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万雪瑞[1](2021)在《责任政府视域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与完善研究 ——以深圳市M区税务局为例》文中研究说明
刘冰捷[2](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认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皮静璇[3](2020)在《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有效防控税务机关行政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举措。随着我国依法治税工作全面推进,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工作受到更广泛、更严密的关注,新一轮结构性减税、简化办税流程为纳税人带去普惠性红利,但也对税务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即在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和提供便民办税服务的同时,还应规范行政执法工作,降低执法风险发生概率,减轻风险损失程度。2019年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税务执法效能。国内学者对税务执法风险及防控对策的研究持续进行,但研究多着眼于全国范围。湖北省黄石市作为华中地区重要的原材料工业基地、外贸百强城市之一,有效防控税务机关执法风险,规范税务执法工作,是降低税收征纳成本、推进依法治税工作、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重要动力,能够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产业经济持续发展。因此,研究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及防控对策,能够丰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尤其是区域性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理论的研究具有一定意义,对推进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工作、优化税务部门内部控制流程、提高依法治税水平和强化纳税服务质效具有一定指导意义。以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为视角,在我国现有的执法风险防控研究的基础之上,借助依法治税理论、风险管理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新公共服务理论,分析有效进行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必要性;通过运用文献研究法、比较分析法、归纳分析法、实证分析法等方法,阐述了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的现有措施及相关成效,揭示了当前存在的税务执法风险防控效率较低、税务专业队伍结构不合理、税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不力和税务文件规范性有待加强等问题,深入分析了税务执法风险防控问题的成因是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内控监管机制不完善、专业队伍建设不到位和信息科技化水平较低,在借鉴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以及上海市、武汉市、韶关市等国内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先进手段的基础上,得出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引进科技辅助平台、开展差异化培训、严格内外监督机制的经验与启示,从健全风险防控体系、加强内部环境建设、规范税务执法程序和优化信息共享网络四个方面给出了有利于提高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水平的对策。
沈淑轶[4](2019)在《基于风险防范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研究 ——以Y省税务局为例》文中指出税务机关是我国重要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税收征管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一环。在经济增速放缓和税收征管体制改革不断深入的新形势下,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规避税收执法风险,国家税务总局采取了一系列的内部控制措施,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和风险控制。本文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通过实地查阅资料、访谈调查、案例分析等方式,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对Y省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现状、问题及原因展开深入研究。结合COSO模型从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督五个方面提出Y省税务部门基于风险防范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优化路径,希望能对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研究与实践提供一定的经验和借鉴。
李松泽[5](2019)在《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大批中小企业迅速成长壮大带来税务部门税收工作内容的日益增多,对税收执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提高对于税收执法工作监督力度是实现税收执法权向规范化发展的重要途径。税收执法责任制是“依法治税”基本要求下的一个创新性做法。本文研究的问题主要包括:首先,对税收执法的相关理论基础进行了阐述;其次对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的现状及问题进行了分析;再次,对对北京、上海、沈阳等先进地市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进情况进行调研,并对其优势做法进行了总结;最后,为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进和开展提出了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和建议。本文将文献资料查阅法、实际调研法和个案分析法等论文研究方法相结合,在对北京、上海、沈阳等先进地市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进情况进行调研以后,以大连市为主要调研对象,为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进提供了经验支撑之后,对大连市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进现状进行了挖掘和剖析,查摆出其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例如税收执法环境不和谐、税收执法人员权责分配不明晰、税收执法组织体制与考核体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工作不到位以及税收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存在局限性等等。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一些具有独创性的对策和建议:第一要健全政策法规和组织体系,为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落实营造良好氛围;第二要进行岗位定责与明确权利责任,完善责任追究机制;第三要打造税收执法信息平台,健全税收执法考核体制;第四要加强培训以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相信通过这些措施的切实推进和执行,一定能够为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范化发展发挥作用和价值。同时这对于其他地市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而言,也会产生一定的借鉴和带动意义。
