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派出所建立“外事民警”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于雅婧[1](2021)在《Q市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国内国际双循环的新发展格局背景下,我国将持续开放国门,促进人才、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的国际间交流,吸引越来越多的外国友人来中国开展贸易、旅行游玩、留学科研甚至定居我国。在享受移民红利之下,随之产生的管理问题也越来越突出,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等案件在公安机关严防严治下依旧层出不穷,有些涉恐行为更是对社会安定造成巨大威胁,加强对外国人管理工作效能,维护安全平稳的社会治安环境就显得尤为迫切。Q市是S省的经济大市、开放大市,跨国公司多、外国人相对集中。发生违法犯罪和“三非”案件的机率较其他城市高,新情况、新问题逐渐暴露,职能部门亟待汇总梳理后解决其中的问题,进一步增强对居住在Q市或者只是短暂停留的外国人的管控。为此,以“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公共治理理论”理论基础,运用案例分析法、访谈法、对比研究法,在掌握Q市外国人近两年具体情况的基础上,结合Q市外国人管理的主要内容,总结了 Q市在外国人管理方面的主要做法以及成效;并有针对性地分析了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分散、临时住宿登记管理效能不高、涉外情报环节薄弱、涉外案(事)件查处难度大等;通过对问题症结开展进一步的剖析,寻找其背后的原因:外国人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配套法律法规不健全、管理队伍弱且与社会联动治理性不足、信息资源亟待整合以及考核机制有待优化。进而参考在移民管理方面具有丰富经验的美日两国以及国内优秀城市相关做法的基础上,对Q市外国人管理提出了改进措施:完善外国人属地化管理网络、构建完备的涉外案(事)件处置体系、加大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力度,加强外管信息化建设、建议健全国家配套政策,以实有人口管理方式,将外国人管理揽入其中,进一步提升Q市外国人的管理效能,以期Q市外国人管理工作呈良性发展,为进一步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提供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朱迪[2](2020)在《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全球化程度日益加深和我国对外开放程度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来自世界各地的外国人选择中国旅游、工作、学习和生活。Q市是我国北方着名的旅游城市,拥有丰富的旅游资源,与首都北京的距离近,近几年,前往Q市旅游、经商和求学的外国人不断增加,他们活动范围逐渐复杂化、分散化和流动化。外国人管理工作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和社会的稳定,面对新形势下外国人数量不断增多、活动形式日趋多样、诉求不断增长和治安压力不断加大的困难和挑战,公安机关需要在总结Q市外国人管理工作相关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探寻对在Q市停留、居留的外国人新的管理模式,在制度、信息、理念和人才培养等方面进行改进,以回应因时代发展带来的新问题。本文结合对国家主权理论、新公共服务理论和协作治理理论的研究,采用了文献研究法、社会调查法中的问卷调查和访谈法,从Q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和相关经验出发,分析在外国人管理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形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借鉴我国发达城市的先进经验,提出进一步改进相关工作的具体措施,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阐述具体观点并得出结论,在规范管理体制、科学配置警力、更新管理理念、数据平台的建设、人才力量的储备和加大涉外宣传这几方面提出可行性参考,为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提供相应的理论依据和科学的对策建议。
丁一鹤[3](2020)在《飓风行动之破局(长篇纪实连载)》文中研究说明(上接2020年第11期)第八章两线广东"徐玉玉"2016年8月26日,梁瑞国接到公安部指令:"立即组织人员,带队到亚美尼亚押解电诈团伙回国。"这是公安部督办案件,定为"820"专案。按照飓风行动的编号,这个案件在广东被编为"飓风20号"。朱嘉伟在与林欢沟通具体情况时,林欢说:"亚美尼亚那边帮我们端掉了六个诈骗团伙,共有129名犯罪嫌疑人,其中大陆51名、台湾78名。上次在肯尼亚,虽然我们抓住了很多台湾嫌疑人,但金主和诈骗教师爷都漏网了。这次,他们会不会在亚美尼亚出现,暂时还不能确定,你一定要特别注意查找他们的踪迹,他们才是这个诈骗蜂巢里的蜂王。"
申亚鹏[4](2020)在《大连市H派出所警务深化改革举措研究》文中认为
李思蓓[5](2020)在《Z市某辖区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及其解决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全国所有基层派出所几乎都面临着一个普遍问题—职权错位。职权错位问题是公安机关特别是基层派出所普遍存在且愈演愈烈的一大顽症,是中国公安机关的一块心病。特别是非警务活动的急剧增多,耗费了大量警务资源,让本就捉襟见肘的警务力量更加雪上加霜,对正常警务活动的负面影响越来越重。在非警务活动一旦处置出现问题,很容易给基层派出所带来非常深远的负面影响。不仅会是派出所成为矛盾的“暴风眼”,更是成为人民群众的议论的目标,严重破坏警民关系。因此笔者打算以此为课题,以Z市某辖区派出所为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法、观察法、案例分析法、访谈法等研究方法,结合派出所职权错位现状,首先从论文研究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进行了描述,并对警务活动、非警务活动以及职权错位三大内容进行了详尽的理论概述。其次,对Z市某辖区派出所部分干警和辖区群众、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行了问卷调查和回顾访谈,并对取得的数据进行了汇总分析。最后,对基层派出所出现警务与非警务职权错位的成因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相关对策与建议。总结表明,当前基层派出所主要存在职权主体错位、职权范围错位、职权行使目的错位、职权客体错位等现象。笔者通过对这些现象进行分析,发现这些现象具有积极影响与消极影响,无法对该等现象进行武断下定义。因此,笔者结合相关理论和前任研究成果,从派出所工作的特有属性方面、体制机制方面、职权边界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等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剖析。同时,结合自身所学专业知识和前人的理论研究,从Z市某辖区派出所工作实际出发,并针对项目中存在的问题科学合理的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应当对现在派出所的职权进行重新定位,建立分流机制、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以及大力发展培育公共服务力量等四方面工作。
夏建兰,赵卫[6](2020)在《浅析基层涉外警务困境与人才培养》文中研究表明由于语言文化障碍和相关法律知识缺乏,基层涉外警务存在重管理轻服务、简单被动漏管失控和涉外情报信息滞后等问题。现有措施如多语种报警卡和外事民警驻区制等并未从根本上解决涉外警务困境。为加强派出所涉外警务工作,应加快建设基层派出所外管队伍。公安院校应加强涉外警务专业建设,服务基层,培养基层涉外执法人才;同时推动在职培训,推动基层外管队伍建设。
