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旭/上海大学社会科学学院
【摘要】近年来,微博以其准入门槛低、传播速度快、舆论影响大等特点迅速发展,被认为在信息时代重新构建了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微博在重塑公共领域的过程中面临着理性表达缺位、话语权力失衡、数字鸿沟扩大、政府监管制约等一系列困境,值得深思。
【关键词】微博;公共领域;困境
一、公共领域的基本概述
1962年,德国哲学家尤尔根?哈贝马斯的首部著作《公共领域的结构转型》出版,关于“公共领域”的相关阐述贯穿全书。他认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首先可以理解为一个由私人集合而成的公众的领域;但私人随即就要求这一受上层控制的公共领域反对国家政治权力机关自身,以便就基本上已经属于私人,但仍然具有公共性质的商品交换和社会劳动领域中的一般交换规则等问题同公共权力机关展开讨论。据此,哈贝马斯构建的公共领域的理想模型至少应该具有以下特征:首先,参与者的平等性和开放性。其次,参与话题的批评性和批判性。第三,参与过程的推理性和讨论性。
二、微博客构建公共领域的困境分析
(一)理性表达缺位
台湾学者江宜桦认为,在哈氏公共领域理论中,有两个原则居于关键地位。一个是U原则(即普遍化原则,principleofuniversalization),另一个是D原则(即对话伦理原则,principleofdiscourseethics)。其中,D原则被视为在公共领域中对话的基本逻辑。它所凸现的意义是:每一个人的观点、利害都应该在讨论审议过程中获得平等的尊重,也就是说,公共领域中的任何讨论都应该是理性、非暴力的。哈贝马斯认为共识的达成,必须假设参与对话的人都是具备理性能力、足以判断真实性、正当性与真诚性的人。
事实上,完全理性的对话只是公共领域运行的理想条件,现实情况往往并非如此。尤其是在微博公共空间内,谣言更容易发酵,甚至滋生网络暴力。原因在于,其一,微博本身是一种碎片化、情感化的表达,而微博实名制目前在我国尚未实质推行,所以用户在面对一些引起自己内心不满的人或事时,很容易表达偏激,甚至恶意诽谤。其二,微博裂变式的传播速度难以规避一些虚假或非理性信息的传播,很多非常态微博可能会成为一种类似于病毒蔓延的态势。
毋庸置疑,对于不正常的社会现象,网络和网民的威慑力前所未有。如果它按理性的路子走,对社会秩序却是非常有效的制约,对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不可小觑。但是一旦这种威慑力泛滥,导致谣言滋生、网络暴力,不仅于事件真相的揭露无益,而且对当事人无论在心理上还是生活上都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笔者认为,在当前语境下,微博提供了一个前所未有的自由表达空间,但其中也不可避免地充斥着谩骂、谣言甚至攻击,我们尊重每一个自由表达的权利,但这种自由表达必须建立在理性的基础之上。微博不仅仅属于个人空间,更是公共领域之所,每一个微博用户都要做到不听谣、不信谣、不造谣,杜绝网络暴力,使微博真正成为全民之“公器”。
(二)话语权力失衡
公共领域观念所强调的是一种自由商谈和平等交流的机制。按照哈贝马斯的理解,在理想的公共领域里,一个人只要有说话和行动的能力,就可以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每个人都可以质疑他人观点,提出代表自己意愿的主张,表达态度、欲望、需求及偏好,在这个过程中,参与者说话的权利不为任何个人或机构的强制力所阻止。因此,社会公众之间摒弃了经济地位和政治等级的差异,实现了“单纯作为人”的相互平等。正如当代美国学者琼·科恩教授在谈到公共领域规范概念的特征和内容时,所指出的:“开放性、自由辩论及参与平等(平等的发言权)是其核心。所有受公共政策和法律影响的公民都应该有发表他们的意见、施加影响和参加相关商议的权利,而且所有的参加者都必须能在平等的条件下这样做。”
微博“分享式”与“裂变式”传播所带来的表达自由,是其最受推崇的方面。但是“人人都有麦克风”,并不等同于“人人获得了表达权”。自由表达权,又称话语权,隐含着个体的信息知晓权与接近权,它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一个人的言语表达能否或在多大程度上具有影响力。根据武汉大学沈阳教授的研究,在微博公共空间内有这样一个群体,他们经常使用事实为其他用户设置热点议题,并且在公共事件的热点形成过程中或对事件进行评论解读,或结合个体经验编辑发布调侃的段子,潜移默化间可能影响一般用户的态度。这个群体即微博领域中的“意见活跃分子”,他们中间那些对一般用户的观点有较大影响,所发言论有广泛网友支持的即网络“意见领袖”。可见,意见活跃分子或意见领袖就是网络影响力的代表。在新浪微博的影响力TOP榜单中,无论是演员姚晨,作家韩寒,还是商业精英李开复,地产大亨任志强,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凭借现实生活中的名人效应在虚拟空间也获得了“一呼百应”的格局。与之相比,普通草根的微博影响力则要黯淡许多,他们要么处于“自说自话”的状态中,要么被意见活跃分子们潜移默化的影响。有观点认为,微博信息的传递,实际上是一种“一犬吠形,百犬吠声”的情形,普通大众并未真正参与了事件的关注,仅仅是对微博信息环境的被动反应而已。即使是直接的关注,也很有可能迅速被湮没在微博的海量信息和意见领袖的光环之下。而且,微博用户之间在理论上是一种相互关注与追随的关系,但就现实而言,精英微博与草根微博之间的关注并不对等,通常更多的是草根微博关注精英微博,而反之则少之又少。这就导致精英微博的每一条言论都在无数关注者的转发中被无限地放大,而草根微博则出现集体失语的困境。
