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补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审判难题
行政补偿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徐潇[1](2019)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废止以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简称《征补条例》)于2011年开始适用,《征补条例》将城市房屋的拆迁调整为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使得我国国有土地上征收制度发生质的飞跃,补偿标准更加完善、征收程序更加细化,同时相对于其他单一的传统行政行为,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行政案件审查难度增大,新《行政诉讼法》及立案登记制的实施则使人民法院在审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案件遇到了新的问题和挑战。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类行政诉讼有诉讼类型多样化,所诉“周边”行为数量增多,“滥诉”现象突出等特点,也存在起诉期限、受案范围、补偿标准规定模糊等问题,可以通过合理确定起诉期限、严格定义公益诉讼以及突破适用“类似房地产价格”补偿标准等来解决存在的司法难题。(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期刊2019-06-02)
冯子超[2](2018)在《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一直倡导“和谐诉讼模式”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却并没有发扬光大,这与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的特殊性有关系。目前,新《行政诉讼法》打破了以往的规定,即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调解得以适用,具体可见《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这一规定势必会引起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变化。对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做分析研究,可以为解决行政补偿诉讼提供一种新的方法,最终可使在社会上广泛引起争议的行政补偿案件获得一个化解的机会。法律是有其一定的局限性的,类似于行政补偿这样的案件,千奇百怪的矛盾层出不穷,这就需要一种适应性、灵活性很高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借着《行政诉讼法》改革的春风,以行政机关的补偿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为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介绍。包括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及行政补偿争议的其他解决方式。本文第二部分对调解制度运用到行政补偿诉讼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分析。本文第叁部分为通过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补偿诉讼运用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归纳出这一调解制度的一般问题。本文第四部分针对该制度的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王振扬[3](2017)在《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将“征收、征用补偿决定”以及“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纳入到受案范围之中,从诉讼法意义上明确了补偿争议的司法救济渠道。长期以来,受传统行政法理论中“公权力不可处分”观点的影响,我国行政诉讼中禁止运用“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然而,随着现代行政理念的变化,在行政过程中“合作行政”、“服务行政”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以“协商”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在实践中越来越普遍。行政补偿争议通常与人们的直接经济利益挂钩,涉及人员众多,案件处理的难度大,稍有不慎容易引发集体上访事件。囿于1990年《行政诉讼法》中禁止调解的规定,法院无法使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基于现实需要,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倡导下,各地法院开展了“协调和解”机制的探索,这种“隐形的调解”缺乏诉讼法上的依据,直接导致行政诉讼撤诉率居高不下,不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正是基于现代行政法理念的变化与司法实践的迫切需求,2015年《行政诉讼法》开创性地规定了行政补偿案件可以适用调解制度。行政补偿诉讼中虽然有调解的现实需求,但从司法实践的现状看,以“调解书”方式结案的行政补偿数量很少。究其原因,一方面,行政机关在信息和资源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行政相对人易在行政机关的压迫下形成非自愿的调解协议。另一方面,处于弱势的行政相对人对调解过程中法官的中立性产生质疑,认为其与行政机关更为“亲近”,不排除法官与行政机关合谋,以“调解”方式损害其合法权益。因此,在行政补偿诉讼中运用调解解决纠纷不仅需要考虑自愿、合法原则,还需要考虑调解的模式、调解的程序以及对调解瑕疵的救济。通过完善调解制度的相关规则,保障双方当事人在更为平等的环境下解决补偿争议。(本文来源于《南京工业大学》期刊2017-05-01)
