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破产管理人选任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公益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选任论文文献综述
易东柯[1](2019)在《浅谈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法》是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合法退出市场的法律保障,同时也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法律之一。随着近年来我国破产案件的剧增,破产行业的市场已经进入新一阶段的发展和竞争。破产管理人作为程序的执行者,其作用不言而喻,破产管理人的执业水准直接关系案件的推动进度和办理质量,选择专业的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承办具体案件,是案件受理法院、债务人和广大债权人共同的心声,笔者作为破产管理人队伍中的一员,将结合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些观点,浅谈一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9年30期)
程勇,梅瑰,汪丽萍[2](2019)在《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 程勇 梅瑰 通讯员 汪丽萍)为进一步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据了解,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包括省内机(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9-10-15)
孙黎[3](2019)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是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关键,它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群体是否具有较高的专业素质,是否能够顺利处理破产案件。目前的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管理人名册没有统一的编制标准、管理人名册不能及时更新、管理人名册的编制受到地域的限制、管理人的选任方式过于刻板、选任程序不透明不公开等弊端。为了更好地促进破产事务的处理,促进破产管理人市场的健康竞争和发展,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本文来源于《传播与版权》期刊2019年06期)
袁晶,张德雄[4](2018)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07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引入管理人制度并开始具体实践以来,破产管理人制度替代清算组制度的优越性得到彰显,该制度推动了破产法律制度的司法实践,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破产法律制度立法目的的实现,同时也改变了以往法院在破产案件中包办破产企业所有事宜的窘况,将法院的地位回归至裁判者地位。但该制度的立法缺陷也随着实践的一步步深入逐渐暴露出来,尤其是中介机构的管理、选任、报酬确定等几个方面。笔者以案件承办人角度,提出要对现行法院机选破产管理人的制度进行反思,希望构建以法院为主导债权人会议决定的选任机制,实行管理人队伍的分级管理机制,对债权债务复杂、资产量大、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企业破产案件在优质管理人队伍中随机或竞争选任,一般案件在管理人名册中随机选任,对破产管理人更换采取严格并附条件的更换制度。(本文来源于《企业合规论丛》期刊2018年01期)
詹扬东[5](2017)在《我国法院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制度,系2007年颁布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对于发达国家破产立法经验的吸收借鉴,从现阶段我国司法实践中关于破产法的部分内容来看,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全新订立的一项新制度,由于该制度将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直接利益,并且还会决定破产程序的执行结果,因此,我们需要对其高度重视。在该制度中,对破产管理人的选拔任用是首要环节,也是保证破产管理人正确履行破产程序的基础条件,同时也直接决定了破产管理人监督模式等制度的执行效果。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对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同时也是现代社会发展的迫切要求。论文通过实证方法展开研究工作,笔者结合所学知识以及总结研究成果,对破产管理人选拔任用制度的基本内涵进行了深入的了解和学习,同时将我国与其他国家破产管理人选拔任用制度相关法规进行比对分析,并探索我国各个地区之间的实施状况,结合笔者自身的工作实践,以期能为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不断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除了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叁大部分,第一章第一节从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入手,首先考察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定位,其次介绍了国内外管理人选任的四种模式:法院选任模式、债权人会议选任模式、折衷模式和行政机关选任模式,最后介绍我国现行的管理人选任制度包括法院直接选任、随机选任和竞争方式选任叁种。第二节介绍了我国法院选任管理人的相关法律规定,及法院选任模式的特殊性及其法律价值。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各地破产管理人选任的创造性做法,并对前述的做法进行评析,而后重点介绍泉州地区现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由此反观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存在的理论与实践困境,为后文完善建议的提出做铺垫。第叁章在前面两章论述的基础之上,从实体及程序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法院管理人选任模式的建议。实体方面,建立法院主导,赋予债权人会议选任权利的“双轨制”选任模式,构建选任的积分制模式,并且建立行业协会或专门的监督管理机构,完善破产管理人的内外监督机制。程序方面,笔者对选任制度提出了细化的建议,并对管理人的回避、调整和更换提出的自己的建议。最后总结全文,希望本文研究所得成果能够对泉州地区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与思路,也为我国破产起步地区管理人选任机制的构建及全国统一的管理人选任制度的产生、完善提供点滴助力。(本文来源于《华侨大学》期刊2017-12-11)
