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周为,张凯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周为,张凯

导读:本文包含了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预备犯,处罚根据,刑事政策,立法构造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文献综述

周为,张凯[1](2019)在《预备犯处罚根据新解及其教义解释与立法构造》一文中研究指出结果无价值、行为无价值、主观主义等既有理论难以解释预备犯处罚根据的正当性,预备犯处罚正当性的探究应当是刑事政策功能发挥视野下的刑法需罚性考量,在努力维护刑事法理正当性的同时,有效追求刑事政策功能的发挥,应该是预备犯存在的价值目标。预备犯中的主、客观要素的构造存在一种互动结构,使得双方的不法要求可以互为利用,若符合最低限度不法要求,就可能成为可罚的预备犯。实质预备犯的立法构造,应体现调控范围的应罚性,在法益、定量要素谦抑性的构造下恰当的设立,该构造应是针对可能造成法益侵犯重大危险的犯罪,客观上应当与实行行为具有紧密的联系,主观上行为人决意实施犯罪行为。我国预备犯的立法模式应当以实质预备犯为主,以分则的形式预备犯为辅。(本文来源于《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3期)

曾文科[2](2019)在《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类型并合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中止犯的立法沿革中可看到:中止犯属于未遂罪之一种,在减免处罚根据上,从重视主观可宽恕理由到重视政策性奖励,再到重视责任减少要素;在成立条件上,从只需"因己意"到兼需"防止其结果之发生",从只要求"自动防止"到兼顾"有效防止",从要求结果被有效防止到看重真挚的中止努力。根据类型并合说,应当通过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消长组合重构中止行为本身,并在值得政策激励、实现刑罚目的的标准下判断各种组合形式是否达到值得减免处罚的最低限度。作为并合载体的中止行为是一个类型概念,并非样态单一,而是充斥于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各种组合形式在政策因素的约束下集合而成的存在域之中。中止犯的成立,重要的不是违法性或责任降低了这种定性判断,而是当某一要素降低至既定程度时,需要其他要素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来予以配合这种准定量判断。(本文来源于《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1期)

李永升,安军宇[3](2018)在《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以被害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当前关于中止犯减免处罚根据的研究主要以犯罪行为人为视角展开的,这种研究路径存在着诸多缺陷。法律说主张中止犯的违法性或责任低于未遂犯,这是对中止行为性质的误判,中止行为作为一种量刑情节无法回溯性地减少业已存在的违法性或责任;量刑目的说和中止动机说都以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为由对其免除刑罚,但是仅依据中止犯在犯罪过程中的表现就推定中止犯缺乏预防必要性,可谓"大胆的猜测"。应该转变研究路径,将关注重点转向被害人,以行为人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法益的救助效果来认定中止犯是否成立以及刑罚减免的适用问题,以深化对中止犯的理论研究。(本文来源于《湖北警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杨博[4](2018)在《论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论问题一直以来都被刑法学者们戏称为“黑暗之章”。共犯论之所以如此令人绝望,是因为其囊括的内容太复杂。其复杂之处在于共犯问题囊括的内容过于庞杂,相关理论之间相互联系、相互影响。共犯处罚根据又是共犯论中基础性较强、牵扯内容较多的一个问题。究其根本来讲,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探究的内容是并未实施刑法分则条文中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共犯为何要作为犯罪受到刑罚处罚。纵观中外刑法研究,研究共犯处罚根据问题时,有的学者以立法论为出发点展开研究,有的学者则从解释论出发进行探讨。相较而言,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体系的现状,以解释论的立场为着眼点进行探究更为合理一些。这也就是说,对共犯处罚根据问题的研究应更侧重于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在共犯理论体系之中,承认限制的正犯概念,是狭义共犯处罚根据这一问题存在的前提条件。在我国现有的刑法理论体系之中,限制的正犯概念更是被广泛接受,也为共犯处罚根据问题的讨论提供了理论基础与条件。针对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现阶段较为有影响的学说主要有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与惹起说。而惹起说的内部又进一步分为纯粹惹起说、修正惹起说与折中惹起说。从各个学说的内涵来看,折中惹起说的观点毫无疑问更为合理。当然,基本观点合理是一个学说值得提倡的重要原因。但更重要的是其内在分析逻辑应当是周严的。以逻辑分析为着眼点来看,折中惹起说蕴含的分析逻辑更为全面,考虑到了违法、责任、共犯独立性与从属性多个方面的内容。不仅如此,从与我国现有刑法理论体系契合程度来看,折中惹起说更是显露锋芒,不仅可以更好地完善我国共犯论中的相关理论问题,也可以更好地适用于刑事司法实践。故相较于其他学说观点,折中惹起说更为科学,应当予以提倡。(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8-05-01)