帅明希[6](2019)在《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已经逐渐成为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内容。全国各地方近几年来纷纷对行政执法责任制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然而因为没有制定统一的立法,各地方对其的认识和实施方式各有不同。而不同的认识和操作导致各地方在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时候,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从理论上探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对于解决行政执法责任制实践中产生的各种问题具有指导意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能够大力推动我国依法行政落实的进度。本文对我国目前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进行分析和探讨,提出了完善的建议,以期让行政执法责任制在促进依法行政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赵文慧[7](2012)在《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依法治国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已写进党的纲领性文件并载入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行政,随着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行政的理念得到进一步的提升,制度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强化,使得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但实践中的依法行政离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客观要求还有一些差距。行政执法责任制作为一项规范和制约行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创新,正是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现实背景下应用而生。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解决税收执法的随意性,维护税法的刚性,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从2001年起对建立税务系统的执法责任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经过反复验证、修改和完善,现已初步形成了一套以责任约束为核心、制度与信息系统相结合的税收责任管理机制。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出台和推行,对于改革我国现行税收管理模式和完善现阶段的税收执法机制,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由于税收执法责任制产生于一部分起步较早的税务机关税收法制和监督工作的实践,而且国内目前尚未形成较为统一的认识,因而在理论上缺乏深入而全面的总结,仍停留在理论探讨的层面上,在实际推行当中,仍然存在不少的问题和矛盾亟待加以改进和完善。本文正是从这一研究目的出发,通过总结和借鉴国外税收执法监督的先进经验,结合我国税收征管队伍的实际情况,探讨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对我国税务管理的促进作用以及实践当中发现的不足之处,并相应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执法管理机制的对策建议,期望能对加快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进程,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并最终实现依法治税的目标略有益处。
杜朝辉[8](2010)在《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问题与对策 ——以藁城市地税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加强税务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税收执法权,实现依法治税的重要途径。税收执法责任制建立起了各个税收执法岗位相互衔接、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税收执法“链条”,解决了税收执法的过程监督问题,有利于最大限度地保证执法的客观公正,进而提高征管效能,同时也为税务人员自我保护和提高自身素质搭建起有效的平台。本文对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基本理论进行了研究,介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推行现状和取得的成果,以藁城市地税局为例,分析了执法责任制执行中面临的困境和原因,最后提出了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要落实好税收执法责任制,从思想上要加强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培养,健全税收执法队伍管理;从制度上要加强制度建设,增强制度可操作性;从监督上,强调只有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大力加强信息化监控,采用人机结合方式,全面监督;从追究上,要追究到位,同时与激励相结合,确保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张晋[9](2010)在《邯郸市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实施,是基于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和制约。它以强化责任追究为突破口,着力从微观权利方面解决具体权力行使过程中的制约问题,在目前条件下,执法责任制对税权具体行使过程的制约作用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背景和现状,针对邯郸市地税局执法责任制状况分析,及其深化过错责任的具体做法,以及在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存在问题和有效解决问题的若干对策等方面,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意义作一番探讨,并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进一步推行提出几点建议,强调只有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才能提高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税务机关作为重要的行政执法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把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工作抓向深入,抓紧抓好。邯郸市地税局是河北省最早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单位。几年来,邯郸地税紧紧围绕依法治税这个税收工作的灵魂,认真贯彻“内外并举、重在治内、以内促外”的工作方针,积极探索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来创新税收管理新机制,取得了明显成效,并且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从而对规范和监督税收执法行为、促进依法治税,提升征管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邯郸地税通过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深入推进,各项工作取得了显着的成效。但同时在税收执法权的行使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等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比较严重。本文结合邯郸税收执法情况进行解剖式调查,将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分类,对存在问题原因进行分析,客观地分析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提升征管质量的困难,分别从执法队伍情况、执法过错情况、责任追究情况等几方面进行分析,阐述问题的所在。
