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异议回购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股东,公司,股份回购请求权,合法权益
异议回购请求权论文文献综述
王志华[1](2019)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体系也呈现出全面转型和发展的态势,公司注册条件逐渐放宽,无论是人才队伍还是企业经营涉及领域都呈现出更加灵活的态势。在企业发展转型的背景下,不仅要对企业发展予以关注,还要对股东的利益给予充分的重视,从而推进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文章分析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适用主体以及适用情况,并结合现阶段我国实际国情,提出相关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经济》期刊2019年06期)
王润林[2](2019)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早在2005年被纳入中国《公司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保护处于不利位置的小股东。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主张该项权利时面临的困难明显更大,因此完善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必要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本质是一种救济手段,是股东在综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重大决议、公司成分变化等方面因素判断公司决议损害其利益或对其利益存在潜在威胁,从而影响股东在公司中获得或期望获得的利益时,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退出公司的法律规范。与之相矛盾的是,行使该权利必然会导致公司资本清出,进而打破资本叁原则,使得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债权人权益处于不稳定环境中,因此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限制也是立法的应有之义。一些国家认识到该制度存在股东权利保护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予以平衡。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不久的将来定会针对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过程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探索,以求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研究,主体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解读”,以资本维持及股东权利救济切入,剖析该项权利在我国立法中的定位及深层要义,对权利行使必要情态下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二者对抗的态势予以驳正,力图在现存立法对弱势股东明确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债权人保护的研究,将立法中公平合理原则在公司法立法中得以贯彻,避免因概念不明而产生对二者权益的对抗式解读。第二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域外考察”,通过比较以我国为代表的成文法系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窥探和解剖,在此基础上探求有益的立法理念和完善建议,为我国下一阶段的立法提供科学合理的素材。第叁部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和困境”,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状况出发,对触发事由规定的僵化不严谨、主体适用规则过于简单笼统、程序保障不完善、权利限制之条款的缺失等制约因素直面剖析,为展开论述立法路径改革提供研究基础。第四部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权利完善”,在比较法基础上由着名案例引出,对国内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主体、权利分界、程序之规定、合理价格确定机制以及其他限制性规则的设计路径进行设想,结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适用过程中股东和债权人二者可能产生的间隙,力求在更加高效、更有辨别性的对弱势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避免债权人债权实现可能性减弱的风险,最终目的是为公司治理中面对类似问题时解决效率的提升,进而实现公司主体对经济持续繁荣贡献力量。(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9-05-26)
王鑫鑫[3](2019)在《论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回购请权求制度最早出现在美国,伴随着公司表决机制由全体一致原则向资本多数决原则的演变而产生。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是固有权、自益权和形成权。关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功能,国外学者的观点主要有:对股东丧失否决权的补偿功能和提供合宪性解释功能、提高多数股东对公司的控制力的功能、弥补公司的流动性不足的功能、事前监督功能、发现功能以及偏好性调和理论所分析的功能。目前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在我国的功能主要是为股东提供退出功能和为中小股东提供救济功能,而事前监督功能、发现功能和偏好性调和理论分析的功能目前在我国还不能得到实现,需要我国对此制度有进一步的完善。我国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和1999年修订的公司法中没有规定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1994年和1997年的部门规章开始注意到对异议股东利益的保护,但是适用范围较为狭窄。我国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第75条和第143条(现为第74条和第142条)第一次正式确立了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其适用范围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后,山东省、上海市以及江西省的高级人民法院制定了有关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适用的具体规定。本文在裁判文书网上搜集涉及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相关判决的时间段是2013年至2019年2月17日。笔者以“请求公司收购股份纠纷”为案由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搜索,共搜集到判决书275份,去除其中职工持股、协议收购股份等案件的判决书,剩下异议股东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判决书有116份。