一些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阚园芳[2](2018)在《论保险欺诈与不可抗辩条款的衡平与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严重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限制,关于该规定的适用效力,学界多有争议。尤其在投保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承认该规定适用的绝对效力,机械固守该款规定容易造成不公,且有违该条款设立初衷。因此,应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限于"新的保险事故",且特定情形下,可适当以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突破不可抗辩期间的不合理限制。(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吴宇川[3](2018)在《《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又称不可争条款或不可抗辩规则,基本内容是: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或者生效之日起满一定时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在订立合同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尽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而解除保险合同。该条款完善了我国《保险法》,但依然存在不足和问题。本文共有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与第二部分阐明了不可抗辩条款与保险欺诈、合同撤销权的关系,指出叁者的冲突和适用的问题,针对它们的冲突和适用,国内外立法和学者的观点不一。基于我国的现状和基本国情,保险欺诈和合同撤销权均不适用于不可抗辩条款。第叁部分分析我国现《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有哪些问题存在,如适用时间不明确、适用范围笼统、未设置适用的例外情形等问题,在这些问题上国外立法相对完备,我国学者也对其阐述观点,应该规定明确的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设置例外情形,对以后《保险法》的修改提供借鉴。第四部分为弥补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在立法上明确适用时间和适用范围,学习借鉴国外保险法设置适用例外情形。(本文来源于《河北企业》期刊2018年05期)
孙宏涛,施啸波[4](2018)在《美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及其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incontestable clause),又称不可争议条款、“两年后不否定条款”等,是指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后经过一段时间就成为不可争辩的文件,保险人不得以在订立合同时未履行诚实信用原则及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合同无效并拒绝赔偿保险金。不可(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8-04-25)
钱乾[5](2018)在《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保险法》第16条第3款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了相关的规定。该条款缓解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关于理赔的僵局,对处于弱势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形成了一定的保障,本文就不可抗辩条款在适用中产生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及讨论。第一章主要内容是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过程。该章节中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演变、立法过程进行了说明概括,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必要性切入,阐述了不可抗辩条款从欧洲起步、演变、发展最后入法等过程,随后传入日本,对我国《保险法》的影响。我国在保险业发展的过程中意识到不可抗辩原则的必要性,意识到不可抗辩条款的本质是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等未尽如实告知义务而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质疑时对投保人等的保护,遂《保险法》在第十六条的告知义务中对不可抗辩原则进行规制。第二章是关于不可抗辩条款在我国实际司法适用中产生的问题所展开的研究。以我国最高法出台的指导性案例开始,仔细解析不可抗辩条款在实际中的适用。该指导性案例明确了在投保人未完全尽告知义务时,针对投保人在将保险合同成立拖至两年之后适用《保险法》第十六条第叁款的不可抗辩条款以逃避《合同法》撤销权为目的的情形下,司法审判中应以诚实信用为原则,认定投保人恶意而判定保险合同无效。不过,在该指导性案例出台之后,仍有不少判决并不能领会该指导性的真旨,出现左右摇摆的审判结果。本文中梳理、归案了几起相互之间略有矛盾的案件,通过详细的论证,分析并指出引起矛盾的主因为对投保人的恶意程度并无明确的判断标准可循,导致司法实践中时常出现《合同法》撤销权与《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之间如何正确适用的取舍问题。第叁章是就不可抗辩条款与《合同法》撤销权之间适用的学术争议,尤其是在欺诈时是否适用不可抗辩条款的这一中心问题展开全面的对比研究。围绕该问题,包括在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已争论已久。就该问题理论界观点分为“排除说”及“选择说”两个基本观点。“排除说”认为《保险法》属于特殊法,《合同法》属于一般法,按照特殊法优先适用于一般法的原则,理应排除《合同法》的适用。“选择说”认为保险法与合同法二者并不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而是权利的竞合,保险人应对以上两个请求权拥有选择的权利。在本章中,则对这些学术观点展开讨论和评析。第四章是对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探析。本章重点解读我国保险合同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并对比我国不可抗辩条款与外国保险合同中不可抗辩条款的相异点,评析不可抗辩条款得出的实践效果,总结归纳其长处和不足,给出进一步完善的意见。(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15)