周兆祥[10](2010)在《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 ——以保山市地税局为例》文中研究指明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指税务部门依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和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依法界定税收执法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细化工作规程,并对执法行为进行考核以及对执法过错行为进行追究,从而促进税收征收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得以贯彻落实的一项基本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税收执法责任制是我国税收管理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研究课题,从界定基本概念入手,对目前学术界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研究进行了总结综述,结合作者所在单位的实践情况,介绍了税收执法责任制在推行过程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设想,对优化税收执法责任制所涉及到的岗位职责分解、执法权规范、考核体系的选择与控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完善与落实、激励机制的建立等问题进行了研究。作者认为:只有按照“统一规划,分布实施,逐步推进”的原则,以提高人们的思想认识为出发点,以科学制定岗位职责,细化执法程序和规范执法标准为基础,以优化执法考核评议为支撑,以强化过错责任追究为手段,以建立相应激励机制为导向,将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作为依法治税工作的重中之重,循序渐进的向深度和广度推进,税务机关才能真正建立起“执法有依据、行为有规范、权利有制约、过程有监督、违法有追究”的现代化税收行政管理与税收执法监督体系,税收执法责任制也才能真正发挥作用。
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技术路线与创新点 |
1.4.1 技术路线 |
1.4.2 创新点 |
2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基础理论 |
2.1 基本概念的界定 |
2.1.1 税务执法的涵义 |
2.1.2 税务执法风险的涵义 |
2.1.3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涵义 |
2.2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必要性 |
2.2.1 推进依法治税工作 |
2.2.2 提高税收征管质量 |
2.2.3 维护税务机关公信力 |
2.3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理论基础 |
2.3.1 依法治税理论 |
2.3.2 风险管理理论 |
2.3.3 信息不对称理论 |
2.3.4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4 本章小结 |
3 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的现状 |
3.1.1 黄石市税务局概况 |
3.1.2 黄石市税务局防控措施 |
3.2 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存在的问题 |
3.2.1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效率较低 |
3.2.2 税务专业队伍结构不合理 |
3.2.3 税务执法信息系统建设不力 |
3.2.4 税务文件规范性有待加强 |
3.3 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问题的成因 |
3.3.1 风险防控体系不健全 |
3.3.2 内控监管机制不完善 |
3.3.3 专业队伍建设不到位 |
3.3.4 信息科技化水平较低 |
3.4 本章小结 |
4 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实证分析 |
4.1 层次分析法简介及步骤 |
4.1.1 构建层次结构 |
4.1.2 构造判断矩阵 |
4.1.3 作一致性检验 |
4.2 税务执法风险防控模型的构建 |
4.2.1 税务执法风险识别 |
4.2.2 税务执法风险评估 |
4.2.3 税务执法风险应对 |
4.3 本章小结 |
5 国内外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经验与启示 |
5.1 国外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的经验 |
5.1.1 美国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1.2 日本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1.3 澳大利亚税务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2 国内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的经验 |
5.2.1 上海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2.2 武汉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2.3 韶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经验 |
5.3 国内外税务执法风险防控对黄石市税务局的启示 |
5.3.1 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
5.3.2 引进科技辅助平台 |
5.3.3 开展差异化业务培训 |
5.3.4 严格内外监督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6 提高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水平的对策 |
6.1 健全风险防控体系 |
6.1.1 优化风险防控流程 |
6.1.2 风险防控程序信息化 |
6.2 加强内部环境建设 |
6.2.1 健全内部监督制度 |
6.2.2 提高税务人员素质能力 |
6.3 规范税务执法程序 |
6.3.1 厘清税务工作流程 |
6.3.2 提升税务工作透明度 |
6.4 优化信息共享网络 |
6.4.1 完善内部协作机制 |
6.4.2 增进外部沟通协作 |
6.5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4)基于风险防范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研究 ——以Y省税务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二)国内相关文献综述 |
(三)研究评述 |
三、研究方法与内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框架及内容 |
第一章 主要概念及理论阐述 |
第一节 核心概念 |
一、内部控制 |
二、税收执法风险 |
三、税收执法内部控制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风险管理理论 |
二、自由裁量权 |
三、行政控权理论 |
第三节 分析框架 |
一、控制环境 |
二、风险评估 |
三、控制活动 |
四、信息沟通 |
五、内部监督 |
第二章 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实施概况 |
第一节 税务部门税收执法内控发展情况 |
一、税务部门组织架构与部门职责 |
二、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建设探索 |
第二节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机构与职责 |
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 |
二、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核心部门 |
三、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主要方式 |
