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拖延诉讼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上诉理由,第叁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司法鉴定结论,拒赔,维持原判,二审案件,上诉权,免责事由,二审裁定
拖延诉讼论文文献综述
古林[1](2019)在《拒绝理赔拖延诉讼?枉费心机!》一文中研究指出导读年龄已满60周岁不应再支持误工费;鉴定时间过早应该重新鉴定;货运司机无从业资格证应免赔叁者险……这些都成了保险公司拒赔的上诉理由。据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统计,2016年1月至今年7月,该院共审结1895件保险公司拒赔上诉案件,虽然保险公司(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09-30)
余洋[2](2019)在《论行政诉讼中的“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一文中研究指出学界一般认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适用的判决方式多为履行判决。但是,对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将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认定为拖延履行行为,并且容易将拖延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此外,此类行为还易被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吸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源于对拖延履行涵义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立法对拖延履行的规定前后矛盾,行政审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拖延履行的本质属性亟待澄清。拖延履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而是程序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若不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法官只需审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黄佳丽[3](2018)在《合理规避抑或权利滥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济水平日益提高,人民法制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今社会,人们愈来愈多地把民事诉讼作为解决彼此之间矛盾纠纷的有效途径,其中,就产生了民事诉讼拖延甚至是恶意拖延的现象。民事诉讼拖延问题历来是理论、立法、司法等各界关注的焦点。我国的民事诉讼拖延现象,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一样,已成为了一个严峻的问题。司法实践当中,有些案件因为承办法官的责任心不强、业务水平不高以及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干涉等因素,或者法院审判辅助人员尤其是书记员工作态度不端正,工作作风散漫,未能及时送达应诉材料、及时排期开庭或者迟延移交上诉案件而导致延长审限的情况是客观存在的。然而,诉讼当事人消极应对甚至是恶意拖延审判中程序性事项等因素,往往才是案件长期未结的主要原因。部分当事人或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采用“拖延战术”,利用“法律空隙”恶意拖延诉讼,干扰案件审判,以趁机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履行法律义务,或者以此来迫使对方当事人妥协,减少诉讼标的额以求得尽快结案。上述诉讼拖延甚至恶意拖延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已司空见惯,这种行为不仅浪费了国家有限的诉讼资源,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严重阻碍了我国的法制进程,使得人民群众对使用诉讼途径能否实现合法权益产生了严重的质疑。民事诉讼拖延行为已引起了我国司法界的广泛关注。修改之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方面在其总则部分对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加以规定,另一方面在分则部分则增加了禁止虚假诉讼、规避执行的规定,通过提高罚款的上限从而加大对妨碍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下称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制裁违反诚信原则行为,并明确了对一些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诸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冒充他人提起诉讼或者参加诉讼、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逾期提供证据、证人签署保证书后作虚假证言等进行处罚,从而有力地促进了诉讼诚信,但对于诉讼过程中如何认定及规制诉讼拖延行为,尤其是恶意拖延诉讼的的行为(如恶意躲避法律文书送达、恶意提出管辖异议等)并未作出明确的规定。关于拖延诉讼行为的性质认定及如何规制、如何采取惩戒措施,理论界和实务界仍存在争议。因此,研究诉讼拖延的性质认定问题,以及如何有效地预防并采取有效的规制措施,是法律界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通过分析拖延诉讼行为的内涵及形式,论述拖延诉讼存在的问题、性质认定等等,在借鉴参考国内外立法体例的基础上,提出如何规制拖延诉讼行为的措施,以期对民事审判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期刊2018-10-01)
郭跃华,孙梦飞[4](2018)在《恶意拖延诉讼,咋办?》一文中研究指出恶意提出管辖权异议、恶意申请司法鉴定、恶意提出上诉……省政协委员张丽彩走访调研发现,在民商事案件中,个别当事人采取多种办法恶意拖延诉讼,造成司法效率低下,严重损害了法院公正高效的司法形象和司法权威。对此,张丽彩建议,省法院应组织起草和制定相关规(本文来源于《河南法制报》期刊2018-01-24)