相华[4](2017)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很多学者认为最大成就在于拓展了受案范围并修改了行政诉讼的判决方式,笔者对此也高度肯定。但以天津市为例,近几年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类案件的数量依然是有增无减。除此之外,全国各地因此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也时而发生。究其原因,大多是因行政相对人无有效的救济手段,而被迫采用暴力手段对抗行政机关。这就说明在新法修改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仍有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可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分析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概念、特点及与相关制度的区别。第二部分,分析该制度的问题,即通过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的案例,找出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在诉讼上的问题,如受案范围窄、判决方式不统一等。第叁部分,笔者查阅了相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通过中外对比的研究方法,进而在理性分析后得出一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根据上述对比,从而提出具体的解决措施,如改变受案范围的立法模式、增设预防性行政诉讼等,来试图解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案件的相关问题。此外,因为行政判决的种类应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相适应,故笔者在提出修改受案范围的同时,也建议对行政判决的部分内容随之修改,从而实现判决类型与受案范围相匹配。(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5)
钟刚强[5](2016)在《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姚良坤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案》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基本案情根据2003年12月25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叁届八十五次)及2003年12月26日宝安区人民政府工作会议纪要《公明光明高新园区征地协调会议纪要》的相关决定,光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征地工作开始实施。2004年8月18日,深圳市规划与国土资源局宝安分局和原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办(现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下同)签订《光明南高新技术园区(公明片区)用地补偿工作包干协议书》,约定由原深圳市宝安区公明街道办负责光明辖区内的土地及地上青苗、附着(本文来源于《晟典律师评论》期刊2016年00期)
李淮[6](2016)在《行政补偿诉讼救济状况实证研究——以325份裁判文书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新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补偿争议明确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正式从诉讼法上赋予其可诉性。通过实证发现,行政补偿诉讼存在着诸如受案范围有限、管辖不够规范、审理方式比较保守、原告诉讼请求获支持少、监督行政效果不佳及案件实体审理较少等问题。因此,有必要扩大受案范围,规范管辖制度,同时,应充分发挥调解的功效,强化正当程序原则的运用,并应确立被告一体化机制,转变行政审判模式。(本文来源于《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4期)
陈明权[7](2016)在《论行政补偿诉讼案件调解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补偿争议诉讼调解制度(以下简称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如今被写进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该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但书中做出明确规定。这一规定,从行政诉讼立法上,第一次确认行政诉讼中有限的行政争议案件可以通过调解解决。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健康发展;有利于依法行政,通过调解方法处理涉及行政补偿等行政争议案件,缓解社会矛盾;有利于公平、公正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的实现。尽管《行政诉讼法》确立了行政补偿调解制度,但是对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具体化来说,还需要细化。文章以论述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争议的含义为切入点,通过探讨调解方法引入行政补偿诉讼案件的法理基础,对日本、法国和德国等主要国家行政争议案件的调解制度考察和对比,提炼出域外国家行政补偿调解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及我国可吸收借鉴的调解经验,分析我国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当前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立法现状和程序实施等多个方面,提出我国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具体制度设想具体措施以及未来走向。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行政补偿与行政补偿争议概述,行政补偿含义、性质、特征和行政补偿争议含义、性质、特征,行政补偿争议解决机制。第二部分,调解方法引入行政补偿争议诉讼的法理分析,正当性分析主要围绕行政诉补偿调解的公平、正义、效率,可行性分析,行政补偿争议的协助性、协议性、平等性、信赖利益平衡性。以及其适应性分析。第叁部分,主要国家行政补偿调解制度考察,主要对日本,德国和法国相关制度进行考察、评述,指出我们可以借鉴的启示。第四部分,我国行政补偿调解制度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通过归纳分析我们国家有关行政补偿的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具体法条规定,指出存在问题及原因。第五部分,构建我国行政补偿调解具体制度的设想,本部分主要围绕程序问题进行展开论证。(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6-04-01)
