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恶意变更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规制路径
恶意变更论文文献综述
郝晓敏[1](2018)在《执行程序中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制路径》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为防止诉讼过程中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法律责任,尤其是在执行阶段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给执行法院和申请执行人带来巨大执行困境,有些法院通过裁定的方式限制执行过程中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很多个案取得了一定效果。由于立法缺位,司法实践中应对该行为的规制方式甚多,也有学术上的一些争议。结合实践,提出预先防止恶意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法院应谨慎限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并加以完善规避执行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健全法律制度追究违法法定代表人刑事责任,以期在现行立法和实践中破解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行为。(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8年08期)
季英德,欧莉莉,王升武[2](2018)在《山东招远强制执行首例环境污染案》一文中研究指出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强制执行某企业拒缴环保罚款案,用司法途径维护了法律尊严。从被查处后的既不整改也未如期缴纳罚款,到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再到法院裁定执行,企业最终难逃法网。既不限时整改,亦不缴纳罚款2016年6(本文来源于《中国环境报》期刊2018-03-09)
李文超[3](2017)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基于对叁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引言执行乃法律之终局及果实~([1])。执行程序是否顺畅关系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改革目标。近年来,涉诉公司在审判或执行阶段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现象越来越突出,已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规避执行措施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与规制?这在司法实践中十分常见。但囿于强制执行法、现有反规避执行制度的缺失和审执分离原则等因素的影响,司法处理方式非常(本文来源于《“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期刊2017-02-01)
李文超[4](2016)在《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基于对叁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规避执行行为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降低了执行公信力和司法权威。近年来,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身份方式,规避法院执行措施,谋取不正当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案例不断出现,其危害性足以引起我们高度重视。由于立法长期缺位,司法实践中出现多种不同的应对模式和学术观点。本文对比分析了当前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措施的叁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厘清了不同规制方式间的争议焦点、不同裁决思路产生的原因。在现有立法框架下,提出了结合目的、时间、行为方式和结果四个主客观方面的要素,识别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规避执行措施的恶意,从而限缩规制法定代表人恶意变更的案件范围。最后从起点防范与过程控制、微观规制与宏观应对等不同视角,提出执行阶段审慎认定、保全的拓宽适用、监管衔接阶段的法定代表人信用惩戒系统等叁个阶段、两个维度的规制路径,以期在现行立法下破解执行难,防止"乱执行",促进执行工作规范化。(本文来源于《民事程序法研究》期刊2016年02期)
何雨明[5](2016)在《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原因及绩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研究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的原因以及区分变更动机后的变更行为对企业变更后经营绩效的影响。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是基于我国股票市场项目型融资的制度背景。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需要明确列出募集资金的投向,并且做出可行性分析报告。然而我国股票市场从1993年开始便有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而到1995年上市公司变更比例迅速上升的现象引起了监管层与社会的广泛关注。直到2007年证监会颁布了严格的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规范文件《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严格规定了上市公司变更募资金使用投向的规范程序、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定期的资金使用情况说明,才大大限制了上市公司肆意变更IP0募资投向的行为。虽然从2007年以后变更比例大幅缩小,但是变更行为仍然比较普遍。从理论上说,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实际上是一种违背契约精神的行为,因为投资者很大程度上依据上市公司IPO招股说明书作为投资参考。