刘冰捷[7](2020)在《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文中指出警察执法的体系化研究既是新时代法治建设背景下,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践运作的规律性总结。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上升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治理方略,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一项重要的理论和实践创新。党的十九大强调提出“完善国家安全制度体系,加强国家安全能力建设”,公安机关作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安全的行政机关,必须在“依法治国”上升为国家战略性顶层设计的背景下,建立有法可依、执法有据、稳定统一、正当权威的履职模式。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在治理法治化模式的基础上,对治理效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调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全党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意味着政府执法效能的提升,并且该提升应当具有理性权威和正当性,这对公安领域警察法制的体系化水平与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的研究产生了现实推力,同时,警察执法实践的规律性分析也能为公安机关在社会秩序中的治理现状提供评估。伴随着社会现代化的进程,特别是我国改革开放之后经济结构、社会结构的快速转型,警察也不断展现出其职权履行的现代性变革。警察的现代性变革不仅仅表现在警察制度的现代化进程中,还存在于警察为维护国家与社会的秩序对社会成员进行限制和保护的平衡努力中。警察对公民权利的限制和保护实质上是通过基层一线执法警察的每一次个案执法进行表达的,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研究,能够对警察执法的体系有清晰的结构性认知,进而探索警察在维护治安秩序过程中的治理脉络。警察依据法律规范履行其职能时,常常会面对制度化的执法缺陷。在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急速转型的当下中国,我国警察类法律法规的现有规范无法适应转型时期出现的过多且新型的治安秩序矛盾,导致公安机关不得不通过规范性文件来细化警察类法律本文中不确定的法律概念。规范性文件在目前“文件治国”的大趋势下具有极高的适用频率,基层公安机关在日常执法和行政应诉中,规范性文件成为绝大多数案件的主要执法依据。但是,海量的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警察职能的规范上,时常呈现出适用冲突的局面,导致警察在执法时往往处于“应依法履职”与“禁止干预”的两难境地。因此,规范性文件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执法中的适用冲突成为本文研究的切入点。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度化分析,以及规范性文件所构造出的实际警察执法的样态与模式,试图在社会秩序治理中对警察执法的制度逻辑提出一种理论解释。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背景下,将警察法律法规、政治改革决策、政府治理文件和行政诉讼裁判的理论与实践贯通一体,打通立法维度、执法维度、司法维度的隔阂,尝试在法学规则与秩序研究的问题意识基础上,运用更多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从社会科学家的视角对秩序治理的实际运行机理作出观察,并从法学维度作出理论回应。借助社会科学家的研究视角,并将社会科学研究的成果作为法学论文证成内容的原因在于,法律所代表的规则与秩序是多维度的,只有把多种维度的规范分析放到动态的可变项中观察,才能对法律作出彻底的研究,提出可靠的规律性解释。尤其是在现代行政法“结构性理论变迁”背景下,愈来愈重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交互式、协商式及多因素考量式的执法过程动态研究,因此,引入“社会控制概念论”等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与视角的必要性也随之提升。本文在方法论多元主义的指导下,有关警察执法的研究创新点呈现出三重构造:第一,通过对警察执法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适用分析,提供现有警察类法律规范实施现状的客观评估;第二,分析总结警察实际执法的经验性事实,试图解释适用规范性文件导致警察职权履行困境的内在逻辑;第三,基于当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顶层设计战略部署,提出公安领域在全面深化改革进程中的理论回应。第一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产生、发展及革新的多维度分析,实现警察行政法学最重要的基本范畴概念——警察权的本土化阐释,并且对后四章警察执法的体系化讨论形成基础性理论支撑。从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可以看出,通过国家决策的长期选择所形成的特定轨迹——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的双向融合,以及根据社会情势的不断变化,灵活地调整不同时期警察职权的重心,成为中国社会治安呈现出“稳定奇迹”的关键。从本土警察权产生开始,我国警察制度便以治安型警察权概念为主体,通过建立国家化、职业化的警察,以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并提升国家强制控制力,我国以治安型警察权为主体概念的类型选择延续至今,这区别于概括性内务行政警察权概念。基于治安型警察权概念,本土警察权的嬗变过程展现出的第一种特征便是填补型警察权,即通过警察这一组织机构,在以维护社会治安为主线的同时,根据警察工作模式及警务运作机制的特点,赋予警察其他的行政职权或国家权力。政治统合性是本土警察权展现出的第二种特征,也是我国当下社会治安“稳定奇迹”的根本保障。将政治决策、政治职能及政治保障三方面进行有机统合,使社会治安与政治稳定的融合成为国家顶层设计的战略性偏好,并以高配领导、物资倾斜等政策之间的相互支撑与协作,促使政治统合性警察权在中国本土获得成功。但是,政治职能在一定时期内,与填补型警察权概念中的填补性职权有一定程度的重合,这需要本土警察权在未来的发展中,完成政治职能与法定职权的区分。在警察权属于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中,应当对两种职能属性进行分层。涉及侦查职能时,警察的刑事司法权归为“事权”维度,进行具有司法独立性质的侦查活动,公安机关行政体制下的行政权则归为“组织权”维度,在行政内部对资源调配、权力授权及保障控制等问题行使行政权。本章通过对本土警察权嬗变的逻辑分析,以及本土警察权属性的分层定性,可以确立我国目前警察权调整范围的基本前提为“既限缩,也扩增”。在权力限缩方面,学界普遍认为通过“两个标准”,以不断转移、限缩警察目前的权力范围:一是执行上是否具有不可迟延性,或者危害是否具有急迫性;二是是否经常使用警察手段,或者警察强制作用,对于不符合“两个标准”的警察职权应当进行限缩,但是要考虑到治安型警察职能所需保障的因果链。对于维持社会治安及社会情势变化所需要的新型警察权,应当进行扩增,这也符合我国本土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逻辑轨迹。第二章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制度化分析,总结出我国警察法制体系运行的基本构造是通过规范性文件作为具体案件的适用依据,以填补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因过多概括性条款而引起的法律概念之不确定性。警察类法律文本所展现出的立法模式,以原则性立法为导向,使得概括性条款成为法律法规适用的最大特点。概括性条款的概念运用不仅出现在《人民警察法》这类作为警察部门总则性法律之中,如《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规范警察具体职权的行为法也利用概括性条款来包容社会生活所出现的种种立法者无法预料的治安挑战,这从司法审查的视角中可以得出。除公安机关本身具有的职能规范外,行政协助也是警察工作的重要部分,由于我国没有制定有关警察行政协助的法律法规,协助职能仅散落在其他行政机关的部门立法当中,这使得警察发动行政协助时同样也是援引警察法中的概括性条款作为法律依据。尽管第一章提到,公安机关具有的政治统合性促使社会秩序与政治稳定高度融合,我国警察类概括性条款发挥政治功能的意义相比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显得更加突出。但是,概括性条款的普遍适用呈现出巨大的不确定性,随着法治政府战略部署的推进,通过原则性立法使用概括性条款的立法选择只能是暂时性的,必须建立长效、精确的权责统一机制,现代警察立法理论应当基于警察职权“具体化”规制的解释框架。警察的每一项职权授予应当充分而具体。