彭超[8](2015)在《城市房屋征收行政诉讼中对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审查》一文中研究指出城市房屋征收行政诉讼未能有效阻止暴力拆迁,内因是司法审查重点错位和缺乏统一标准。应当改变司法实践纠结于征迁合法性的做法,将审查重点放在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合理性上来。对于征收补偿决定及其前置条件存在程序瑕疵的,司法应当判决支持被拆迁人。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实质公正性审查,应当根据征迁具有的"合作行政"特点,在证据规则、裁判标准上借鉴吸收民事诉讼的部分制度。(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5年06期)
申升[9](2015)在《关闭煤矿补偿纠纷是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 2008年2月27日,A省国土资源厅向某煤矿颁发了《采矿许可证》,证件号为:52000XXXXX137,有效期限:10年,自2008年2月至2018年2月。2011年12月20日,A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依法关闭(本文来源于《中国矿业报》期刊2015-07-16)
党凯[10](2015)在《完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诉讼案件是否可以调解,是众多学者研究争论的焦点问题。在传统公权力不可处分理论的影响下,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反对行政案件进行调解。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矛盾纠纷逐渐趋于尖锐和复杂化。行政机关违法履行职权,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事情也层出不穷。但由于行政案件不能调解,裁判成为了终结案件的唯一方式。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很大程度上并不能消除原告对争议问题的异议,相反,由于相关解释说明的缺失,针对法院判决的不信任和争议问题的异议存在愈演愈烈的可能。在解决社会日益复杂的纠纷矛盾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下,提倡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调解制度的呼声也日渐高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法院都在进行通过协调和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案件的探索,并制定了有关具体的规定,在行政案件审判实践中,广泛存在着原被告在法院的推动下,在审判程序之外,进行协商解决以撤诉的形式终结诉讼案件的做法。2 0 1 5年5月1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开始实施,明确规定可以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诉讼争议,终于将调解纳入了在行政诉讼争议解决方式的合法范围。行政补偿案件是可以进行诉讼调解的案件类型之一。目前,我国实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制度,在实现公共利益的目标下,由政府组织对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当公民对补偿协议内容存有异议无法达成协议时,政府将依法对房屋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的性质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有权依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诉讼请求。补偿决定合法不是法院裁判的最终目的,行政诉讼目的是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解决行政争议。因此,在诉讼调解作为解决行政争议重要且有效方式的情况下,法院应当积极采取调解方式解决争议,实现诉讼终结。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自由处分行政职权的过程,这为法院进行诉讼调解提供了基础。但通过查阅笔者发现,如何进行行政诉讼中调解程序,并没有法律性文件的具体规定。虽然,在行诉法规定调解之前,部分地方法院对通过协调和解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具体方式进行了探索。但由于和解注重的是当事双方之间自行通过协调让步达成和解,形成和解协议后,法院通过准许原告撤诉的方式终结案件。当事双方应当自觉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这与调解具有终结诉讼程序的效力是不同的,和解与调解具有实质性的区别,因此,调解程序的规定属于法律上的空白。本文针对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缺乏明确规定的问题,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发生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入手,思考行政诉讼调解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审判过程中的制度价值,并通过相关经验的借鉴参考,提出诉讼调解程序模式和程序的相关设计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叁部分:第一部分主要围绕我国目前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下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调解确立展开论述。国家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当不可避免的对公民私有财产造成侵害时,由国家给予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即针对公民合法拥有的房屋由政府进行征收并给予补偿。当补偿协议无法达成时,为了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政府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公民可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的目的不仅仅是由法院作出判决即可,而是通过诉讼实现彻底解决当事双方关于补偿的矛盾争议,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同时,降低司法与行政成本,保持社会和谐稳定。补偿决定的过程是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处分的过程,这为法院进行调解提供了基础。但在调解具体的运行程序方面,虽然各级法院都进行了一定程序的探索,但并仍不能视为正式的调解程序,存在着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缺乏相关法律性文件规定的现实困境。第二部分主要围绕行政诉讼调解程序可借鉴参考的相关因素进行叙述。