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税权论文-冯忠芳

课税权论文-冯忠芳

导读:本文包含了课税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营业利润课税权,贡献,税收利益分配,预扣税

课税权论文文献综述

冯忠芳[1](2018)在《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技术驱动经济发展的今天,尤其是云计算的兴起,一些跨国企业为了降低IT基础设施成本,已经放弃了传统上采购预编软件和服务器的模式,在其全球基础设施和市场活动中,转而采用一种以WEB为基础的、由第叁方托管的计算机设备和应用。越来越频繁的向云转移的活动会带来一个实质性问题,即云计算服务如何能够适应各国现有的税收体系。由于许多国家跟不上技术发展的步伐,在决定云计算的可税性方面只能采取一些前后矛盾的、拼凑起来的方式,它们要么将现存的涉及有形个人财产、服务、信息或者数据处理的相关规定适用于云计算上,要么直接套用针对传统电子商务征税的模式。在这种背景下,一方面,云服务的提供者以及他们的客户在如何适用一国税法规则来判定自身的纳税义务方面缺乏明确的指引。他们并不清楚:云计算服务是否需要缴税以及如何缴税。另一方面,各国在对待这些问题上面还可能会给出不同的解决方案。这给跨国云计算服务的税务处理带来了极大的挑战,尤其是在处理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的问题上。在现行国际税收体制框架下,常设机构原则仍然是国际社会应对数字化经济时代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然而,不断加剧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冲突,使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地税收管辖权都有所弱化,各国在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问题上的争议不断。显然,常设机构原则这种适用于传统物理经济运作模式的税收管辖权方案对解决云计算服务相关问题方面已经力不从心。有鉴于此,有必要寻求一种新的税收管辖权方案来应对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的问题。通过探讨对国际税收制度中管辖权问题产生深远影响的Piedras Negras案例,可以从中获得处理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问题的重要启示。因此,文章从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规则适用面临的困境出发,详细评析了 PiedrasNegras案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的传统规则——常设机构原则,重点梳理了云计算的基本概念、特征、主要模式以及传统的电子商务商品交易模式与云计算服务交易模式的区别,并通过案例分析提出各国在应对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问题上可供借鉴的新对策。最后,结合我国云计算发展的现状和实际国情,为我国处理跨国云计算国际税收管辖权问题提出了几点建议。(本文来源于《湘潭大学》期刊2018-05-27)

文扬[2](2017)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课税权配置探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地区发展的要地需要以财政为支撑发展地区经济。"税收国家"要求以税收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来源,那么赋予并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就尤为重要。无论从民主性还是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上看,民族自治地方都应该被赋予课税权。联系《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推导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中包含了课税权。要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得到规范使用就要对课税权进行有效的配置,一般地将课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受益权、税收征收权以及税收优惠权。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税收立法权与民族自治地方不相适应、税收管理权限缩减导致事权与财力的不平衡、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不合理因素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课税权的配置还不够细化与明确。需要在宪法性法律中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将自治权具体化,同时体现出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从实质平等的角度给予切实符合民族自治地区需求的税收优惠。这有助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本文来源于《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期刊2017-12-16)

廖益新[3](2017)在《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一文中研究指出数字经济环境下企业从事跨国经营活动方式的革命性变化,对建立在传统理论基础上的现行营业利润征税权分配原则的适用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对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的贡献要素分析,对跨境数字化交易利润的征税权分配,不宜适用现行的常设机构原则,而应改行税收分享原则,由销售市场地国按税收协定规定的限制税率源泉扣缴预提所得税,以有效扼制数字经济诱发的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国际避税现象的泛滥,进而实现跨境数字化交易利润国际税收权益分配的公平合理。(本文来源于《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期刊2017年04期)

梁灯[4](2010)在《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从现代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危机到重释国家课税权之合法性的朴素逻辑,综合了哲学、政治学、历史学、法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在主张既有的经济学和宪政解释理论失败的同时提出了"国家—市民社会"的解释进路和理论框架。(本文来源于《财税法论丛》期刊2010年00期)

梁灯[5](2010)在《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解释》一文中研究指出按照从现代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危机到重释国家课税权之合法性的朴素逻辑,综合了哲学、政治学、历史学、法理学等多学科知识,在主张既有的经济学和宪政解释理论失败的同时提出了"国家—市民社会"的解释进路和理论框架。(本文来源于《财税法论丛(第11卷)》期刊2010-12-01)