第三章 Y省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实务 |
第一节 Y省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实施情况 |
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二、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组织建设 |
三、税收执法内部控制信息化建设 |
第二节 Y省税收执法内部控制成效 |
一、建立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
二、覆盖权力运行重点环节 |
三、提升税收执法工作质效 |
四、加强内部控制监督反馈 |
第四章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数据采集与分析 |
一、数据采集 |
二、数据分析 |
第二节 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税收执法监督的主体设置不合理 |
二、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尚需完善 |
三、税收执法过程控制较薄弱 |
四、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监督效果不理想 |
第三节 影响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主要原因 |
一、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制度体系层面 |
二、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组织结构层面 |
三、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技术采纳层面 |
四、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个人意识层面 |
第五章 完善Y省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的对策 |
第一节 优化税收执法控制环境 |
一、树立内部控制是“新常态”的理念 |
二、健全税收执法内控组织保障 |
三、完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制度体系 |
第二节 完善税收执法控制活动 |
一、科学设置岗责体系 |
二、梳理完善执法风险点 |
三、加强流程控制 |
第三节 开展税收执法风险评估 |
一、构建风险指标体系 |
二、开展风险评估分析 |
第四节 推进税收执法信息沟通 |
一、强化内部控制信息沟通 |
二、推进税收执法信息公开 |
三、加强涉税信息共享共用 |
四、抓好税收执法内部控制信息化平台建设 |
第五节 提升税收执法监督质效 |
一、加强督察审计 |
二、严格责任追究 |
三、强化绩效管理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税收执法的概念 |
2.1.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
2.2 理论基础 |
2.2.1 公共财政理论 |
2.2.2 公共服务理论 |
3 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大连市税务局 |
3.1.1 所采取的举措 |
3.1.2 取得的成效 |
3.2 大连市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中出现的主要问题 |
3.2.1 税收执法环境不和谐 |
3.2.2 税收执法人员权责分配不明晰 |
3.2.3 税收执法考核体制不健全 |
3.2.4 税收执法责任制信息化平台的作用没有凸显 |
3.2.5 税收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存在局限性 |
3.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3.3.1 对税收执法责任制推动缺乏足够重视造成的执法环境不和谐 |
3.3.2 监管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 |
3.3.3 岗位责任制度的缺失 |
3.3.4 信息化平台的应用效率较低 |
3.3.5 对税收执法责任人员培训工作的缺失 |
4 国内其他地区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的经验借鉴 |
4.1 国内其他地区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的概况 |
4.1.1 北京:利用平台建设全方位监督税收执法行为 |
4.1.2 上海:高强度宣传使税收执法责任制深入人心 |
4.1.3 沈阳:落实问责制度推动税收执法责任制落实 |
4.2 经验借鉴 |
4.2.1 建设税收执法责任制管理平台 |
4.2.2 重视宣传工作的推进 |
4.2.3 重视内部治理工作的开展 |
5 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对策 |
5.1 通过健全政策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环境 |
5.1.1 健全政策法规体系和组织管理体系 |
5.1.2 加强税收执法宣传 |
5.2 进行岗位定责与明确权利责任 |
5.2.1 明确执法主体的权力和责任 |
5.2.2 进一步优化执法流程 |
5.3 完善组织考核和责任追究机制 |
5.3.1 健全税收执法考核体制 |
5.3.2 完善责任追究机制 |
5.4 打造税收执法信息平台 |
5.4.1 推引入现代化的税收执法信息平台 |
5.4.3 以平台为基础健全事后智能化评估机制 |
5.5 加强培训以提升税收执法人员的综合能力 |
5.5.1 吸引优秀的税收执法人才 |
5.5.2 通过培训提高现有税收执法人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6)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目的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执法责任制概述 |
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和特征 |
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概念 |
二、行政执法责任的特征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制度结构 |
一、明确行政执法职责 |
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
三、追究行政执法责任 |
第二章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产生与发展 |
第一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
一、执法执政责任制的萌芽 |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起步 |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发展 |
第二节 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的必然性 |
一、经济的快速发展为行政执法责任制提供了内在动因 |
二、依法行政是行政执法责任制产生的根本要求 |
三、行政执法制度的不健全是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直接原因 |
第三章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制现状 |
二、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运行现状 |
第二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的问题 |
一、执法依据不统一,不全面 |
二、行政执法权横向分散,纵向集中 |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具体实施的问题 |
四、现行行政执法体制具有趋利性 |
五、监督机制不健全 |
第三节 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没有统一的立法 |
二、具体制度不完善 |
三、职能配置不合理 |
四、利益行政得不到制约 |
五、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 |
第四章 完善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立法 |
一、健全相关法律规范 |
二、完善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法律解释 |
