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纠纷论文-萨其荣桂

婚姻纠纷论文-萨其荣桂

导读:本文包含了婚姻纠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封建婚姻,婚姻纠纷,话语解释,话语策略

婚姻纠纷论文文献综述

萨其荣桂[1](2019)在《旧俗、革命与感情——20世纪50年代中国婚姻纠纷解决的话语实践》一文中研究指出纵观20世纪50年代婚姻纠纷解决实践,主要涉及叁种话语体系:一为关于旧婚姻制度的话语体系,二为"废除封建婚姻制度,建立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的革命话语体系,叁为在婚姻纠纷中导入的以夫妻感情作为衡量婚姻关系好坏乃至离婚标准的道德话语体系。其中,革命话语体系是占主导地位的话语体系,其在解决婚姻纠纷中主要在两个方面发挥作用:一为对于当时迅速兴起的离婚热、婚姻纠纷以及相关案件的表达与解释,二为解决婚姻纠纷中的话语使用方法与策略。尽管从今天的眼光看来,其中有着与现实状况脱离的认识和表达,却仍不失为一套相对自洽的系统,以其独特的话语逻辑和强大的解释能力渡过了激烈革命所带来的诸多动荡与难题。(本文来源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9年05期)

刘盼[2](2019)在《民国时期婚姻纠纷案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机制反映着法律制度与民间社会的运行秩序,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婚姻是传统伦理道德渗透最深的领域之一。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进入近代化转型时期,婚姻纠纷的解决机制出现近代法律制度与民间传统习俗并存的局面。本文以四川南部县为例,主要借助民初南部县司法档案史料,首先分析婚姻纠纷产生历史背景与法制背景,民初婚姻纠纷在近代法制改革的大背景的之下,婚姻纠纷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婚姻观念的传入以及国家政府法制改革的大力开展,对传统社会的婚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具体表现在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上,开始追求婚姻自主,对违反其意志的包办婚姻的反抗,这也形成新的婚姻纠纷类型;其次,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归类整理,重点介绍民初南部县几种不同的婚姻纠纷类型,包括婚约纠纷、离婚纠纷、嫁卖纠纷以及逼嫁纠纷。分析这些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一方面反映出了基层社会人们对维护婚姻和睦关系的追求,另一方面也映射出了民国时期法制不健全;最后,总结民国时期不同类型的婚姻纠纷本身、以及婚姻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说明在婚姻纠纷的解决中,由于民国时期法律不健全,导致了婚姻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本文以民国时期四川南部县地方司法档案为依据,通过对民初南部县的婚姻纠纷的产生背景,几种婚姻纠纷案例的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方式进行考察,试图从法律社会史为切入点,并与同一时期四川其他地区婚姻纠纷进行对比分析,对当时地方婚姻纠纷的演变与婚姻纠纷的解决特点做出分析与总结。(本文来源于《四川师范大学》期刊2019-05-20)

李苑[3](2019)在《民初新式法院婚姻纠纷案件处理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初年是近代民法转型发展的起步时期,对于此时期之民事诉讼,学界大多焦距于国家与社会的互动中,对其中的个人主体关注不多,但实际上,近代民法进程之兴起与传统法制不同的关键既在于对法律个人主体权利的保护,民事审判进程从开始到结束皆由个人推动。婚姻纠纷诉讼案件相较于其他类型的民事诉讼案件更能体现出个人的意愿与挣扎。本文即以民国初期江苏地区婚姻诉讼案件为中心,从诉讼中的个人角度出发,结合具体案件裁断的分析,展示民国初期新式法院对于婚姻诉讼的处理特点并还原个人在民事诉讼中的新地位。本研究在导论中首先提出目前对于档案诉讼的现状与研究不足,通过对既有研究现状进行归纳提出核心论点,研究所用档案资料为民国初年江苏地区法院(包括地方县知事与江苏高等民事法院审判庭)的判决书,着重展现当时婚姻纠纷的处理情况,为后续研究提供实证论述。历史上的婚姻纠纷解决机制的总体路径经历了社会为主,即以宗族为主要力量的民间群体,过渡为国家和社会为主,即宗族与州县衙门的控告相结合,直至近代民法的改革,民国新式法院设立,变为以国家与个人为主的解决机制。婚姻冲突的解决中当事人变为主要的推动力量,当事人在婚姻纠纷解决机制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根据这种思路,首先对民初新式法院处理婚姻纠纷的内外部原因进行分析,源于传统婚姻纠纷处理机制的局限性:一、国家的消极理讼。二、民间调解的衰弱。随着社会转型导致宗族制的瓦解,依赖于熟人社会的民间处理方式很难再发挥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新式法院变成一个喜闻乐见的选择。本文第一章绪论部分首先阐明国家、社会、个人关系在婚姻纠纷处理机制中的变动对民国婚姻案件相关研究进行了学术史梳理,社会法律史的研究方式为大多数学者所运用,可以称为法律档案研究的基本方法,并阐明了研究的不足和借鉴意义,并提出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研究意义。第二章对新式法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论述其优势与局限性。新式法院处理婚姻纠纷与传统处理方式进行优缺点的比较。与传统婚姻纠纷解决方式的“压制性”不同的是,新式法院的设立使得婚姻纠纷有了更有效的解决途径,从传统的追求实体正义转向追求程序正义,个人成为推进民事诉讼的唯一主体,个人意愿得以强烈表达。新式法院成为解决婚姻及民间纠纷的新途径。第叁章介绍民国初年以江苏地区为例婚姻纠纷中当事人的意思表达,以展现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第四章通过具体案例,从言词辩论与证据的提出两方面,表明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对抗性。第五章综合概括婚姻纠纷处理诉讼中国家与当事人的曲折性、前进性。民国初年,婚姻纠纷的解决机制渐渐脱离以乡族调解为主的方式,新式法院为个人诉求提供了新的路径,纠纷解决中国家与个人的关系成为近代的新兴主流。但路漫漫兮,个人诉讼权能仍未完全展开。(本文来源于《天津商业大学》期刊2019-05-01)