(三)数字鸿沟的存在
数字鸿沟(Digitalpide)是指:在全球数字化进程中,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由于对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问题。数字鸿沟体现了当代信息技术领域中存在的差距现象。在日新月异的数字化浪潮中,一定数量的人享受到了社会提供的信息技术,他们拥有最时新的计算机,最快捷的互联网服务,以及与他们生活相关的大量的信息内容和训练。然而,也存在着另外一群人,隔绝于信息科技以外,这就意味着他们拥有更少的机会参与以信息为基础的种种活动。
数字鸿沟是我国目前信息化发展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根据《2011信息化蓝皮书》的数据显示,中国信息化水平过去十年间发展迅速,但仍处于全球中间偏低水平。以基础设施中的宽带网为例,我国平均下行速率仅1.8Mbps,排名世界第71位。此外,信息化水平的区域发展不均衡问题在中国也十分突出。2002年至2009年间,中国区域之间的数字鸿沟大幅上升,北京、上海、浙江的信息化水平指数远远快于其他地区。可见,基础设施不完善以及经济发展不均衡是造成我国数字鸿沟的主要原因之一。
微博作为近几年最炙手可热的互联网应用,截止2012年6月底,其用户数已达到2.74亿。那么,微博看似喧哗的背后,是否也存在着数字鸿沟带来的隐忧?武汉大学沈阳教授对2011年前两个季度的若干网络公共事件评论数最多的344条微博(评论数均超过100条)进行了用户地域分布统计,这些微博分别由175个不同的用户ID发布。(如图1所示)
图1
通过该统计可以发现,尽管微博在中国大陆出现了井喷式增长,但是,其中的意见活跃分子呈现出明显的地域偏向,大部分用户集中在北京。除去北京、广东、上海,香港和海外五个地区外,其他省市只有28个ID,仅占总数的16%。造成数字鸿沟的原因有很多,在我国突出地表现为经济、技术、信息接近权的差异。一方面,我国各省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由此带来的信息化水平、教育和人才水平有着明显的地域差别,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地区,北京、上海等发达地区又在全国遥遥领先,这些差异直接导致了不同地区居民信息获知的差异。另一方面,通过统计可以发现超过一半的意见活跃分子来自北京,北京正在成为微博的意见轴心。因为微博上大多数公共话题都涉及政治、经济、民生等话题,北京作为中国最重要的信息中心城市云集了一大批精英、焦点人物,再加上微博运营商采取的“名人战略”使本地的意见活跃者有机会更早的在这个平台上形成群体优势。与之相比,其他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微博应用活跃度则要黯淡良多。
(四)政府监管制约
对微博这一新媒体的出现,政府的态度是,一方面积极推动新技术的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民意表达,特别是官民沟通渠道中的作用;另一方面,加强对微博“有害、非法”信息的控制,防止负面影响的产生。在中国,媒介从来不是独立的政府制衡机构,相反,政府视媒介为创造国家统一和政治认同的核心工具。互联网空间信息流动性强,受众覆盖面广,所以,政府试图创造一个信息得到“净化”的网络环境。事实上,当下中国互联网的内容监管一直是在双重逻辑的作用下进行的,一个是文本的逻辑,它是基于宪法、法律、法规等形成的各种制度规范,另一个是行动的逻辑,它是基于中国互联网的实际运行方式而形成的制度外隐蔽性规则,在微博监管中起作用的实际上是行动的逻辑。在微博平台上,凡涉及“敏感”话题的内容均会被自动屏蔽,但是对“敏感”的标准界定却相对模糊。当言论发表者因为担心自己言论的后果而陷入过度的自我审查时,越位的政府管制带给人们的只能是担心和恐惧,这种担心和恐惧会阻碍人们公开发表自己的想法、意见和观点,从而导致公共论坛的形同虚设和公共讨论意义的尽失。
在消费时代的网络空间中,公共领域借助公共舆论的趋势,造成在商业利益驱使下的“公共舆论”对于私人生活的猎奇性关注,这就使得私人生活日益丧失隐密性。一旦某个人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微博俨然成为各种爆料集结地,甚至连其每天的行踪都会被“知情人士”发布在网络上。微博公共空间不断渗透到私人领域,与受众的“窥私”心理结合,容易造成当事人隐私权与名誉权的侵犯。我国网路用户数量庞大,且呈继续迅速上升的趋势,但同时互联网进入我国的历史并不长,因此相应的政策与法律法规并不完善,这使得网路侵权现象成为可能。目前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还处于起步阶段,立法显得较为落后,且尚未确定隐私权作为独立人格权的法律地位。隐私权仅作为附加在名誉权下的法律条款,没有完整的法律条文,只是在刑法、诉讼法及一些司法解释中有零散的规定。隐私权保护相对比较笼统粗糙,表现为对隐私权侵犯范围规定相对滞后、侵犯方式概括得不完整,仅对诸如新闻单位、金融、医疗等存有个人隐私信息的特殊单位作了相关要求,而对个人侵犯隐私则未作相应的法律约束。微博空间的“自由、共享、开放”开创了互联网人际沟通的新模式,同时也模糊了私人空间和公共空间的界限,个人隐私变得岌岌可危。因此,微博的迅速发展亟需对用户隐私的明确的立法保护。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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