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利益保护论文-罗芳

弱者利益保护论文-罗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弱者利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弱者利益保护,《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有利于一方规则,单方意思自治规则

弱者利益保护论文文献综述

罗芳[1](2019)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有利于一方规则、单方意思自治规则以及弱方属人法规则彰显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学者对叁类弱者利益保护规则的保护对象、保护手段及保护力度提出了诸多质疑。有的观点颇具合理性,也有的观点可待商榷。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无疑应当作为国际私法立法的基本原则,但无须在法条中专门作出明文规定,在具体的法律适用规则设计中充分贯彻该原则,即是对这一原则的最好遵循。(本文来源于《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邓刘静[2](2019)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基于经济、技能、知识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强弱之分明显。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案件和进行法律选择时,往往会涉及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然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弱者利益保护体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密切联系原则过度适用,“有利于”条款只是“盲眼”规则,司法规避“有利于”条款的适用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国际私法中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缺位,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只是停留在规则层面。因此为解决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确立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可借鉴海牙公约或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弱者”的范围和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标准,并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在司法方面,提出须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和优化外国法查明途径。在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指导下,努力完善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确保有利弱者利益保护的法得到有效适用。(本文来源于《广州大学》期刊2019-05-31)

王换霞[3](2018)在《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弱者利益保护在国际私法中是一个并不新颖的话题,但是目前大多数国家对此的研究还是停留在理念的层次,弱者利益保护多是作为一项一般法律原则存在,在具体的法律规则和法律适用中并不常见。近年来,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追求已不再仅仅停留在公平正义的形式上,实质正义成了人们衡量平等、自由、正义与公平的重要标准。但在实际的民商事交往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强弱分化,人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呼声随之增高,尤其是在“强弱分化”较为明显的婚姻家庭领域。本文主要从四个部分对论文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从“弱者利益保护”的基本理论开始,首先对“弱者”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论文分别定义了“社会生活中的弱者”、“法学中的弱者”,在总结二者的基础上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的弱者”进行了定义。其次对弱者利益保护理论的产生和发展进行了概述,并在第叁节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理论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为弱者利益保护的必然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第二部分是弱者权利保护在国际私法领域的发展。对国际私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制度如公共秩序、识别、反致,等制度作了阐述。冲突规范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如最密切联系原则、有利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等进行了讲解。最后对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现今国际社会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对“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现有立法进行了整理和总结并提出了这些立法的不足之处。第叁部分是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对弱者利益的保护分析。主要分为两大部分:一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现状;另一部分则是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弱者利益保护的不足。第四部分就是对我国涉外婚姻家庭法律适用中对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建议。主要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原则、弱者的定义以及完善涉外监护关系法律适用规定—“国际儿童诱拐”规制等七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立法建议。(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胡婕[4](2018)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世界各国联系日益紧密,涉外家庭组建日益增多,带来了众多婚姻、扶养、收养等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的争议。在涉外婚姻法律关系中存在着不少由社会环境、自然生理等原因而形成的弱者。对这些特定当事人进行保护,既是人权保护理念兴起的结果,也是出于对实质正义的追求,以期达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作为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弱者利益保护应当在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司法中得到渗透。但目前对于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研究多着眼于理论问题而对我国的实践现状存在一定的忽视。基于这一问题,本文认为拓展研究的角度与方向,建立起全面的对弱者利益的保护。首先对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理论问题进行了阐述。对域外各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与相关国际条约等规范进行查明与分析,根据他们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实现途径展开梳理与分类,并通过与这些规范的对比得出目前我国立法中在保护途径与范围上的滞后之处。其次对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进行了实证分析,通过案例对司法实践中弱者利益实现的整体情况展开研究,并挑选具有代表性的典型案例进行个案分析,研究司法裁判的具体路径,注意到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准据法适用边缘化的问题。本文通过规范比较与实证研究全面分析了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在我国的实现程度,发现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中在弱者利益保护问题上的薄弱之处。最后,针对这些薄弱点,从我国国际私法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提出一定的完善建议,包括在立法中拓宽保护范围及保护途径,在司法中对准据法适用问题提高重视,抛弃对外国法的偏见与歧视。(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8-05-01)

李秋婷[5](2018)在《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国际私法越来越重视关于弱者利益的保护,许多国家在其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体现了这一理念。随着2012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的颁布,我国也加入了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虽然立法在这方面有所进步,但仍有不足之处。对此,本文通过对弱者利益保护的分析,进一步对我国弱者利益保护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以便更好的保护弱者利益,实现人文精神与实质正义。(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2期)

