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赵哲

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赵哲

导读:本文包含了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官职权,证据收集,事实发现

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文献综述

赵哲[1](2010)在《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发现真相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支撑,因而证据收集在诉讼制度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尽管民事诉讼极为侧重当事人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基于此为当事人设定了相关的举证责任,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官在证据收集上扮演绝对消极的角色。相反,法官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作为一项事实发现的手段,在许多不同证据收集模式的国家民事诉讼法典当中都广泛存在,并在特定的时期和国度成为主要的证据收集方式。这种理想类型和现实制度之间的矛盾,反映了各国对法官与当事人在诉讼当中的关系问题上的不同态度,而这一态度的不同却都呼应了通过发现真实实现正义的诉讼目标。通过对建国以来我国民事诉讼当中法官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制度发展演变的考察,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变革的思路,即由法官主导事实发现的模式,转变到更多地由当事人承担证据提供责任的模式。这种弱化法官职权的努力在2001年出台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当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应该说至此我国民事诉讼的证据收集模式完成了法官主导向包含职权探知的辩论的转变。但与此同时,学术界主流的观点还要求在强化当事人举证的同时废除法官职权调查证据制度,从而实现到更为彻底的当事人主义转变的目标。制度变革不是简单地沿袭而要求对相关背景加以审慎的思考。法官职权调查证据对法官在发现真实目的中的地位进行了明确,也体现了实质正义的价值追求,在具体的诉讼进程当中,法官的这一职权给自由心证提供了事实上的保障,对当事人无处分权的利益保护意义重大,在某种程度上,法官职权调查还对辩论主义模式的局限进行了弥补。当然,正如广泛被质疑的那样,法官的事实发现职权可能对法官的居中裁判形成相应的冲击,因而需要在主体、范围和所获得证据可采性等多个方面对法官的职权调查进行相应的限制,以实现这一制度设计在目的和手段、职责和权限上的契合。(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0-05-01)

周立武[2](2009)在《刑事法官调查证据权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拥有调查证据的权力。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立场,轻易不会主动调查证据。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则赋予了法官积极调查的权力,在侦查阶段甚至都能看见调查法官的忙碌身影。法官调查证据权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判,而且能够有效平衡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的力量对比及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等。随着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官调查证据权在程序制度发展的大背景下逐步弱化已成为不争事实,法官在中立与公正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也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调查证据权的关键所在。(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09-10-01)

李珍[3](2007)在《民事诉讼主体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之浅析——法官是否应该调查证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民事司法领域中,法官依职权主动调查证据,多年的置疑声不断。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很显然,法官当然享有此种职权。这种承袭大陆法系法律制度的传统并非偶然,其深层次的原因在于我国有着滋养这种制度的天然土壤。单就诉讼领域中的法官职权主义,尽管理论界存在众多争议,它依然盛行于司法实践当中,本文拟从民事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来透析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7年08期)

熊跃敏[4](2006)在《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一、引言:问题的提出证据制度的基本目的是查明案件的真实———虽然我们不能否认还有其他的目的存在,〔1〕为了规范查清案件真实的过程,它要就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等等设计一系列的规则。这其中,在诉讼证明活动的第一个环节,即证据收集阶段,人们首先面对的问题是:(本文来源于《比较法研究》期刊2006年06期)

奚玮,吴小军[5](2005)在《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拥有庭外调查权是刑事诉讼奉行职权主义的一种表征,其法理基础在于发现案件实体真实。我国刑事诉讼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的范围并无明确的限制,混淆了控、辩、审叁方的职能,有违现代诉讼之控审分离、法官居中裁判的原则。为了达致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最佳平衡,应从两个层面对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进行规制:形式标准,范围限于已出示的实物证据,排除言词证据;实质标准,证据必须具备关联性、必要性和可能性。(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05年05期)

