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残疾人权利公约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残疾人权利公约,成年监护,行为能力,程序保障
残疾人权利公约论文文献综述
李霞,陈迪[1](2019)在《从《残疾人权利公约》看我国新成年监护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民法总则》的成年监护制度在尊重本人余存能力、支援自主决定以及保障诉讼权利等方面,与《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要求以及其他缔约国的做法有较大差距。为此,从解释论出发,应对《民法总则》第22条作体系解释、第24条作限缩解释、第35条第3款作扩大解释,以肯定本人的行为能力,对监护的发生和终止采取司法审查主义。同时,从立法论出发,应在《婚姻家庭编》中增加关于监护监督、多元化决定支援措施等内容,尤其是《民法总则》带来的尊重意愿与最佳利益原则冲突的问题只能通过《婚姻家庭编》的立法解决。(本文来源于《法治研究》期刊2019年06期)
李敬,亓彩云[2](2019)在《《残疾人权利公约》:诞生、解读及中国贡献》一文中研究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21世纪以来联合国层面上的第一个国际人权公约。如何准确理解《公约》,并将其积极、进步的因素引入国内立法和政策发展进程,造福中国残障社群,是本文探索的出发点。本文分四部分,除导论外,第一部分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前世今生、版本效力、国内法的适用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公约》的批准情况等内容做历史描述和概括说明。其次,就如何客观、准确地理解《公约》提出从五个角度入手的建议,并对国内已有的一些研究做相关点评。最后,就《公约》诞生前后中国对世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做初步总结。(本文来源于《残疾人研究》期刊2019年03期)
李敬,亓彩云[3](2019)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透过历史文本的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是国际社会公认的残障人权保证书。本文讨论的第12条"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是《公约》研究中争议颇多的一个条款。目前,中西学界对第12条到底从何而来、其磋商历史具体是怎样的过程研究不多。本文以《公约》磋商档案为基础研究素材,结合其他资料,透过历史文本的比较研究,对第12条的磋商历史进行深度探究。研究发现,第12条建构历史中的某些独特因素,使其在解读和实施上具有脆弱性。一个无足够理论基础、无法适用于所有残障者、无足够科研证据支持的条款如何得以建构形成,是本文提出并试图回答的问题。(本文来源于《国际法研究》期刊2019年05期)
陈博[4](2019)在《分歧与共识:《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非自愿收治?》一文中研究指出各国精神卫生法的主要功能是对非自愿住院与治疗进行规制,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要求完全废除非自愿收治制度。本文梳理了国际人权法如何处理精神障碍者权利,并分析了《残疾人权利公约》对非自愿收治问题的具体要求。本文也讨论了对全面禁止非自愿收治立场的批判,以及众多学者对此争议进行调和的努力,并指出发展非强制性精神卫生服务、减少非自愿收治的使用是激烈分歧中的共识,并以此增进对相关国际讨论的理解,为我国《精神卫生法》的研究与实践提供参考。(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9年02期)
田阳[5](2017)在《我国法律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残疾人“分类”的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考察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关于残疾人的"分类"。尽管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列举了各种残疾类型,但实践中的"软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其他残疾"这种残疾类型。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残疾人的定义是一种认识残疾的方式,而"分类"则是一个开放的范畴。这种区别的一个结果是我国残疾人的比例和国际存在明显差别,其背后则反映出国内和国际认识残疾的理念有所不同。本文建议我国法律借鉴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定义残疾人的方式,扩大我国残疾标准的范围。(本文来源于《残障权利研究》期刊2017年02期)
蔡聪[6](2018)在《对视障者参加普通高考“合理便利”政策的理解与思考——基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自2014年视障人可通过申请合理便利条件参加全国普通高考以来,人们对"合理便利"的理解存在差距。通过对实际情况的调查发现,视障者认为目前在全国普通高考中,为视障者提供的"合理便利"尚不够丰富。从《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对此现象进行分析,发现影响视障者平等参与全国普通高考的因素众多,其中盲人高中教育的发展落后、大学里缺乏对视障学生的支持体系、传统的"残障观"等是影响较大的因素。建议提供符合视障者需求的"合理便利"条件,加大盲人高中建设,加快高等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的建设。(本文来源于《现代特殊教育》期刊2018年24期)
黎建飞[7](2018)在《《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背景回顾与再解读》一文中研究指出残疾人权利公约》于2008年5月3日正式生效。回顾该公约起草的社会背景,对其基本理念和核心条款进行再解读,对于在我国国内法中更全面地落实该公约,推动我国残疾人权利保障事业的进步,具有积极意义。《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序言明确确认了残疾人权利的价值及其基础,确立了残疾人权利保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我国主动按照公约要求,通过立法、行政措施及其他适当措施积极履行公约;近年来通过加强对残疾人的法律援助、加强办理残疾人案件的司法责任等方式,不断积极推动对残疾人的司法保护。(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6期)
