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掩护论文-邓新建,邓君,陈思映

武装掩护论文-邓新建,邓君,陈思映

导读:本文包含了武装掩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东莞厚街,边防总队,虎门大桥,东莞市公安局

武装掩护论文文献综述

邓新建,邓君,陈思映[1](2016)在《团伙以快递公司为掩护武装贩毒》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群台湾人纠集在广东省东莞市,以快递点为掩护,通过地下钱庄筹集逾千万元入境,计划武装走私大批量冰毒,不想,栽在了中转地警方手里。近日从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获悉,短短两个月,广东省公安边防总队侦查队联合东莞市公安边防支队侦查队成功破获“2016(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6-05-10)

董晓松[2](2011)在《论刑法中的“武装掩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围绕具体犯罪对武装掩护展开讨论尽管可以提供具有可操性的结果,却无法证成自己有多大的普遍性。惟有走出个案,借助类型化的思维路径才能使其规范内涵范围和边界得以明确。具体而言,武装掩护与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武装"刑法含义不尽相同;武装"掩护"行为需要现实化,仅携带武器不宜一概认定为武装掩护;武装"掩饰"行为同样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武装掩护的侵害对象应限定为执法人员或社会公众。(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6期)

敦宁[3](2011)在《“武装掩护走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八条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武装掩护走私"条款修改为:"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而经修正后的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本文来源于《人民检察》期刊2011年19期)

鞠辉[4](2011)在《美国唯恐卡扎菲不倒 就怕利比亚冲突僵持》一文中研究指出多国部队对利比亚的军事干预已进入第叁周,虽然以空袭炮火的掩护帮着反对派重新夺回了对利比亚东部地区的控制权, 但却根本无力推翻卡扎菲政府。   眼下,利比亚国内冲突可能陷入持久僵局的悲观论调正在美国政府和社会舆论中日渐升温。   反对派(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期刊2011-04-04)

汪巍[5](2011)在《利比亚战局走势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3月17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在利比亚设立禁飞区的相关决议后,以美国为首的多国部队19日开始对利比亚发起名为“奥德赛黎明”的军事行动,使利比亚战局呈现出以下发展趋势。  北约的空中绞杀战将持续下去。美英法联军前些日子集中打击利比亚防空系统,北约接手军事指(本文来源于《中国经济时报》期刊2011-03-29)

董晓松[6](2010)在《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这一规定,无论武装掩护走私何种货物、物品,均应以刑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值得注意的是,刑法学界关于"武装掩护"的所有论述均是围绕走私犯罪加以展开的。个案研究固(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0年06期)

吴仁良[7](2009)在《武装掩护走私若干问题之我见》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下旬刊)》期刊2009年12期)

张海峰[8](2009)在《论武装掩护走私》一文中研究指出武装掩护走私的规定在现行刑法中见于两处:一是第157条第1款,即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151条第1款、第4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另一个是第347条第2款,即武装掩护走私毒品的,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就后者来看,其适用没有疑义,即定为走私毒品罪,处以相应的刑罚。而对于前者来说,法定刑如何适用当无疑问,关键在于罪名如何确定?与走私个罪的关系如何?实践中又该如何界定?专家学者对此各执己见,缺乏统一认识。再加上走私犯罪在当今社会层出不穷,以刑法第157条第1款为对象,展开系统而深刻的研究,无论对学术理论还是司法实践都有一定意义。全文分为立法演变论、刑法性质论、定罪罪名论和犯罪刑罚论四个部分,层层递进,逐步展开,以求问题的解决。武装掩护走私的立法由起步到完善,大致经历了从海关法规,到单行刑法,再到刑法典的上升过程。不仅其受重视程度在提高,法条的规定也在逐渐具体化,武装掩护走私对象的扩充严密了刑事法网,为更好地严厉打击走私犯罪奠定基础,同时也为问题的产生埋下了种子。认定武装掩护走私的性质是进行深层论述的前提。武装掩护走私作为刑法中的情节,尽管法条中含有“从重处罚”的规定,但从各方面综合考量,仍然属于定罪情节,而不是量刑情节。走私毒品罪中的武装掩护走私也是如此。确定了武装掩护的性质之后,需要解决的是罪名问题。学界对此有诸多观点,其中相对合理的是独立定罪说与对象定罪说。两者各有优劣,但从司法解释、章节协调以及立法格局等多种角度来看,对象定罪说更为妥当。这等于说,走私个罪具有两套定罪量刑系统,武装掩护走私是其中之一。武装掩护走私是走私个罪的一个选择性的构成要件,只要武装掩护走私,不论走私物品的数量或者偷逃应缴税额多少,均构成走私犯罪。武装掩护的界定需要根据人员数量、武器性质、组织程度、行为方式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虑,同时主观上应具备武装掩护走私的故意,实施的主体应当包括单位在内。对武装掩护走私从重处罚有违刑法原则,对单位如何适用刑罚也存在问题。除此之外,还应注意本款规定在更为复杂情形中的适用,如与另一选择性构成要件的关系、与走私武器、弹药罪的关系、走私两种以上货物、物品如何处理、与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关系等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09-04-26)

周蓝蓝[9](2005)在《武装掩护走私争点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意见纷呈。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含义的基础上,试图阐明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等几个问题。(本文来源于《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05年02期)

周蓝蓝[10](2003)在《武装掩护走私争点探微》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规定的不明确,围绕武装掩护走私,学界展开了激烈的讨论。本文在厘清武装掩护走私的含义及认定的基础上,试图阐明这样几个问题:武装掩护走私不成立独立的罪名,而是各具体走私罪的从重处罚情节;武装掩护走私所掩护的是走私行为,而不要求是走私犯罪;必须严格区分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行为。(本文来源于《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03年03期)

武装掩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围绕具体犯罪对武装掩护展开讨论尽管可以提供具有可操性的结果,却无法证成自己有多大的普遍性。惟有走出个案,借助类型化的思维路径才能使其规范内涵范围和边界得以明确。具体而言,武装掩护与武装叛乱、暴乱罪中的"武装"刑法含义不尽相同;武装"掩护"行为需要现实化,仅携带武器不宜一概认定为武装掩护;武装"掩饰"行为同样具有提升法定刑的理由;武装掩护的侵害对象应限定为执法人员或社会公众。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武装掩护论文参考文献

[1].邓新建,邓君,陈思映.团伙以快递公司为掩护武装贩毒[N].法制日报.2016

[2].董晓松.论刑法中的“武装掩护”[J].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

[3].敦宁.“武装掩护走私”条款的适用范围应限缩[J].人民检察.2011

[4].鞠辉.美国唯恐卡扎菲不倒就怕利比亚冲突僵持[N].中国青年报.2011

[5].汪巍.利比亚战局走势分析[N].中国经济时报.2011

[6].董晓松.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认定[J].法律适用.2010

[7].吴仁良.武装掩护走私若干问题之我见[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09

[8].张海峰.论武装掩护走私[D].华东政法大学.2009

[9].周蓝蓝.武装掩护走私争点探微[J].上海海关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

[10].周蓝蓝.武装掩护走私争点探微[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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