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制度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石宝锋[1](2019)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达到了数万亿的规模,已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投融资方式。为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成长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不仅在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提升企业价值,助力企业发展上有不可磨灭的功劳,同时也为投资人提供了一个高收益的投资渠道。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迅速发展,离不开基金管理人的运作。管理人需要有专业的投资能力和水平,能筛选出合适的投资对象,选择最佳的退出时机,获取最大的投资回报。所以在整个运营过程都有管理人做决定,从项目选择,投资管理运作、到投资项目的退出,管理人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导,因此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管理人是起核心作用的。管理人一旦出现道德风险就极大可能危害整个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安全,危及投资人的利益,但是目前我国仍然缺乏相应完善的监管制度对这些进行规范。正是由于管理人的核心地位和所起的重要作用,营造优良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环境,就需要对管理人进行必要的监管,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监管法律制度势在必行。本文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人、管理人监管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论述管理人监管的理论依据,以及其在我国制度中的具体展开。对目前我国管理人的发展现状和对其监管的现状进行分析,剖析目前我国在管理人监管上存在的不足,论证我国对管理人进行监管的现实意义和建立监管法律制度的必要性。通过考察国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合理的监管理念和监管路径,最后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构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法律制度。明确管理人监管的主体;设置合理的管理人主体资格获取机制也就是准入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监管体制;加强管理人内部组织建设,提升管理人能力。构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增添保障投资人利益的力量;有助于培养优秀的管理人进入基金市场,能极大地降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行中的非市场风险;有助于减少基金运行中的监管维护成本;有助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同时也是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保障金融市场安全的重要举措。(本文来源于《郑州大学》期刊2019-05-01)
张隆[2](2018)在《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党和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稳步推进,自2012年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密集的“去审批”和放松准入。私募投资基金在新的监管理念及政策下发展越来越迅猛。总体而言,经过几年努力,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已经建立起以法律、规章为骨架,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体的框架体系,其监管施行以合格投资者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备案管理,其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强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其中,行政监管的特点是不设行政审批、坚守注册制,自律监管的特点是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宽严相济。简政放权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监管变革及创新却步履蹒跚。就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而言,既存在监管过度又存在监管不足,即“该放的权力没有放掉,该管的事务没有管好”,具体监管措施因循守旧,有的甚至与新的监管理念及政策背道而驰。首先,由于上位法的缺位,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其次,监管机构怀着怀疑和敌视的情绪,迫于政治压力,漠视私募投资基金自身特点,矫枉过正,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出现新的价值错位与制度迷失。再次,行政权力在“金融稳定”的驱使下无序扩张。最后,金融抑制现象在私募基金监管中苗头频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应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原则,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规律,让监管更加科学有效,因势利导,顺应我国实当前要求从金融抑制转变到金融深化、从金融排斥转变为金融包容的大势发展需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基金法,基于“集合投资制度”的理念,重新厘定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弥补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短板。再次,坚持搭建适度监管的整体逻辑框架。最后,营造良好和谐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环境。(本文来源于《江西财经大学》期刊2018-06-01)
潘江河[3](2018)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PE自产生以来,发展迅猛,现在已成为仅次于以银行为代表的金融机构贷款和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第叁大融资路径。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尤其是像阿里巴巴、京东等大型企业迅速崛起并走向世界。然而中小企业的发展却并不理想,归根结底在于融资难,在银行贷款与上市难的情况下,PE为广大中小企业融资的带来了希望,也成为这些中小企业最便捷、最经济的融资渠道。我国的PE起步较晚,现在正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我国PE的发展仍面临诸多问题,其中,最为突出的是PE监管的问题,此外,理论界对此研究并不充分。十九大的召开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个“新时代”是全方位的,也可以说我国PE的发展也进入了新时代。本文正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着眼于我国PE发展的现状和未来,对比国内外PE发展状况,对PE监管的各种法律制度进行全面而系统的分析,最终,对我国PE监管存在的不足提出对应的合理化建议。本文共有五个部分:第一,主要介绍PE及其监管的定义、法律关系分析与发展现状等基本理论;第二部分主要论述PE监管体制的理念、立法和机构叁个方面,既提出不足,又总结出应对措施;第叁、四、五部分主要分析PE监管的具体规则,主要包括PE的准入、信息披露和退出机制。(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8-03-15)
马骏[4](2014)在《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时至今日,我国私募基金已然成为市场经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的经济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是我国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投资、融资方式之一。它不仅能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提供灵活的交易工具,并且也为市场上闲散资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此外,私募基金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对我国的小微企业融资之难题。因此,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之完善必将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规范化、制度化提供更为完善的发展道路。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叁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修订草案)》(简称《证券投资基金法》)和证监会起草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3年6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这为私募基金合法地位提供了可能性。然而私募基金监管法律问题仍然存在,而且《暂行办法》中的监管法律制度规定其合理性和实施需要时间来论证。虽然最新修订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和《暂行办法》把非公募基金纳入调整范围,但私募基金是否等于非公募基金尚需厘清。而且上述法律、法规对非公募基金的法律规定尚有许多不足,大多都是建章立制,缺乏较为细致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公募基金这一章的规定只有短短12条,其具体监管制度阙如,且《暂行办法》也存在一些不足,势必对我国的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阻碍,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许多的潜在风险。故而,完善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十分必要。本文欲通过四个部分从法学的角度来解读。第一部分,首先厘清私募基金的概念,之后分析我国现有私募基金是否就是非公募基金;第二部分,简要介绍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历史,而后以此为背景支撑,分析我国现有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现状;第叁部分,借鉴英、美国家较为成熟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分析对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的启示;第四部分,结合我国立法世纪情况,从监管原则和具体措施上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南民族大学》期刊2014-05-01)