通过对这些案例进行详细的分析与梳理,笔者总结出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涉及到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不分红情形时,异议股东往往在举证上十分困难,很容易因此败诉;第二,异议股东想要行使权利所必须具有的股东资格如何确定?名义股东(股东没有实际出资,但记载于股东名册)是否享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是否享有此权利?第叁,如何认定在股东会决议上投反对票?投票的形式如何确定?必须在会议上投票吗?第四,对于转让公司主要财产应该如何认定?第五,公司是否要支付回购款的利息,如果支付,利息的起算点从何时开始?第六,对于营业期限届满应如何理解?第七,异议股东能否请求只回购部分股权?第八,与公司协议回购股权是否是行使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所必须的前置程序?第九,股权的价格应如何确定?通过对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笔者发现了我国这一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分析与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提出了关于完善这一制度的实体性规则和程序性规则的建议,期望能为我国这一制度的完善贡献一份微薄之力。(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9-03-22)
王梓[4](2019)在《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旨在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免受大股东的侵害,然根据我国现行《公司法》有关规定,这一制度尚存在诸多问题亟须解决,例如"异议股东"范围存疑、如何确定股份合理价格、行使期限存在障碍等,在实践中易发生同案不同判的情形。有必要采取相应措施,以充分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本文来源于《北方金融》期刊2019年03期)
郑远民,赵冰[5](2019)在《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具体如何适用,我国相关规定较为粗糙,尤其是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性规定,更是近乎空白,致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遭遇重重挫折。诉讼前置程序、协商程序、起诉后的司法程序以及股份回购后股份的处置,层层环节中我国的规定均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的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应继续不断加以完善,实践中应允许异议股东在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可适度放宽适用程序的规定。(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9年01期)
胡洁,张卓媛[6](2019)在《企业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又称现金选择权、异议权、估价权等。股权(份)回购请求权是公司法上的请求权,属于自益权,具有形成权的特征。偏好性协调理论实际上是在公司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对异议股东权利保护提出的一个新的理论支撑,不仅在分析股权回购请求权的产生原因上有重要作用,而且在界定适用范围上有着独特的意义。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引入呈现出逾淮为枳的困境。上市公司采取的现金选择权成为强制收购的合法工具,与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的真义貌合神离。(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蔡超[7](2018)在《浅析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存在价值》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新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第一百四十叁条之规定,清楚的指出新修改的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制度。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不断在进步、不断在发展、不断在完善,也是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在进步的一个具体表现。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理解,应当从多个角度去理解分析,例如有巨大资产在出售的情况、公司合并或是分立的情况,当这些重要的决策使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都被影响时,公司应当以公平的价格,收购少数存在异议的股东所持有的股份,使其退出公司的权利,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4期)
王华[8](2018)在《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公司决策中普遍遵循着资本多数决原则,该原则对于保障公司决策效率的提升、整体战略规划的推进,起着重要作用。然而,资本多数决原则亦会催生大股东以其主导地位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能够有效缓解这一问题导致的负面影响,限制大股东在公司决策中的操纵行为。本文对该法定权利进行分析,分析内容主要涵盖权利的适用、形式程序,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该法定权利实施的相关策略建议。(本文来源于《商业故事》期刊2018年22期)
韩薇[9](2018)在《对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反思及建议》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是公司法中一项基本原则。但"资本多数决"在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其弊端也显露无疑。如何平衡大股东和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成为摆在公司法与时俱进道路上的一道必须跨越的障碍。在此情况下,"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理论逐步发展和壮大起来。我国公司法在2005年也正式确立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因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于平衡多数股东和少数股东的利益有重要作用,能够给少数股东提供一条可以退出公司的途径。但是,立法者的良苦用心却在近十年的司法实践中没有得到充分体现和推崇,《公司法》第74条和第142条总共239个字的篇幅显然无法对形形色色的案例给予更加具体和详实的指导。究其原因,既包括触发事由的规定过于笼统,也包括适用主体界定模糊,还包括行权程序以及价格确定方法缺失等等一系列问题。因此,本文在分析了我国当前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的现状和缺陷后,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16期)