企业在上市后变更募资投向相当于否定了之前的项目而进入到新的项目中去,外部投资者与公司管理层之间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所以导致外部投资者无法判断新项目的好坏,从而影响投资决策。从变更募资投向的动机来说可以大致分为两类,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所谓善意变更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出于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更改已经不适合投资的项目,这些项目可能是因为国家产业政策的变化或者行业竞争度加剧等变得不再适合投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负责任的企业管理者通过寻找更有价值的投资项目,使得资金的使用效率更高,这种变更情况被称之为善意变更;而恶意变更是指上市公司管理层或大股东变更IPO募资投向的动机不是为了企业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为了将变更后的资金投向关联交易或者闲置以便侵占这一部分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募集资金不能得到高效利用甚至被大股东和管理层侵占,这种变更情况被称之为恶意变更。本文通过变更动机的视角分析变更行为的产生原因以及不同动机下变更行为导致的后果将有助于给投资者与监管层提出具体建议,相较于之前在IPO募资投向变更领域的研究,区分动机的研究更为科学和完整。本文以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通过2008—2010年上市的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数据,用叁个模型验证了根据文献和理论提出的假设,得出了以下叁点结论:(1)通过对于影响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的因素分析,验证了善意变更指标,包括上市前后业绩变化程度、行业竞争程度;恶意变更指标,包括两权分离程度都对变更募资投向有显着影响。表现为上市后业绩下滑越快,行业竞争程度越大越容易导致IPO募资投向的变更,两权分离程度越大也就是公司大股东潜在控制问题越严重,变更IPO募资投向可能性越大。此外变更概率还与资产规模成正向关系,与负债率和超募比率成反向关系。(2)通过实证分析得出了鉴别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的关键指标,分别是上市前后业绩变化程度,两权分离程度与变更后的资金投向。表现为上市后业绩下滑越少、两权分离程度越高、变更后投向关联交易、补充流动性与闲置那么就越可能是恶意变更,反之则是善意变跟。(3)区别了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的变更行为对于变更后企业的经营绩效的影响是不同的。表现为善意变更动机下的变更行为往往能够导致变更后的企业绩效提升,而恶意变更动机下的变更行为往往导致变更后的企业绩效下降。以上结论将有助于为监管层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对于监管层而言,在制定政策时不应该一味限制变更募资投向,而应该分析企业的变更动机,根据叁个关键指标制定政策,让善意变更企业能够变更投向改善企业经营绩效,让恶意变更企业不能实施变更行为。对于投资者而言,也不应该简单判断变更行为是好还是坏,而应该根据叁个关键指标判断企业的变更动机,如果是善意变更动机那么变更行为反而会有利于企业变更后的经营绩效。本文一共分为五个大章节,分别是导论——文献综述——实证研究设计—实证结果——结论与建议。导论主要目的是介绍研究背景、提出研究问题以及构建逻辑框架。本文的研究背景便是在股票市场项目型融资制度下的变更募资投向的行为,研究问题包括导致变更行为的原因以及变更行为会导致的影响。逻辑框架主要是通过区分变更原因的善意与恶意为纽带,以数据为基础通过实证检验找出关键区分指标,然后利用这些指标区分出变更样本哪些是善意的哪些是恶意的,然后分别对善意变更样本与恶意变更样本进行回归分析,研究不同动机下的变更行为对于变更后企业绩效有何不同影响,最后得出结论和建议。文献综述部分主要是通过规范研究方法中的文献综述法来为本文提供研究思路和理论基础。本文通过从宏观到微观的文献梳理,即从IPO前、IPO中和IPO后这叁个时间段的关于IPO的研究领域出发,然后缩小到IPO后的文献研究,最后集中到本文的研究领域——关于IPO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研究。通过总结梳理前人研究的文献,笔者提炼出了变更IPO募资投向领域的叁大理论基础,即公司治理中的委托代理和大股东控制理论、信息不对称下的企业投融资理论以及行为金融框架下的企业投资理论。这些理论为接下来的实证研究提供了逻辑支撑和理论支撑。第叁章是实证设计部分,也是本文最为关键的一个部分。本文通过叁个实证模型的构建分别验证了影响IPO募资投向变更的因素、区分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的关键指标以及善意变更动机与恶意变更动机分别对于变更后企业经营绩效不同的影响。其中模型Ⅰ使用Logistic回归进行检验,模型Ⅱ和模型Ⅲ使用多元线性回归(OLS)检验。在实证设计部分本文分别用模型Ⅰ回答本文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导致上市公司变更募资投向的原因和影响因素;用模型Ⅱ验证模型Ⅰ得出的潜在善意恶意动机指标,还加入了变更行为指标,最终得出了能够界定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的关键指标;模型Ⅲ运用模型Ⅱ的关键指标所筛选出的样本,对不同变更动机行为与变更后企业超额业绩进行回归,回答了本文的第二个问题,即区别于不同变更动机下的变更行为会对企业变更后的业绩有何影响。第四章是实证结果。通过对叁个模型分别进行描述性统计、相关性分析以及实证回归,得到本文的实证结果。第五章是结论和建议。通过第一章和第二章的规范研究再结合第叁章和第四章的实证分析得出了关于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的原因及绩效影响的结论。然后根据这些结论分别对监管者与投资者提出建议。以上是本文的总体逻辑和内容框架。本文在前人相关文献的研究基础上做出了以下创新。(1)首先是数据更新。由于2007年更加严格的上市公司募资使用管理规范出台后,变更募资投向的企业有所减少,所以用新数据来做实证研究更加能够体现在新政策下的时效性。并且关于变更上市公司募资投向的研究大多数据在2008年以前,所以本文体现了新的监管政策下的上市公司IPO募资投向变更研究。(2)其次是数据处理的创新。本文创新性地考虑了行业因素。在讨论IPO募资投向变更对于企业绩效影响时,使用了超额绩效,行业细分到Wind叁级行业,剔除行业因素后的超额绩效更加能够反应募资投向变更这一公司投资决策对于企业绩效的影响。(3)最后是研究思路的创新。在探讨IPO募资投向变更对于企业绩效影响时本文选择数据根据变更募资投向的动因不同来做具体区分。从而突破了以前相关文献笼统讨论所有变更行为对于变更后经营绩效影响的不全面性。此外本文还有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首先本文只考虑了2007年政策缩紧以后的情况,没有从一个长的时间范围来将不同时期的政策因素反应到研究中去,没有动态的过程同时也导致样本量较少。其次本文在区别善意变更与恶意变更时没有一个统一整体的指标而是根据实证结果得出的叁个关键指便进行鉴别,鉴别的标准也因为没有先例可循所以严谨性还不够。以上两点是本文所不足的地方。(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6-03-01)