李盖[5](2018)在《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选择及其实践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问题的存在就是为了解决共同犯罪中处罚范围的问题,使得在共犯的处罚中能既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又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为解决这一问题,德日刑法最早是从共犯独立性和共犯从属性之争展开。但随着刑法理论的不断推进,大家终于认识到共犯领域的基础性问题应该是共犯处罚根据问题。因此,研究共犯处罚根据问题就是在解决共犯领域的核心问题。对于共犯的处罚根据,主要可以概括为“叁论叁说”。“叁论”主要包括的是:责任共犯论、违法共犯论、因果共犯论(又称引起说)。而“叁说”则指的是在上述第叁论即因果共犯论中具体的叁种学说,即纯粹引起说、修正引起说与折中引起说。本篇文章通过动静结合的研究方法展开,以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方式论证。通过研究“叁论叁说”学说不断发展中积累的“静”的理论成果,结合由责任共犯论到违法共犯论再到引起说再到引起说内部之争再到修正引起说与折中引起说争鸣的“动”的发展与争论历程,来分析比对每种学说的优劣。以期构建出一个更符合理论与实践要求的共犯处罚根据,以从根本上解决共犯处罚范围的问题。具体而言,文章主要从以下五部分展开。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对共犯处罚根据领域传统的“叁论”进行概述,了解当今主流理论的“前世”,以保证对“今生”的主流理论理解的深刻性。文章第二部分主要是围绕共犯处罚根据的“叁说”展开,详细论证纯粹引起说、折中引起说及修正引起说长短,并明确文章的修正引起说立场。文章的第叁部分主要是在修正引起说的基础上,结合违法性量差的概念,提出可罚性阻却的修正引起说,并借助该理论见解对修正引起说的主要非难予以回应。文章的第四部分主要是将可罚性阻却的修正引起说进行类型性的实践检验,通过嘱托杀人、帮助自杀、片面对向犯、未遂教唆以及无身份者参与身份犯的实践判例对理论的具体应用进行说明。(本文来源于《山东大学》期刊2018-03-09)

黎智鹏[6](2016)在《犯罪论体系的检视功能——以共犯处罚根据论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共犯处罚根据论与犯罪论体系的关系进行剖析和比照,亦即阐述犯罪论体系是否具有对共犯处罚根据论进行说明的"检视功能",可以证明犯罪论体系及其理论依托所存在的问题。形式上,德日刑法共犯处罚根据是建立在犯罪论体系基础之上的,实质上是讨论共犯与正犯的违法性与有责性层面的关系问题,实现"体系"上形式到实质的一致性。我国犯罪构成与共犯处罚根据有一定形式上的联系,但难以在实质基础上说明,纳入了较多行为无价值论的观点。"违法有责与客观主观等同说"坚持四要件的犯罪构成,试图改造我国犯罪概念,充实客观与主观内涵,行为可能在符合客观要件基础上成立"事实意义"上的犯罪,进而按照类似违法性判断在前、有责性判断在后的思路则可解释共犯处罚根据问题。但这种观点无视从主客观二分到违法有责二分的犯罪类型的演进历史,导致主客观二分无法实质化,也难以解释其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的冲突。主客观统一原则在解决共犯处罚根据问题上也存在着缺陷,即过于形式化,故必须还原其原有的理论地位。(本文来源于《法大研究生》期刊2016年02期)

何明凤[7](2016)在《共犯的处罚根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扩张的正犯概念企图借助对正犯范围的界定,将共犯的处罚根据普遍化,但却难以扭转社会的一般认知,并且具有扩大处罚范围之嫌。相比较下,限制的正犯概念更加合理。对限制的正犯概念的认可也使得共犯的处罚根据的研究具有了重要的价值。此外,该项研究还与共犯其他多个理论交织。首先,在研究范围的确定上,应当依各国实定法的立法模式为准。德日两国刑法明确对共同正犯和狭义共犯做出了区分,因此,共犯概念显然排除了共同正犯,共犯处罚根据的研究范围当仅限于狭义共犯。其次,在理论基础的选择中,对于犯罪共同说与行为共同说的理解以及对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的确立,都将影响到共犯处罚根据各个学说合理性的论证。在共犯处罚根据各个学说的较量下,责任共犯论与刑法保护法益的任务相背离,成为其最大的不足;不法共犯论因没有考虑行为本身与法益侵害或危险之间的因果关系,与当下主流观点(法益侵害说)不符而遭到批判;纯粹引起说绝对否定共犯不法与正犯不法的关联性,修正引起说绝对否定共犯不法的独立性,都在一定程度上使自身陷入了困境;而折中引起说对纯粹引起说和修正引起说进行了修正,得出了对“没有正犯的共犯”否定和对“没有共犯的正犯”肯定的结论,既符合了法益侵害说的立场,又使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得以解决,彰显了其相对的科学性。基于我国刑法“四要件”体系与“叁阶层”体系的相通性以及“统一说”的最终确立,使我国具备了借鉴折中引起说的条件。折中引起说运用于司法实践之中,为“身份犯”、“未遂教唆”、“必要的共犯”等具体情形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思路。(本文来源于《广西民族大学》期刊2016-04-01)

