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众判意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官裁判,公众判意,分歧,弥合
公众判意论文文献综述
黄静[1](2018)在《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分歧与弥合》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在法官裁判和公众判意之间,一直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其分歧在一定程度上违背司法权威、社会和谐,而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并不健全,学术界也未就此提供有效的解决对策。本文采用多种分析方法对法官裁判和公众判意分歧与弥合问题进行研究。理性考察分析法官裁判和公众判意的现状及其成因,探究解决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分歧的基础理论,考察国外解决法官裁判和公众判意的经验,反思我国现行司法制度在法官裁判实践中的不足,探索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弥合途径,最终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目标的实现。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章,是对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分歧的提出。从赵春华案件入手,分别阐述了热点刑事案件司法裁判明显违反公众判意的主要表现和特点。第二章,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分歧原因的法理分析。分别从刑法成文法的局限性、严格规则主义法律适用模式导致人本主义缺少、公众参与于监督司法渠道确实导致司法采纳民意不足、法官遴选机制缺失导致法官社会经验常识不足、裁判文书说理机制缺失导致司法裁判缺乏与公众判意的沟通。第叁章,弥合司法裁判与公众判意的正当性基础。其主要阐述:司法裁判与公众判意分歧的法理基础(专业思维与大众思维的区分、案件事实掌握的差异、法理专业知识与能力的差异),司法裁判与公众判意分歧合理限度以及弥合司法裁判与公众裁判的必要性。第四章,国外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基本经验。一是具有代表性的陪审制度,其通过赋予公民审判权使得法官裁判能够吸纳民意以缓解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分歧;二是法庭之友制度,其通过赋予公民参与审判过程并发表意见的权利以缓解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冲突,并通过这些经验借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的表现。第五章,我国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弥合路径。我国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弥合的基本路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一是建立异常裁判的发现与纠偏机制。二是完善裁判文书说理制度的落实。叁是完善公众参与与审判制度。四是完善审判公正保障制度。五是建立规范民意表达、反馈与转化机制。(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8-05-01)
王伊丽[2](2018)在《自媒体语境下的公众判意:定位、异化与引导》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判意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的、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公众,通过传统媒体(报刊、电视)、新媒体(门户网站、数字电视)以及自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形式,就司法个案的处理所发表的倾向性意见与意向。公众判意表现为公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与评价,实际上蕴含着多元化的社会诉求。公众判意存在无法克服的不稳定性,休谟问题的存在则使其无法获得成为正当化理由应当具备的规范性,所以公众意见只能在司法裁判中充当说明性理由,而不能充当正当化理由。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作为一种准用的辅助性依据,可以通过弱的裁量成为合理化判决结论的说明性事实;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与社会性主张相一致的公众意见,如果耦合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或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籍由强的裁量充当个案推理的操作性依据,成为非常情形中正当化个案规则创制的立法性事实。分散并下放的话语权,让每一个公众都能自由发声;海量信息平台和搜索引擎,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知晓无数未经筛选的主题和意外之外的材料;点对点的网状互播模式,使重要的舆论和价值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聚合;互动反馈机制,使谣言不攻自破;开放的广场式信息交互设置,创造了意见交换、经验共享的机会,自媒体打破传统媒体的束缚,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设想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无限过滤”体系是让自媒体甚嚣尘上的创造,亦是令其走向异化的罪魁祸首,它让用户可以轻易设计出完全个人化的传播世界,自绝于不感兴趣的事物和言论,强化了选择自由的同时,却在某种程度上窄化了人们的视野、弱化了交流互动和身为公民的能力,给网络群体极化及传播市场的分裂埋下了隐患。自媒体语境赋予了公众判意新的特性,“于欢刺杀辱母者”案让我们看到了自媒体语境下司法与公众判意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能性。然自媒体的异化已是事实,欲克服“无限过滤”机制的弊端,将自我充分暴露在广泛的非预期信息和不同面向的选择之下、确保信息的完整获取、意见的无障碍交换和经验的共享是关键。具体举措可以从司法、媒体、平台监管叁个层面展开:首先是司法层面,要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利用自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优势,重构信息发布和沟通机制,占据发布信息的主动权,为自媒体用户获得并报道司法信息提供制度化的入口;识别和培育意见领袖,即时发布权威信息,合理引导公众判意;融理入判,对公众判意中的合理意见作出回应和吸纳。其次是自媒体层面,要在自媒体场域创建开放的可商议平台,打造可容纳异质意见、自由开展公共辩论的自媒体公共领域;携手传统主流媒体,自由发声配合权威发布,粉碎不实舆论,还原事实真相。最后是平台监管层面,要做好舆情的实时监测,以把握谣言的最新动态;健全法规建设,针对不同类型自媒体的传播特性所制定的特别法和专门性法规。(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8-04-27)
