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电子证据,取证权,隐私权,冲突
电子证据取证论文文献综述
石波[1](2019)在《电子证据取证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电子证据的应用在方便案件侦查的同时,与传统的证据形式存在很大差异,在取证过程中很容易侵犯嫌疑人的隐私权,危害严重时还会造成一系列的不良社会影响。因此在电子证据取证过程中,如何更好的处理电子证据取证权和隐私权之间的利益关系,就成为现阶段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需要重点解决的一个难题。本文主要结合实际工作经验,首先分析了电子证据的特征,然后论述了电子证据取证权和隐私权相互冲突的具体表现,最后分析了两者之间的协调对策,希望通过本次研究对同行有所帮助。(本文来源于《现代经济信息》期刊2019年17期)
张琪[2](2019)在《电子证据取证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一文中研究指出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种类之一,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被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为侦查工作带来效率的同时,相较于传统形式的证据,它的取证过程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的隐私权。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如何找到侦查权(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9年10期)
岑冬玲,陈儒敏[3](2018)在《完善大数据时代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一文中研究指出现阶段,随着各类智能设备的广泛使用,电子数据的交流越来越频繁,在违法犯罪的过程当中所留下的电子证据不断增多。借助于电子证据,能够更好地发现并证明犯罪行为,其在司法活动当中的重要性日渐突出。2018年6月29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然而,我国目前在电子证据取证方面的程序及相关方法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来源于《人民法治》期刊2018年22期)
崔进,顾啸宇[4](2018)在《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互联网+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问题直接决定着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进而影响案件审理和裁判结果。所以从取证人员的规范化、取证标准的规范化和取证程序的规范化方面,对电子证据的取证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期刊2018年32期)
祝武[5](2018)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规制》一文中研究指出进入21世纪,电子计算机得到广泛应用,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电子数据已经作为传递信息、记录事实的重要载体。一旦发生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就成了举足轻重的证据,即电子证据。早在《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前,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司法解释性文件,对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做出了有益的探索。我国于2012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电子数据这一证据种类,同时最高司法机关又对电子证据的提取与审查判断做出了进一步的规范,为司法实践中广泛地应用电子证据奠定基础。然而,2016年“快播”案(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一案)的公诉与审判,将电子证据迅猛地推到了风口浪尖,司法工作人员对电子证据不熟悉、电子证据取证不规范等问题直接暴露了出来,既影响了刑事追诉的效果,又贬损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在我国,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均以技术规范为主、法律规范为辅,在刑事诉讼中电子取证依然存在一些重大问题。主要表现如下:第一,我国虽然明确规定了电子数据这种法定证据种类,但是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多种取证方式的法律属性,这导致某种电子证据取证行为属于何种侦查措施存在较大的争议,直接影响对该种取证行为进行法律规范的效果。第二,电子证据取证的范围过于广泛与宽泛。侦查机关可能针对与案件尚未关联的公民进行取证,欠缺针对性与有限性,影响到公民的隐私权益,违反比例性原则。第叁,侦查机关在对电子证据取证进行审批时,对所有电子证据、取证措施一视同仁,对敏感型电子证据的取证没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第四,在实践中,电子证据的取证主体与取证程序存在违法之处。比如,对电子证据的提取可能由鉴定人员进行,这使侦查人员被边缘化,其权力为鉴定人员违法行使;在刑事案件尚未立案时,侦查人员在有关人员不知情、未同意的情况下调取与其直接相关的电子证据等。前述问题,有些属于立法层面,有些属于司法层面,均会对维护司法公正、尊重司法权威、保障公民人权产生消极影响,值得高度关注。为了解决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的问题,我国应完善有关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既要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与完整性、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也要尊重与保障犯罪嫌疑人及普通公民的人权。我国在规制电子证据取证行为时,应遵守刑事法治原则、正当程序原则与比例原则,并采取如下措施:第一,明确各种具体的电子证据取证行为的法律属性,使之与法定侦查措施一一对应;第二,确保电子证据取证的范围明确、具体、可控,避免侦查对象与侦查事项漫无边界;第叁,根据电子证据的类型及取证措施,设立宽严适当的电子证据取证审批程序;第四,保障电子证据取证时侦查主体与取证程序严格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文来源于《安徽财经大学》期刊2018-10-01)
夏亚星[6](2018)在《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与审查规范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独立的证据类型,确立了其法律地位,但我国却没有及时建立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的规范。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着自己独有的特征,现有的取证、审查规范不能够应对电了证据在取证和审查中所遇到的问题。2016年的快播案将这些问题都暴露了出来,引起了学界对电子证据的关注。本文旨在通过对快播案电子证据问题的分析,深入发掘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中存在的不足,以期为解决电子证据取证、审查问题尽微薄之力。第一部分通过对快播案中电子证据论争的梳理,分析了本案电子证据在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这些问题论争的总结,笔者认为我国电子证据取证和审查规范化建设亟待解决。第二部分从取证主体、取证程序、取证中公民权利保护几个角度出发,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电子证据取证规范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介绍了国外电子证据取证规范化的经验,本着实事求是、遵循法理的精髓最后提出了完善了我国电子证据取证的措施,包括确立电子证据取证的基本原则、建立取证主体规范、制定具体的取证程序规范。第叁部分从电子证据鉴真、可采性方面分析了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规范中的问题,然后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电子证据鉴真制度、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最后提出了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审查规范的完善方法:完善我国电子证据的鉴真方法、建立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规范电子证据鉴定制度。(本文来源于《天津师范大学》期刊2018-09-25)