概括性条款所呈现出的不确定性之问题,在我国公安机关的执法运作中有着自身的一套具体化路径——通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细节化填补来应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规范的疏漏。因此规范性文件在我国本土环境下有着充分的实践与理论基础,成为运用最多的权力规范形式。通过对税务行政机关、监察机关等不同权力机关运用规范性文件的观察,既证明了规范性文件在我国运用范围、方式及类型上的广泛性,也为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运用提供了参照系。在公安领域,规范性文件的运用可以说最为广泛,形成对警察类法律法规的三重填补机制:一是非赋权性基础填补,基于规范性文件严格意义上的裁量基准与解释基准,对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具体警察职权的规范进行细化。二是赋权性对内职权填补,是指规范性文件授予公安机关新的职权,这类职权对于公安部门内部的事务推进和工作方式进行补充。三是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通过创设新的警察职权对社会公众权利义务产生制约。赋权性对外职权填补在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特征下确有一定的包容空间,但是,突破现行法律体系、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其职权的创设应当引起警惕。我国警察类规范性文件的填补功能,自身具有内在的合理性,其法理逻辑在于警察执法的特质与依法行政存在天然的冲突。警察执法是面对公共秩序、社会治安问题,法律不可能在规范学意义上对每一种治安情形作出调整,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对特定情况、特定范围的事务进行细致化的规定以补充治安管控上的漏洞。警察执法的过程具有即时判断性的特点,法律无法对警察的即时判断作出规定,只能对不同治安对象和治安频密事件通过规范性文件制定出特定的判断导向。警察执法在作出即时判断后时常伴随着应急措施,而应激措施同样难以用法律进行规范。就我国现行警察法制而言,例如对于自杀的治安管控仅存在于有关“犯罪嫌疑人自杀行为”的调整上,但是警察在实践中面临的最常见情形——“救济型”自杀类治安案件却没有法律规定。无论是应急强制措施还是应急非强制措施,都有超出法律在制度层面调控的范围,这就是规范性文件在警察领域作出填补功能的逻辑基础。第三章阐释了公安机关在具体执法实践中因过度依赖规范性文件的适用现状。警察类规范性文件在实践中的适用,不仅有着创设具体警察职权侵害“法律保留原则”的嫌疑,而且通过海量规范性文件中的量化指标条款,来实现对地方权力的控制和监督。规范性文件所制定的指标考核体系在中国政府各层级的全面应用,既是当下社会转型时期面对改革深水区的一个治理“良策”,也是现代政府试图通过法律规则进行全面法治化治理路径上的一个阻碍。指标考核体系所带来的问题在于,过度依赖指标考核来实现警察权力的监督与控制,会促使公安机关以任务指标的完成为终点,忽略行政过程中的程序正义与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指标考核体系在形式上虽然与法治政府、依法行政的治理路径并行,但是实质上其所具有的自身强化性与激励、约束相融机制,导致公安机关在履行行政权甚至是刑事侦查权时,更倾向于以完成指标考核为职能目的。指标考核体系的运作方式分为三种:一是在执法方式上的行政裁量基准量化,表现在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限制上,通过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范,以行政裁量基准对自由裁量权作出分层。裁量基准的“高强度”适用导致执法裁量的过度僵化,而以裁量基准为规范路径又限于过于简单化的技术误用,裁量基准本身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有效性饱受质疑。二是行政任务的量化。通过行政任务的排序、行政任务的分解以及具体量化指标成为工作目的等方面,直接影响行政任务的设定与完成路径。三是通过运动化执法实现的指标量化。实际上,警察运动式执法在具体内容上仍然属于行政任务量化的范畴,仍然是将具体的指标考核纳入到具体任务执行的全过程中,形成“完成具体指标”等于“完成行政任务”的目的。将运动式执法单列为一种运作方式进行说明的目的在于,警察运动式执法不仅具备了行政任务量化的内涵表达,还具备政治导向明确、警力实施集中、处罚裁量上浮、违法行政易发、部门联合紧密等特点。运动式执法所具有的特定政治因素,其执法指标的转化以及对裁量基准的替代性,使其成为指标考核体系运作的特殊情形。相比于其他两种运作方式,运动式执法所展现出的量化指标运作模式对于依法行政、法治政府治理的权力运行框架冲击更大。运动式执法中政策因素的渗透性不仅仅作为公安机关执法的考量因素,甚至在特殊时间段、特定治安保护事项上,成为代替法规范的一种执法依据。指标考核体系通过行政裁量基准、行政任务量化及运动式执法的方式,使得行政内部监督的方式不断趋向指标数值评判的单一化模式,指标考核成为政府工作水平及行政官员晋升的主要标准。并且,量化指标体系的运作在不断地消解着行政自由裁量权,我们从多个公安部文件及地方公安机关文件中的表述中可以看出,裁量基准甚至有着将基层执法警察变为法律“自动贩卖机”的倾向。显然,指标考核体系对于实现警察权设立的立法价值有着一定的偏离,结果导向型的指标考核体系,导致警察难以通过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通过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完成警察权所要求的危害防止职能,同时量化的具体指标数值也使得警察所特有的执法即时判断能力不断弱化。第四章对现有司法审判经验的分析,表明行政诉讼对规范性文件所造成的创设性警察职权及警察行政裁量权行使的既有制度缺陷起到了良好的矫正功能,过往的有益经验对规范警察类规范性文件提供了一个可靠的路径,但是这样的矫正功能在“行政主导型”的政府权力运行背景下仍然有限。在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创设性警察职权问题上,司法审查更多的是选择在审判理由和审判依据中忽略违法或错误的规范性文件,以被告公安机关的败诉结果来否定规范性文件中违法的创设性警察职权。行政诉讼中法官对于公安机关在治安案件中依据不合法或有瑕疵的规范性文件而作出的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否定案件的适用依据,而是通过引用警察类法律法规并解释该法律规范的方式,来纠正警察执法中不适当规范性文件之适用。通过行政诉讼的实证研究,对规范性文件中行政裁量的司法审查我们可以得到四点认识:第一,尽管立法对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款明显不当情形的合理性审查路径没有具体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过援引行政法总论中的比例原则理论,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依据。第二,法院通过能动裁判,确认了警察在社会治安管控中的治安“兜底职能”,警察通过概括性条款作出的职权裁量得到法院认可。第三,在审查单一的行政裁量行为时,合理性审查具有排他性,不应当与合法性审查的其他情形混用。第四,作为合理性审查的两种情形,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应当进行区分,滥用职权不仅具有主观过错构成要件,而且在审查范围上要大于合理性审查。相比于规范性文件中的创设性警察职权,法院在裁判有关警察执法裁量规范的行政案件时,更倾向于通过具体的解释性说理对警察执法的明显不当情形进行矫正。但是,无论是引导性矫正还是解释性矫正,都只能运用于行政诉讼的个案正义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更重要的是,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异体”监督难以触碰到由规范性文件建立起的以量化指标体系作为行政内部考核的强激励式政府治理模式,还是应当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进行解析,以重塑警察依法行政的体系,将警察类法律法规的制定与警察实践执法的运作在规范性文件上集中展现出的问题作出消解。第五章基于面向行政的行政法维度,通过分析警察类法律法规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法律制度的技术治理以及以听证为核心的行政程序等三个方面来重新构造警察执法的框架体系,建立权威正当的警察法律法规适用规范以代替现有规范性文件主导的适用模式。从应然立法价值到实然法律制度,警察一般性立法的本土化诠释必须基于当代中国的顶层政治决策、地方行政机制、基层执法实践,作出具有本土立法价值、立法技术、立法内容的解释,以此成为重塑警察依法行政体系所依仗的“法”依据,以解决规范性文件在既有执法实践中所具有的制度性缺陷。