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自然人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单位犯罪,自然人成员,刑事责任
自然人刑事责任论文文献综述
苏美净[1](2019)在《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刑法规定对单位犯罪中的相关自然人成员判处刑罚,但是,具体是单位内部的哪些自然人成员要承担刑事责任,又是在何种情况下要承担刑事责任,承担怎样的刑事责任,无论是在刑法理论中,抑或是司法实践中,均存在诸多争议,且目前有针对性的研究尚不多,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立足于相关理论,结合司法实例,为研究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成员刑事责任问题提出合理可行的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15期)
李素昱[2](2018)在《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纯正自然人犯罪指的是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的犯罪。关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为单位的,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2014年出台的立法解释虽然规定直接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但理论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肯定论、否定论、折中说。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的。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要件标准,其二为意志标准。即主要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自然人的犯罪要件相符,以及犯罪时是否对行为人的意志有明显体现来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8-12-05)
李志恒[3](2017)在《论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不纯正的单位犯罪,犯罪的数额低于单位犯罪的数额标准却高于自然人犯罪的数额标准时,该如何处理成为一个问题。司法解释的方案实践效果不佳,且与刑法基本原理相悖。学界观点面对具体问题时也不能妥当处理。问题关键在于中国刑法的立法定量模式如何与德、日刑法背景下的舶来理论有机融合。检讨现有数额犯的理论,将数额作为违法性要素看待,并在此前提下解决该问题,虽部分否定了构成要件违法推定机能,但并不是对教义学方法的违背而是对教义学知识的重构。由此,可以实现舶来理论的本土自洽及功能自足。(本文来源于《江南社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2期)
姚翔宇[4](2016)在《单位犯非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由来》一文中研究指出刑法立法解释确定了单位犯非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解决了单位若犯非单位犯罪,自然人是否应当承当刑事责任这一理论上与实践中一直悬而未决的难题。单位犯非单位犯罪,并不能依据单位犯罪定罪处罚,但可以根据单位犯罪行为与自然人犯罪行为的同一性,借助单位犯罪行为所引发的自然人犯罪确定自然人的刑事责任。(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6年03期)
张惠芳[5](2015)在《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盗窃、单位诈骗案件的定性分析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能否对单位中组织、策划、实施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应该由单位中的组织、策划、实施者承担刑事责任,有立法实践依据,在理论上构建单位犯罪主体资格否认制度能更好地为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提供理论依据,且该理论符合刑法的法益保护机能和公平正义的价值理念。(本文来源于《河北法学》期刊2015年07期)
李善敏[6](2013)在《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犯罪与共同犯罪是刑法领域涉及范围较广、争议热点较多的两块“营地”,因而作为两者的交叉地带——单位共同犯罪,既有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的相通之处,又有其独特的性质、特点。本文主要选取了作为单位共同犯罪的组成部分的“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进行深入讨论。本文主要分为导言、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概述、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认定、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结语五个部分。导言部分,阐述了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在刑法理论界存在的争议以及对其深入研究的现实意义。第一章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概述,文章首先阐述了单位与自然人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性和应然性,并仔细阐述了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概念和范围、基本特征以及类型。单位与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可以分为单位与单位外部自然人的共同犯罪和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共同犯罪。第二章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认定,个体上的差异性和内外关系上的交叉性,导致理论界对“单位”与“自然人”所包含的群体范围的外延认定不一。文章认为,在单位与外部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中,单位可以与单位的上级部门领导构成共同犯罪,也可以和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构成共同犯罪。在单位与内部自然人的共同犯罪中,单位不能与单位的主管领导层构成共同犯罪,可是可以与单位一般职员构成共同犯罪,一人公司与自然人可以构成共同犯罪。第叁章是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第一节中简单论述了我国刑法对于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即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处罚原则。第二节中对于刑事责任承担中几个疑难问题进行了仔细分析和阐述。包括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主犯、从犯认定,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中单位内部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认定,以及单位与自然人在共同犯罪中犯罪起刑数额不一时,应采用犯罪总额说来对各主体进行犯罪认定与量刑。结语部分,系统概括了文章的内容和主要观点。(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3-04-10)
