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披露论文-杨德桥

专利披露论文-杨德桥

导读:本文包含了专利披露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法律责任模式,信息披露规则

专利披露论文文献综述

杨德桥[1](2019)在《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一文中研究指出信息披露义务的科学构建和恰当履行,有助于降低审查信息的搜索成本,有助于提升专利申请和审查的质量,有助于建立诚信的专利运行体系。信息披露义务的立法模式有强法律责任、弱法律责任和无法律责任叁种。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属无法律责任模式,这导致我国专利信息披露义务的虚置化。应当从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应为披露的内容、披露的时间和方式等方面重构我国专利信息披露制度,同时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规定明确的法律责任。(本文来源于《科技管理研究》期刊2019年18期)

杨怡红[2](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制定中不披露信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包括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垄断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默示的遗漏或积极的欺骗行为隐瞒专利信息并最终排除或限制竞争,应当认定为构成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审查应从主观因素、违反义务、因果关系叁个方面进行。《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缺乏对标准必要专利制定中的垄断的规定,应完善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并设立第叁方专家监督机制,防止制定中垄断的产生。(本文来源于《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9年04期)

韩凯[3](2019)在《京东数科披露近200件区块链专利申请》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韩凯报道日前,2019年全国科技活动周正式启动。活动周期间将有2万余场系列科普活动陆续推出,向公众展示人工智能、信息技术、生物技术、区块链等新兴技术成果。科技创新为经济增长及社会生活带来的变化,成为热议话题。以区块链为例,目前包括腾讯(本文来源于《国际商报》期刊2019-05-23)

赵腾宇[4](2019)在《专利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是一种基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制度,其执行过程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然而现实中仍存在诸多问题,主要包括立法层面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实施层面的基础资产不确定,以及专利证券化过程中的信息披露法定义务人之责任分配与责任追究不明确等现实问题。所以,应当通过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更为科学的专利评估机制,引入第叁方监管模式等手段,对信息披露加以规范完善和综合改进,以实现信息披露的制度价值。(本文来源于《金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9年05期)

张阳珂[5](2019)在《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博弈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以技术创新为基础的竞争日益激烈,专利标准化逐渐成为企业有效的竞争策略和运营手段。专利与标准结合后,拥有标准必要专利即拥有市场优势地位,其优势地位不仅来自于客观上标准的强制性,更来自于主观上标准制定和实施阶段供需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标准必要专利的信息披露是标准制定的前提,也是确保标准顺利实施的保障。一方面,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信息披露不充分将导致标准必要专利“特洛伊木马”;另一方面,标准实施阶段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信息的虚假披露将导致不必要的专利纠纷,造成巨大的成本浪费。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是多方利益主体共同博弈的结果。在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必要性和正当性基础上,本文创新性地运用博弈论方法构建标准制定阶段和标准实施阶段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的叁方博弈模型,分析影响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的因素。本文首先介绍了标准和专利的相关术语,其次通过理论和实践中案例分析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的必要性,即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不披露导致“专利劫持”和“FRAND劫持”,并从FRAND原则和商业秘密角度论证了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的正当性。再者,本文建立符合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实际情境的叁方静态博弈模型,通过分析标准制定阶段和标准实施阶段混合纳什均衡条件发现,标准制定阶段影响标准提案者进行专利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在于未公开专利的竞争价值和实施者实施标准后的市场份额,同时标准制定组织在标准制定阶段对披露的实质参与较少;标准实施阶段影响标准必要专利披露在先许可费信息的主要因素为在先许可费大小和司法裁决偏好等。最后,本文在上述博弈均衡结论基础上,提出标准制定组织通过推行强制披露义务、明确披露内容、确定违反披露义务之责任推动标准制定阶段专利信息披露;标准在后实施者积极参与协商并选择偏好公共利益的司法机关进行诉讼维权可促进标准制定阶段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本文来源于《重庆理工大学》期刊2019-03-25)