刘宗晓[6](2017)在《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经历了几十年的高速发展之后,我国进入了经济新常态,增长速度由高速变为中高速,经济形式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与之相随的则是破产企业数量的逐步增多,甚至在某一特定时期内会出现井喷式的增长,因此妥善处理这些破产企业就成了一个重要问题。而破产管理人则在破产程序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何能选任出能力优秀且令各方满意的破产管理人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议题。但我国的新《破产法》距离出台仅有十年的时间,在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面许多规定都不尽如人意,急需完善。本文正是基于上述背景来研究该问题。通过分析我国《破产法》的演变历史和司法实践的发展,阐明了我国在相关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和缺陷存在的深层次原因;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阐述了我国现行立法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最后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立法经验,提出来完善我国破产立法的一些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其选任的影响,通过介绍国外的几种学说,并从理论上对这几种学说进行了分析,旨在表明如果以不同的学说为基础往往会对破产管理人有不同的选任方式,随后对我国的破产管理人进行了定位,认为破产管理人相比于代理人和公职人员,更类似于破产财团的代表人。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主体两个方面,进行了比较法上的分析,对比了国外相关立法的几种模式,并分析了每一种模式的优劣。其中,职权主义模式具有高效性,但会束缚债权人的自治权,并造成法院职能的错位;意思自治主义模式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往往效率低下,还会使利益对大债权人过度倾斜,不利于保持公正性,折中主义模式则是融合了上述两种模式,可以更为灵活的应对各种情况,是一种比较好的选择。通过对这几种模式进行评价,为下文分析我国有关立法的缺陷提供了论据。第叁部分是本文的重点章节,在该部分中首先简要的介绍了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管理人有关制度的规定,比如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以法院为主,选任方式有随机、竞争、接受推荐叁种;然后从理论与实践出发,论述了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在立法上存在的缺陷以及缺陷形成的原因。其中,在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方面,存在“重组织、轻个人”的情况,在选任主体方面,存在“重法院意志、轻当事人想法”的情况,在选任方式上,多数情况下采取了随机方式,不利于选出优秀的人才并有碍于破产管理人队伍的健康发展。之所以会有上述缺陷,主要是因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时间尚短,许多与企业有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存在一些计划经济时代的残留;另外政府职能的转变尚不完全,“小政府、大社会”的架构还没有建起,公权力仍然在许多方面过多的干预着一般商行为。第四部分则是针对上面所列的问题而提出的解决方案,是本文的一个难点。为了能够选任出更优秀的破产管理人,笔者以《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为基础,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在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提出了一些能够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建议,比如由司法行政部门代替法院成为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主体,对破产管理人采取竞争模式为主、随机模式和接受推荐模式为辅的指定方式。(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7-03-18)
王小燕[7](2017)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首次引入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建立破产管理人中心主义替代了原先饱受垢病的清算组,使我国的破产法真正与市场经济接轨。但是这部限于当时社会背景考量的立法,其本身就存在先天的缺陷并影响了司法功能的发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创新改革的深入,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局限越来越凸显,以至于严重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主体的改革转型升级。因此,完善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己成为当务之急。本文旨在从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实施的第一步——选任制度入手,分析该制度设计的缺陷以及在实践中产生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以期能够对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有所裨益。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述,初步分析了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概念和特点,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内涵,以及我国的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如何发展的;第二部分着重从当今破产管理人制度较为完善的并分别代表叁种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国家——美国、法国、德国——入手,考察域外破产管理任选任制度设计;第叁部分主要从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选任方式以及资格准入叁部分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现状及其问题;第四部分主要针对第叁部分指出的问题,提出立法和司法上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建立法院与债权人会议共同决定的双轨制、增设临时破产管理人制度、科学制定管理人名册、改良程序设计,扩大竞争选任的适用、设置破产管理人统一资格考试制度、逐步引导发挥个人管理人的作用。(本文来源于《南京师范大学》期刊2017-03-17)
