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旅客精神损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民航客运,精神损害,赔偿
旅客精神损害论文文献综述
叶小倩[1](2017)在《试论民航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民航旅客运输中的精神损害主要有叁种类型。对于纯粹的精神损害,《华沙公约》与《蒙特利尔公约》持不予赔偿的态度,但是根据国际和各国国内立法的不同,观点不一。如今,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进步,人们对精神损害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将精神看作为身体的一部分,密不可分。同时,人们也越来越注重自身权利的维护。本文从精神损害的特点尤其是民航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的特殊性入手,结合相关判例,对民航客运精神损害赔偿进行探讨,以求对国内相关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7年09期)
陈启东[2](2017)在《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承运人赔偿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虽然历时已久,但是这两大公约为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赔偿作出的贡献不容忽视。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它们的局限性逐步凸显,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两大公约的发展进程和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应当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体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7年07期)
刘亚男[3](2016)在《航空旅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传统的法学观念认为只有在人身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形下才可以请求对精神伤害进行救济,致使在我国目前已实施的法律法规中,仅赋予了精神上受到伤害人可以向法院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然而,通过研究、分析民事案例发现,除了人身侵权行为可能会导致精神上的损害外,在特定的合同中,违反合同约定的内容同样可能会给相对方带来精神上的痛苦,甚至在有的情形下这种精神上的痛苦更为严重。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即为特定合同的一种,航空承运人的违约行为极有可能会给同其缔约旅客的精神健康带来伤害。可是,现行法律并未规定航空承运人一方在违反运输合同约定而导致旅客精神受到伤害的情形下该如何救济,并且已有的侵权救济的手段存在不利于航空旅客行使权利救济的因素,更不能仅凭借侵权之诉来解决所有精神上受到伤害需要赔偿的纠纷。所以,制定航空旅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不仅是法律发展方向以及化解现实纠纷的重要内容,也体现了航空业发展的需求,于是为了引起大家广泛关注,加速该制度的实施与适用,本文中进一步对航空旅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进行解读,并在理论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恰当有效的建议,为该制度的出台点燃新的希望。(本文来源于《中国民航大学》期刊2016-04-29)
严骐安[4](2015)在《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韩亚航空坠毁,家属悲痛万分;马航客机失踪,亲友焦急等待;皮亚军急于接肢,因拒载而永留遗憾;家人般的宠物托运中被打杀,托运旅客承受巨大痛苦……还有其他诸如飞机上被热水烫伤、行李毁坏、航班延误等或身体、或财产、或精神上的损伤,都可能导致恐慌、焦躁、悲伤、遗憾、羞耻等精神上的痛苦。这些精神上的损害能否得到赔偿?欲得出上述问题的答案,需要从分析精神损害赔偿在航空旅客运输中的适用着手,然后分类讨论伴有人身伤亡的精神损害、伴有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以及单独的精神损害。通过运用法解释学,分析现有的国际公约、我国航空法以及民法的有关内容;比较和分析其他国家的有益立法;采用案例分析法,结合司法实践;同时参考人权保护事业和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发展,参考医学诊断技术的进步等诸多因素,可以得出如下结论:总体上看,精神损害赔偿能够适用航空旅客运输。伴有身体损害的精神损害,分情况区别对待,身体损害导致的精神损害能够得到赔偿,精神损害导致的身体损害以及与身体损害没有因果关联的精神损害不能得到赔偿。伴有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只有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物品的永久性灭失或毁损才能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其他财产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于法无据。单独的精神损害赔偿,如纯粹的精神损害、航班延误的精神损害普遍不予认可。但是,有部分法院承认能够被医学证明的或者表现为身体损害的纯粹精神损害。承运人的不当行为,如无正当原因的拒载、对旅客的歧视性待遇等,一定条件下,能够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当下航空旅客运输中的精神损害赔偿,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尚待解决。如空难死亡赔偿金的内容不定、行李损失的精神损害赔偿司法实践不一、托运宠物死亡的精神损害难以救济、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不明。我国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还有很大的发展余地,还有很重的完善任务。查疑才能补缺,意识到我国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缺漏和矛盾,结合国际公约、国内民法的一般性规定,借鉴国外的一些的思路和实践,然后不断完善、更新现有法律法规、国际公约,或是出台新法、新公约,对相关问题予以规制,并统一司法实践。这是最好的时代,人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上升到了一个新的高度;这是最坏的时代,航空承运人利用优势地位侵犯旅客正当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这是信仰的时代,人民内心对法律的自觉拥护和真诚信仰才能保证法律的权威;这是怀疑的时代,当旅客的精神权益无从保障时,我们不得不对法律的缺漏产生疑问;这是光明的时代,随着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航空旅客权益将获得更为完善的保护;这是黑暗的时代,度过了2014这个世界航空史上最黑暗的一年,航空安全和旅客权益保护的“黑洞”都亟待填补。(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李燕灵[5](2015)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产生,因运输旅客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就随之而来,但与其他因航空旅客运输产生的问题不同,不管是最早的1929年《华沙公约》还是新近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历经七十载各国及国际组织均没能拿出一个具体的解决方案。基于民用航空发展的初级阶段和当时各国对精神损害的不同认知度的时代背景,《华沙公约》的制定者们从承运人的发展状况、承运人和旅客的利益平衡、精神损害在认定上的复杂性等方面综合考虑,未将精神损害明确地写入公约中,而是交由各国自行处理。随着民用航空业的爆发性发展和各国人民经济水平的提升,选择乘坐飞机出行的人越来越多,旅客中中老年人、未成年人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由航空运输所产生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开始进入各国司法实践的视野。各国在针对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国内法都会约定优先适用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未约定的再适用国内法。而即使是对最新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是否包含精神损害赔偿这一问题,各国理论界均是莫衷一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也对公约的赔偿范围是否包括精神损害这一问题进行了或宽松或严格的解释,导致案件相似或相同但判决却大不相同,与承运人和旅客的预期存在或大或小的差异。本文采用“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办”的逻辑思路,主要采用案例研究,并辅以比较法研究和历史研究的方法,对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四个章节,第一章对本文所涉及的基本概念、国际航空领域旅客精神损害的类别和特征和现有的国际公约进行界定、梳理,为全文的论述做好铺垫;第二章以现有的两大公约—《华沙公约》和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为主线,从公约的文本、立法背景、承运人经济状况、各国国内法的立法情况等方面深入探究两个阶段的公约是否包含精神损害,为分析各国的司法实践提供国际法渊源;第叁章用比较法研究的方式,针对两大法系不同国家对因国际旅客航空运输产生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进行对比分析,总结出两大法系在国际航空领域对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的具体处理情况,为我国日后立法和国际公约的制定、修改提供参考。第四章在分析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借鉴国际国内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先进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民用航空法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出相关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期刊2015-04-10)