王国征,彭叁益[6](2019)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制度——以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举证难问题已成为权利人司法维权的障碍,特别是在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侵权诉讼中,现有法律并未对举证难问题提供明确的破解之道。关于减轻权利人举证负担的方案,无论是直接解除权利人证明责任的证明责任倒置,还是提高权利人举证能力的证据保全,抑或法官酌定分配证明责任,都难以破除上述障碍。为维系当事人之间的诉讼平衡,探究案件真实,应赋予权利人请求被诉侵权人披露其产品制造方法的权利。当被诉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义务,且权利人经合理努力仍不能确定被告使用了该专利方法时,由法院推定权利人相应主张的成立。(本文来源于《江西社会科学》期刊2019年02期)

刘仁平,齐立文[7](2018)在《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基于500项专利、4个国家、3份条约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遗传资源作为生物技术领域的重要因素,具有诱人的商业价值,对其保护、利用问题一直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鉴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此问题上的利益需求以及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各国对遗传资源来源披露要求的规定自然有所差异。在此背景下,分析我国专利法修改前后500份利用遗传资源完成专利的披露情况,结合相关国际条约及美国、印度、哥斯达黎加和挪威等国的立法,可以廓清现有遗传资源披露制度的框架,反思国内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同时也可以为我国在2020年召开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方大会上基于发展中国家利益发声提供材料。(本文来源于《国际经济法学刊》期刊2018年03期)

胡琳[8](2018)在《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伴随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专利申请量急剧增加,待审专利大量积压,完善专利审查机制刻不容缓。专利审查主要是审查员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对发明创造进行可专利性判断的活动,现有技术信息是专利审查环节的重要因素。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确立了申请人基于诚实善意的信息披露义务,旨在解决审查信息不足问题,保证审查员对相关文献的获取,准确作出授权决定。为了完善我国专利审查机制,本文对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的缘起演进、立法内容、实践效果等进行了剖析,旨在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获得启示并提出建议。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并非一蹴而就,其创立始于司法实践中逐渐确立的专利申请人对美国专利商标局负有的诚实善意义务要求,以及为了实现专利制度平衡申请人与社会公众之间利益的重要使命。美国立法上首次确立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是在1976年《美国联邦法规》第37篇第1章,其中规定了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间、范围、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等内容。申请人在多大程度受激励以贡献现有技术是考察这一制度实践效果的重要问题。通过实证分析发现,专利申请人的信息披露具有策略性,对于一些重大关键信息选择不披露,对于无关紧要的信息过度披露,并且不同领域的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的情况也不同,这些潜在差异反映出申请人的专利保护战略差异。此外该制度法律后果之不正当行为原则两大要件认定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扩张趋势,导致了不正当行为原则抗辩被滥用,一度背离了该原则的立法初衷。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实践效果虽未达到理想状态,但申请人披露信息作为申请人引文在整个专利引文体系中具有重要价值和功能,该制度在持续不断的争议以及变革声中获得了持久生命力,也证明了其对规范美国专利市场秩序以及维护专利体系的公信力做出的贡献。本文主张我国应完善申请人信息披露义务的法律规定,包括披露主体范围、内容等,同时立法上必须辅以一定的激励措施,促使申请人积极履行该项义务,在具体制度构建上,结合我国的市场及立法环境进行不断调整与完善。(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6-01)

王月[9](2018)在《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问题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标准必要专利中的信息披露制度反垄断法中判定专利标准化中垄断协议是否违法的重要依据。在现实中专利权人极有可能通过不当的方式违反信息披露制度,在专利标准化之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尽管滥用的具体行为表现在专利标准化后,但专利权人却是通过前后行为所共同导致的。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将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制引入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中,但是对该制度并无详细的规定。本文首先说明了信息披露制度受反垄断法规制的原因,然后对比了国外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模式和我国的现行制度框架,最后在适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相关制度来规制专利权人行为时,应当从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充分发挥反垄断法的功效。(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8年07期)