尽管量化指标所形成的考核体系在行政权力运行内部一直以来作为主导性的政府治理路径,但是,随着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战略部署逐渐走向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的最前沿,“法”依据的基本功能立场不可否认的一直在提升。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治理模式,在形式上形成中国政府对地方权力实行控制与监督的“双轨制”治理格局,而实质上指标考核体系的自我强化功能与依法行政标准认定的模糊性却使得前者在权力运行中不断强化,后者则不断弱化。依法治国所代表的法律制度刚性约束、稳定的制约机制,是现代理性化科层政府的必经之路。警察类法律法规在立法价值上的基本立场,不仅要明确本土警察权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还应当结合警察法治共有的理论解释,在二者之间找到平衡点并促使二者协同互动、同向发力。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提出,在制度上强化制度意识、维护制度权威,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水平,这便是要求既有的“双轨制”并行治理模式应当完成向治理法治化主导模式的转型,以适应新时代总体国家安全观下公安机关全面依法履行社会治安职责的政治要求。从根本上解决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必须在制度上作出转型,通过制度化的规范路径将权力与利益作出区分治理。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双向融合的制度设计,将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实质上就是将警察法治的价值内涵融入到国家顶层战略部署中,以政治的表达方式实现法治的现实转型。现有警察类法律法规中对概括性条款的过度依赖导致依法行政中的“法”依据难以在个案中得到解释和适用,当然只能通过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和细化,甚至是创造实践中需要而制度中没有的警察职权。因此,概括性条款向具体警察职权的转换过程成为推进警察依法行政、国家治理法治化的制度性改革关键,也是提升公安机关在社会治安秩序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保障。具体化转向应当确立概括性条款之于警察法制体系三层“金字塔”的结构,以当下最紧迫、现实最需要的警察职权类法律法规的完善作为具体化转向的中心着力点。听证是一国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其在警察执法中的适用是保障警察依法行政的基础和关键,但是现有的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的听证事项与听证程序的法律规范制定上过于粗疏,导致警察执法的听证实践在现实运作中难以发挥非正式听证应当具备的程序正当之作用。应当在听证书面结果的法律效力、坚持听证主持人的相对独立地位以及增加人身权限制的听证事项等三个方面对听证制度进行完善。尤其是在涉及人身权限制的治安处罚领域,通过听证程序保障处罚决定作出前的行政理性与权威正当性是现代治理法治化的必要条件。本文通过对警察类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分析,发现既有的警察执法体系在适用依据上的执法运作机制,结合政府治理在社会科学视角下的经验事实,总结出警察执法在法律规范适用中的基本制度逻辑是,由于警察类法律法规在具体条文的制定上存在普遍的原则性立法现象,导致警察执法不得不适用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以弥补法律法规中概括性条款所带来的不确定性,整个警察执法体系在法律规范的适用依据上过度地依赖规范性文件,因此呈现出两大制度性缺陷:一是没有经过正式立法程序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在法律保留原则下仍然会出现创设性警察职能以弥补现有警察法制体系概括性条款的粗疏,但是对现有行政法体系造成了显而易见的冲击;二是由于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量化指标考核规范具有强激励、约束机制,形成的指标考核体系成为政府控制、监督权力运行的主要治理模式,使依“法”行政在实践执法中演化为依“指标考核”行政。尽管司法审查在充分发挥能动司法判决情况下对上述两大弊病有着显着的矫正功能,但是行政诉讼在“行政主导型”的本土基本权力结构中,只能在个案正义中进行表达,法院的权力弱势地位与行政诉讼强势主导的悖论,以及行政案件多中心问题引发的选择性司法都使得司法审查的矫正功能相当有限。新时代下应当对警察依照法律执法进行体系化的改造,确定政治特征与法治建设的双向融合,为警察法制体系立法价值的基本立场提供框架解释,结合立法的技术治理使国家治理模式从指标考核体系与依法行政体系的形式“双轨制”转向良法善治的法治主导模式。我国警察执法的规律性分析,既是我国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一个缩影,也是社会治理逻辑中稳定政治内核的一种表达,更是公安机关作为部门行政机构展现出自身履职特征的一次呈现。警察执法体系的治理效能本文仅从警察类法律法规与规范性文件的规律性分析整合中提出了初步的解释框架,为适应新时代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警察行政法学下一步还应当作出更加精细化的研究,并且注意与其他部门行政法学及其他社会科学领域的学科互动。
董磊[8](2020)在《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实证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18年1月开始的“扫黑除恶”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曝光出多起公安机关侦查人员为当地黑社会组织充当“保护伞”的案例。2019年5月8日,习近平在全国公安工作会议上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公安机关要“坚持全面从严治警。严在平时、管在日常”。始终保持对违纪违法问题“零容忍”。无论是“老虎”、“苍蝇”,还是黑恶势力等违法犯罪的“保护伞”,都要依纪依法严肃查处。公安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安居乐业、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而侦查队伍中存在的滥用侦查权和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公正廉洁、惩奸除恶的正面形象,抹杀了为保护人民而出生入死的努力。面对侦查人员内部严峻的职务犯罪形势,如何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打造一支公正文明执法、素质过硬的公安铁军,是一个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的课题。本研究通过以从严治警、扫黑除恶为背景,以裁判文书及新闻报道的典型案例为样本,研究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的行为特征、调查程序、法律责任、侦查(调查)困境、域外治理借鉴及打防对策等。本文除了导言外,主要分为以下五个章节展开:第一部分,根据我国现有法律规定和学界的讨论,结合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能特征,首先明确公安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和侦查人员职务犯罪这一概念缺乏法律和学界的统一认识,有必要从法律规定和实践工作两方面进行范围的明确,进而尝试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行为进行较为合适的界定。第二部分,阐述我国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的现状。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北大法宝和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等数据库中资料的搜集,对2010-2019年有关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刑事判决书进行统计和分析。论文在上述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挖掘贪污贿赂、渎职、侵害人身财产权利三大类犯罪的具体特征。