查艳玲[6](2015)在《论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法中关于旅客在航空事故中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一直存有争议,尤其纯粹的精神损害赔偿更是众说纷纭。本文分析了《华沙公约》第17条的涵义,列举了相关实践。1999年通过的《蒙特利尔公约》并没有解决这一难题,精神损害可能与身体损害一样对受害者产生严重影响,医学发展已经能够证明精神损害实际上是一种身体损害,对精神损害尤其是纯粹的精神损害给予赔偿是国际航空私法发展的趋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02期)
韩冰[7](2012)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重视消费者利益、保护人权的大趋势下,精神损害赔偿成为各国适用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公约》难以回避的理论难题。在大量的司法判例中,美国法院根据精神损害与身体损害的关系,逐步归纳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若干类型,对纯精神损害也有所突破。这些判例被其他国家广泛借鉴,也势必会影响全新的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2年03期)
刘成荫[8](2012)在《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航空运输的发展为人们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产生了很多的难题。其中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引发纠纷的争议点。两部统一实体法《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因为无法平衡各方的观点,都没有对这个问题表达明确的立场。各国根据其国内法的传统和对条约文本的理解,做出了不同的解释。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以案例的形式辨析这些观点,并且根据中国的具体情况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议。另外还论述了逐步建立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理依据和可行性。本文第一章介绍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基本概念,分析了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和违约之下的诉因之争,提出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法理依据。然后简单介绍了航空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历史沿革,并根据各个法律文件之间的关系,阐述了国际客运中精神损害之诉应当适用的准据法。第二章围绕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案例,分析了相关的法律概念。并重点介绍了对于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所采取的不同的法律判断。第叁章在前文已经建立的法理基础上,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进行了专章论述。首先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在这个问题上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其次说明了航空法条约的优先适用性排除了国内法的适用,并论证了这对实践产生的不良影响。最后重点论述了在航班延误的情况下,乘客根据违约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第四章提出了对我国的司法建议。在前文论证的基础上,借鉴西方的实践经验,对我国航空客运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提出了立法和司法建议。包括在法律上界定“事故”的范围,明确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引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建议,以及建立多元化的精神损害赔偿机制。(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2-04-15)
郝秀辉,姚昌金[9](2011)在《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航空旅客在空难中死亡、伤残、惊吓、行李毁损或遗失、航班延误、超售和拒载等情形下都可能遭受精神损害,由此引发了不同类型的精神损害赔偿。航空旅客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应有限额,立法与司法存在差异;航空旅客精神损害事实、因果关系、赔偿数额以及法律适用的判定等均与法官自由裁量权密切相关。(本文来源于《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1年03期)
于丹[10](2010)在《试论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一文中研究指出在调整国际航空承运人责任的"华沙体系"中,找不到关于对旅客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明确规定。这缘于《华沙公约》第17条"其他身体伤害"的模糊性措辞。围绕着《华沙公约》是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各国的法律实践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解决办法。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认为公约的措辞中已经包括旅客的精神损害,然而美国的判例法却始终认为单纯的精神损害不能依公约获得赔偿。1999年制定的《蒙特利尔公约》依然使用了"身体伤害"这一概括性的表述,它的具体含义有待于各国国内司法实践的进一步解读。从社会发展来看,对旅客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是大势所趋。(本文来源于《长春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旅客精神损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国际航空事故引发的承运人赔偿问题一直被人们所关注。《华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是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国际公约,虽然历时已久,但是这两大公约为统一的国际航空运输赔偿作出的贡献不容忽视。随着国际航空运输业的发展,它们的局限性逐步凸显,本文试图通过研究两大公约的发展进程和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表明应当将纯粹精神损害赔偿纳入到赔偿体系。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旅客精神损害论文参考文献
[1].叶小倩.试论民航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7
[2].陈启东.国际民用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探析[J].法制博览.2017
[3].刘亚男.航空旅客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中国民航大学.2016
[4].严骐安.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5].李燕灵.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中国海洋大学.2015
[6].查艳玲.论国际航空法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问题[J].法制博览.2015
[7].韩冰.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中精神损害赔偿的比较法探讨[J].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
[8].刘成荫.国际航空旅客运输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9].郝秀辉,姚昌金.论航空旅客的精神损害赔偿[J].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10].于丹.试论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精神损害赔偿[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