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公共警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公共警告,风险社会,服务行政
公共警告论文文献综述
高馨玉,夏泽祥[1](2019)在《我国公共警告制度的立法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警告制度是应对现代风险的具体制度安排,是一种有别于行政指导的柔性行政行为,其价值内核在于保障人民安全和践行服务行政理念。目前,我国的公共警告制度尚存在职权分配不明确、程序性规定不健全、法律责任不清晰和法律救济存在空白等问题,因而急需明确公共警告应遵循的法律原则和有关公共警告的具体规定,从立法层面完善我国的公共警告制度。(本文来源于《行政与法》期刊2019年04期)
侯奇[2](2018)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食品作为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其安全关乎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中相继爆发,带来的负面影响令人堪忧。比如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河北叁鹿“毒奶粉”、山东“毒生姜”、河南“瘦肉精”等事件,不仅在国内引发强烈的震动,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的食品安全程度与国际声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解决好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食品领域的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总体上食品安全的程度还是不容乐观。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行政机关通过及时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能有效保证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有利于政府决策效用的实现。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当下运行的每个环节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诸如公共警告法律性质不明、发布时内容和条件不确定、程序性规定短缺、以及缺少后续救济手段等。因此本文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可以查询到的国内外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资料,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设法确定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得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不是行政处罚的观点,在发布时警告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完善发布前的程序,明确发布时程序,当出现需要救济时根据情况分别适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8-06-14)
王月恒[3](2018)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一文中研究指出研究问题之起源案件一:"金浩茶油致癌物超标事件"2010年8月,湖南金浩茶油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浩茶油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然后其在其官方发表了声明致歉,说明其生产的一些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然而,事件并未到此平息。其实,早在2010年3月,湖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已检测出金浩茶油中的苯并(a)芘超标,但却迟迟未向社会予以公布。对于该问题,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副局长甘跃华声称,该局只能发布食品安全(本文来源于《食品界》期刊2018年04期)
王芳[4](2017)在《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实践诉求》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风险规制工具,公共警告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然而,政府发布公共警告,在给公众提供风险信息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相关利害关系人的生命健康权、隐私权、营业自由、财产权和名誉权等造成负面影响。在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增强的当下,加强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有着较强的实践诉求,它对于减少公共警告的负面作用、规范公共警告权力的行使以及促进公共警告中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保护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本文来源于《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6期)
王芳[5](2018)在《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警告作为一种重要的新型风险规制手段,在实践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运用。在公民权利保障意识日益高涨的当下,深入论证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论证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有助于证成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正当性。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包括人民主权、人权保障、平衡论、公平正义理论四个方面。在传承这些理论精髓的同时,还要与时俱进、敢于创新,不断丰富和发展这些理论的含义和具体内容,以契合社会的快速变迁。(本文来源于《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期刊2018年01期)
陈越[6](2017)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法治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监管活动,它是指行政机关针对社会中潜在的或已经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所发布的、提醒社会大众注意防范的,不具有直接强制力的,发布效果主要取决于公众的反应与配合的新型管理手段。在食品安全问题不断发生的食品领域,因传统的行政手段的局限性,行政机关倾向于应用公共警告来向社会公众发布风险信息,一方面,它可以起到对公众的健康安全进行保障的效果,另一方面,也能起到辅助行政规制目的实现的效果。但是,与公共警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其发布条件、发布程序、救济方式等都未进行明晰的规定,所以使得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发布往往会处于比较混乱的状态,因食品安全问题对于社会公众来说十分敏感,通常对于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是零容忍的,一旦行政机关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公众都会抱有宁可信其有的态度,对相关食品企业自发进行抵制,如果发布的公共警告内容错误,则会给相关食品企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有些企业甚至遭受毁灭性的打击。所以对公共警告这一发布行为进行研究,分析其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公共警告制度法治化的建议,以期能在不断完善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行政机关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来发布公共警告,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对于因错误的公共警告而遭受侵害后能有完善的救济途径,最大程度地对食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基于此,本文是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作为研究对象,针对我国目前在食品安全领域公共警告的发布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可行性的建议对这种发布行为进行规范,维护政府公信力,维护因错误公共警告而遭受严重损失的企业的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江西师范大学》期刊2017-06-01)
戴果[7](2017)在《风险规制与司法救济:论公共警告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以食品安全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公共行政和私人部门行政的成有词汇中,"责任"一词是最为重要。——[美]特里·库柏在信息与数据飞速流转的今天,风险行政手段日益重要,与公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不可避免对公民基本权利产生影响。公共警告在食品安全与传染病防治等领域经常出现,泛指"行政机关针对一定危险状态向社会大众提出危险警告,使公众采取一定措施加以防范的行为"。~①行政机关基于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保护发布公共警告,伴随着(本文来源于《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期刊2017-05-15)