吴小军[6](2005)在《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之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为庭审调查证据的延伸,无疑对发现案件实体真实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官庭外调查的活动场域已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庭”,按照现代法治国家的理念,法官作为客观中立,裁断是非的诉讼主体,理应在法治——程序的轨道上行为。我国法官拥有庭外调查证据的权力,却殊少受程序的规制。本文立足于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体现的两大诉讼价值,即实体真实与程序公正的冲突,剖析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现状,从比较法的视角对不同诉讼模式下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一考察,并撷取我国台湾地区新近刑事诉讼法相关立法为范例以资借鉴。重构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的前提是建立完备的起诉审查制度,督促检察官恪守举证责任;缺乏这一条件,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难免落入“纠问主义”的窠臼。在此基础上,对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作出重构,以寻求刑事诉讼发现实体真实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平衡。本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叁大部分,共四万余言。引言部分:提出问题,交待研究路径。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方式尽管借鉴并吸收了一些当事人主义的内容,但基于发现案件真相的传统仍然保留了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权力。法官究竟是否应有庭外调查权?如有,其调查权的界限何在?如何对法官庭外调查权进行适当的程序规制以保障程序公正?这些都是本文将要探讨并尝试加以解决的问题。正文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运用价值分析的方法,探寻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内在价值冲突:追求实体真实与保障程序公正的冲突。法官庭外调查证据正当化的法理基础在于发现实体真实,增强裁判的可接受性和维护法的和平性,而从法官的定位、诉审职能的分工、控辩双方的关系等维度来看,法官庭外调查又有违程序公正的基本要求。第二部分,检视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现状,主要围绕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的启动,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手段、范围、形式以及法官庭外调查所获证据的效力等五个方面而展开,并对其进行评析。第叁部分,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以职权主义和当事人主义为视角对国外法官庭外调查证据作一考察,以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之效。第四部分,将眼光从遥远的域外转向海峡彼岸,关注与大陆有着相同文化渊源的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态,从中管窥新近台湾刑事诉讼法迈向“改良式当事人主义”的努力,以资借鉴。(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5-04-01)

孙云康[7](2003)在《论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指刑事审判活动中,为查明案件事实真相,法官依职权展开收集、调查证据的一项诉讼制度。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证据取证。它为法官作出正确裁判、实现实体公正发挥着积极作用,其程序价值在于避免对抗制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注重社会安全利益同时、兼顾公民自由价值;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法官正确裁判重要保障,得到了社会普通公众认同与支持。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属大陆法系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诉讼制度,当事人主义对抗制诉讼以程序正义理念作为优先价值取向,不存在法官调查证据立法基础。法官调证在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国家与混合式国家立法中存在,并有不同表现;前者显示出法官行为少受制约,后者强调庭外调查首先应遵守程序公正,该制度的实施被作为最后屏障,受到严格程序限制。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具有悠久的立法历史背景,随着诉讼理念由单一目的性实体公正转向实体、程序诉讼价值并重,近年来该制度也由超职权调证向节制型庭外调证转化。在程序正义理念深入人心情景下,该制度仍然得以保留,是由诉讼体制内外两方面原因决定的:内在因素是我国传统职权主义审判模式、诉讼两造地位不平等、控方诉讼地位特殊性等;体制外原因是社会普通公众追求<WP=4>实体公正传统强势心理影响。应看到;我国庭外调查证据制度存在着一些有待完善的法律问题:首先,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属于法官法定义务抑或诉讼权利,立法应作明确规定,以利于法官正确行使调查行为。司法实践中出现法官调证随意性现象,这不利于司法公正;其次“存疑证据 ”界限需明确,还涉及对主要证据的权威界定。为更好体现查明事实真相目的,立法除保留法官职权独立发起调查核实存疑证据外,应当允许控辩双方有权申请法官庭外调查存疑证据。法官调查时,应当尽可能吸收控辩方参与,监督法官公正调查;法官调查所得证据法庭认定,应当建立严格的认证、质证制度;法官庭上出示调查证据后,控辩双方有权就证据的证据能力、证明力展开辩论;证据认定应以相关证人出庭作证为基本原则;法官出示证据行为并不表示其承担诉讼证明责任,法官不能与控辩方进行证据辩论,法官示证仅具形式意义。(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学院》期刊2003-04-26)

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法官拥有调查证据的权力。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立场,轻易不会主动调查证据。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则赋予了法官积极调查的权力,在侦查阶段甚至都能看见调查法官的忙碌身影。法官调查证据权的存在不仅有利于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作出公正裁判,而且能够有效平衡控辩双方在证据调查过程中的力量对比及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等。随着现代刑事司法制度的发展,法官调查证据权在程序制度发展的大背景下逐步弱化已成为不争事实,法官在中立与公正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这才是问题关键所在,也是完善我国刑事诉讼制度中法官调查证据权的关键所在。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法官调查证据权论文参考文献

[1].赵哲.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研究[D].苏州大学.2010

[2].周立武.刑事法官调查证据权的比较研究[D].苏州大学.2009

[3].李珍.民事诉讼主体诉讼中举证角色的定位之浅析——法官是否应该调查证据[J].法制与社会.2007

[4].熊跃敏.法官职权调查证据的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06

[5].奚玮,吴小军.论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的范围——以刑事诉讼为中心[J].政治与法律.2005

[6].吴小军.我国法官庭外调查证据程序之重构[D].中国政法大学.2005

[7].孙云康.论法官庭外调查证据制度[D].华东政法学院.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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