高烨琦[6](2015)在《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治理特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企业为了满足和扩大自身的利益,往往会主动地进行自愿性的会计政策变更活动,这样做的原因也许是根据企业当时的自身的具体情况和所处环境的变化进行的调整,也可能是公司的管理者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会计信息进行地恶意改换。本文分析了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治理特征,指出了公司内外部的治理问题以及其引发的恶意会计政策变更,对制止甚至杜绝这种行为有较大的意义。(本文来源于《商场现代化》期刊2015年26期)
高洁[7](2013)在《会计师事务所恶意变更应对措施浅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注册会计师行业在整个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中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其对于资本市场的完善、投资者的正确决策以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都意义重大。也正因如此,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日益受到重视。然而,近年来,发生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的上市公司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不乏为掩饰财务状况、误导(本文来源于《时代金融》期刊2013年11期)
陈丽蓉,杨鹏,毛珊[8](2011)在《内部控制审计影响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实证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内部控制审计实施的目的是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恶意的会计政策变更会导致会计信息质量下降。本文收集了沪深A股公司2008~2009年进行了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数据,利用Logistic回归方法检验了内部控制审计对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研究结论表明,进行内部控制审计的公司恶意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可能性更低。(本文来源于《财会月刊》期刊2011年30期)
陈翠,徐立[9](2011)在《基于主导环理论分析募资投向恶意变更行为的原因》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上市公司恶意变更募资投向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监管部门及投资者的广泛关注。文章主要根据主导环理论分析了我国上市公司募资投向恶意变更行为的原因,并对此提出了相关防范措施。(本文来源于《现代商业》期刊2011年23期)
查坤元,于文超[10](2010)在《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状况析》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公司在因负债被诉时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以规避法院执行的现象越来越多,严重侵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了困境。 原因分析 守法意识淡漠,诚信意识缺失。在法律文书生效后,自动履行的比例仍然(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0-09-15)
恶意变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日前依法强制执行某企业拒缴环保罚款案,用司法途径维护了法律尊严。从被查处后的既不整改也未如期缴纳罚款,到变更公司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再到法院裁定执行,企业最终难逃法网。既不限时整改,亦不缴纳罚款2016年6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恶意变更论文参考文献
[1].郝晓敏.执行程序中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规制路径[J].现代商业.2018
[2].季英德,欧莉莉,王升武.山东招远强制执行首例环境污染案[N].中国环境报.2018
[3].李文超.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基于对叁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的研究[C].“强制执行的理论与制度创新”——“中国执行论坛”优秀论文集.2017
[4].李文超.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的司法认定与规制路径——基于对叁类规制方式与四种裁决思路的研究[J].民事程序法研究.2016
[5].何雨明.上市公司变更IPO募资投向原因及绩效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6
[6].高烨琦.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司治理特征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5
[7].高洁.会计师事务所恶意变更应对措施浅析[J].时代金融.2013
[8].陈丽蓉,杨鹏,毛珊.内部控制审计影响恶意会计政策变更的实证研究[J].财会月刊.2011
[9].陈翠,徐立.基于主导环理论分析募资投向恶意变更行为的原因[J].现代商业.2011
[10].查坤元,于文超.公司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规避执行状况析[N].江苏经济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