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赔命金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赔命,违法犯罪行为,追究刑事责任,伪造证据,敲诈勒索罪,情节严重,被害方,社会主义法制,伪证,检举揭发
赔命金论文文献综述
[1](2018)在《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赔命金”是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法律的内容,1959年平叛、民主改革后,随着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已被彻底废止。但近年来,我区少数偏远地方相继出现了“帕措”等封建宗族势力和少数僧尼操纵、参与“赔命金”的违法犯罪活动。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干预司法、(本文来源于《西藏日报(汉)》期刊2018-04-11)
董朝阳[2](2011)在《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一文中研究指出赔命金作为藏族地区由来已久的习惯法,得到广大藏族群众的认同。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立法将赔命金明确给予取缔和废除,但是现实中其仍然发挥调解和规范作用。随着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国家制定法在西藏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和实现,必然导致与其产生冲突和矛盾。在建设和谐西藏,维护西藏稳定发展的今天,对于这种冲突和矛盾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化解国家制定法和赔命金习惯法在西藏地区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就有必要对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以及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和讨论。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展开论述,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缘起和国内学界关于藏族赔命金习惯法研究现状并进行梳理,同时介绍笔者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对藏族赔命金习惯法进行解读,主要介绍了藏族赔命金习惯法的含义、内容、特点,按时空主线介绍了吐蕃王朝、元、明、清时期赔命金习惯法历史发展沿革,并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分析了赔命金习惯法的功能。本章从整体上把握赔命金习惯法,为下文两章进行原因分析做铺垫。第二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西藏波密监狱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选取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6个案例,阐述藏区现实司法实践中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总结了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冲突的性质并结合调查情况分析造成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对赔命金习惯法的认同、宗教文化的影响、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法律存在漏洞且供给不足、藏族习惯法文化和司法腐败的影响等六方面。本章为下文对国家制定法与藏族习惯法进行调适做铺垫。第叁章,论述了国家制定法与藏族赔命金习惯法进行调适的可能性、解决冲突适用的原则,并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冲突的方法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闫祖年[3](2008)在《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是旧西藏政教合一封建农奴制地方法规及习俗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旧西藏法律体系中处罚刑事犯罪的重要手段。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在旧西藏的法典中称为“赔命价”和“赔血价”,它是解决人们杀人伤害纠纷案件的一种方法,指当发生杀人伤人案件后,受害人家属向侵害人或其家属索要一定数量的财物和金钱的赔偿,侵害人或其家属则在给付相应的财物和金钱后双方就此达成和解的方法。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后,随着封建农奴制度的灭亡,“赔命金”习俗惯制被废止。但由于历史的原因,在西藏民主改革半个世纪以来,“赔命金”习俗惯制至今仍然在一些地方存在并发挥作用,并又有复旧回潮的势头,对社会产生危害。在吐蕃时期制定的《法律二十条》中,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首次以成文法的形式出现。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前,在藏族不同时期法典中都有详细的规定,并随着历史的发展不断演变,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的需求,直至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完成后废除。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自产生起就代表着剥削阶级的利益,并与藏族历史上的人等制度相辅相成。人等制度是旧西藏社会统治的基础,也是“赔命金”习俗惯制发挥作用的基础,“赔命金”习俗是藏族人等制度在经济利益上的体现。