邵旭芬[3](2016)在《论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意对我国法律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在司法过程中,民意往往会干扰行政和执法,影响法律的执行和审判。如何缓和民意与法律之间的矛盾,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成为了法律执行和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重要的问题。本文从公众判意的定义、特性以及它对法律产生的影响几方面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和概述,揭示了公众判意在法律执行时的地位,同时深入的对公众判意进行法理探析。(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17期)
付京章,白丹[4](2012)在《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判意是随着我国近年来社会发展而产生的一个新的社会现象,其存在和发展既有现有的社会基础,同时也不能回避其对于司法运行的现实影响。本文以法理学为视角,从公众判意的概念界定出发,在对其固有特征的总结基础上,结合我国及他国法治发展历程,对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以便更为全面地展现其本质形态。在对其充分认知的基础上,结合司法独立、个案公正、表达自由、法的本土化等内容,对其在我国发展的困境进行简要论述。(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2年11期)
鲁宽[5](2011)在《实现公众判意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随着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深入实施,国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进而出现的是公众借助各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关注空前热烈,从而一大批司法案件在宣判后甚至在尚未进入司法程序后就受到社会的密切关注。与此同时,社会公众在对案件认知、判断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正义的外在(本文来源于《江苏法制报》期刊2011-04-11)
王瑾[6](2010)在《公众判意的法理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判意①是指社会公众以媒体或公众传媒为载体,对司法个案处置所表达出来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相对集中的意见或意向。现代社会公众判意影响司法、甚至主导司法具有不可避免性和现实性。公众判意不能简单解释为民意,其存在也并不必然会影响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只要予以合法的引导反而会成为司法监督的重要手段,促进审判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实现。因此,从法理学的视角系统地对公众判意予以解析、阐释,廓清其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并进一步依法治之精神予以辨识、引导和回应,这不仅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同时对培育我国公民的民主观念、权利意识和法治意识、促进司法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和邓小平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主要运用价值分析与比较分析相结合、理论分析与实践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公众判意的法理内涵和特点、公众判意的价值和理论基础、公众判意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公众判意法律规制的经验借鉴及其构想等问题进行了系统、深入地分析和探究,并提出了具有一定创新性的思路、见解和观点。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公众判意的释义。它从公众判意的法理内涵的阐释入手,进而分析了公众判意的特点,同时从比较分析的角度说明了公众判意与舆论、媒体、民意的关系,揭示了公众判意优于其他“类似民意”的制度体系优势。第二部分为公众判意的价值解析与理论基础。主要运用价值分析和理论分析的方法,首先揭示了公众判意促进社会民主、自由和保障司法公正的目的价值,进一步从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和马克思主义认识论四方面论证了其产生和存在的理论基础。第叁部分为公众判意产生和存在的原因及其影响。通过对公众判意产生和存在的深刻社会原因的分析,指出其存在所具有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第四部分为公众判意表达法律规制的经验解析。着重对英美法系国家、地区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公众判意表达法律规制的经验分析,并对域外公众判意表达法律规制进行了总体评价。第五部分为公众判意的法治导引。通过对公众判意的合理定位和正确的辨识、引导、回应,并结合我国国情对公众判意表达提出必要的规制措施。以此构筑完备的公众判意表达制度和司法监督体系,大力发挥公民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的积极作用。(本文来源于《山西大学》期刊2010-06-01)