第三部分,在第二部分统计和分析的基础上,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判决书和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中总结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治理的困境所在。主要从侦查人员亚文化影响、侦查监督不足和侦查主体泛化导致的侦查权力扩大的风险方面分析,探索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件治理的症结所在。第四部分,选取新加坡作为域外研究样本,分析其在侦查机构设置、侦查人员管理、遏制职务犯罪的具体措施方面,如何致力于治理侦查人员的腐败和滥用侦查权力的问题,打造出享誉全球,风清气正的警察队伍。第五部分,探索构建完善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治理体系。首先,要保持打击职务犯罪的高压态势不放松;其次,预防职务犯罪的源头还需从侦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入手,充分发挥督察的内部监督作用,帮助消除警察亚文化的负面影响;再次,在我国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权和行政执法权实施主体部分重叠的情况下,应当明确主体的执法权限,避免权利的滥用,腐败的滋生。
卫国华[9](2019)在《侦查体制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侦查机关的职能是预防和打击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然而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犯罪逐渐呈现新的态势,使得案件侦查难度加大,我国现行侦查体制在面临新的犯罪态势时其局限性已逐渐开始暴露,外在表现为对案件的侦破工作呈现疲软乏力。在我国当前深化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侦查体制改革作为其中一个环节,也面临着改革的内在动力与外在需求。本文拟从深化改革的大背景及新时期犯罪的新态势作为出发点,通过梳理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存在的问题,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借鉴域外相关制度成熟的改革经验,结合多学科的理论作为分析工具,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为完善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及进路。文章主要按照以下结构展开:第一章为导论,主要从选题的背景及研究意义进行研究和阐述,分析国内外关于侦查体制的研究现状,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进行描述,国内对侦查体制改革的相关研究成果主要是以我国不同时期社会形态下进行的改革为主要依据,而国外对侦查体制或警察管理体制的研究成果则较少。第二章为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从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将我国侦查体制的发展历程分为初步构建期、巩固发展期、改革探索期,并对不同时期我国侦查机关内部诸如侦查机构、侦查人员专业化发展、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等进行描述,并对历史上我国侦查机关尝试的改革如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及侦审一体化改革等措施进行评析,分析其利弊,以期对后续侦查体制改革提供经验。第三章为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评析,对我国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描述,并分析现行侦查体制在当前社会背景下犯罪所呈现的不同形态造成的影响,使得其逐渐无法适应当前的犯罪形势。基于此,各地侦查机关尝试对现行侦查体制进行改革,通过对各地改革实践进行调研,总结改革过程中的利弊得失,分析改革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尚未突破的难点,对后文改革的构思形成指导。第四章为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对域外包括英国、美国、日本的侦查体制或警察制度进行分析,通过研究美国侦查体制概况及英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及动向,日本警察管理体制发展的历史节点及事权划分,形成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启示与借鉴。台湾作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然而其侦查体制与大陆侦查体制隔绝多年,缺乏交流与沟通,各自走上了不同的体制道路,因此通过分析日据时期及1945年至今的侦查体制以期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提供建议。第五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是对作为研究工具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与厘清,包括整体性治理理论、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以及人力资源管理理论。整体性治理理论针对的是组织结构宏观层面的治理机制,组织结构变革理论针对的是侦查机关内部的机构进行整合从而促进其效率,人力资源管理理论针对的是警力资源的职业管理及职业规划,从人本角度出发,促进警察职业化的发展。第六章为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分析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及原则,遵循渐进性、系统性、本土化及统筹协调等原则,通过改革实现深化侦查体制改革、提升打击犯罪效能、优化侦查资源配置的目标,对侦查体制改革的思路进行整体把控,进而从顶层设计、运行机制及主要措施等方面对我国侦查体制改革的路径进行完善。
陈莹莹[10](2019)在《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义乌市江东派出所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信息化、交通等技术飞跃发展的背景下,全球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空间的距离局限大大被弱化,人口的国际间流动也更加普遍。大量外籍流动人口的涌入在为城市经济文化繁荣和社会发展增添动力的同时,也带来了外籍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非法就业、非法居留等诸多社会管理问题以及涉及国家安全的不稳定因素。随着国际和国内形势发展,外籍流动人口管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是全球化和城市发展对外籍流动人口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是公安机关迫切需要从主导型管理模式向公共服务模式转变。本文对外籍流动人口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系统的梳理了国内外外籍流动人口管理的现状和理论。通过对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的外籍流动人口、社区民警、辅警进行访谈,分析相关案例,发现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公共服务理念、公共服务主体和职能定位、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公共服务手段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优化公安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的对策。首先从宏观层面理顺管理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其次采用提升管理理念、明确管理职能定位及提高管理水平的具体措施,在新公共服务理论的视角下探索适应义乌城市实际的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模式。
