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海事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海事法院,货物留置,民诉法,民事诉讼法
海事留置权论文文献综述
梅贤明,朱忠宝[1](2013)在《厦门海事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审结 首例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梅贤明 通讯员朱忠宝)9月12日,厦门海事法院审结了一起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件。这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件。 申请人长航某海运有限公司称其与被申请人香港某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签订航(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3-09-16)
时运嘉[2](2009)在《论海事留置权制度》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留置权制度是适用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留置权制度,它有别于民法中的一般留置权制度,是海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事物权担保制度之一。目前,我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并且大多数学者都是对海事留置权制度中的各类留置权单独进行研究,这样很不利于海事留置权制度的整体发展和研究。鉴于此,本文对我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并根据民法留置担保的原理,针对海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事留置权制度进行了较详细地研究和分析:除前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简要论述了留置权的一般概念、特点及我国海事留置权的概念、分类和特点,并从总体上对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留置权作了一个扼要的说明。第二章阐述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效力、实现、消灭,并分析了与船舶留置权易混淆的各种权利。第叁章论述了承拖方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并与海难救助方留置权做了比较。第四章概述了海难救助方留置权,且详细分析了其主体、标的及内容,并与打捞方留置权进行了对比。第五章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行使方式、效力进行全面论述,并特别分析了无船承运人的留置权以及对集装箱货物行使留置权的特殊性。第六章对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其中主要论述了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责任中止条款及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的性质和行使方法。(本文来源于《复旦大学》期刊2009-05-26)
周伟[3](2004)在《海事留置权制度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留置权制度是适用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留置权制度。它有别于民法中的一般留置权制度,是海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事物权担保制度之一。由于海商法是我国民法的特别法,海商法中所规定的各类海事留置权在性质、成立、行使、消灭等方面都具有不同于民法一般留置权的特点。然而,在理论研究上,我国大多数学者都是对海事留置权制度中的各类留置权单独进行研究,这样很不利于海事留置权制度的整体发展和研究。因而,把海事留置权制度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分析、研究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本文根据我国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理论,结合海事法律制度自身的特点,将我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进行了全面的论述,并对目前海事留置权制度中的一些热点问题和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讨和研究。本文除结论外共有六个章节。第1章从民法关于留置权的一般理论出发,概括论述了海事留置权制度的概念、种类、性质等一般理论。其余五章根据海事留置权所依据的不同海事法律关系分别论述了造船人和修船人船舶留置权(第2章)、承运人海上货物留置权(第3章)、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第4章)、承拖方海事留置权(第5章)、救助人海事留置权(第6章)。(本文来源于《大连海事大学》期刊2004-02-01)
张贤伟[4](2003)在《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一文中研究指出海事留置权是指海事留置权人在合同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或者被救助人未支付救助费用时,在没有不得留置的约定的条件下,可以依法留置所占有的船舶或货物,以保证相关费用或者报酬得以优先受偿的一项法定权利。根据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造船人、修(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03年04期)
徐新铭[5](1994)在《从约翰轮案谈我国实施海上留置权的海事审判实践─—与毛浚纯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详细介绍了我国处理约翰轮案的经过,并以此为基础,对我国海上留置权的实施进行了评论。同时,笔者还对海上留置权的准据法选择提出了自己看法。(本文来源于《上海海运学院学报》期刊1994年04期)
沈晓鸣[6](1994)在《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海事纠纷中,海事请求人所行使的留置权与《民法通则》第89条第4款所确立的留置权相比最根本的差异在于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有时突破了普通留置权中的“占有”要件。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下简称《海商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前扣押船舶的具体规定》(下简称最高院《扣船规定》)、《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国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主要有两种类型:一、基于合同关系产生的占有留置权。如海上拖航合同中承拖方对被拖物的留置等。(本文来源于《法学》期刊1994年04期)
钧石[7](1984)在《关于租船合约涉及海事管辖权、留置权和仲裁权问题的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管辖权的含义,系指某一国家的法院可以接受当事人的请求,审理案件,作出判决之权。一个国家的法院,如对某一案件有了管辖仅,即意味着这个案件是按该国的法律来审理。因之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尤其是海洋运输业务,为了争取在处理争议案件时对自己有利,无不力争由本国法院进行审理。所以管辖权问题,关系重大,不可忽视。远在1893年美国颁布哈特法(Harter Act1893)以前,英国以海上霸王自居,在标榜“契约自由”的幌子下,规定其制定的提单,英国法院具有管辖权。1893年,美国颁布了哈特法,反对英国这项规定。1924年布鲁塞尔“海牙规则”对提单的管辖权未作专门规定。其后,一些国家的提单都规定承运人本国的法院具有管辖权。但实际上,各国法院都根据本国法律作出规定,或按司法实践对远洋货运的诉讼行使管辖权,而不受提单规定的约束。直(本文来源于《国际贸易》期刊1984年04期)
海事留置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海事留置权制度是适用于海事法律关系中的留置权制度,它有别于民法中的一般留置权制度,是海商法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也是海事物权担保制度之一。目前,我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并且大多数学者都是对海事留置权制度中的各类留置权单独进行研究,这样很不利于海事留置权制度的整体发展和研究。鉴于此,本文对我国的海事留置权制度的现状进行了系统地总结,并根据民法留置担保的原理,针对海事法律关系的特点,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海事留置权制度进行了较详细地研究和分析:除前言外,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简要论述了留置权的一般概念、特点及我国海事留置权的概念、分类和特点,并从总体上对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留置权作了一个扼要的说明。第二章阐述了船舶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取得、效力、实现、消灭,并分析了与船舶留置权易混淆的各种权利。第叁章论述了承拖方留置权的概念、特征及效力,并与海难救助方留置权做了比较。第四章概述了海难救助方留置权,且详细分析了其主体、标的及内容,并与打捞方留置权进行了对比。第五章对海上货物留置权的概念、行使方式、效力进行全面论述,并特别分析了无船承运人的留置权以及对集装箱货物行使留置权的特殊性。第六章对租船合同中的留置权进行了分析和阐述,其中主要论述了航次租船合同中的责任中止条款及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转租船舶收入留置权的性质和行使方法。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海事留置权论文参考文献
[1].梅贤明,朱忠宝.厦门海事法院依据新民诉法审结首例申请实现海运货物留置权案[N].人民法院报.2013
[2].时运嘉.论海事留置权制度[D].复旦大学.2009
[3].周伟.海事留置权制度之研究[D].大连海事大学.2004
[4].张贤伟.实现海事留置权的司法途径[J].法律适用.2003
[5].徐新铭.从约翰轮案谈我国实施海上留置权的海事审判实践─—与毛浚纯先生商榷[J].上海海运学院学报.1994
[6].沈晓鸣.海事纠纷中的留置权[J].法学.1994
[7].钧石.关于租船合约涉及海事管辖权、留置权和仲裁权问题的探讨[J].国际贸易.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