邱卓英,李安巧,黄珂,郭键勋,张爱民[8](2018)在《基于ICF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国际组织有关残疾定义及其测量的内容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目的基于《国际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ICF)和《残疾人权利公约》(CRPD),分析国际有关残疾模式、残疾相关术语体系、残疾定义和残疾测量工具的相关内容,为发展符合国际标准的残疾术语、分类以及测量提供依据。方法基于ICF和CRPD对残疾和残疾人的定义,分析国际组织有关的残疾定义,并运用ICF进行编码;对国际组织推荐的残疾测量工具进行内容和编码分析。结果基于ICF和CRPD残疾和残疾人定义,对相关国际组织残疾和残疾人定义进行内容分析与编码研究,分析各定义中涉及的残疾核心概念与相应的ICF编码。国际组织残疾定义内容涉及ICF身体功能与结构、活动和参与以及环境因素和个人因素等维度。标准化残疾测量工具世界卫生组织残疾评定量表、华盛顿残疾统计小组(WG)残疾数据标准WG和WG-C,以及示范残疾调查(MDS),均以ICF与CRPD为理论基础的,且完全采用ICF的分类体系、术语体系和编码标准,测量内容覆盖ICF有关残疾的核心内容,符合CRPD有关残疾和残疾人的定义。结论基于ICF和CRPD有关残疾理论架构、术语体系和编码系统,发展标准化的残疾定义和测量工具,并且构建标准化残疾数据理论架构与数据标准。基于ICF残疾数据标准在残疾相关的健康、康复、教育、职业、社区和社会服务领域,将促进实现跨行业和领域的残疾数据交换。(本文来源于《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期刊2018年10期)
吴一波[9](2018)在《中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系列文件为视角》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全球保障人权思想与法制观念的逐步更新,各国对于其不完全能力制度尤其是成年人监护制度都进行了相应完善,具体表现在以成年监护取代禁治产监护、以部分监护取代全面监护等诸多方面。与国外立法相比,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存在明显不足。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缔约国之一,我国应当充分贯彻该条约,在监护范围、保护模式、监督方法等方面对我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进行完善。(本文来源于《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3期)
许巧仙,吴填[10](2018)在《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一文中研究指出2008年生效的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须确认残疾人在不受歧视和机会均等情况下享有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修订《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颁布一系列残疾人教育规章制度,积极落实公约相关要求。近些年来,我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人数和比例逐年上升,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残疾学生人数逐年增长,但残疾人各学段受教育水平与普通人相比仍存在明显差距,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利实现仍然面临巨大挑战。我国须积极履行《残疾人权利公约》规定的缔约国保障残疾人平等受教育权的相应义务,探索构建融合教育支持保障体系,努力提升特殊教育质量,统筹分配残疾人教育资源,重视残疾人教育发展评估。(本文来源于《人权》期刊2018年05期)
残疾人权利公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残疾人权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21世纪以来联合国层面上的第一个国际人权公约。如何准确理解《公约》,并将其积极、进步的因素引入国内立法和政策发展进程,造福中国残障社群,是本文探索的出发点。本文分四部分,除导论外,第一部分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前世今生、版本效力、国内法的适用问题、目前世界各国对《公约》的批准情况等内容做历史描述和概括说明。其次,就如何客观、准确地理解《公约》提出从五个角度入手的建议,并对国内已有的一些研究做相关点评。最后,就《公约》诞生前后中国对世界残疾人权利保障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做初步总结。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残疾人权利公约论文参考文献
[1].李霞,陈迪.从《残疾人权利公约》看我国新成年监护制度[J].法治研究.2019
[2].李敬,亓彩云.《残疾人权利公约》:诞生、解读及中国贡献[J].残疾人研究.2019
[3].李敬,亓彩云.《残疾人权利公约》第12条:透过历史文本的解读[J].国际法研究.2019
[4].陈博.分歧与共识:《残疾人权利公约》禁止非自愿收治?[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9
[5].田阳.我国法律和《残疾人权利公约》中残疾人“分类”的研究[J].残障权利研究.2017
[6].蔡聪.对视障者参加普通高考“合理便利”政策的理解与思考——基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的视角[J].现代特殊教育.2018
[7].黎建飞.《残疾人权利公约》的背景回顾与再解读[J].人权.2018
[8].邱卓英,李安巧,黄珂,郭键勋,张爱民.基于ICF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对国际组织有关残疾定义及其测量的内容研究[J].中国康复理论与实践.2018
[9].吴一波.中国不完全行为能力制度的完善——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系列文件为视角[J].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8
[10].许巧仙,吴填.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我国残疾人受教育权保障[J].人权.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