石啸寒[8](2016)在《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问题一直备受学界关注,原因在于破产管理人的综合素质直接决定着破产案件的处理进程和质量。本文就现阶段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简单探讨。(本文来源于《商》期刊2016年35期)
先雪琴[9](2016)在《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在破产法律制度体系中,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从程序的进程顺序来看,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占据基础而首要的部分。管理人的选任主体,《企业破产法》规定享有管理人选任权的是人民法院,债权人没有选任上的决定权而仅享有提出异议的权利。由于这一制度由于过分强调司法强制而忽视了债权人的意思自治,造成破产案件中债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障,进而难以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破产案件的公平、高效处理仰赖于以合理的方式选择出合适的破产管理人,由其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实务经验设计出能够平衡各方利益的破产清算方案。如何在现行制度框架下,克服法院选任管理人模式的弊端,既保证法院选任下的高效、公正,又恰当地体现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理论和实务界都在探索和思考的问题。因此,除却破产管理人在实务中的探索,对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进行理论上的研究也很有必要。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成果上力图体现为一套完整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的措施。本文正文共分为叁个部分。由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管理人在法律体系中的制度设计,对管理人的选任制度具有决定性影响,本文第一部分通过确立评价管理人法律地位的两个标准,对现有的国内外关于管理人法律地位的学说进行了两个标准的检验,认为我国应当采用“信托人说”。在确立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的学说的前提下,为满足本文的需要,在第二部分分别从理论和实践角度介绍了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应当进行改良的依据。理论部分通过对“公共池塘模型”和产权理论的介绍和分析,认为从这两个理论的角度,我国的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中均应当加强债权人的意思自治,以最大化地实现《破产法》的立法目标。实践依据部分主要介绍了法院选任模式存在的问题,意图通过理论依据与实践依据相结合的方式,论证当前法院选任模式存在的弊端,同时也为后文加强债权人的意思自治提供支撑。由于本文的最终目的是力图提供一套较为完整的管理人选任主体改良制度,本文第叁部分具体介绍了可供参考的改进措施。这些措施主要着眼于两方面:一方面加强债权人在选任管理人制度中参与的程度,另一方面将不符合法院司法只能的权限适当剥离,以实现二者权利的平衡。(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6-03-28)
种林[10](2015)在《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欧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破产管理人制度是我国2006年破产法重大制度创新之一。作为破产管理人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选任制度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一些有较大争议的问题。欧盟各成员国破产法在欧盟统一立法指引下出现趋同,但目前各成员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仍存在不同模式。应当借鉴欧盟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经验,建立中国破产管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强化破产管理人职业道德要求。当前应当坚持审判机关编制破产管理人名册、指定管理人的做法,同时积极培育破产管理人行业发展,更好地发挥破产管理人职业协会在破产管理人管理和选任方面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政法论丛》期刊2015年04期)
破产管理人选任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报讯 ( 程勇 梅瑰 通讯员 汪丽萍)为进一步助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近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公布了《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并出台了《关于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据了解,此次公布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包括省内机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破产管理人选任论文参考文献
[1].易东柯.浅谈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J].法制与社会.2019
[2].程勇,梅瑰,汪丽萍.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N].人民法院报.2019
[3].孙黎.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J].传播与版权.2019
[4].袁晶,张德雄.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企业合规论丛.2018
[5].詹扬东.我国法院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模式问题研究[D].华侨大学.2017
[6].刘宗晓.论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D].西南政法大学.2017
[7].王小燕.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D].南京师范大学.2017
[8].石啸寒.论我国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的完善[J].商.2016
[9].先雪琴.破产管理人选任主体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6
[10].种林.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中欧比较研究[J].政法论丛.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