张相如[4](2019)在《民国时期婚姻纠纷与女性婚姻观的变化——以20世纪30年代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时期我国政治经济等领域均发生较大变化,加之以西方启蒙思想的舆论造势,女性的婚姻观发生显着变化。尽管产生了一些不尽人意的情况,也无法掩盖其对推动妇女解放以及社会前进所发挥的巨大意义。中国女性追求解放、不屈抗争的精神,时至今日仍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9年02期)

付春山,严虎[5](2018)在《绘画心理学在婚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婚姻是情感的综合体,在婚姻纠纷案件审理中,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就是如何了解当事人的情绪情感,与婚姻男女就情绪情感进行有效沟通,探寻其内心深处的情感表达,促进婚姻纠纷的有效化解。绘画心理学为此提供了一个绝好的途径。以绘画作为一种新颖的媒介,通过绘画解析,洞悉画者的个性特征和心理状况,将画者内心世界中看不到、摸不着的情绪情感以生动而丰富的绘画形式外化为清晰可见的图像,从而促进了婚姻男女情绪的宣泄与释放,情感得以顺畅有效地沟通。绘画心(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8年25期)

赵天宝[6](2018)在《布依族婚姻纠纷解决的系统论解析》一文中研究指出纠纷是创造规范化指引的源泉。布依族婚姻纠纷分为叁类:恋爱纠纷、结婚纠纷和离婚纠纷。布依人的解纷智慧内蕴在对具体田调案例的深描中,通过卢曼的系统论对布依族婚姻解纷机制的阐释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只有实现布依族婚姻习惯规范和国家法两大规范系统的结构耦合,才能实现二者的良性互动。在纠纷一次次被化解的艰辛历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一种使社会能够有序运转的规范化指引,些许是推动吾国法治进程的必由之路。(本文来源于《民间法》期刊2018年01期)

曲宏[7](2018)在《我省建叁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曲宏报道 目前,我省已有叁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员7814名,叁年内,将在全省建立一支由1万名队员组成的实名制家庭纠纷调解员队伍。这是7月3日从省妇联了解到的。当前,婚姻家庭纠纷在社会矛盾纠纷中占有一定比例,婚姻家庭纠纷是妇女维权的(本文来源于《辽宁日报》期刊2018-07-06)