梁伟志[6](2018)在《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适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弱者利益保护伴随着当代国际私法实体化的浪潮登上了冲突法的舞台,已经成为当代冲突法立法不可或缺的元素,同时也备受理论和实践的关注。虽然就弱者利益保护,学界已经有不少研究成果,然详细审观下,会发现其中仍有许多问题亟待探究。本文基于弱者相关的基础理论研究,从具体到抽象,综合各国立法和实践,以国家干预与意思自治的关系作为视角,推导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适用领域、适用规律与适用模式。进而,对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以下简称《法律适用法》)中关于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与实践进行了一定的反思。本文正文部分总共为五章:第一章剖析了弱者的概念,指出冲突法中的弱者,包括实体层面的弱势与法律适用层面的弱势。此外,指出弱者利益保护的存在基础,即国家干预在私权领域的渗透和人权保护在冲突法领域的延伸,最终归纳出冲突法中弱者利益保护的目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相对均衡。第二章以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及婚姻家庭领域为单位,基于各国或地区的冲突法弱者利益保护的典型立法,如《罗马条例Ⅰ》和《罗马条例Ⅱ》,总结出弱者利益保护在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和婚姻家庭领域中的主要适用体现与特质。第叁章以国家干预和意思自治的关系作为切入点,推导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规律。国家干预力度与意思自治可适用空间呈负相关的关系,国家干预力度越大,意思自治可适用空间越小,反之亦然。进而,结合特殊合同领域、侵权领域及婚姻家庭领域在法律适用层面的性质,国家干预力度在该叁个领域中依次递增,意思自治可适用的空间依次递减。由此可知,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规律,即弱者利益保护是通过限制、排除意思自治而实现的,而具体的弱者利益保护模式对意思自治的接纳度需与对应的法律关系的国家干预力度、意思自治可适用的空间相适应。第四章概括了几种常见的弱者利益保护的适用模式,包括广泛适用弱者的属人法、必要时引进结果导向的规则、增强弱者对法律选择的影响及在允许双方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前提下的限制,并以第叁章总结的适用规律作为指导原则,分析不同的适用模式所适用的条件。第五章结合当下我国的现实,就我国目前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及司法的现状进行了反思。(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3)

蔡力[7](2016)在《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涉外民商事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因为个人原因、经济地位、知识水平等各种客观因素,经常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这种地位所引起的种种不平等现象,不仅为现代法律的“公平、正义”理念所不允许,也是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稳定和发展所不能容忍的。对弱者利益进行保护,既体现了国际私法的人文关怀,反映了国际私法追求实质正义的内在要求,也是国际私法满足人类社会利益平衡的需要。国际私法中对弱者利益的保护主要在直接适用规则和“有利原则”的运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当事人意思自治中的保护性安排等方面有制度化的体现。另外,在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商事仲裁、统一实体私法等其他相关领域亦有体现。我国相关实体法及以《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为代表的冲突法对弱者利益保护均有体现。但存在对弱者的概念和范围没有准确和全面的界定、保护范围相对狭窄、“保护弱者”还没有成为我国国际私法领域基本原则、保护方法不够完善、相关制度的具体设计尚不能很好体现弱者利益的保护等不足之处,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完善。(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6-10-01)

唐瑜霞[8](2016)在《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需要法律特殊保护的"弱者",各国普遍顺应趋势在本国国际私法中制定了有关弱者利益保护的相关规定。我国也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保护弱者利益。弱者利益保护制度是必要的,但对其的正确理解和合理适用需要基于对"弱者"概念的清晰定义。要克服目前弱者利益保护方面出现的问题,各国有采用很多种方法,需要讨论各个方法的有效性,并以此完善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4期)

谷冲[9](2016)在《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各国民商事交往的加深和范围的扩大,国际民事关系中的不平等因素逐渐凸显,弱者利益保护理念越来越受到各国重视并体现在立法当中。我国国际私法虽起步晚,但善于借鉴各国优秀的立法经验,2010年通过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使得我国在国际私法上对弱者的保护上升到一个新阶段,但该法也存在一些缺陷和不足。以提高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利益的保护水平为目标,以现行国内立法为根本,以婚姻家庭领域为切入点,在对国际、国内立法进行深入探索的基础上,提出对策建议,将助益于改善并提高我国国际私法对弱者的保护现状。(本文来源于《“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期刊2016-08-20)

秦慧敏[10](2016)在《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国间的交往愈来愈密切,跨国间的民事活动也日益频繁。与此同时,涉外婚姻的数量在不断递增,涉外收养、扶养和监护的数量也在不断攀升。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固直接关系到国家的长治久安,因此维护婚姻家庭领域中弱者的合法权益是国家的重要目标。在这一背景下,研究涉外婚姻家庭关系视角下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就显得很有必要。(本文来源于《经济研究导刊》期刊2016年23期)

弱者利益保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涉外婚姻家庭领域中,基于经济、技能、知识信息等方面存在差异,强弱之分明显。在处理涉外婚姻家庭领域纠纷案件和进行法律选择时,往往会涉及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然而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还没有形成系统的弱者利益保护体系,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出现最密切联系原则过度适用,“有利于”条款只是“盲眼”规则,司法规避“有利于”条款的适用等问题。究其原因是国际私法中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缺位,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只是停留在规则层面。因此为解决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确立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同时可借鉴海牙公约或其他国家的先进立法,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弱者”的范围和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的标准,并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相关立法进行修改。在司法方面,提出须加强家事审判专业化建设和优化外国法查明途径。在有利弱者利益保护原则指导下,努力完善我国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的立法,确保有利弱者利益保护的法得到有效适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弱者利益保护论文参考文献

[1].罗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规则[J].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19

[2].邓刘静.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弱者利益保护研究[D].广州大学.2019

[3].王换霞.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中对弱者利益保护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4].胡婕.涉外婚姻家庭领域国际私法弱者利益保护原则研究[D].浙江大学.2018

[5].李秋婷.浅析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J].法制博览.2018

[6].梁伟志.弱者利益保护在冲突法中的适用[D].西南政法大学.2018

[7].蔡力.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D].苏州大学.2016

[8].唐瑜霞.完善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J].法制与社会.2016

[9].谷冲.我国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以婚姻家庭领域为视角[C].“决策论坛——管理决策模式应用与分析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上).2016

[10].秦慧敏.论国际私法中的弱者利益保护原则——以涉外婚姻家庭关系为视角[J].经济研究导刊.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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