王瑾[7](2010)在《公众判意表达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众判意是指社会公众以媒体或公众传媒为载体,对司法个案处置所表达出来的具有一定影响力并相对集中的意见或意向。因此,对公众判意表达的内容和形式进行法律上的必要规制,一方面是充分发挥公众判意监督司法、扩大司法民主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最大限度克服公众判意的负面影响,保障司法独立和公正的必然。(本文来源于《科学之友》期刊2010年09期)
赵征[8](2009)在《法庭报道与公众判意》一文中研究指出“许霆案”审判结果的一波叁折与法庭报道承载的舆论监督不无关联,报道中的合理与偏失并存,对公众判意产生不同影响。本文以“许霆案”的报道为切入点,分析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影响因素,探析公众判意在舆论监督中的作用。同时通过比较法制类与综合类新闻媒体的不同报道方式,力求发现其各自存在的现实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探析法庭报道的理性回归。本文分四章:第一章为绪论,阐释本选题的意义,说明本选题的研究现状及研究方法;第二章通过分析“许霆案”的一系列报道,分析媒体对案件成为公众焦点的推动作用,特别是网络媒体对公众意见的汇集、公众判意的形成所起的巨大作用;第叁章分析舆论监督的性质与作用,明确舆论监督的权利属性,在此基础上探讨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因素,并通过比较法制类与综合类新闻媒体的不同报道方式,发现当前存在的不同问题;第四章在明确对法庭报道应给予积极保护的同时,对其有合理限制,最终达到公平正义的最佳契合点。(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顾培东[9](2008)在《正确辨识、引导和回应公众判意》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论是否符合人们的愿望,公众判意已成为我国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种现象,而表达判意则成为社会公众参与社会管理、反映社会诉求的一种常规性方式。所谓"公众判意"指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和意向,"公众"包含了司法机(本文来源于《法制资讯》期刊2008年10期)
顾培东[10](2008)在《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把社会公众对于司法个案处置的主流性、主导性意见表述为公众判意。公众判意不仅体现了公众对司法个案处置的评价与期待,更蕴含着公众复杂的社会愿望和社会诉求。表达判意已成为公众参与政治、参与社会管理,实施对司法社会监督的一种形式。正确认识公众判意的特性及形成的社会条件,揭示公众判意的合理性与偏失,赋予公众判意以恰当的地位,是我国推进法治,尤其是深化司法改革的一项有益实践。(本文来源于《中国法学》期刊2008年04期)
公众判意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公众判意是指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外的、与案件事实无直接关联的社会公众,通过传统媒体(报刊、电视)、新媒体(门户网站、数字电视)以及自媒体(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形式,就司法个案的处理所发表的倾向性意见与意向。公众判意表现为公众对司法个案的关注与评价,实际上蕴含着多元化的社会诉求。公众判意存在无法克服的不稳定性,休谟问题的存在则使其无法获得成为正当化理由应当具备的规范性,所以公众意见只能在司法裁判中充当说明性理由,而不能充当正当化理由。在常规案件中,公众意见作为一种准用的辅助性依据,可以通过弱的裁量成为合理化判决结论的说明性事实;在遇有法律漏洞的疑难案件中,与社会性主张相一致的公众意见,如果耦合法律体系中的法律原则或基本权利规范,可以籍由强的裁量充当个案推理的操作性依据,成为非常情形中正当化个案规则创制的立法性事实。分散并下放的话语权,让每一个公众都能自由发声;海量信息平台和搜索引擎,让人们足不出户就能知晓无数未经筛选的主题和意外之外的材料;点对点的网状互播模式,使重要的舆论和价值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聚合;互动反馈机制,使谣言不攻自破;开放的广场式信息交互设置,创造了意见交换、经验共享的机会,自媒体打破传统媒体的束缚,为哈贝马斯“公共领域”设想的实现提供了技术支持。“无限过滤”体系是让自媒体甚嚣尘上的创造,亦是令其走向异化的罪魁祸首,它让用户可以轻易设计出完全个人化的传播世界,自绝于不感兴趣的事物和言论,强化了选择自由的同时,却在某种程度上窄化了人们的视野、弱化了交流互动和身为公民的能力,给网络群体极化及传播市场的分裂埋下了隐患。自媒体语境赋予了公众判意新的特性,“于欢刺杀辱母者”案让我们看到了自媒体语境下司法与公众判意实现良性互动的可能性。然自媒体的异化已是事实,欲克服“无限过滤”机制的弊端,将自我充分暴露在广泛的非预期信息和不同面向的选择之下、确保信息的完整获取、意见的无障碍交换和经验的共享是关键。具体举措可以从司法、媒体、平台监管叁个层面展开:首先是司法层面,要确保最大限度的司法公开,利用自媒体平台的信息传播优势,重构信息发布和沟通机制,占据发布信息的主动权,为自媒体用户获得并报道司法信息提供制度化的入口;识别和培育意见领袖,即时发布权威信息,合理引导公众判意;融理入判,对公众判意中的合理意见作出回应和吸纳。其次是自媒体层面,要在自媒体场域创建开放的可商议平台,打造可容纳异质意见、自由开展公共辩论的自媒体公共领域;携手传统主流媒体,自由发声配合权威发布,粉碎不实舆论,还原事实真相。最后是平台监管层面,要做好舆情的实时监测,以把握谣言的最新动态;健全法规建设,针对不同类型自媒体的传播特性所制定的特别法和专门性法规。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众判意论文参考文献
[1].黄静.法官裁判与公众判意的分歧与弥合[D].江西师范大学.2018
[2].王伊丽.自媒体语境下的公众判意:定位、异化与引导[D].华东政法大学.2018
[3].邵旭芬.论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J].法制博览.2016
[4].付京章,白丹.公众判意的法理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2
[5].鲁宽.实现公众判意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N].江苏法制报.2011
[6].王瑾.公众判意的法理研究[D].山西大学.2010
[7].王瑾.公众判意表达的法律规制[J].科学之友.2010
[8].赵征.法庭报道与公众判意[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顾培东.正确辨识、引导和回应公众判意[J].法制资讯.2008
[10].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