陆晨[5](2014)在《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近年来在我国蓬勃发展,但仍然处在起步阶段,配套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整个行业秩序也比较混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在欧美等地区已经相当完善。本文拟结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及台湾地区的有益经验,构建一个和谐、健全的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本文正文部分共包括五个部分,分别是私募股权基金的法概念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概况、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及其价值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外及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及启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第一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法概念分析及其在我国的发展概况。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概念及其分类,明确文章研究的对象为风险投资基金;然后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特征及组织形式;最后从形成、发展、调整和理性发展等阶段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概况。第二部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及其价值分析。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概念,同时介绍了法律监管的原则;其次从经济学、法学、和现实的角度分析了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现状入手,介绍了现行法律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部门规章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地方性法律文件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从中得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存在的几个问题。第四部分:国外及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及启示。本部分分别从监管机构以及法律监管制度两个方面介绍了美国对于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制度、英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日本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从中得出一些启示以指导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第五部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完善的建议。综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国外、台湾地区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对我国的启示,分别从监管原则、监管体系、完善立法等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本文来源于《扬州大学》期刊2014-05-01)
李思远[6](2013)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近年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蓬勃发展,但由于相关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其设立和运行过程中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尤其是我国没有明确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立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不完善,导致其在运行中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进而阻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的发展。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机制对引导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规范化发展,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中国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界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念出发,论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立法监管的必要性,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借鉴美国的监管法制经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建议。本文正文包括四部分,具体如下:第一部分是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概述。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其法律监管的概念进行界定,分析PE的特征、组织结构的和运作流程。从金融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出发,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经济发展中占据的重要地位、对市场风险的控制和对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等方面论述对其进行法律监管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分析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现状。从监管立法、监管主体和相关监管法律措施叁方面,阐述我国当前监管立法模式的缺陷、相关监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探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不足之处。第叁部分分析美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从监管法规、法律监管机构和相关法律监管措施等方面对美国的法律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总结可借鉴之处,为我国PE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提出一些启示和建议。第四部分研究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根据我国PE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借鉴美国先进的法律监管经验,从完善立法模式、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对象、完善具体法律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构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监管制度框架的建议。(本文来源于《华南理工大学》期刊2013-05-01)
肖晖[7](2013)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一种新兴的直接投融资工具,通过非公开的形式募集机构投资人和个人的资金,对具有发展潜力和快速成长的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人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收益,分担风险。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广大企业特别是急需资金的中小企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帮助企业实现价值增值,有利于拓宽社会投资渠道、实现资本的有效配置,完善资本市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主要受《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制。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为私募管权投资基金建立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这些法律法规涉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部分比较有限,尚未形成系统完善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促进了市场经济的繁荣。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不完善,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目前还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阶段,需要健全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形成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成为时下学术界研究的热点课题。为了更好地规范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构筑一个良好的发展平台。笔者通过阅读国内外有关投资基金的书籍,从我国的现实国情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经验,通过六个部分对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制度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一部分,引言。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背景环境、发展现状和对经济发展的重要贡献。指出了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法律规制现状,通过比较分析和实证的方法,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和写作目的。第二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概述。介绍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含义和特征,从不同角度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分析,从多个方面展示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要作用,为下文的论述奠定理论基础。第叁部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一般理论。通过对私募股权基金风险的揭示以及监管的经济学原理分析,提出了加紧规范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紧迫性。第四部分,中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现状。介绍了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现状。该部分从宏观上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现实作了概括,指出我国私募股权市场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五部分,对我国私募股权基金法律监管提出法律建议。在监管原则的指导下针对于我国私募股权市场的特点,借鉴国外经验及我国地方立法提出具体建议。第六部分,结语。总结全文并对我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进行展望,以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对繁荣金融市场、促进经济发展发挥重要作用。(本文来源于《重庆大学》期刊2013-05-01)