赵耿[7](2018)在《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的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电子证据的搜查与取证方式,电子证据的提交也以提交原始材料为原则。而在实践中,常常以电子证据的书面形式,如影像资料等等来代替电子证据的原件来进行法庭展示,但这已经严重限制了刑事诉讼被告方依法行使辩护权。对电子证据的搜查取证和庭上展示制度进行完善,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等基本规则深入落实到电子证据的取证适用之中,是电子证据适用的重点问题。(本文来源于《传播力研究》期刊2018年24期)
丁启孟[8](2018)在《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研究的内容是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将电子数据纳入立法,成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确立了其在证据法学中的地位。电子证据是人类社会生产生活的水平迅速发展,在科学科技水平取得了巨大成果之后并对相应的诉讼领域产生深刻的影响。2016年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电子证据取证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是现在侦查工作中面临的最切合实践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我国目前没有针对电子证据进行专门立法,关于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定分布在各个部门法之中,因此《规定》是我国至今为止最全面的有关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概念、取证范围、取证主体、保全、移送及审查判断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该规定颁布后在法律界引起了众多的好评,同时也有一些批评性的意见,比如有法律界学者提出规定中相关解释模糊、规定范围过大、与上位法律规定有冲突等。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讲述了电子证据的基本理论,包括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取证对象的分类、取证时应该遵循的原则和规则;第二部分总结了电子证据取证的域外代表性国家的法律制度,包括美国、英国和日本叁个国家的域外相关规定;第叁个部分是从侦查工作的实践角度来讲述《规定》中关于技术措施的界定标准,在取证规定方面的缺陷,鉴定规则的滞后性,以及取证过程中侵犯公民隐私权的情形;第四部分针对第叁部分存在问题的根本性原因作出总结并提出一系列电子证据自证规则和证据链保全的具体建议。《规定》对于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和证据如何移送做了具体规定,另外对于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也做了多次强调,但是基于《规定》颁布实施后有不同的声音存在,这说明我国的电子证据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和漫长的道路要走。(本文来源于《辽宁大学》期刊2018-05-01)
黄开春[9](2018)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与时俱进”的发展态势让正沉浸于网络科技便利的公众措手不及,相关的侦查工作却未能跟上步伐,打击力度不够致使大量诈骗案件发生,公众大量财富被掠夺,幸福指数拉低,整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究其原因,电子证据运用难、取证难是造成网络电信诈骗犯罪打击难的主要原因,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的取证问题亟待研究。本文第一部分,通过对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高发态势进行了分析,发觉该类犯罪在实践中存在着破案难、审理难的“双难”现象,继而引出问题的关键,即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取证难才是问题的根本。文章第二部分,通过对四部分详尽的调研材料进行分析后,发现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的电子证据取证存在着未及时、全面收集电子证据、固定和保全程序不规范以及电子证据转化形式单一等情形,并就相关情形导致后果及引发原因进行了深入的梳理和详细阐述。文章第叁部分,在前述问题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本人的侦查工作经验,提出了强化电子证据及时全面取证原则、完善电子证据固定和保全的程序、健全电子证据转化制度等建议和措施,以期推动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提高侦查机关在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能力和水平,并提出殷切期望,希望全社会能形成打击合力,有效遏制网络电信诈骗犯罪的频繁发生,以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的协调发展。(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6)
李娜[10](2017)在《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数字信息传播速度快、范围广,被运用于众多行业的核心领域。犯罪行为也是一种社会性行为,现在利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甚至有些命案要案的核心证据的提取就需运用电子数据技术。如何获得准确的电子数据证据信息,成为破案的关键。因此,电子证据的取证技术和程序,是信息化条件下侦查员必须掌握的技能。(本文来源于《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4期)
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电子数据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合法证据种类之一,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被称为电子证据。电子证据为侦查工作带来效率的同时,相较于传统形式的证据,它的取证过程更容易侵犯犯罪嫌疑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影响到社会公众的隐私权。在电子证据的取证过程中,如何找到侦查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电子证据取证论文参考文献
[1].石波.电子证据取证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J].现代经济信息.2019
[2].张琪.电子证据取证权与隐私权的冲突及协调[J].人民法治.2019
[3].岑冬玲,陈儒敏.完善大数据时代的电子证据取证工作[J].人民法治.2018
[4].崔进,顾啸宇.刑事司法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8
[5].祝武.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取证的法律规制[D].安徽财经大学.2018
[6].夏亚星.我国刑事电子证据取证与审查规范化研究[D].天津师范大学.2018
[7].赵耿.刑事案件中电子证据取证的完善[J].传播力研究.2018
[8].丁启孟.侦查中电子证据取证的规范化研究[D].辽宁大学.2018
[9].黄开春.网络电信诈骗犯罪中电子证据取证问题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10].李娜.电子证据取证程序研究[J].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学报.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