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行政陷阱调查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诱惑侦查,行政违法,秘密侦查,犯意
行政陷阱调查论文文献综述
王安婷[1](2010)在《发挥积极因素 限制消极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编者按 随着社会的发展,行政违法案件已从个体化、表面化、单一化呈现组织化、隐蔽化、复杂化走向,导致执法部门采用常规执法手段无法获取有效证据,即使获取了证据,可能仅是“冰山一角”,难以追根溯源,起到真正打击违法行为的效果。采用行政“陷阱调查”手段(本文来源于《中国医药报》期刊2010-04-17)
张奖励[2](2009)在《论行政陷阱调查》一文中研究指出行政机关执法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但是,面对一些隐蔽性强、组织程度高、违法行为人反调查能力强的违法行为,凭借常规的调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由于其调查成本的有限性,常常无法取得证据或查获违法行为人,从而无法完成惩罚、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使用非常规的调查手段。本文所要探讨的行政陷阱调查就是这样一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但是这种行政调查手段在执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陷阱调查的内涵与性质。行政陷阱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调查方式。行政陷阱调查的目的既可以是取得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也可以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其一般针对的是有连续状态或有连续发生可能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陷阱调查与行政机关要查处的违法行为同时进行,其属于秘密调查的一种。行政陷阱调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此种分类的意义是:犯意诱发型行政陷阱调查没有正当性,而机会提供型行政陷阱调查有现实合理性。从法律性质上说,行政陷阱调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第二章,行政陷阱调查面临的质疑。行政陷阱调查在实践中的运用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学者对于这种调查手段提出了质疑。笔者通过深入分析,认为这些质疑并不能够绝对成立。首先,笔者针对学界对“行政陷阱调查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质疑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行政陷阱调查属于任意调查的一种,无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而且,行政陷阱调查也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而得出行政陷阱调查在现行法制下有存在空间的结论。其次,本文认为行政陷阱调查违背行政公开原则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行政公开是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行政陷阱调查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暂时的秘密。第叁,行政陷阱调查不当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为不能认为是恶意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第四,行政陷阱调查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因为相对人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并无信赖基础和信赖行为的存在。第五,对于有学者认为行政陷阱调查是制造违法行为的执法方式,本文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这种看法只对犯意诱发型的行政陷阱调查成立。另外,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出现打人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现象是行政执法中的任何领域都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非行政陷阱调查所独有,不足以做为否定行政陷阱调查的根据。第叁章,行政陷阱调查的现实合理性分析。常规行政调查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局限性,无法达到行政调查的目的。而行政陷阱调查在常规调查方式失灵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达到行政调查的目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衡量各种利益之后,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施行政陷阱调查。另外,刑事诱惑侦查制度以及民事诉讼中的诱惑取证制度的存在对于在行政调查中确立行政陷阱调查制度也有积极的意义。第四章,行政陷阱调查的法律规制。首先,实施行政陷阱调查的主体应当限于行政机关和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协助者,不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普通的公民无权进行。其次,行政陷阱调查应当只限于机会提供型,判断被调查人有无犯意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要求有合理的证据并且要具体指明被调查人,而且品格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被调查人的违法意图。再次,行政陷阱调查的启动应当遵循穷尽其他调查手段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应当有批准程序。第四,行政陷阱调查的实施,包括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取证以及何时终止调查的问题。第五,行政陷阱调查与刑事侦查措施的选择。第六,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对于被调查人的保护,包括禁止过度陷阱、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陷阱调查以及对于事后证明是犯意诱发型行政调查的被调查人免于追究责任。(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6-01)
行政陷阱调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行政机关执法要严格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原则。但是,面对一些隐蔽性强、组织程度高、违法行为人反调查能力强的违法行为,凭借常规的调查方式,行政执法机关由于其调查成本的有限性,常常无法取得证据或查获违法行为人,从而无法完成惩罚、威慑违法行为,保护公民生命健康,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任务。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权衡公共利益和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益,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行政执法机关使用非常规的调查手段。本文所要探讨的行政陷阱调查就是这样一种非常规的调查手段。但是这种行政调查手段在执法实践和行政法学理论中引起了很大争议,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进行深入研究。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行政陷阱调查的内涵与性质。行政陷阱调查是指行政机关隐瞒身份通过设计诱发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情景或者为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条件或机会,诱使相对人实施违法行为,从而得以收集证据或者查获违法行为人的调查方式。行政陷阱调查的目的既可以是取得违法行为存在的证据,也可以是确定违法行为人,其一般针对的是有连续状态或有连续发生可能性的行政违法行为。行政陷阱调查与行政机关要查处的违法行为同时进行,其属于秘密调查的一种。行政陷阱调查可以分为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此种分类的意义是:犯意诱发型行政陷阱调查没有正当性,而机会提供型行政陷阱调查有现实合理性。从法律性质上说,行政陷阱调查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第二章,行政陷阱调查面临的质疑。行政陷阱调查在实践中的运用引起了很大争议,许多学者对于这种调查手段提出了质疑。笔者通过深入分析,认为这些质疑并不能够绝对成立。首先,笔者针对学界对“行政陷阱调查违反依法行政原则”的质疑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行政陷阱调查属于任意调查的一种,无须遵循法律保留原则,而且,行政陷阱调查也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并进而得出行政陷阱调查在现行法制下有存在空间的结论。其次,本文认为行政陷阱调查违背行政公开原则的看法也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行政公开是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限制的,行政陷阱调查是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的暂时的秘密。第叁,行政陷阱调查不当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因为行政机关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为不能认为是恶意的,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第四,行政陷阱调查不违反信赖保护原则,因为相对人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并无信赖基础和信赖行为的存在。第五,对于有学者认为行政陷阱调查是制造违法行为的执法方式,本文表达了不同意见,认为这种看法只对犯意诱发型的行政陷阱调查成立。另外,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出现打人等违法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追求部门利益的现象是行政执法中的任何领域都可能出现的问题,并非行政陷阱调查所独有,不足以做为否定行政陷阱调查的根据。第叁章,行政陷阱调查的现实合理性分析。常规行政调查方式在特定情况下具有局限性,无法达到行政调查的目的。而行政陷阱调查在常规调查方式失灵的情况下可以有效达到行政调查的目的,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衡量各种利益之后,应当在特定情况下允许实施行政陷阱调查。另外,刑事诱惑侦查制度以及民事诉讼中的诱惑取证制度的存在对于在行政调查中确立行政陷阱调查制度也有积极的意义。第四章,行政陷阱调查的法律规制。首先,实施行政陷阱调查的主体应当限于行政机关和在行政机关控制之下的协助者,不在行政机关的监督之下,普通的公民无权进行。其次,行政陷阱调查应当只限于机会提供型,判断被调查人有无犯意应当区分不同情形,要求有合理的证据并且要具体指明被调查人,而且品格证据不能用来证明被调查人的违法意图。再次,行政陷阱调查的启动应当遵循穷尽其他调查手段原则和比例原则,并应当有批准程序。第四,行政陷阱调查的实施,包括严格执行调查计划、取证以及何时终止调查的问题。第五,行政陷阱调查与刑事侦查措施的选择。第六,在行政陷阱调查中对于被调查人的保护,包括禁止过度陷阱、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行政陷阱调查以及对于事后证明是犯意诱发型行政调查的被调查人免于追究责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行政陷阱调查论文参考文献
[1].王安婷.发挥积极因素限制消极不足[N].中国医药报.2010
[2].张奖励.论行政陷阱调查[D].中国政法大学.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