二、在派出所建立“外事民警”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在派出所建立“外事民警”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Q市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1.2.2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3 国内外文献评述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4.1 案例分析法 |
1.4.2 访谈法 |
1.4.3 对比研究法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及理论研究依据 |
2.1 基本概念 |
2.1.1 外国人 |
2.1.2 外国人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第三章 Q市外国人管理的实践与成效 |
3.1 Q市外国人整体情况 |
3.1.1 来Q市外国人数量情况 |
3.1.2 证件签发情况 |
3.1.3 涉外案(事)件情况 |
3.2 Q市外国人管理的责任主体 |
3.3 Q市外国人管理主要内容 |
3.3.1 签证证件管理 |
3.3.2 实有人口管理 |
3.3.3 涉外案(事)件处置 |
3.3.4 “三非”外国人治理 |
3.4 Q市外国人管理主要做法与成效 |
3.4.1 初步建成外国人管理机制 |
3.4.2 大力提升基层管理水平 |
3.4.3 增强外管业务培训力度 |
3.4.4 提高案(事)件精准打击能力 |
3.4.5 丰富签证受理手段 |
第四章 Q市外国人管理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4. 1 Q市外国人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部门间管理职能交叉分散 |
4.1.2 临时住宿登记管理效能不高 |
4.1.3 涉外案(事)件查处难度大 |
4.1.4 涉外情报网络薄弱 |
4.2 Q市外国人管理现存主要现存问题的成因 |
4.2.1 外国人管理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
4.2.2 配套法律法规不建全 |
4.2.3 管理队伍弱且与社会联动治理性不足 |
4.2.4 信息资源亟待整合 |
4.2.5 考核机制有待优化 |
第五章 国内外经验借鉴 |
5.1 美国和日本的相关经验 |
5.1.1 美国的专业移民管理体系和“安全社区”建设经验 |
5.1.2 日本的外国人居住管理制度改革经验 |
5.2 国内的相关经验 |
5.2.1 北京市外国人管理经验 |
5.2.2 上海市“大外管”体系建设经验 |
5.3 国内外外国人管理的启示 |
第六章 提升Q市外国人管理效能的对策 |
6.1 完善外国人属地化管理网络 |
6.1.1 建立社区化工作模式 |
6.1.2 强化住宿登记 |
6.1.3 将外国人纳人实有人口管理 |
6.2 优化涉外案(事)件处置体系 |
6.2.1 横向上促进各警种参与案件办理 |
6.2.2 纵向上理顺层级关系 |
6.3 加强外国人管理信息化建设 |
6.3.1 共享入境前后的信息 |
6.3.2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共享信息 |
6.3.3 所有外国人管理部门之间共享信息 |
6.4 加大涉外警务人才培养力度 |
6.4.1 重视人才建设 |
6.4.2 建立现代化培训体系 |
6.4.3 完善考核与奖励办法 |
6.5 建议健全国家配套政策 |
6.5.1 健全法律法规 |
6.5.2 在边防入境口岸加强初始法律宣传 |
6.5.3 政府主管职能部门加强日常法制宣传 |
6.5.4 加强打击力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一、关于Q市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的访谈提纲 |
二、访谈记录表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
1.3 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外国人 |
2.1.2 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 |
2.2 研究的理论基础 |
2.2.1 国家主权理论 |
2.2.2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3 协作治理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Q 市公安外国人管理内容及存在问题调查 |
3.1 新时期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内容 |
3.1.1 签发和识别出入境证件 |
3.1.2 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
3.1.3 涉外案(事)处置 |
3.2 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存在问题的调查 |
3.2.1 调查设计 |
3.2.2 调查分析 |
3.3 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现状 |
3.3.1 Q 市外国人的构成状况及特点 |
3.3.2 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总体情况 |
3.4 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存在的问题 |
3.4.1 外管工作中重审批轻管理忽视服务 |
3.4.2 公安机关与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有效衔接 |
3.4.3 外国人信息采集和利用效果不明显 |
3.4.4 民警专业水平与素养较低 |
3.4.5 公安机关涉外宣传工作不足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民警外国人工作理念较为落后 |
4.2 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体制不完善 |
4.2.1 外管体制设置不完善 |
4.2.2 外管警力设置不科学 |
4.3 外国人信息数据采集与整合力度不够 |
4.3.1 缺少登记过后的动态信息掌控 |
4.3.2 信息沟通不畅 |
4.4 人力管理系统不健全 |
4.4.1 招录制度与专业要求不匹配 |
4.4.2 缺少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 |
4.4.3 缺乏考核和奖励机制 |
4.5 对外国人管理工作不够重视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的对策 |
5.1 工作理念由重管理向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 |
5.2 建立完善的管理体制 |
5.2.1 探索以公安机关为主相关单位协同的管理体制 |
5.2.2 理顺三级关系,重点向基层倾斜 |
5.3 加快完善外国人数据库建设 |
5.3.1 建立数据平台 |
5.3.2 实现数据共享 |
5.3.3 保障数据安全 |
5.4 建立健全的外管人力资源管理体系 |
5.4.1 谋划科学的招录和培训体系 |
5.4.2 将社会力量纳入人才管理体系 |
5.4.3 完善监督考核与奖惩机制 |
5.5 加强涉外法律法规宣传 |
5.5.1 制定相关工作要求 |
5.5.2 采用多种宣传方式 |
5.6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工作情况调查问卷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3)飓风行动之破局(长篇纪实连载)(论文提纲范文)
第八章两线 |
广东“徐玉玉” |
海南四昼夜 |
亚美尼亚撵兔子 |
第九章攻防 |
智慧新警务 |
网络攻防 |
血染警旗 |
第十章破局 |
汕头连环案 |
“金三角”窝点 |
诈骗孵化器 |
围点打援 |
归途如虹 |
断卡行动 |
无处遁形 |
(5)Z市某辖区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及其解决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目的 |
1.3 研究对象与研究概念界定 |
1.4 研究进度设计 |
1.5 研究的技术路线和创新 |
2 理论基础和研究评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研究评述 |
3 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表现 |
3.1 Z市某辖区基层派出所现状 |
