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型犯罪论文-贾昱健,赵锋,刘晓霞,姚恒

财产型犯罪论文-贾昱健,赵锋,刘晓霞,姚恒

导读:本文包含了财产型犯罪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城市公共交通,财产型犯罪,情景犯罪预防

财产型犯罪论文文献综述

贾昱健,赵锋,刘晓霞,姚恒[1](2019)在《城市公共交通内财产型犯罪预防设计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从设计预防犯罪的角度出发,以城市公共交通内的盗窃类犯罪预防为目标,提出城市公共交通内财产型犯罪预防设计方法。方法通过深入分析城市公共交通内盗窃犯罪的主体、客体、环境等构成要素,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内犯罪的特点,运用犯罪机会控制法和时空关联预防法进行分析研究。结论提出了针对城市公共交通内以盗窃为主的财产型犯罪预防设计方法,以西安市某路公交车为例,运用提出的犯罪预防设计方法进行设计验证,为城市公共交通犯罪预防的设计和研究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思路和方法。(本文来源于《包装工程》期刊2019年16期)

方庆展[2](2018)在《论财产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一文中研究指出非法占有目的是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它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目的,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心理态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以及认定上,学界存在较多的分歧,这使得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讨论和研究意义。文章意在通过比较法的相关角度,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的同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便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厘清经济型、财产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界限。(本文来源于《中国集体经济》期刊2018年24期)

金秋桦,罗玮[3](2018)在《认定财产型犯罪须以产权清晰为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司法实践中,刑民交叉、刑民互涉的案件素来难点。笔者认为,承办人一定要摈弃“重刑轻民”“刑主民从”的传统观念,厘清案件中的民事法律关系,对权属存在争议的案件经过民事诉讼程序查清、审明之后,再决定是否需要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只有这样,才能对案件准确定性。笔者以(本文来源于《民主与法制时报》期刊2018-04-12)

陈晶[4](2016)在《财产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在学界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将刑民交叉案件划分为单纯的民事法律关系型、纵向递进型、横向并列型刑民交叉案件。以刑民交叉案件的这叁种类型为视角来进一步探讨财产犯罪中的刑民交叉问题,并提出相关的处理方式。(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7期)

夏向忠,周翔[5](2015)在《财产型犯罪的定罪困难及出路》一文中研究指出财产型犯罪在确定罪名方面存在混淆和困难,原因是对法益理解的抽象化、罪名差异的夸大化以及系统性思考的缺乏。本文认为要改变这一状况,提高确定罪名的准确性,必须充分认识各罪名法益的具体内容;必须完整地构建罪名的体系,树立罪名的分类意识、位阶意识以及共性意识,从而得以准确地把握各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5年24期)

张帅帅,李舒杨[6](2015)在《不同法律文化视野下的财产型犯罪——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社会经济建设的进一步发展,经济生活和经济事项越发深入每一个公民的日常生活中,公民对于个人私有财产的权益更加关注是社会经济发展和公民意识觉醒的必然结果。通过深入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历史法律视角之中,从而更好地分析不同法律文化视野之下的盗窃罪究竟发生了怎样的演变和发展,加强对于财产型犯罪的相关研究,可以起到未雨绸缪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20期)

李舒杨,杨永新[7](2015)在《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当今社会对财产重视的逐渐提升,对于财产型犯罪之一——盗窃罪的关注度也逐渐提升,本文从字源角度入手,对中国和西方财产型犯罪的历史、演进进行对比,总结其中关系,并对我国刑法盗窃罪相关内容的修订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5期)

玛依拉·吾拉音,张帅帅[8](2015)在《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盗窃罪作为财产型犯罪的一种,在财产日益需要保护的现今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较高。对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更具体的理解对财产的含义。研究盗窃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从而对盗窃罪的性质进行进一步分析。对财产的定义细入研究,从而更好地理解财产型犯罪的性质。(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5年11期)

吕子健[9](2015)在《交通协管员涉嫌财产型犯罪的案例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公路通车里程和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长,我国己进入“汽车社会”。为缓解日益繁重的交通管理压力,全国各地相继招聘了大量的交通协管员,该群体在维护交通安全、保持交通畅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存在管理上的缺陷,这一群体发生了一些违法犯罪活动,同时,由于交通协管员身份的特殊性,也给违法犯罪的认定带来一些困难。本文以何某等盗窃案为例,对交通协管员涉嫌财产型犯罪进行较为深入的研究,共分为叁章。第一章,对“何某等盗窃案”的案情进行简要介绍,围绕案件提出审判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两个焦点问题,为后文的探讨论述提供了两条脉络。第二章,对黎某、温某与徐某叁名被告人的主体身份和行为方式进行了法律分析,之后论述了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的理由,并对非法删除交通违章扣分的行为进行认定,最后,本文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较为妥当。第叁章,通过以上分析,本文提出完善交通协管员涉嫌财产型犯罪认定的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5-04-01)

杨恩乾[10](2014)在《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刑法本身的二次法属性,相同行为经常引发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的交叉。在刑民交叉案件中,由于财产类犯罪首先在民法上表现为侵犯财产权的行为,通常又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和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两者虽有相互影响,但非"非此即彼"的关系,应当遵循刑法、民法规则分别界定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在程序方面,刑事案件立案在先的,当事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不当得利的,可以"先刑后民"裁定中止审理,刑事判决后如果当事人的损失得到完全赔偿的,由于原告不再具有诉的利益,可以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先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应当按照民法规则进行审理。民事判决行为人承担不当得利民事责任的,此后即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也不应当影响民事判决的效力。(本文来源于《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期刊2014年05期)

财产型犯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非法占有目的是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它是一种特定的犯罪目的,大多经济型、财产型犯罪都以非法占有目的为心理态度。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以及认定上,学界存在较多的分歧,这使得非法占有目的更具有讨论和研究意义。文章意在通过比较法的相关角度,在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之内涵的同时,研究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以便发挥其在司法实践中的指导作用,厘清经济型、财产型犯罪与一般违法行为之界限。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财产型犯罪论文参考文献

[1].贾昱健,赵锋,刘晓霞,姚恒.城市公共交通内财产型犯罪预防设计研究[J].包装工程.2019

[2].方庆展.论财产型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J].中国集体经济.2018

[3].金秋桦,罗玮.认定财产型犯罪须以产权清晰为基础[N].民主与法制时报.2018

[4].陈晶.财产型犯罪的刑民交叉案件研究[J].法制博览.2016

[5].夏向忠,周翔.财产型犯罪的定罪困难及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5

[6].张帅帅,李舒杨.不同法律文化视野下的财产型犯罪——以盗窃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5

[7].李舒杨,杨永新.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5

[8].玛依拉·吾拉音,张帅帅.财产型犯罪性质研究——以盗窃罪为例[J].法制博览.2015

[9].吕子健.交通协管员涉嫌财产型犯罪的案例分析[D].兰州大学.2015

[10].杨恩乾.不当得利与财产型犯罪交叉案件的处理机制[J].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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