首先,具有代表性的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诉讼和解制度是学习参考的首要选择。其制度规定及实践做法均相对成熟。在和解的提出、运行阶段、和解协议的达成及效力、和解协议的救济等方面,都积累了相关的成熟经验和启示。同时,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有着紧密的联系,民事诉讼调解内容也是不容忽视的。另外,在行政领域,行政复议首创的和解调解,相关立法也认为行政机关在自由裁量权处分的情况下,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应当允许行政机关与复议申请人积极进行和解,或通过复议行政机关的介入,运用调解手段,争取达成和解,解决争议。因此,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诉讼调解程序设计时重要的参照。第叁部分主要围绕调解程序的模式和设计方面展开论述。通过对相关经验做法的参考借鉴,并结合行政补偿相关案例,对补偿决定行政诉讼调解程序如何进行提出相关的设计想法,包括调解的模式及选择、调解的启动、进行、终结、调解书的效力以及调解救济监督程序等几方面,勾画出一个具体的调解程序的框架。根据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行政诉讼的特点,笔者认为调解模式以调审分离、先审后调模式为宜。为了充分发挥调解解决行政争议的积极作用,在调解的启动阶段,赋予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和法官均享有调解提出权。双方当事人均可提出调解申请,或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经法院认可并经另一方当事人同意后,即进入调解程序;审理法官可提出调解建议和具体方案并得到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即进入调解程序。调解在一审、二审、再审及强制执行前任何阶段均可提出。法院在对有关申请调解的内容进行审查确认后即进入调解运行阶段。与民事诉讼调解不同,调解结果应当公开。法官进行调解时,要充分发挥相关法律法规的释明与劝解引导双方达成和解的积极作用,遵循合法合理原则,努力实现解决行政争议矛盾的诉讼目的。调解的终结阶段中,调解协议应当经过法院的审查确认,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制作完成后即生效,具有同判决同样的效力,同时诉讼程序也归于终结。在调解的救济和监督程序方面,当事人或第叁人认为调解书内容损害自身权益的,都可以行使救济程序。笔者认为可以将其救济程序视作为提起新诉,并对具体的进行程序提出了建议。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完善,将充分发挥调解在征收补偿行政诉讼中化解矛盾、解决争议的积极作用,防止行政机关对行政权力的滥用,保障和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创造和解稳定的社会环境,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6-30)
行政补偿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行政诉讼在平衡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促进政府依法行政、保障人权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而一直倡导“和谐诉讼模式”的我国,行政调解制度却并没有发扬光大,这与行政诉讼解决的案件的特殊性有关系。目前,新《行政诉讼法》打破了以往的规定,即在行政赔偿、行政补偿以及其他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中调解得以适用,具体可见《行政诉讼法》第60条。这一规定势必会引起行政诉讼审判活动的变化。对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做分析研究,可以为解决行政补偿诉讼提供一种新的方法,最终可使在社会上广泛引起争议的行政补偿案件获得一个化解的机会。法律是有其一定的局限性的,类似于行政补偿这样的案件,千奇百怪的矛盾层出不穷,这就需要一种适应性、灵活性很高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文借着《行政诉讼法》改革的春风,以行政机关的补偿行为为研究对象,分析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而为该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一点建议。本文第一部分为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的概念介绍。包括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及行政补偿争议的其他解决方式。本文第二部分对调解制度运用到行政补偿诉讼中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作出分析。本文第叁部分为通过对我国目前的行政补偿诉讼运用调解制度的现状以及不足之处,归纳出这一调解制度的一般问题。本文第四部分针对该制度的立法方面和司法实践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补偿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徐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问题研究[D].烟台大学.2019
[2].冯子超.行政补偿诉讼调解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3].王振扬.行政补偿诉讼中调解制度研究[D].南京工业大学.2017
[4].相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诉讼问题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7
[5].钟刚强.征地补偿过程中的程序合法性——姚良坤征地补偿行政诉讼案[J].晟典律师评论.2016
[6].李淮.行政补偿诉讼救济状况实证研究——以325份裁判文书为样本[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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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彭超.城市房屋征收行政诉讼中对征收补偿争议的司法审查[J].江淮论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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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党凯.完善房屋征收补偿行政诉讼调解程序的思考[D].华东政法大学.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