徐鹏,雪梅[5](2017)在《拖延诉讼 房企连提60余起管辖异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近日,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房地产公司作出罚款决定,对其在42起作为被告的案件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罚款10万元。该房地产公司住所地位于临沂市河东区,但其开发的多处房产项目均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其中一处项目的众多户业主与该公司存在(本文来源于《法制日报》期刊2017-11-19)
顾海忠[6](2017)在《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危害》一文中研究指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立法初衷是为了制衡原告的起诉权,防止可能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管辖问题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一些当事人恶意滥用管辖异议权,以此作为拖延诉讼的手段,不仅使管辖权异议制度偏离了设立初衷,损害了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7-19)
陈婕,刘叶婷[7](2016)在《巨头打响专利战,醉翁之意不在酒》一文中研究指出制药行业历来是专利侵权纠纷的高发地,专利诉讼一直是跨国药企用来阻击竞争对手、维持市场地位的有力武器。近日,围绕治疗糖尿病的重磅药物来得时,两大制药巨头燃起了专利战火:法国制药商赛诺菲宣布对美国制药商默克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赛诺菲表示,默克公司向美国食品(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6-09-28)
张伟杰[8](2016)在《工伤认定频频引发“民告官”》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北京8月19日电 (张伟杰)近年来,因用工过程中劳动者伤亡而引发的劳动工伤认定申请增长迅速,随之引起因对行政机关工伤认定不服而提起“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呈上升趋势。今天从北京二中院获悉,2011至2016年6月,该院先后审结此类案件共计11(本文来源于《工人日报》期刊2016-08-20)
肖春竹[9](2014)在《民事审判程序控制权滥用及其规制——以G法院诉讼拖延案件为样本》一文中研究指出受传统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民事诉讼中法院和法官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审判权与诉权严重失衡,加之立法和审判管理中的制度缺陷,法院或法官的程序控制权未能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导致司法实践中程序控制权的滥用现象时有发生。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权威,必须对程序控制权进行规制。其规制的主要手段和方法是:构建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确立适时裁判请求权并规定保障措施;完善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条件;规范审限的延长。(本文来源于《政治与法律》期刊2014年09期)
谢国儿[10](2013)在《以合法形式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形》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有拖延诉讼现象的民商事案件进行调研,笔者分析总结出当事人拖延诉讼存在以下四个新特点: 手段多样化。拖延手段上主要存在拖延或拒不领取应诉文书、无故提起管辖权异议、无故申请回避、提出反诉、延长举证期限五种情形,其中以提起管辖权异议最为常见,笔(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3-11-13)
拖延诉讼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学界一般认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是指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仍不履行行政职责的违法行政行为,对其适用的判决方式多为履行判决。但是,对近年来有关行政诉讼案例的实证分析表明,法官将于行政主体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也认定为拖延履行行为,并且容易将拖延履行与不履行法定职责混同,此外,此类行为还易被程序违法审查标准吸收。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源于对拖延履行涵义的界定不明,从而导致立法对拖延履行的规定前后矛盾,行政审判对此也未形成统一认定标准。在此背景下,拖延履行的本质属性亟待澄清。拖延履行不是行政不作为行为,而是程序违法的行政作为行为,且属于程序轻微违法情形。若不存在其他违法事项,法官只需审查违法行政行为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即可认定该行为是否构成拖延履行法定职责。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拖延诉讼论文参考文献
[1].古林.拒绝理赔拖延诉讼?枉费心机![N].人民法院报.2019
[2].余洋.论行政诉讼中的“拖延履行法定职责”[J].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9
[3].黄佳丽.合理规避抑或权利滥用[D].厦门大学.2018
[4].郭跃华,孙梦飞.恶意拖延诉讼,咋办?[N].河南法制报.2018
[5].徐鹏,雪梅.拖延诉讼房企连提60余起管辖异议[N].法制日报.2017
[6].顾海忠.以管辖权异议拖延诉讼的危害[N].江苏经济报.2017
[7].陈婕,刘叶婷.巨头打响专利战,醉翁之意不在酒[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6
[8].张伟杰.工伤认定频频引发“民告官”[N].工人日报.2016
[9].肖春竹.民事审判程序控制权滥用及其规制——以G法院诉讼拖延案件为样本[J].政治与法律.2014
[10].谢国儿.以合法形式恶意拖延诉讼的情形[N].江苏经济报.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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