朱玲玲[10](2018)在《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一文中研究指出“资本多数决”原则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体现了股权平等原则,对提高现代公司经营决策的效率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在实践中控股股东常常为了获得最大化的利益,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权益。为了更有效地维护少数股东权益,各国继美国之后纷纷规定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2005年,我国在修改《公司法》时增加了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但现行的法律对于该项制度规定十分简陋,导致该项权利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困难重重,司法实践中出现诸多难题。因此,本文以增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实用性,完善该权利的行使为宗旨,从如下几部分进行探讨:第一部分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现状及分析入手,简要介绍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制度的概念、立法现状及其不足;第二部分重点讨论该权利行使的实体问题,包括适用主体、适用情形、合理价格的确定;第叁部分重点讨论该权利行使的程序问题,包括明确通知义务、回购款的确定及支付、回购股权的处理;第四部分重点讨论该制度的限制,包括设立限制性规定和建立债权人保护制度。笔者拟借助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完善,协调效率与公平在商事活动中的平衡。(本文来源于《东南大学》期刊2018-06-02)
异议回购请求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早在2005年被纳入中国《公司法》,其立法目的是为在公司重大决策中保护处于不利位置的小股东。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相比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主张该项权利时面临的困难明显更大,因此完善立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必要性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本质是一种救济手段,是股东在综合公司的经营状况、公司重大决议、公司成分变化等方面因素判断公司决议损害其利益或对其利益存在潜在威胁,从而影响股东在公司中获得或期望获得的利益时,请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并退出公司的法律规范。与之相矛盾的是,行使该权利必然会导致公司资本清出,进而打破资本叁原则,使得公司偿债能力降低,债权人权益处于不稳定环境中,因此对股份回购请求权的限制也是立法的应有之义。一些国家认识到该制度存在股东权利保护与债权人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制定了完备的法律制度予以平衡。而我国目前在这一领域的立法尚属空白,不久的将来定会针对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过程中股东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进行探索,以求完善相应的法律规定。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研究,主体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解读”,以资本维持及股东权利救济切入,剖析该项权利在我国立法中的定位及深层要义,对权利行使必要情态下股东权益与债权人利益保护二者对抗的态势予以驳正,力图在现存立法对弱势股东明确保护的基础上建立债权人保护的研究,将立法中公平合理原则在公司法立法中得以贯彻,避免因概念不明而产生对二者权益的对抗式解读。第二部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域外考察”,通过比较以我国为代表的成文法系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判例法系在立法实践和司法实践中对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具体适用规则进行窥探和解剖,在此基础上探求有益的立法理念和完善建议,为我国下一阶段的立法提供科学合理的素材。第叁部分“我国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立法现状和困境”,从我国立法现状及司法实践的状况出发,对触发事由规定的僵化不严谨、主体适用规则过于简单笼统、程序保障不完善、权利限制之条款的缺失等制约因素直面剖析,为展开论述立法路径改革提供研究基础。第四部分“股东与债权人利益平衡视角下的权利完善”,在比较法基础上由着名案例引出,对国内关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之主体、权利分界、程序之规定、合理价格确定机制以及其他限制性规则的设计路径进行设想,结合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在适用过程中股东和债权人二者可能产生的间隙,力求在更加高效、更有辨别性的对弱势股东的权益进行保护的同时避免债权人债权实现可能性减弱的风险,最终目的是为公司治理中面对类似问题时解决效率的提升,进而实现公司主体对经济持续繁荣贡献力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异议回购请求权论文参考文献
[1].王志华.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
[2].王润林.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研究[D].山东大学.2019
[3].王鑫鑫.论我国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制度[D].南京师范大学.2019
[4].王梓.论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制度[J].北方金融.2019
[5].郑远民,赵冰.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问题研究[J].时代法学.2019
[6].胡洁,张卓媛.企业并购重组中异议股东股权(份)回购请求权研究[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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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韩薇.对我国公司法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规定的反思及建议[J].法制博览.2018
[10].朱玲玲.论异议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行使[D].东南大学.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