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目击辨认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目击辨认,目击辨认错误,目击证人,解决办法
目击辨认论文文献综述
孙凤君,任延涛[1](2017)在《浅析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证人对嫌疑人的辨认是法庭定案的重要依据,也是心理学以及司法领域的研究热点之一。近些年的研究数据显示,目击辨认错误是错误定罪的主要原因。记忆缺陷、目击证词评估人员缺乏相关知识以及现有司法程序存在弊端是目击辨认错误的主要原因。对此,提出的解决办法是加强对刑事司法人员的培训,建立正规的目击者访谈和辨认程序,进一步完善证词评估的相关司法程序以及促进心理学家与法律专业人士的合作。同时,我国在关于目击辨认的程序与政策的建立与完善方面也可以此为借鉴。(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3期)
王小光,李琴[2](2016)在《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侦查措施,但也容易受到犯罪现场环境、目击者生理、心理、精神状态、辨认程序的组织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辨认错误,进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我国新刑诉法确认了"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却并未将"辨认"作为法定侦查措施之一,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辨认笔录的审查过于粗糙,且犯罪嫌疑人缺乏权利保障规则。为此,有必要从辨认程序规则、权利保障规则、证据审查规则叁方面构建我国目击辨认规则,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本文来源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期刊2016年06期)
莫然,刘婷[3](2016)在《实证视角下我国目击辨认程序中的暗示行为及其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辨认在世界各国刑事司法中都是一个十分常用的侦查措施,对于破获案件惩罚犯罪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目击辨认结果的准确性却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来自辨认过程中的暗示行为便是主要因素之一。运用法学实证研究法能够对我国目击辨认中暗示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深入系统的探讨,通过文献调查法可以了解我国目击辨认中暗示行为的普遍性,通过法学实验法能够揭示暗示行为对辨认结果的危害性,并在以上实证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对暗示行为的立法规制措施。(本文来源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6年03期)
陈霆霆[4](2016)在《目击辨认错误之原因及防范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辨认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通过它而得出的辨认结论具有重要的证据价值,一定程度上,其对于被追诉者的出罪或者入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无论是在国外抑或是我国的司法实践中,目击辨认的运用都相当频繁。西方国家的法官和陪审团曾经十分迷信目击证人的辨认结论,而如今在我国仍然存在法官轻易采信目击辨认结论的情形。但在上世纪初,心理学家通过对目击辨认的研究就指出,目击辨认是心理学的一种再认活动,其辨认结论并非想象中的那么可靠,有相当多的因素能够影响目击辨认的准确性。在这些影响目击辨认准确性的因素中,有的是司法机关不能够控制的变量,叫做估计变量,这些变量包括目击者的感知、记忆、识别的能力及案发时影响目击者感知的客观环境等;有的是司法机关能够控制的变量,包括列队的组织方式,辨认主持者的具体操作程序及指导语等,这些叫做系统变量。心理学家在随后的研究中进一步发现,在众多的冤假错案中,因目击者错误指认这一原因,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比其他原因导致冤假错案发生的数量总和还要多。美国1989-2003年的错案报告正好印证了这一说法。目击辨认被认为具有高度易错性,并且这一特征被西方心理学家一致认可。但由于目击辨认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抛弃之是完全不可行的。因此,西方国家尤其是英美国家开启了对目击辨认规则的科学构建。主要在程序上设定科学并且可操作的规则,赋予被追诉者相关权利,以提高目击辨认的准确性,将估计变量的负面作用降到最低,从而保障司法公正。与英美等国外的目击辨认制度相比,我国目击辨认制度存在问题显而易见,《规则》和《规定》中规定的相关规则不完善,大多是原则性规定,缺乏具体可操作的程序性规则,对被追诉者权利的保护不完善,并且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不完善。随着我国冤假错案的频频曝光,以及民众保障人权呼声的增强,结合我国目前的司法现状,借鉴英美等国家先进的目击辨认规则,完善我国目击辨认制度已刻不容缓。具体建议如下:一、完善目击辨认的程序性规则;二、完善目击辨认的权利保障规则;叁、健全目击辨认结论的审查机制。(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6-06-01)
杨军,马益飞,孙宇,陈志锋,冯燕[5](2012)在《目击辨认中对辨认反应时间的实验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课题对目击辨认中辨认反应时间这一因素进行了研究,共征集被试60名(男、女各30人),采用模拟犯罪事件的实验研究方法,每一名被试分别对男、女犯罪嫌疑人各辨认一次,共发生120次辨认,结果发现:(1)目击辨认准确率较低;(2)正确辨认反应时间与错误辨认反应时间有明显差异,正确辨认反应时间显着小于错误辨认反应时间。(本文来源于《辽宁警专学报》期刊2012年03期)
王小川[6](2010)在《目击辨认中被辨认犯罪嫌疑人权利规则的缺失及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目击辨认制度各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疏、操作性差,尤其是被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的缺失以及难以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保障。学习、借鉴域外两大法系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诉讼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侦讯技术水平等因素,弥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这方面的不足,以求达到目击辨认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大体平衡。(本文来源于《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王小川[7](2010)在《目击辨认中被辨认犯罪嫌疑人权利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诉讼法关于目击辨认制度各方面的规定比较粗疏、操作性差,尤其是被辨认犯罪嫌疑人的相关权利的缺失以及难以得到充分的、有效的保障。可借鉴域外两大法系尤其是英美两国的相关成熟的做法和经验,并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诉讼制度、经济发展水平、侦讯技术水平等因素,弥补、完善我国刑事诉讼相关法律这方面的不足,以求达到目击辨认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大体平衡。(本文来源于《四川警察学院学报》期刊2010年05期)