赵凯,李玲[6](2008)在《从公共产品供给看国家课税权的正当性》一文中研究指出对于财政而言,如果把国家作为一个个体来看待,它的行为应与个人无异,无非是财政资金的收入、支出和持有叁个方面,如果课税即为其收入的行为,那么公共产品的供给即为其支出的行为。从人民主权理论的角度看,国家的存在本身并非目的,其意义在于它能够满足公共需求的功能。本文指出正是因为有一些无法通过市场满足的公共需求要通过国家来实现,现代国家的课税权才找到自己合法性的理论基础,这是关于课税权力研究中的一个根本性的问题。(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08年27期)

王雍君[7](2008)在《敬畏课税权》一文中研究指出人类进入以国家存在为主要标志的文明社会后,就一直生活在一个税收世界中。政府每天都在向纳税人征税,纳税人每天都向政府纳税。历史上,政府曾经对几乎每一样能够征税的东西征过税,甚至连人的胡须也不例外,更不用说土地、财产和收入了。现代国家放弃了封建专制时(本文来源于《中国税务》期刊2008年08期)

蔡秀玲[8](2008)在《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与合理配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家课税权这个词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很少听说,在经济学界和法学界对国家课税权的理解也是各有说辞。因此,本文从课税权的概念入手,借鉴经济学和法学的研究成果,得出课税权的研究应是其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统一。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需要具备形式和实质两个要件。形式上需要宪法予以明确规定,实质上要具有人们所认同和遵从的公平和效率的价值。课税权不仅仅需要合法性的支撑还需要合理性来维持。国家课税权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收立法权和税收征管权。其合理配置问题包括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管权的横向和纵向的配置。本文在总结我国现有课税权弊端的基础上,对课税权的合理化配置提出了一些建议,以促进我国税收实践的不断完善。(本文来源于《黑龙江大学》期刊2008-04-30)

邵跃,张云燕[9](2008)在《国家课税权合宪性初探》一文中研究指出宪法的基础地位为构造我国社会主义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税收理念提供了指导方针。税收作为国家存在及其运行的主要物质基础,在国家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重较大,我们在面对税收之相关问题时,不得不将之置于宪政的语境中才能更好地理解与解读。这就需要正确处理和平衡税权与宪法的冲突,形成一个公开、公正、有序、透明的税收法律体系,提高税收法律的透明度。(本文来源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期刊2008年01期)

陈志勇,姚林[10](2007)在《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税收法定主义及历史渊源税收是现代国家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从本质上说,税收意味国家权力对公民财产权利的侵害,但可以认为这种"侵害"是必要的,是公民获得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应该付出的对价。基于税收的这样一种特质,为了防止对私人财产权利造成不适当侵害,宪政国家往往在宪法中对课税权作出比较明确的规定,以规范政府的税收行(本文来源于《财政研究》期刊2007年05期)

课税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作为民族地区发展的要地需要以财政为支撑发展地区经济。"税收国家"要求以税收作为最主要的财政来源,那么赋予并行使好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就尤为重要。无论从民主性还是从公共财政理论的角度上看,民族自治地方都应该被赋予课税权。联系《宪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可以推导出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中包含了课税权。要使得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得到规范使用就要对课税权进行有效的配置,一般地将课税权划分为税收立法权、税收受益权、税收征收权以及税收优惠权。当前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着税收立法权与民族自治地方不相适应、税收管理权限缩减导致事权与财力的不平衡、税收优惠政策还存在不合理因素等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关键是在课税权的配置还不够细化与明确。需要在宪法性法律中明确民族自治地方的课税权,将自治权具体化,同时体现出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从实质平等的角度给予切实符合民族自治地区需求的税收优惠。这有助于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不断深化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课税权论文参考文献

[1].冯忠芳.跨国云计算服务营业利润课税权分配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8

[2].文扬.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课税权配置探究[C].湖北省法学会经济法研究会2017年年会摘要集.2017

[3].廖益新.数字经济环境下营业利润课税权的分配[J].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7

[4].梁灯.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解释[J].财税法论丛.2010

[5].梁灯.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解释[C].财税法论丛(第11卷).2010

[6].赵凯,李玲.从公共产品供给看国家课税权的正当性[J].法制与社会.2008

[7].王雍君.敬畏课税权[J].中国税务.2008

[8].蔡秀玲.国家课税权的合法性与合理配置研究[D].黑龙江大学.2008

[9].邵跃,张云燕.国家课税权合宪性初探[J].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8

[10].陈志勇,姚林.税收法定主义与我国课税权法治化建设[J].财政研究.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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