秦雪娜[8](2015)在《共犯处罚根据的全新定位——改良的纯粹惹起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的处罚根据是共同犯罪的基础问题,对其定位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关于共犯的处罚根据,学界多支持修正惹起说或混合惹起说,进而强调共犯具有违法从属的特质。然而,修正惹起说不仅在论证方法上倒为因果,在具体问题上亦不能自圆其说。混合惹起说在论证方法上自相矛盾,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也有局限性。纯粹惹起说主张共犯具有独立的违法性和有责性,其实在论理上更加可取,适用于具体问题时也更灵活。但出于法治国原则的要求,纯粹惹起说应接受构成要件的限制进行自我改良,由此才能更加合理地划定共犯的处罚范围。(本文来源于《环球法律评论》期刊2015年05期)

张开骏[9](2015)在《共犯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以共犯处罚根据和共犯本质为切入点》一文中研究指出共犯的要素从属性是指要成立共犯,正犯行为必须具备犯罪成立要件中的哪些要素。对此问题的回答形成了最极端从属性说、极端从属性说、限制从属性说和最小从属性说等。限制从属性说应予提倡,它与在共犯处罚根据上坚持因果共犯论中的混合惹起说、在共犯本质上坚持构成要件的行为共同说,理论立场是一以贯之的,归结于将共同犯罪理解为违法形态。我国刑法理论通说和司法实务实际上采取了极端从属性说,会陷入无法自圆其说的困境。共犯限制从属性说可以融入我国刑法学。(本文来源于《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5年05期)

江澍[10](2015)在《本土语境中帮助犯处罚根据新论——共同引起说之提倡》一文中研究指出德日犯罪论体系中的帮助犯处罚根据问题在我国刑法语境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与理论价值。现有理论对帮助犯处罚根据的解说既有贡献又有局限。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共同引起法益侵害应成为处罚帮助犯的具体根据。作为原因力的帮助行为及于法益侵害的表现是融入犯罪结果或具体危险之中。(本文来源于《江淮论坛》期刊2015年04期)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从中止犯的立法沿革中可看到:中止犯属于未遂罪之一种,在减免处罚根据上,从重视主观可宽恕理由到重视政策性奖励,再到重视责任减少要素;在成立条件上,从只需"因己意"到兼需"防止其结果之发生",从只要求"自动防止"到兼顾"有效防止",从要求结果被有效防止到看重真挚的中止努力。根据类型并合说,应当通过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消长组合重构中止行为本身,并在值得政策激励、实现刑罚目的的标准下判断各种组合形式是否达到值得减免处罚的最低限度。作为并合载体的中止行为是一个类型概念,并非样态单一,而是充斥于违法性减少与责任减少的各种组合形式在政策因素的约束下集合而成的存在域之中。中止犯的成立,重要的不是违法性或责任降低了这种定性判断,而是当某一要素降低至既定程度时,需要其他要素至少达到何种程度来予以配合这种准定量判断。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犯的处罚根据论文参考文献

[1].周为,张凯.预备犯处罚根据新解及其教义解释与立法构造[J].西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

[2].曾文科.论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类型并合说之提倡[J].烟台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3].李永升,安军宇.中止犯的减免处罚根据——以被害人为视角[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8

[4].杨博.论狭义共犯的处罚根据[D].郑州大学.2018

[5].李盖.共犯处罚根据的理论选择及其实践应用[D].山东大学.2018

[6].黎智鹏.犯罪论体系的检视功能——以共犯处罚根据论为视角[J].法大研究生.2016

[7].何明凤.共犯的处罚根据研究[D].广西民族大学.2016

[8].秦雪娜.共犯处罚根据的全新定位——改良的纯粹惹起说之提倡[J].环球法律评论.2015

[9].张开骏.共犯限制从属性说之提倡——以共犯处罚根据和共犯本质为切入点[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

[10].江澍.本土语境中帮助犯处罚根据新论——共同引起说之提倡[J].江淮论坛.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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