齐云娜[10](2017)在《专利说明书中数据披露的真实性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论文主要探讨在专利法领域中医药化学领域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其规制。试验数据包括申请时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以及审查阶段在申请日后递交的补充试验数据。由于医药化学领域严重依赖试验数据的验证,因此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及其规制在医药化学领域更为突出,也更为重要。然而,长期以来,申请时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的真实性很少被关注,被关注最多的是申请日后递交的补充试验数据如何采信,《专利审查指南》多次修改也主要涉及申请日后的补充试验数据是否接受的问题,包括2017年4月的最新修改。不管是申请时记载在说明书中的试验数据,还是申请日后的补充试验数据,均对专利的授权产生重要的影响,然而目前均欠缺有效的规制措施。因此,有必要关注试验数据真实性及其规制。试验数据不真实具有危害性。第一,专利法的立法宗旨是“以公开换保护”,换取保护所付出的代价就是真实地公开其技术内容,不能具有虚假内容。而医药化学领域需要通过试验数据对技术效果加以证实,因此试验数据不真实将危害专利法的立法宗旨。第二,先申请原则旨在保护最先提出申请的人在说明书中披露的其“完成”的技术方案,所谓“技术方案”必须利用了自然规律,而自然规律是科学的,不真实的试验数据无法体现真实的技术效果。因此,试验数据不真实将危害先申请原则。第叁,试验数据不真实还会危害专利的实用性。第四,试验数据不真实影响创造性的判断。创造性的“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及“显着的进步”均需要考虑技术效果,而技术效果离不开试验数据的证明。第五,试验数据不真实还会违背充分公开条款的初衷。第六,试验数据不真实影响支持条款的判断。第七,试验数据不真实违背证据学的要求。试验数据真实性如此重要,有必要对申请时写入申请文件的试验数据、审查时递交的补充试验数据的真实性予以规制。然而,我国不仅对申请时的试验数据及审查时的补充试验数据均欠缺规制措施,授权后也只能通过无效间接规制试验数据不真实的情况。随着2017年4月开始接受补充试验数据,对试验数据的真实性规制就更为迫切。通过对域外试验数据相关政策的分析发现,美欧日韩对化合物发明不要求提供试验数据,只需要记载一种用途即可,只有我国要求申请时提供效果试验数据;对新用途发明,中美欧日韩加均要求申请时提供效果试验数据,但是中国、美国、欧洲、加拿大接受补充试验数据,而日本和韩国不接受补充试验数据。各国的不同的政策与本国的国情相适应,同时对试验数据不作要求,是因为有诚信的配套制度作保障。综合以上,建议在以下方面规制试验数据真实性:1.完善当事人提供试验数据的形式要求。2.建立试验数据的即时披露制度。3.审查过程向公众公开。4.建立技术专家或第叁方机构辅助制度。5.公证机构审慎做出公证书。6.明确故意提供虚假数据的惩罚性措施。(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7-10-20)

专利披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标准必要专利的垄断包括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垄断和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垄断。在标准制定过程中,专利权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了默示的遗漏或积极的欺骗行为隐瞒专利信息并最终排除或限制竞争,应当认定为构成垄断。反垄断执法机构对标准必要专利的反垄断审查应从主观因素、违反义务、因果关系叁个方面进行。《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缺乏对标准必要专利制定中的垄断的规定,应完善对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并设立第叁方专家监督机制,防止制定中垄断的产生。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专利披露论文参考文献

[1].杨德桥.专利申请人之信息披露义务的价值、模式与规则重构[J].科技管理研究.2019

[2].杨怡红.标准必要专利制定中不披露信息行为的反垄断规制[J].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9

[3].韩凯.京东数科披露近200件区块链专利申请[N].国际商报.2019

[4].赵腾宇.专利证券化中的信息披露制度法律完善[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9

[5].张阳珂.标准必要专利信息披露博弈分析[D].重庆理工大学.2019

[6].王国征,彭叁益.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的证据披露制度——以非新产品制造方法专利侵权纠纷为视角[J].江西社会科学.2019

[7].刘仁平,齐立文.遗传资源来源披露制度研究——基于500项专利、4个国家、3份条约的分析[J].国际经济法学刊.2018

[8].胡琳.美国专利申请人信息披露制度研究[D].湘潭大学.2018

[9].王月.标准必要专利信息不披露行为问题研究——以反垄断法为视角[J].法制与社会.2018

[10].齐云娜.专利说明书中数据披露的真实性问题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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