三、对立法方式进行完善 |
第二节 全面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
一、实行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制度 |
二、建立行政执法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和公布机制 |
三、强化对委托执法的清理和管理 |
第三节 完善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
一、完善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 |
二、完善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的监督 |
三、完善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的监督机制 |
第四节 健全行政执法责任的追究机制 |
一、确立行政执法责任承担体系 |
二、细化行政执法违法责任 |
三、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方式 |
四、加大违法责任追究的力度 |
五、对于被追究者的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选题的目的和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三) 研究的方法、基本思路及创新之处 |
1. 研究方法 |
2. 基本思路 |
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1章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理论探讨 |
1.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定义 |
1.1.1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核心——法律责任 |
1.1.2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质——综合制度 |
1.1.3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特点——自律为主 |
1.1.4 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考核制度 |
1.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 |
1.2.1 税收执法的定义 |
1.2.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定义 |
1.2.3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理性基础 |
1.3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性 |
1.3.1 制度的内部规范性 |
1.3.2 监督范围的全面性 |
1.3.3 考核监督的强制性 |
1.3.4 相关制度的关联性 |
第2章 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现状及效应分析 |
2.1 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及推行现状 |
2.1.1 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历程 |
2.1.2 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现状 |
2.2 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效应分析 |
2.2.1 对税务管理机制的效应分析 |
2.2.2 对执法人员能力的效应分析 |
2.2.3 对税收执法水平的效应分析 |
2.2.4 对纳税服务水平的效应分析 |
2.2.5 对机关廉政建设的效应分析 |
2.2.6 对税收遵从度的效应分析 |
第3章 税收执法监督机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3.1 监督制度健全 |
3.2 注重过程监督 |
3.3 过错追究高效 |
3.4 监督机构独立 |
3.5 强调道德约束 |
第4章 完善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
4.1 构建制度保障的系统化格局 |
4.1.1 拟定税收执法责任总则 |
4.1.2 整合执法责任考核机制 |
4.1.3 完善税务人员激励机制 |
4.2 构建监管过程的科学化格局 |
4.2.1 导入ISO9000国际质量标准体系 |
4.2.2 建立科学公正的考核评议机制 |
4.2.3 完善客观高效的责任追究机制 |
4.3 构建监督方式的多元化格局 |
4.3.1 理顺内部考评监督机构 |
4.3.2 增强外部执法监督力量 |
4.3.3 开展组织文化建设工作 |
4.4 构建全面推行的规范化格局 |
4.4.1 把握全面推行的层次 |
4.4.2 明确责任追究的深度 |
4.4.3 提高税收执法透明度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问题与对策 ——以藁城市地税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对于现实工作的意义 |
1.2 研究现状 |
1.2.1 关于税收执法责任制体系的研究 |
1.2.2 关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的研究 |
1.2.3 关于税收执法责任制实践模式研究 |
1.2.4 关于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问题的研究 |
1.2.5 关于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研究 |
1.3 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主要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第2章 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概述 |
2.1 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涵义及特点 |
2.1.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涵义 |
2.1.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 |
2.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2.2.1 界定税收执法职责 |
2.2.2 规范税收执法程序 |
2.2.3 健全税收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
2.2.4 追究税收执法责任 |
第3章 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现状及成果 |
3.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历史发展 |
3.2 藁城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现状 |
3.2.1 藁城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概况 |
3.2.2 藁城市地税局使用的税收执法责任自动考核公示系统 |
3.2.3 藁城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特点 |
3.2.4 藁城市实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成果 |
第4章 藁城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执行中面临的困境及原因分析 |
4.1 税收执法环境存在诸多不利因素 |
4.2 执法人员岗位设置不合理,权责不对等 |
4.3 评议考核机制不够科学合理 |
4.4 责任追究难以到位 |
第5章 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 |
5.1 提高税收执法队伍素质 |
5.2 科学合理地设定岗责体系 |
5.3 以信息化为支撑,探索人机结合的考核方式 |
5.4 完善过错责任追究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9)邯郸市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1章 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背景和现状 |