3.2 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的表现 |
3.3 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的影响 |
4 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的成因分析 |
4.1 派出所工作属性方面 |
4.2 公安工作机制体制方面 |
4.3 部门职权边界方面 |
4.4 社会公共服务方面 |
5 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的对策建议 |
5.1 重新定位派出所职权 |
5.2 建立分流机制 |
5.3 完善公安经费保障机制 |
5.4 发展培育公共服务力量 |
6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不足 |
6.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关于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调查问卷 |
附录二 :访谈大纲 |
附录三 :访谈记录汇总表 |
(6)浅析基层涉外警务困境与人才培养(论文提纲范文)
一、基层涉外警务工作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
1.重管理而轻服务 |
2.“超国民待遇”问题 |
3.治理简单被动,漏管失控 |
4.情报信息滞后,防治偏弱 |
二、基层涉外警务困境的根源分析 |
1.语言交流障碍直接造成工作中的被动局面 |
2.语言文化差异导致涉外情报信息收集困难 |
3.涉外警务相关法律规范知识缺乏 |
4.基层派出所涉外警务人才缺口 |
三、针对基层涉外警务困境的现有对策 |
1.北京:多语种报警卡、外事民警驻所制、外事文职与辅警 |
2.上海、天津:社区志愿者 |
3.广州:外管小组与外管办 |
4.现有对策的不足与局限性 |
四、加强基层涉外人才培养是应对基层涉外警务困境的根本途径 |
1.充分发挥公安院校涉外警务专业人才培养平台的作用 |
2.涉外警务专业人才培养应提高服务基层思维 |
3.积极开展基层外管队伍在职培训 |
五、结语 |
(7)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研究思路及创新 |
第一章 我国警察权嬗变的内在逻辑 |
第一节 主流警察权体系的选择与移植 |
一、两种主流警察制度的区分 |
二、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近代移植 |
第二节 变迁中的填补型警察权概念 |
一、治安型警察权概念的延续 |
二、填补型警察权概念的产生与扩张 |
第三节 我国本土警察权的政治统合性 |
一、政治统合性的形成:公安行政首长参与政治决策 |
二、政治统合性的内容:警察权中的政治职能 |
三、政治统合性的保障:人员编制与财政支出的倾斜 |
第四节 警察权属性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层 |
一、警察危害防止任务具有行政权性质 |
二、侦查权法律属性之辨析 |
三、行政权与司法权在职能维度上的分层 |
第五节 现有警察权范围的调整与反思 |
一、警察权限缩的有限性 |
二、治安类警察权的理性扩增 |
第六节 小结 |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有限填补功能 |
第一节 警察类法律文本与警察立法理论的差距 |
一、警察类法律文本中概括性条款的适用 |
二、警察行政协助的立法问题 |
三、现代警察立法理论:警察权限授予的具体化 |
第二节 规范性文件对警察类法律文本的填补功能 |
一、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制度基础 |
二、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适用的普遍性 |
三、规范性文件的三重填补机制 |
第三节 警察执法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合理性 |
一、警务特性对法律文本的超越 |
二、警察执法的即时判断性 |
三、警察执法的措施应急性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指标考核体系对警察执法的影响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填补功能的风险构成 |
一、法律位阶的越权风险 |
二、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同案异罚的风险 |
三、行政事实行为的“隐性强制”风险 |
四、风险源头——指标考核体系的过度依赖 |
第二节 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与运作 |
一、指标考核体系的表达方式 |
二、运作方式之一:行政裁量基准量化 |
三、运作方式之二:行政任务量化 |
四、运作方式之三:警察运动式执法的说明 |
第三节 指标考核体系过度依赖的结果 |
一、行政内部监督的路径单一化 |
二、警察执法中行政裁量权的消解 |
第四节 指标考核体系与警察权力运行的悖论 |
一、结果导向的量化指标侵蚀依法行政原则 |
二、警察权的预防性与指标考核的矛盾 |
三、指标考核体系中考核路径的缺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司法审查对警察执法的矫正功能 |
第一节 司法审查下的创设性警察职能 |
一、履职困境:创设性职能的立法冲突 |
二、执法实务中生成的履职基准 |
三、职能规范冲突导致的行政不作为 |
第二节 司法审查下的行政裁量规范 |
一、公安类行政案件中比例原则的适用 |
二、明显不当情形的认定 |
三、明显不当情形在判决中的不当适用 |
四、滥用职权与明显不当情形的适用辨析 |
第三节 司法审查的矫正路径 |
一、以判决结果作出的个案矫正 |
二、以裁判理由作出的解释性矫正 |
第四节 司法审查矫正功能的局限性 |
一、合理性审查的局限性 |
二、创设性警察职权司法审查的审慎立场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五章 治理法治化视野下警察执法规范体系的重构 |
第一节 制定警察类法律文本的价值立场 |
一、政治统合性的价值导向 |
二、法治立场的基本解释 |
三、政治导向与法治立场的双向融合 |
第二节 技术治理在警察立法中的运用 |
一、概括性条款具体化的法治内涵 |
二、概括性条款与列举性条款的关系 |
三、警察职权类法律规范的具体化转向——以行政管束为例 |
第三节 警察执法程序中听证制度的完善 |
一、我国警察听证制度的基本构造 |
二、听证制度在警察执法中的实施困境 |
三、听证制度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四节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的法律定位 |
第一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主体身份由职能决定 |
一、公安民警不等同于侦查人员 |
二、享有侦查权的部门、警种涵盖范围广 |
三、警务辅助人员参与侦查的权能 |
第二节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界定与刑法规制 |
一、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概念厘定 |
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可能涉及的罪名 |
三、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的职能管辖 |
第二章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犯罪实证研究——基于2010-2019年的刑事判决书 |
第一节 实证研究资料来源说明 |
一、以“当事人”为中心搜索 |
二、以“裁判理由及依据”为中心搜索 |
三、以“法律依据”为中心搜索 |
第二节 2010-2019年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特征 |
一、2010-2019年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 |
二、内陆省份的发案率较高 |
三、基层治安警察为职务犯罪重灾区 |
第三节 三大类案件具体情况 |
一、三大类案件总体分布情况 |
二、贪污贿赂类案件特征 |
三、渎职类案件特征 |
四、侵害人身权利类案件特征 |
第三章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治理困境 |
第一节 警察亚文化影响职务犯罪的披露 |
一、警察亚文化释义及表现形式 |
二、警察亚文化影响职务犯罪治理的主要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对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监督力度有限 |