吐蕃王朝时期将人按照不同等级分为6等12级,并按照不同级别的人授予不同的告身,严格规定了各等级人群的权限及职责,当发生伤害事件时按照等级的不同决定赔偿的数额。封建农奴制时期,按照“血统之尊贵、地位之高低、职能之大小”将人分为3等9级,并详细规定“赔命金”的赔偿数额。近年来“赔命金”复旧回潮的现象,一方面,它损害群众利益,危害经济建设和局势稳定,并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另一方面,它又能有效地解决伤害案件及草场纠纷问题。究其原因,不仅有直接的经济利益原因,更有深层次的社会和文化原因。因此,在“赔命金”习俗与国家法的调适问题上,我们既不能搞“一刀切”的办法,不顾民族地区特点,将“赔命金”习俗彻底否定,直接以国家法处理民族地区的有关问题;同时又不能将“赔命金”习俗放之任之,损害群众的利益,破坏国家法制的尊严。我们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结合国家法制加强民族地区立法普法工作,提高经济文化水平,加快转变游牧经济文化类型,解决“赔命金”习俗惯制对社会的危害。在论述过程中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就问题的提出、本课题的研究现状及研究的目的、意义和方法进行了简要的叙述;第二部分论述了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产生渊源、内容及特点等基本问题。第叁部分结合藏族历史上的人等制度对“赔命金”习俗惯制在藏族不同历史时期有关法律中的内容进行梳理,寻找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及与人等制度的关系。第四部分是解决问题部分,这也是本文的落脚点及归宿,主要论述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近年来的表现变化,寻找其回潮复旧的原因,分析其特点,最后提出了与现行法律的调适建议。(本文来源于《西藏民族学院》期刊2008-04-01)
孙镇平[4](2004)在《西藏“赔命金”制度浅谈》一文中研究指出"赔命金"制度是西藏封建农奴制刑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罚严重犯罪的刑罚手段,西藏民主改革以后被废除。现在该制度又在西藏民间部分地区沉渣泛起,严重地干预了司法审判,必须严厉取缔和打击。(本文来源于《政法论坛》期刊2004年06期)
[5](2002)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西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2002]1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本文来源于《西藏日报》期刊2002-08-02)
赔命金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赔命金作为藏族地区由来已久的习惯法,得到广大藏族群众的认同。2002年西藏自治区人大通过立法将赔命金明确给予取缔和废除,但是现实中其仍然发挥调解和规范作用。随着法治现代化的不断推进,国家制定法在西藏少数民族地区的推行和实现,必然导致与其产生冲突和矛盾。在建设和谐西藏,维护西藏稳定发展的今天,对于这种冲突和矛盾必须加以研究和解决。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化解国家制定法和赔命金习惯法在西藏地区现实生活和司法实践中的矛盾,就有必要对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以及其与国家制定法的关系进行研究和讨论。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展开论述,导论主要介绍研究缘起和国内学界关于藏族赔命金习惯法研究现状并进行梳理,同时介绍笔者的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一章对藏族赔命金习惯法进行解读,主要介绍了藏族赔命金习惯法的含义、内容、特点,按时空主线介绍了吐蕃王朝、元、明、清时期赔命金习惯法历史发展沿革,并从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分析了赔命金习惯法的功能。本章从整体上把握赔命金习惯法,为下文两章进行原因分析做铺垫。第二章是文章的主体部分,主要运用实证的方法对西藏波密监狱罪犯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并选取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6个案例,阐述藏区现实司法实践中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总结了冲突的表现形式,分析了冲突的性质并结合调查情况分析造成冲突的原因:主要有对赔命金习惯法的认同、宗教文化的影响、公平正义的不同理解、法律存在漏洞且供给不足、藏族习惯法文化和司法腐败的影响等六方面。本章为下文对国家制定法与藏族习惯法进行调适做铺垫。第叁章,论述了国家制定法与藏族赔命金习惯法进行调适的可能性、解决冲突适用的原则,并从立法和司法等方面提出了解决冲突的方法和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赔命金论文参考文献
[1]..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N].西藏日报(汉).2018
[2].董朝阳.藏族赔命金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的冲突与调适[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闫祖年.藏族“赔命金”习俗惯制研究[D].西藏民族学院.2008
[4].孙镇平.西藏“赔命金”制度浅谈[J].政法论坛.2004
[5]..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赔命金”违法犯罪行为的决定[N].西藏日报.2002
标签:赔命; 违法犯罪行为; 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证据; 敲诈勒索罪; 情节严重; 被害方; 社会主义法制; 伪证; 检举揭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