王东[8](2009)在《目击辨认规则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主要根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有关目击辨认的重要判例、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以及学者对目击辨认错误及程序的实证研究,详细介绍了英美国家的目击辨认规则。在分析导致目击辨认错误的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借鉴英美法国家目击辨认制度的理论与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构建我国目击辨认规则的建议。目击辨认是侦查程序中最常用的侦查措施。然而,目击辨认也被证明是导致刑事冤假错案的最主要因素。随着目击辨认被发现导致刑事错案率的增长和国际对刑事被告人人权保障的加强,构建和完善目击辨认规则,防止刑事错案,成为各国刑事司法面临的重大课题。本文共分五章:第一章为目击辨认的概述。本章首先对目击辨认进行了概念厘定和简单分类,提出本文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证人、被害人对嫌疑人的辨认。随后分别从科学、心理学和法学的角度介绍了目击辨认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了导致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将其概括为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并建议通过控制系统变量来减少和防范刑事错案。第二章介绍了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的规范目击辨认的程序性规则。目击辨认的程序性规则主要为了限制和约束侦查人员的暗示性行为,同时也规定了能够促进辨认准确性的辨认方法。这些规则主要有:询问和告知规则、禁止暗示规则、全程记录规则、分别辨认规则、列队辨认规则、当面辨认和照片辨认规则。第叁章对目击辨认程序中的权利保障规则进行了介绍。为了增强辨认程序的对抗性,加强对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各国普遍规定嫌疑人在辨认程序中享有律师帮助权。但是对于律师在场的时间,又有不同的规定。在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还通过判决赋予嫌疑人享有正当程序权利。在英国,目击辨认中的嫌疑人享有选择或拒绝列队辨认的权利、选择列队中位置等诸多程序性权利。第四章对目击辨认的证据规则进行了说明。在介绍证据规则之前,首先探讨了目击辨认的证据能力与证明力问题,指出辨认结论应属于特殊的证人证言或被害人陈述。其后,基于英美国家的司法实践,尤其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例,详细分析了目击辨认中所涉及的证据规则,即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传闻证据规则。第五章对我国目击辨认制度的进行了整体介绍和评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目击辨认规则的总体思路。目前,我国目击辨认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立法”缺失、程序不完善以及对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不力。鉴于此,构建我国目击辨认规则时,首先应以程序法定原则为指导,然后建立目击辨认的程序性规则、权利保障规则和证据规则,即在辨认程序方面,规定辨认前的询问和告知规则、禁止暗示规则和制作笔录规则;在辨认方法上,以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为原则,当面辨认为例外;在权利保障方面,赋予嫌疑人律师在场权;在辨认结论的审查判断方面,确立补强证据规则,并综合全案整体情况,排除非法证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09-03-01)
吴杲[9](2005)在《目击辨认研究概览》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击辨认的结果作为证据对于法庭判决具有重要意义。DNA证据显示辨认似乎不可靠,心理学家试图了解影响辨认准确性的因素。文章介绍了西方目击辨认研究的范式,估计变量和系统变量对辨认的影响,并分析目击辨认研究存在的理论缺乏和外部效度问题,从而为今后研究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心理科学进展》期刊2005年02期)
目击辨认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目击辨认是一种常见的侦破案件、确定犯罪嫌疑人的重要侦查措施,但也容易受到犯罪现场环境、目击者生理、心理、精神状态、辨认程序的组织等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产生辨认错误,进而导致刑事错案的发生。我国新刑诉法确认了"辨认笔录"的证据资格,却并未将"辨认"作为法定侦查措施之一,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辨认笔录的审查过于粗糙,且犯罪嫌疑人缺乏权利保障规则。为此,有必要从辨认程序规则、权利保障规则、证据审查规则叁方面构建我国目击辨认规则,预防和减少刑事错案的发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目击辨认论文参考文献
[1].孙凤君,任延涛.浅析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及解决办法[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
[2].王小光,李琴.目击辨认错误的原因分析及防范对策[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6
[3].莫然,刘婷.实证视角下我国目击辨认程序中的暗示行为及其规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
[4].陈霆霆.目击辨认错误之原因及防范规则研究[D].湘潭大学.2016
[5].杨军,马益飞,孙宇,陈志锋,冯燕.目击辨认中对辨认反应时间的实验研究[J].辽宁警专学报.2012
[6].王小川.目击辨认中被辨认犯罪嫌疑人权利规则的缺失及完善[J].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
[7].王小川.目击辨认中被辨认犯罪嫌疑人权利问题探析[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10
[8].王东.目击辨认规则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09
[9].吴杲.目击辨认研究概览[J].心理科学进展.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