1.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涵义、特点及推行的意义 |
1.1.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涵义 |
1.1.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 |
1.1.3 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行的意义 |
1.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发展现状 |
1.2.1 税收业务工作规程的实施情况 |
1.2.2 税收执法岗位职责的建立情况 |
1.2.3 评议考核的实施情况 |
1.2.4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落实情况 |
第2章 邯郸市地税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情况分析 |
2.1 执法队伍构成 |
2.1.1 执法类别分析 |
2.1.2 执法人员年龄结构分析 |
2.1.3 执法人员学历结构分析 |
2.1.4 分征收管理单位执法人员情况统计 |
2.2 执法过错情况 |
2.2.1 分环节过错发生情况分析 |
2.2.2 分检查类型过错分析 |
2.3 责任追究情况 |
2.3.1 分追究方式责任追究情况 |
2.3.2 分机关类型责任追究情况 |
2.3.3 2010 年1 至2 月过错和追究情况 |
第3章 邯郸市地税局深化税收执法过错责任的实践探索 |
3.1 强化法制意识,推进责任追究深层次发展 |
3.2 实行责任追究,切实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 |
3.3 强化岗位责任管理,努力实现执法过错纠建并举 |
3.4 实事求是追究,因地制宜进行考核 |
第4章 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追究和存在的问题 |
4.1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界定 |
4.1.1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有别于行政责任 |
4.1.2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构成 |
4.2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 |
4.2.1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 |
4.2.2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归责和责任的承担 |
4.2.3 税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承担的方式 |
4.3 推行执法责任制工作存在的问题 |
4.3.1 重视程度不够高 |
4.3.2 税收执法考核机制还不够科学化 |
4.3.3 税务人员整体执法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 |
4.3.4 税收任务与依法治税的矛盾难以消除 |
4.3.5 依靠信息化手段强化执法责任制考核的程度不高 |
4.3.6 考核类别过多,考核面大,难以全面考核 |
4.3.7 执法过错线索来源困难,内容单一 |
第5章 解决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问题的若干对策 |
5.1 更新观念,提高地税干部执法能力 |
5.2 完善机制,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
5.3 科学管理,规范税务执法行为 |
5.4 开发软件,提高信息化水平 |
5.4.1 强化日常考核机制 |
5.4.2 建立考核复查机制 |
5.4.3 完善相关奖惩机制 |
5.5 狠抓整改,细化责任追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 ——以保山市地税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1.4 论文结构 |
第2章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基础 |
2.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内涵 |
2.2 我国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历史沿革 |
2.3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理论和法律依据 |
2.3.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理论依据 |
2.3.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法律依据 |
2.4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及特点 |
2.4.1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内容 |
2.4.2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特点 |
2.5 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意义 |
第3章 保山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情况 |
3.1 保山市地税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主要做法 |
3.2 保山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 |
3.3 保山市地税局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基本经验 |
第4章 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1 保山市地税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
4.2 税收执法责任制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成因 |
第5章 优化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对策建议 |
5.1 提高思想认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
5.2 规范岗责体系及执法标准 |
5.3 完善税收执法考核体制 |
5.4 健全责任追究制 |
5.5 建立行之有效的激励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攻读硕士期间论文的发表情况 |
致谢 |
四、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责任政府视域下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执行与完善研究 ——以深圳市M区税务局为例[D]. 万雪瑞. 北京邮电大学, 2021
- [2]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3]湖北省黄石市税务局执法风险防控问题研究[D]. 皮静璇. 哈尔滨商业大学, 2020(10)
- [4]基于风险防范的税收执法内部控制研究 ——以Y省税务局为例[D]. 沈淑轶. 云南财经大学, 2019(07)
- [5]大连市税收执法责任制推进对策研究[D]. 李松泽.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6]我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完善[D]. 帅明希.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7]我国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实践及对策研究[D]. 赵文慧. 华中师范大学, 2012(06)
- [8]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的问题与对策 ——以藁城市地税局为例[D]. 杜朝辉. 河北大学, 2010(02)
- [9]邯郸市全面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D]. 张晋. 河北大学, 2010(03)
- [10]税收执法责任制研究 ——以保山市地税局为例[D]. 周兆祥. 云南大学, 20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