邱悦[8](2017)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违法判断标准》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警告是一种由行政机关向社会公众发布信息提示风险的行政管理活动。在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机关通过及时公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能有效提高自身对风险的管理效率和社会公众对风险的规避能力。然而,一旦行政机关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中将风险源指向特定的食品,该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作为被公布方往往会受到不利影响,尤其是一则违法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更会导致被公布方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若想要通过行政救济的方式保护被公布方的合法权利,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如何判断行政机关基于对不确定风险作出预测而公布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是否违法。立法上关于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违法判断标准的规定可以从四个方面进行解读:行政机关有权公布、内容准确客观、适用依据合法和符合法定程序。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是针对不确定风险作出的信息发布行为,反思发现,在不确定风险的影响下,不能仅以立法上规定的内容不准确不客观和不符合法定程序就认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违法。围绕着不确定风险这一特征,判断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信息内容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内容是否以合理的风险预测结果为基础,判断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公布程序是否违法,关键在于其对于风险的预测和公布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正当程序的要求。最后,本文以立法上规定的主体标准和依据标准,结合修正后的内容标准和程序标准,得出关于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违法判断标准的最终结论。(本文来源于《浙江大学》期刊2017-05-01)
王芳[9](2016)在《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公法阐述》一文中研究指出公共警告行为的复效性以及"利害关系人"本身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其界定比较复杂。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公共警告行为的影响,且两者之间存在相当因果关系,是界定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重要指标。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包括相对人和相关人,其内涵与外延也不是固定不变的,往往会受到有关立法或司法活动的影响,并根据社会变迁的新情势而不断变化发展,以关照真实世界中的公共警告问题,并积极回应社会的需求。(本文来源于《天水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6年05期)
郭敏娜[10](2016)在《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尽管行政机关依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常规执法方式来加大执法力度,但是“掺假花生油”、“一滴香玉米”、“吊白块烤面筋”、“塑料大米”、“注胶猪肉”等问题依旧充斥食品市场,并且屡禁不止。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执法方式,在行政机关的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这种新型执法方式,不仅有利于实现行政效率,保障社会公众的身体健康安全,也有利于督促食品经营企业自主改正食品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危险状态。虽然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意义重大,但是对于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法律性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在行政法学界中也存在着“事实行为说”与“法律行为说”的争议。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立法上的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行政执法实践。比如行政主体在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时片面追求行政目标的实现,从而忽视了警告内容所指涉的食品经营企业的一些正当利益,给食品经营企业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其商业信誉和品牌形象也受到负面影响。同样因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法律性质不确定,遭受损失的食品经营企业即使依法向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寻求救济,在实践中也难以获得合理的赔偿。因此,我国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法律性质、救济、发布程序等方面遭遇到了一系列法律上的挑战。鉴于其他国家和地区在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方面的丰富实践经验,我国有必要结合我国的食品监管实践,学习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类似做法,例如在一定层级设立信息纠错机构、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时坚持比例原则、建立预防性诉讼制度、允许提起国家赔偿诉讼等相关法律对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发布程序,以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所遇到的法律上的挑战,实现食品安全监管机关的目的,保障公众的生命与身体健康,减轻因维护公共利益而损害被公告的食品经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现象发生。(本文来源于《北京交通大学》期刊2016-06-10)
公共警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食品作为人类生活最基本的必需品,其安全关乎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与社会的稳定,是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近年来,食品安全问题在社会中相继爆发,带来的负面影响令人堪忧。比如暴露在公众视野中的河北叁鹿“毒奶粉”、山东“毒生姜”、河南“瘦肉精”等事件,不仅在国内引发强烈的震动,同时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发也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我国的食品安全程度与国际声望正在经受严峻的考验。解决好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刻不容缓,我国相关监管部门不断加强对食品领域的治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是总体上食品安全的程度还是不容乐观。公共警告作为一种新型的行政活动,在食品安全监管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面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与传统监管模式的局限性,行政机关通过及时发布食品安全公共警告,能有效保证社会公众的生命健康权,同时有利于政府决策效用的实现。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在当下运行的每个环节中都或多或少存在缺陷,诸如公共警告法律性质不明、发布时内容和条件不确定、程序性规定短缺、以及缺少后续救济手段等。因此本文以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为研究对象,立足于可以查询到的国内外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资料,对其进行研究和分析,设法确定判断违法性的标准,得出食品安全公共警告不是行政处罚的观点,在发布时警告时应当坚持比例原则,完善发布前的程序,明确发布时程序,当出现需要救济时根据情况分别适用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国家赔偿。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公共警告论文参考文献
[1].高馨玉,夏泽祥.我国公共警告制度的立法完善[J].行政与法.2019
[2].侯奇.食品安全公共警告制度研究[D].内蒙古大学.2018
[3].王月恒.食品安全公共警告[J].食品界.2018
[4].王芳.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实践诉求[J].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7
[5].王芳.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权益保障的理论基础[J].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2018
[6].陈越.食品安全公共警告法治化研究[D].江西师范大学.2017
[7].戴果.风险规制与司法救济:论公共警告国家赔偿责任的落实——以食品安全为视角[C].深化司法改革与行政审判实践研究(下)——全国法院第28届学术讨论会获奖论文集.2017
[8].邱悦.食品安全公共警告的违法判断标准[D].浙江大学.2017
[9].王芳.公共警告“利害关系人”概念的公法阐述[J].天水行政学院学报.2016
[10].郭敏娜.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中的公共警告法律问题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