王芸[8](2013)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私募股权基金作为近年来国际金融市场异军突起的重要力量,在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已经成为继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之后的第叁大融资市场主体,在我国资本市场已经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对我国投资市场和实体经济的影响日益显着,这既有积极影响也有消极影响。但是我国的私募股权基金仍然处在灰色地带、游走在法律边缘,在其自我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存在很多问题和不足,所以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已成为一个刻不容缓的问题。如何对私募股权基金进行监管以及进行何种程度的监管,这是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笔者首先通过分析和对比英国的自律型监管模式、美国的政府与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和日本的政府型监管模式,并总结叁个国家多年来基金监管过程中的经验教训,探索适合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模式。然后,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探索、初步发展及逐步完善叁个阶段,引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存在的监管法律制度不到位、监管部门不明确、缺乏统一的行业自律、监管重点不明确、基金运作不规范以及退出机制不完善等问题。针对上述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具体的完善建议,包括健全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明确政府监管部门、加强行业自律、明确监管对象、加强基金运作过程监管、完善退出机制和其它辅助性监管措施等。笔者认为在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模式选择上宜借鉴美国的模式,采用政府和自律相结合的模式,结合政府监管的权威性、宏观性和超脱性与自律监管的自由性和灵活性的优点,更好的发挥监管主体的监管作用,为私募股权基金的规范与发展创造一个宽松的环境,使私募股权基金健康、有序、快速发展,充分发挥其积极作用。因此,我国目前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可以在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自律的监管作用。当然随着私募股权基金的不断发展,监管体系也应“与时俱进”不断调整。(本文来源于《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期刊2013-04-30)
郑凯[9](2013)在《浅析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私募基金的发展已有二十多年的历史,在经济金融全球化发展的今天,对于市场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很有必要。本文将对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本文来源于《才智》期刊2013年10期)
刘朝[10](2012)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监管是控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风险的首要环节,是保护投资者利益、规范基金运作和管理人行为的第一道防火墙,随着我国金融市场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呈现迅速发展的趋势,这对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配套监管法律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本文采用基础理论分析、提出现状、分析问题、域内外比较借鉴、完善问题的研究思路,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进行探讨。第一章,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定义做了基本探讨,并对监管法律制度相关主体及其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章,分别从经济法学和法经济学方向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提出了以风险为基础的市场化监管模式,以及加强监管、放松管制的基本原则。第叁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主要从基金设立、管理人制度、投资者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金来源等方面指出了存在的主要问题。第四章,针对上述我国私募监管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首先,针对基金的设立中存在的问题,分析比较各种模式,确立了备案制的基本制度选择,并指出备案制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其次,对管理人的核准制度宽严的设计进行了探讨,提出了严格执行核准制度并通过浮动的注册资本挂钩和风险准备金制度降低管理人资本门槛。再次,在合格投资者制度设立方面,借鉴美国投资者人数的规定和英国可选择投资者制度,根据识别客户原则,提出统一合格投资者确定标准,同时注意合格投资者标准的弹性,严格限制投资者数量。此外,在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方面,明确披露范围,建议增加基金协议必备条款,补充反欺诈条款和从举证责任分配上保证权利的行使。最后,从外资、机构投资者、政府、民间资本多方面对如何拓宽和规范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金来源提出了合理化建议。(本文来源于《东北财经大学》期刊2012-12-01)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党和国家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全面开展和稳步推进,自2012年以来,我国资产管理行业迎来了密集的“去审批”和放松准入。私募投资基金在新的监管理念及政策下发展越来越迅猛。总体而言,经过几年努力,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已经建立起以法律、规章为骨架,以行业自律管理为主体的框架体系,其监管施行以合格投资者和信息披露为核心的登记备案管理,其更加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及强调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其中,行政监管的特点是不设行政审批、坚守注册制,自律监管的特点是事前事中事后全覆盖,宽严相济。简政放权的成绩有目共睹,但监管变革及创新却步履蹒跚。就目前私募投资基金监管而言,既存在监管过度又存在监管不足,即“该放的权力没有放掉,该管的事务没有管好”,具体监管措施因循守旧,有的甚至与新的监管理念及政策背道而驰。首先,由于上位法的缺位,协会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权存在瑕疵。其次,监管机构怀着怀疑和敌视的情绪,迫于政治压力,漠视私募投资基金自身特点,矫枉过正,导致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出现新的价值错位与制度迷失。再次,行政权力在“金融稳定”的驱使下无序扩张。最后,金融抑制现象在私募基金监管中苗头频现。私募投资基金监管应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总体原则,按照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和规律,让监管更加科学有效,因势利导,顺应我国实当前要求从金融抑制转变到金融深化、从金融排斥转变为金融包容的大势发展需求。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立法机关尽快修订基金法,基于“集合投资制度”的理念,重新厘定基金法的调整范围。其次,出台私募基金条例,弥补私募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短板。再次,坚持搭建适度监管的整体逻辑框架。最后,营造良好和谐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环境。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1].石宝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郑州大学.2019
[2].张隆.我国私募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2018
[3].潘江河.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8
[4].马骏.我国私募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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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王芸.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广东外语外贸大学.2013
[9].郑凯.浅析我国私募基金法律监管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研究[J].才智.2013
[10].刘朝.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监管法律制度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