丁凡洙[6](2017)在《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是保险法领域的重要条款,该特性在整个民法和合同法领域,都具有其独特之处,这也是不可抗辩条款经久不衰的讨论意义所在。在保险业发展成熟的国家,将不可抗辩条款的内容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以平衡因不可抗辩条款滥用失调的保险市场;以对抗滥用不可抗辩条款后出现的投保人欺诈、骗保的新问题。这种调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对保险业的长期发展、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双方利益都是有益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不可抗辩条款立法确立时间较晚,且在现有法律条款中,仅有《保险法》第16条进行了概括性规定,并未区分不可抗辩条款在合同无效、保险欺诈、合同复效等情况下的适用原则。这与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背景是不相匹配的。市场的发展必然带来更多元化的法律问题,因此,探讨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可抗辩条款,使之更符合市场发展规律、更具有前瞻性和合理性,有较强的现实意义。法律引导司法实践,而同时司法实践能反映出法律存在的不足。笔者在总结归纳了来自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中的62篇民事判决书中后,认为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概括性的法律规定,导致了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与民法公平正义、诚实信用基本原则相背离的情况,不可抗辩条款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功效被过度放大,而其平衡整个保险市场的整体利益的功效被严重削弱。欺诈行为的不可抗辩条款适用、合同撤销权和解除权的竞合问题,是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两个问题,也是我国不可抗辩条款概括性规定不完善的体现;通过司法判例中反映出的保险人因为自身管理不到位、流程制度不完善造成的败诉原因,是对保险公司在现有法律规定下规避风险的警醒提示。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不可抗辩条款蕴含的法理研读”。不可抗辩条款是对保险人滥用合同解除权行为的限制。保险人的任意解除行为,破坏了基于诚信原则订立合同的投保人的信赖利益,也扰乱了安定的市场秩序。保险合同的长期性、射幸性和金融性,要求了其应当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和秩序性。不可抗辩条款的设立,在维护投保人的利益的同时,也保护了最大诚信原则的精神不因滥用而被曲解,也保证了法律追求的安全和秩序价值能在保险市场中得到体现。第二部分,“各国不可抗辩条款的立法情况”。笔者总结了不可抗辩条款在美国、德国、中国台湾等区域法律体系下的发展情况。通过比较对比,笔者认为不可抗辩条款的发展都将经历一个从无到有、从宽泛到详细的过程,并且结合保险业的整体发展情况对不可抗辩条款进行必要的限制,是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趋势,这也体现了不可抗辩条款发展的地域性特点。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在发展较晚的背景下,规定内容也比较宽泛,对比保险业发达国家的立法规定,还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立法倾向体现了修改的意图,但现有的司法实践问题依然存在。第叁部分,“我国涉不可抗辩条款的司法数据分析”。此部分系全篇论文的着重点。笔者利用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原、被告争议焦点为不可抗辩条款适用的民事判决书中反映的案件事实、判决内容进行了归纳分析。笔者认为,在大部分案件存在保险欺诈的前提下,投保人的胜诉率过高、司法倾向严重倾斜的法律现状,影响了司法实践中的公平正义的体现,也不符合民法诚信信用原则的要求。这种不合理的现象,是不可抗辩条款未完善的体现。第四部分,“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进一步完善”。在经过比较法分析和司法实践分析,笔者认为,要完善我国不可抗辩条款,平衡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的权益,应当优先探讨合同效力,排除合同无效的适用情形;加长不可抗辩条款的考察期限,排除欺诈情况下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保障保险人依法行使撤销权的权利、撤销权和解除权并行适用;对不可抗辩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分类型的规定;通过保险机构规范自身内部管理制度,来辅助提高现有不可抗辩条款规定下保险公司的权益保护。(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10-09)
周艺瑶[7](2017)在《我国寿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基于反保险欺诈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10月,我国《保险法》迈出了重大的一步——将不可抗辩条款引入保险法律制度之中,以期处于相对弱势的投保人可以获得应有的法律保护。然而,近年来我国保险实务中不断暴露的欺诈问题表明,现行《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存在较多的漏洞和空白。本文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在不可抗辩条款背景下投保人欺诈行为的发生过程,进而找出影响投保人欺诈成本的主要因素,为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完善提出设想。通过借鉴国外不可抗辩条款规避保险欺诈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的现状,提出我国不可抗辩条款的修订建议和现行条款背景下的反欺诈建议。(本文来源于《2017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期刊2017-07-19)
周润[8](2017)在《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2009年修改的《保险法》增设了"不可抗辩条款",试图通过限制保险人行使抗辩权利的期限,约束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实现保障被保险人利益的目的。但其尚未解决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难题,从而导致在保险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较大争议和分歧。为此,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进行分析,以解决不可抗辩条款在投(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6期)