王良顺[7](2013)在《论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我国刑法对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是否应当负刑事责任没有作明确的规定,而司法解释又相互矛盾,因此我国学术界对应否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一直是众说纷纭。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符合法益保护原则、责任主义原则和刑罚的目的,并且承认法人犯罪的外国法都处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修正的犯罪构成理论为我国当下追究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提供了具体的路径。在我国现行刑法修改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而解决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的根本方法在于完善刑法。(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期刊2013年02期)
杨静[8](2011)在《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单位如果实施了刑法分则没有将单位规定为犯罪主体的危害行为,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理论和实务上有肯定与否定两种见解。本文持肯定论的观点,同时就否定论者提出的相关理由进行回应,在此基础上就单位犯罪中其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问题进行论述,以从一个更广的角度论证肯定说的观点。(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1年11期)
李文慧[9](2010)在《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单位犯罪以来,一直备受争议,单位犯罪的基础理论研究一直应付阙如。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是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的一个具体问题。本文拟通过梳理国内外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理论,为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寻求合理的依据,明确我国单位犯罪中责任人的认定标准,合理解读刑法条文,以解决司法实践中的难题,反思现行刑法,提出立法建议。关于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理论依据,笔者认为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根据所要解决的问题是以单位本质为基础,梳理单位与单位内部自然人的关系,明确单位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进而说明双罚制的合理性,对单位犯罪自然人的处罚既有报应依据又有功利依据。单位是由自然人和一定的财产按照一定的组织规则形成的一个社会有机体,而且其中的自然人是单位必备的构成要素。单位自然人的意志具有从属性和独立性双重特征,责任人的行为也具有双重性,其对单位犯罪主观上有罪过,客观上实施了单位犯罪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归责原则,单位自然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的界定,根据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科学的界定单位犯罪应负责任的自然人的范围。笔者认为应当从行为性质和行为程度两个侧面来构建直接责任,在此基础之上来限定责任人员的范围。单位主管人员在决策、指挥、组织单位犯罪或者没有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义务对单位犯罪的发生有监管失职,并在单位犯罪中起到较大作用时对单位犯罪负直接责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直接参与实施单位犯罪并在单位犯罪中起到较大作用的单位内部的非领导人员。根据现行刑法从单位犯罪的立法形式,到单位犯罪自然人适用的刑罚种类,以及单位犯罪自然人定罪量刑标准叁个方面来说明单位犯罪自然人负刑事责任在我国的具体体现,认为应当坚持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的原则,应当对单位责任人处以与自然人犯罪同等的处罚,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幅度差距不宜过大。(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0-05-01)
曹坚[10](2008)在《探讨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司法实践中,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情形屡有发生,如何确定自然人与单位主从犯及相关刑事责任,这对于理论界与实务界都是一个值得进一步探讨的问题。 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有单位实施犯罪,自然人(本文来源于《天津政法报》期刊2008-08-22)
自然人刑事责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纯正自然人犯罪指的是犯罪主体只能为自然人的犯罪。关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行为为单位的,尽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学界仍存在很大的争议。对于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2014年出台的立法解释虽然规定直接追究单位的直接责任人与主管人员相关的刑事责任,但理论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主要表现为肯定论、否定论、折中说。不管是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还是实施单位犯罪,判断单位成员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的唯一依据都是单位作为自然人的行为,换言之,自然人的行为只要构成犯罪,那么行为人就必须承担独立的刑事责任,和刑法无有处罚单位的规定无关,这与罪责自负的原则也是相符的。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的标准包括以下两个方面:其一为要件标准,其二为意志标准。即主要通过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与自然人的犯罪要件相符,以及犯罪时是否对行为人的意志有明显体现来界定单位犯罪中有无自然人犯罪。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自然人刑事责任论文参考文献
[1].苏美净.单位犯罪中自然人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
[2].李素昱.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研究[D].华侨大学.2018
[3].李志恒.论自然人和单位共同实施不纯正单位犯罪的刑事责任[J].江南社会学院学报.2017
[4].姚翔宇.单位犯非单位犯罪中自然人犯罪刑事责任的由来[J].法制博览.2016
[5].张惠芳.论单位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刑事责任——以单位盗窃、单位诈骗案件的定性分析为视角[J].河北法学.2015
[6].李善敏.论单位与自然人共同犯罪的认定与刑事责任[D].华东政法大学.2013
[7].王良顺.论参与实施纯正自然人犯罪的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J].法商研究.2013
[8].杨静.单位实施非单位犯罪其自然人刑事责任的认定[J].法制与社会.2011
[9].李文慧.单位犯罪自然人刑事责任研究[D].郑州大学.2010
[10].曹坚.探讨自然人与单位共同犯罪中的刑事责任确定问题[N].天津政法报.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