一、侦查人员内部监督效果不佳 |
二、外部监督力量的施展空间受限 |
第三节 治安勤务与刑事侦查的职能交叉 |
一、基层公安机关行政权与侦查权边界模糊 |
二、行政权与侦查权高度融合的不利后果 |
第四章 域外治理刑事警察职务犯罪的镜鉴:以新加坡为例 |
第一节 新加坡对刑事侦查权力滥用的防控模式 |
一、主要侦查力量:刑事侦查局和金融犯罪侦查局 |
二、强监控模式下刑侦权力滥用的风险及防控 |
第二节 遏制新加坡警察队伍腐败犯罪的具体措施 |
一、严格准入程序和完善培训体系 |
二、警务部门高薪养廉保障 |
三、独立的反腐败调查机制 |
第三节 新加坡治理警队职务犯罪成功的原因分析 |
一、腐败零容忍的上下共识 |
二、完善的反腐败司法体制 |
三、警队高强度的监督机制 |
第五章 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治理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完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管理制度 |
一、严格把握侦查人员招录和晋升 |
二、充分发挥公安机关内部监督力量 |
三、推翻“沉默的蓝墙”文化 |
第二节 完善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刑事司法体系 |
一、发挥监察委独立行使职权的优势 |
二、完善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刑事立法 |
第三节 行政执法权与刑事侦查权的相对分离 |
一、治安勤务与刑事侦查相对分离 |
二、建立高腐败风险岗位轮岗制度 |
三、行政转刑事案件证据转化使用排除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9)侦查体制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问题的提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论文框架及创新之处 |
1.5.1 论文框架 |
1.5.2 创新之处 |
2 我国侦查体制的历史沿革 |
2.1 侦查体制的初步构建期(1949-1978) |
2.1.1 侦查职能部门的初设 |
2.1.2 专业侦查机构的形成 |
2.1.3 侦查制度和方针的雏形 |
2.2 侦查体制的巩固发展期(1979-1996) |
2.2.1 侦查主体的专业化发展 |
2.2.2 侦查运行机制的逐步完善 |
2.2.3 侦查队伍培养机制的逐渐成熟 |
2.3 侦查体制的改革探索期(1997-2018) |
2.3.1 责任区刑警队的建立 |
2.3.2 侦审一体化改革 |
2.4 小结 |
3 侦查体制现状及改革实证分析 |
3.1 现行侦查体制概况及评析 |
3.1.1 侦查部门急速膨胀 |
3.1.2 侦查行为易受干扰 |
3.1.3 侦查部门无法充分协作 |
3.1.4 管理层级增多导致警力资源浪费 |
3.2 部分地区侦查改革实践 |
3.2.1 HH市:“三级一体”警务改革 |
3.2.2 SS市:合成作战机制改革 |
3.2.3 XX市某区和PP县:管理三级架构式改革 |
3.3 各地改革实践评析 |
3.3.1 存在错误认知 |
3.3.2 事权划分不明 |
3.3.3 缺乏整体联动 |
3.3.4 难点尚未突破 |
3.3.5 配套措施缺位 |
3.4 小结 |
4 域外侦查体制比较考察 |
4.1 英美侦查体制评析及启示 |
4.1.1 英国侦查体制发展动向 |
4.1.2 美国侦查体制发展概况 |
4.1.3 英美侦查体制的启示 |
4.2 日本侦查体制的发展及特点 |
4.2.1 日本警察管理体制的历史节点 |
4.2.2 日本警察的事权划分 |
4.2.3 日本侦查体制的启示 |
4.3 我国台湾侦查体制的发展及评析 |
4.3.1 日据时期台湾侦查体制的特点 |
4.3.2 1945年至今的台湾侦查体制 |
4.3.3 我国台湾地区侦查体制评析 |
4.4 小结 |
5 侦查体制改革的理论基础 |
5.1 整体性治理理论 |
5.1.1 整体性治理的内涵框架 |
5.1.2 整体性治理的整合进路 |
5.1.3 整体性治理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2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 |
5.2.1 组织结构变革的动力与阻力 |
5.2.2 决定组织结构变革的因素 |
5.2.3 组织理论关于结构变革研究的演进脉络 |
5.2.4 组织结构变革理论与侦查体制改革 |
5.3 人力资源管理理论 |
5.3.1 人力资源管理的内涵框架 |
5.3.2 侦查人力资源的战略管理 |
5.3.3 侦查人员的职业发展管理 |
5.3.4 侦查人力资源与侦查体制改革 |
5.4 小结 |
6 侦查体制改革的完善进路 |
6.1 侦查体制改革的目标 |
6.1.1 深化侦查体制改革 |
6.1.2 提升打击犯罪效能 |
6.1.3 优化侦查资源配置 |
6.2 侦查体制改革的原则 |
6.2.1 渐进性原则 |
6.2.2 系统性原则 |
6.2.3 本土化原则 |
6.2.4 统筹协调原则 |
6.3 侦查体制改革的具体思路 |
6.3.1 优化改革顶层设计 |
6.3.2 完善侦查工作机制 |
6.3.3 深化现有改革措施 |
6.4 小结 |
7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10)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义乌市江东派出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新公共服务理论、社区治理理论研究综述 |
1.2.2 外籍流动人口管理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外籍流动人口 |
2.1.2 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服务理论 |
2.2.2 社区治理理论 |
第三章 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现状 |
3.1 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辖区外籍流动人口总体情况 |
3.2 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
3.3 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概况 |
第四章 义乌市公安局江东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成因分析 |
4.1 从公共服务理念分析 |
4.2 从公共服务主体和职能定位分析 |
4.3 从公共服务的法律依据分析 |
4.4 从公共服务手段分析 |
第五章 优化公安派出所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的对策 |
5.1 宏观层面 |
5.1.1 理顺管理机制 |
5.1.2 完善法律制度 |
5.2 具体措施 |
5.2.1 提升管理理念 |
5.2.2 明确管理职能定位 |
5.2.3 提高管理水平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在派出所建立“外事民警”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Q市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D]. 于雅婧. 山东大学, 2021
- [2]Q市公安机关外国人管理问题研究[D]. 朱迪. 燕山大学, 2020(06)
- [3]飓风行动之破局(长篇纪实连载)[J]. 丁一鹤. 啄木鸟, 2020(12)
- [4]大连市H派出所警务深化改革举措研究[D]. 申亚鹏. 大连理工大学, 2020
- [5]Z市某辖区基层派出所职权错位及其解决研究[D]. 李思蓓. 暨南大学, 2020(07)
- [6]浅析基层涉外警务困境与人才培养[J]. 夏建兰,赵卫. 北京警察学院学报, 2020(03)
- [7]警察执法中法律规范适用的制度逻辑[D]. 刘冰捷.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5)
- [8]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职务犯罪实证研究[D]. 董磊.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9]侦查体制改革研究[D]. 卫国华.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9)
- [10]新公共服务视角下外籍流动人口社区管理工作中的问题与对策研究 ——以义乌市江东派出所为例[D]. 陈莹莹. 西北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