仝世涛[9](2017)在《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一文中研究指出2009年《新保险》法中引入了不可抗辩条款,该规定的出台对于人寿险中的各方主体影响巨大,平衡了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受益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有利于处于劣势地位的被保险人与受益人更好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由于《保险法》对不可抗辩条款的规定较为简单,该条款容易诱发欺诈投保等问题且在该条款的适用中容易引发分歧。本文将从不可抗辩条款的含义以及来源、该条款引发的问题,解决该条款诱发问题的措施叁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17期)
向伟春[10](2017)在《投保欺诈视角下我国人身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不可抗辩条款最先规定在英国伦敦寿险公司的人寿保险中,后逐渐由保险合同的约定条款发展成为很多国家的法定条款,适用范围也越来越广。不可抗辩条款的基本含义是指从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期间,保险人不得再基于投保人之前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告知义务等理由主张解除合同。其设立目的是约束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保障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合理期待和信赖利益,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利益得到平衡。我国虽在2009年全面引入不可抗辩条款,但是因为该规定十分笼统,在具体适用时存在很多问题。例如,我国的不可抗辩条款没有规定任何适用例外的情形;投保欺诈下,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与撤销权竟合时该如何处理等。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和解决,将会使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严重失衡,使保险纠纷越来越多,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在解决投保欺诈的问题上,目前学术界有两种不同的声音:第一种办法是赋予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以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二种办法是增设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形。事实上,我国《保险法》曾在前不久的《保险法司法解释叁(征求意见稿)》中就试图以保险人的合同撤销权来撤销因欺诈而订立的保险合同,但最终并未正式通过。原因是合同法与保险法是一般法与特殊法的关系,若赋予保险人合同撤销权,保险人势必会选择更有利于自己的撤销权而放弃行使解除权,这样不仅有违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而且会使不可抗辩条款形同虚设。因此,在投保欺诈下,采用前一种方法并不是最佳的选择。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目前第二种方法已经被许多国家所采纳,并取得广泛的影响和良好的效果。因此,这种做法值得我国借鉴。在是否豁免投保欺诈的立场上,不应当一味地采取“一刀切”的方式,只有根据欺诈的情形和严重程度,将其区分为一般欺诈和严重欺诈,对于一般欺诈,应当适用不可抗辩条款;而对于严重欺诈,必须作为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例外情形。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协调与平衡二者之间的关系,才能与我国的保险业的发展实际相吻合。(本文来源于《福州大学》期刊2017-06-01)
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关于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影响严重的,保险人享有合同解除权,保险人行使解除权受不可抗辩条款的严格限制,关于该规定的适用效力,学界多有争议。尤其在投保人构成欺诈的情形下,承认该规定适用的绝对效力,机械固守该款规定容易造成不公,且有违该条款设立初衷。因此,应对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进行限缩解释,将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对象限于"新的保险事故",且特定情形下,可适当以合同法撤销权制度突破不可抗辩期间的不合理限制。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不可抗辩条款论文参考文献
[1].罗娜.论我国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J].法制与社会.2019
[2].阚园芳.论保险欺诈与不可抗辩条款的衡平与规制[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
[3].吴宇川.《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J].河北企业.2018
[4].孙宏涛,施啸波.美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规定及其启示[N].中国保险报.2018
[5].钱乾.我国《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的不足及其完善之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8
[6].丁凡洙.从司法实践角度探讨保险法不可抗辩条款[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周艺瑶.我国寿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研究——基于反保险欺诈视角[C].2017中国保险与风险管理国际年会论文集.2017
[8].周润.论我国《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在投保欺诈情形下的法律适用[J].上海保险.2017
[9].仝世涛.保险法中的不可抗辩条款引发的问题以及应对措施[J].法制博览.2017
[10].向伟春.投保欺诈视角下我国人身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的适用[D].福州大学.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