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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也在不断的加快,为了我国城市发展规划,同时也为了更好的保护乡土建筑及文化,促进和保证规划和保护工作的进行,需要从城市规划,整体效益,建筑保护,绿色经济等方面进行综合相关探讨,从而协调城市化以及历史文化建筑的保护协调。
关键词:乡土;建筑;文化;保护;更新;绿色
一、乡土建筑保护的重点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乡土建筑的保护和改造更新成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对于一个国家来说,经济的落后通过不断的发展相对较为容易克服,而文化的落后较为艰难,但同时,文化对于一个国家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东西,是国家生命力的象征。随着绿色化的发展,古村落逐渐发展为旅游景点,为落后的经济提供了渠道,逐渐发展为只求经济利益忽略文化的保护,对于文化的缺失,我们必须采取保护措施,但是同时对于落后的乡土环境来说,去留的选择也极为复杂,对于留必须去其糟粕,对于保护,又不能一概不能改变,反而妨碍经济的发展,我们需要不断的总结认清这件事情,找到合适的对策,从而制定科学合理的政策,采取机制性的东西进行保护,如何把优良的民族代表性文化真正完整的保留传承下来,是从国家到建筑、文化各方面人员都需要重视的。乡土建筑保护是中国城乡一体化建设中的重要议题之一。随着大规模城乡建设的加速,中国乡土建筑面临严峻的威胁。所谓乡土建筑,广义上可以泛指为具有地方传统文化特色的建筑,狭义上多指农村地区的传统历史建筑。
民族传统文化最基本的特征是文化多样性,最主要的价值是恒久的生命力与创造力。今天,维护文化多样性应该成为一种共识。不同文明共生共存的文化发展观应该取代优胜劣汰的文化发展观,应该充分尊重民族差异和民族特点。历史文化村镇特色是民族传统文化的积累,是认识我国文明史的实物见证。每个历史文化村镇的特色都是特有的,是不可复制的。同时,历史文化村镇又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乡土建筑遗产如果离开了历史文化村镇的特定环境,就会大大降低它们的价值。同样.如果历史文化村镇失去了部分乡土建筑遗产,也会同样降低它的价值。因此,乡土建筑遗产的存在是形成历史文化村镇的基础,历史文化村镇和乡土建筑遗产的保护应该立足于整体保护。由于文化和全球社会经济的转型趋向同一化,全世界的乡土建筑都非常脆弱。建筑除了满足使用功能的要求,还应进一步满足人们的精神需求。
二、乡土建筑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1、政策法律上
实际上,近年来,中国政府根据《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实施一批乡土建筑保护的公共政策,保护了许多珍贵的乡土建筑遗产。例如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要求将更多的乡土建筑纳入文物保护范围。但是,总体而言,现行乡土建筑保护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并不能完全适应乡土建筑的保护要求,需要加强。首先,乡土建筑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已滞后于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的时代要求。保护和发展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优秀文化遗产,村庄治理要突出乡村特色、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护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村落和古民宅。另外有在城镇化过程中,要切实保护好历史文化环境,把保护优秀的乡土建筑等文化遗产作为城镇化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把乡土建筑保护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尽管国家层面对乡土建筑保护日益重视,但在新农村建设中如何保护好乡土建筑,迄今还没有具体的专门性法律和政策予以规范。其次,乡土建筑保护的制度设计存在覆盖面较窄、适应性不强的缺陷。目前已有《文物保护法》、《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涉及乡土建筑保护,但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从城乡规划的法律制度上看,《城乡规划法》规定,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具体安排。但《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仍显得较为宏观,缺乏强制性规定。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对象仍然有限,无法覆盖尚不符法定标准又极具乡土特色的一般建筑物的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对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出整体保护,维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但是,法律法规绝大多数仅适用于经政府批准公布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对成千上万的普通古村落一般不具有约束力。所以我们需要不断的对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和细化,从而保证有法可依。
2、经济上
根据经济学和政治学的常识,文化遗产作为公共产品的一种形式,当然不能仅仅交由市场来供给。相反,市场的力量还有可能对遗产保护带来损害,因此需要政府的引导和民众的参与,以探索新型城镇化背景下乡土建筑的新模式。从城市经济发展模式上看,城中村的改造模式给古村落保护带来威胁。随着城市化的快速发展,城中村面临被拆除的威胁,这种城中村改造,将使除了受国家文物法保护的文物保护单位外所有有价值的历史建筑全部消失。以房地产开发模式进行城中村改造存在诸多弊病,这不仅易使地方政府盲目扩大征收范围,引发社会矛盾,最终造成古村落的彻底消亡。一些城中村的整治可以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在重视维护城市传统风貌特色,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以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前提下,通过房屋维修养护、配套设施完善、环境整治和建筑节能改造等方式改善居住条件。避免引发村民拆旧建新,导致众多乡土建筑被毁。有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增加城镇的建设用地指标,造成一些古村落彻底消亡,不仅给乡土建筑保护带来严重威胁,损害了农民合法权益。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实现乡土建筑产权或使用权的转移,建立坚持宅基地集约使用和乡土建筑保护相结合的土地置换新机制,仍需国土、城乡规划和文物部门的深入研究和探索。避免片面追求乡土建筑的经济价值,重开发利用、轻保护管理的倾向。
3、实施上
如何在规划与建设活动中实现乡土建筑的保护与更新需要遵循村庄自身发展的规律和基础,避免简单的古板操作模式。
我国农村目前呈现出多种发展形态,新农村建设和规划中需要考虑不同的农村发展阶段以及乡土建筑的特色和发展演变的规律。同时在进行大规模的农村建设活动之前,对既有村镇建筑和特色乡土建筑综合评价,并制订出相应的评价标准,从而实现既有特色乡土建筑的保护、改造与新村建设相结合。
乡土建筑的发展要与地方工匠、地方建筑技术、材料、工艺等紧密结合,大规模的新村建设活动与农村住宅标准化图集的推广如何与传统建筑技术、工艺、材料的发扬和发展相结合,乡土建筑与村落形态与各地乡土社会文化联系紧密,乡土建筑的发展具有广泛的村民参与基础,参与式规划的引入,将为探索乡土建筑的本土设计与自主更新提供更大的空间。大规模的新农村建设为乡土建筑的保护和更新带来了更多契机,可能有效遏制目前农民在自建住宅中的盲目与无序建设问题;避免由于新村规划建设以及农村住宅的标准化设计等形式造成的乡土建筑遗产消失。
结语
乡土建筑对于当代社会不是单纯的代表建筑或者经济,更多的代表着文化的传承,对社会来说具有特别的价值,但在城乡一体化的发展下,乡土建筑的保存又显得极为脆弱,所以对于所有的建筑人员和文化人员的综合课题,我们必须要广泛的综合多方面因素,解决保护更新的问题,最终保证地域文化的传承和经济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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