龙婷[8](2018)在《习俗和法律: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司法裁断依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习俗作为长期存在于民间用以调整特定地区人们的权利义务分配,并为社会成员普遍遵从的“生活准则”,是人类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在社会秩序规范中,习俗一方面配合国家法起到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习俗又可能与国家法相抵触、冲突,因此,如何协调习俗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就成为人类社会所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法制建设中制定婚姻法,提倡男女平等、婚姻自由的新婚姻观念,反对父母包办、买卖婚姻等封建婚姻观念。然而,新的法律观念的实现并非简单通过立法就能够达到,在相对封闭、落后的陕甘宁边区,传统习俗仍然具有顽强的生命力,对人们关系起到重要的调整作用。结果,新的婚姻观念和法制在陕甘宁与传统婚姻习俗碰撞,掀起了一场大的社会变革和社会激荡。本文着眼于陕甘宁边区特殊的历史背景,通过对陕甘宁边区婚姻习俗和婚姻法律史料的收集整理。从相关概念与理论、陕甘宁边区的婚俗和婚姻法律具体内容,史实案例等几个方面对陕甘宁边区婚姻法与婚俗在调整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相互作用进行分析。论述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婚姻纠纷裁断中如何适用法律与习俗,以及在习俗和法律冲突情况下如何协调二者关系。通过对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中法律和习俗适用分析,得出在社会关系调整中重视习俗与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重视习俗在社会秩序维护中的作用。(本文来源于《西安石油大学》期刊2018-06-13)

阮仕喜,杜增田,张宝军[9](2018)在《对一起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伤害案例的剖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原本是一起婚姻纠纷引发的普通互殴故意伤害案,但派出所民警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因“适用法律错误”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当事人多次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使案件出现多次反复,从发案到判决耗时近2年。通过对此案的剖析,提醒办案民警,在侦查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本文来源于《人民公安报》期刊2018-04-23)

刘佳[10](2018)在《民国松桃县婚姻纠纷司法档案研究综述》一文中研究指出民国贵州的司法体制变化较大,专门研究的法学相关文章较少,可以从档案材料方面着手。贵州松桃苗族自治县保存了一批民国时段婚姻纠纷的司法档案,无论是对民国贵州地方法制的了解,还是对苗族婚姻习惯的了解,都有很重要的价值。(本文来源于《湖北函授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婚姻纠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婚姻纠纷的发生与解决机制反映着法律制度与民间社会的运行秩序,在传统的中国社会,婚姻是传统伦理道德渗透最深的领域之一。清末民初中国法律进入近代化转型时期,婚姻纠纷的解决机制出现近代法律制度与民间传统习俗并存的局面。本文以四川南部县为例,主要借助民初南部县司法档案史料,首先分析婚姻纠纷产生历史背景与法制背景,民初婚姻纠纷在近代法制改革的大背景的之下,婚姻纠纷的产生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西方婚姻观念的传入以及国家政府法制改革的大力开展,对传统社会的婚姻秩序造成一定的冲击。具体表现在婚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上,开始追求婚姻自主,对违反其意志的包办婚姻的反抗,这也形成新的婚姻纠纷类型;其次,通过对档案资料的归类整理,重点介绍民初南部县几种不同的婚姻纠纷类型,包括婚约纠纷、离婚纠纷、嫁卖纠纷以及逼嫁纠纷。分析这些纠纷的产生原因和解决方式,一方面反映出了基层社会人们对维护婚姻和睦关系的追求,另一方面也映射出了民国时期法制不健全;最后,总结民国时期不同类型的婚姻纠纷本身、以及婚姻纠纷解决方式的特点,说明在婚姻纠纷的解决中,由于民国时期法律不健全,导致了婚姻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本文以民国时期四川南部县地方司法档案为依据,通过对民初南部县的婚姻纠纷的产生背景,几种婚姻纠纷案例的产生原因及解决途径、方式进行考察,试图从法律社会史为切入点,并与同一时期四川其他地区婚姻纠纷进行对比分析,对当时地方婚姻纠纷的演变与婚姻纠纷的解决特点做出分析与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婚姻纠纷论文参考文献

[1].萨其荣桂.旧俗、革命与感情——20世纪50年代中国婚姻纠纷解决的话语实践[J].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9

[2].刘盼.民国时期婚姻纠纷案例研究[D].四川师范大学.2019

[3].李苑.民初新式法院婚姻纠纷案件处理问题研究[D].天津商业大学.2019

[4].张相如.民国时期婚姻纠纷与女性婚姻观的变化——以20世纪30年代为中心[J].才智.2019

[5].付春山,严虎.绘画心理学在婚姻纠纷案件审理中的应用[J].人民司法(应用).2018

[6].赵天宝.布依族婚姻纠纷解决的系统论解析[J].民间法.2018

[7].曲宏.我省建叁级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网[N].辽宁日报.2018

[8].龙婷.习俗和法律:陕甘宁边区婚姻纠纷司法裁断依据研究[D].西安石油大学.2018

[9].阮仕喜,杜增田,张宝军.对一起被法院撤销处罚决定伤害案例的剖析[N].人民公安报.2018

[10].刘佳.民国松桃县婚姻纠纷司法档案研究综述[J].湖北函授大学学报.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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