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当事人能力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案件处理,行政复议决定,行政诉讼,处理决定,证据充分,案件受理,案件办理,采购文件,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法律
当事人能力论文文献综述
陈玲[1](2019)在《广西“五要诀”实现政采案件处理无败诉》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近年来,广西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面对政府采购投诉案件呈现高发态势的现状,依法依规、严谨细致,不断完善投诉处理工作机制和内控管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做到政府采购案件处理无败诉。据了解,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投诉案件近年来急剧增长,(本文来源于《中国政府采购报》期刊2019-05-31)
严仁群[2](2018)在《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既然《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就应具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略大于其他组织,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必须相应地调整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应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仍需另行斟酌。对于既不是非法人组织,又非其他组织的非法人团体,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量,仍可有限度地肯定其当事人能力。(本文来源于《江苏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曾妍,胥佳宁[3](2018)在《律师调查令有力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通讯员 曾妍 胥佳宁)近日,湖南高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并印发《关于在民事审判和执行程序中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工作规程(试行)》,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规程》内容全面,条例清晰,有利于当事人提高举证能力(本文来源于《法制周报》期刊2018-10-11)
[4](2018)在《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简介:2010年7月,某煤矿职工谭某在井采掘生产中因塌方不幸受伤,经鉴定为七级伤残。2016年8月,谭某以原伤情发生变化为由申请复查鉴定,经鉴定仍为七级伤残。2018年4月,谭某不服鉴定结果,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责成市社会保险行政机构对伤残作重新鉴定,改变其伤残等级,以维护工伤保险权益。认定结论:法院审理认为,职工劳动能力鉴定非行政行为,谭某要求改变其伤残等级的诉求不符合法规规(本文来源于《四川劳动保障》期刊2018年06期)
关涛[5](2017)在《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举证能力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前提,是推动诉讼高效化的关键因素。2016年5月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出台的《关于审理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消费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与普通民事诉讼中的起诉主体相比,不仅改变了主体性质,而且也改变了其相应的举证能力。举证能力的变化则涉及到了诸多同消费者权益息息相关的问题,比如举证责任分配原则的适用、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举证能力的平衡等等。通过分析举证能力的基本性质结合消费者协会在实践中举证能力的表现,提出了当中的几点突出问题并为其提供了解决方案。(本文来源于《中国乡镇企业会计》期刊2017年06期)
鄢焱[6](2017)在《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能否作出自认之检讨》一文中研究指出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因原则上不能单独作出有效的诉讼行为,所以其所作出的承认性陈述只有在经过法定代理人或者取得诉讼能力的本人追认的情况下方能成立自认。鉴于未成年当事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与对事实的认知所可能存在的契合,以及防止法定代理人对其权益的不正当侵害,有必要赋予其承认性陈述、否认性陈述以有限的法律意义。其本人的不争执不具有法律意义,应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来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其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承认性陈述或者不争执的,应由法官释明后以未成年当事人的最终态度结合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经释明后仍维持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的,直接按照法定代理人的态度判定是否成立自认或者拟制自认。本人作不知或不记忆表示而法定代理人作同样表示或者否认性陈述的,不成立自认。(本文来源于《证据科学》期刊2017年02期)
曹芝慧[7](2015)在《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一文中研究指出起诉人山西某劳务公司在行政起诉状中称,6月8日,被起诉人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对其公司员工李某的伤情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十级。但此鉴定过程只有李某一方参与,且李某早已能正常工作。起诉人认为,被起诉人对李某作出的伤残结论依据材料不(本文来源于《山西法制报》期刊2015-10-26)
徐科琼,付建勇[8](2015)在《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研究——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一文中研究指出分公司是否具有单独的当事人能力,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不论是《德国民事诉讼法》仅仅认可分公司的消极当事人能力,还是《日本民事诉讼法》同时认可其积极当事人能力,均是基于便利当事人诉讼的实践理性考量的结果。认可分公司单独的当事人能力,再辅之以执行程序中基于既判力主观范围间接扩张的被执行主体变更与追加制度,是一种逻辑自洽、体系化的路径。否定分公司单独的当事人能力的观点,不仅误读了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实体法规定,也忽视了民事诉讼法为何需要赋予分公司当事人能力的理论思考前提。劳动争议案件有其特殊性,如否定分公司单独的当事人能力,不仅完全违反"程序当事人"的法理和立法规定,而且与司法解释及司法实践中所肯定个体工商户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可以为单独的诉讼当事人的现实相矛盾。(本文来源于《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5年02期)
王玉梅,施思[9](2014)在《浅析胎儿的当事人能力》一文中研究指出从传统民事诉讼关于当事人地位、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的规定来看,作为民事程序法中边缘主体的胎儿,由于尚未出生,因而不享有当事人能力,这就造成了胎儿在权益受损时失去诉讼保护的依据。因此,民诉法应当赋予胎儿当事人的能力,以其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在诉讼中胎儿出生但为死产的,法院应驳回起诉;判决作出后胎儿出生或死亡的,效力应及于出生后的自然人及其继承人。(本文来源于《邢台学院学报》期刊2014年02期)
谭亚伟[10](2013)在《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一文中研究指出当事人理论是民事诉讼理论的叁大基石之一,当事人决定着诉的开始。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才能成为当事人,它决定着“何者能诉”。同时,当事人能力作为诉讼要件之一,直接决定了诉讼是否能够被法院受理。当事人能力的判断依据是什么,这个问题成为了程序法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问题。基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对于当事人能力首先考虑的是实体法上的民事权利能力,但是程序法作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其本身存在独立的价值,因此,当事人能力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连接点,并不能单纯的借助实体法的规定。由此,二者的关系如何就成为了判断当事人能力的关键。对于“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这一问题,基于各自的立足点,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但是,对于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并不能简单的站在单一方面去考察。而是应当对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进行专题研究,通过深入剖析探讨,在学术理论上厘清争议、达成共识,进而为有关民事立法、司法实务提供可供参考及借鉴的操作性规则。本文就是基于法律学科相互之间的关联性,以诉讼的二元观为视角,以大陆法系国家为主线,对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进行梳理,深入的探讨。本文由引言、正文和结语叁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概述。此部分旨在从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入手,分析二者理论形成过程,厘清二者的相通点。最后,需指出的是,依据诉讼主体理论对当事人能力所进行分类,这种分类值得商榷。第二部分: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统一,此部分旨在探讨二者统一情况下的具体表现及原因。二者的关系并不是一句统一就能够解释。其中蕴含着法律历史的发展过程,从罗马时代的十二铜表法到近代法律体系的形成,基于民事诉讼的目的,当事人能力肯定要以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同时,诉讼是以整个诉讼为研究对象的,实体法同时也是裁判规范,诉讼的裁判过程就是适用实体法的过程,由此当事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存在统一性。第叁部分: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分离。此部分旨在探讨二者分离情况下的具体表现与原因。对于二者的分离首先给出界定,其中不仅包含了完全的脱离还有其范围的扩张。以此为依据详细介绍分离的具体表现,其中包括外国人、胎儿、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其中非法人团体对其分离表现的最为突出。对于二者分离的原因,从诉的分解过程开始探讨,诉的分解,使得诉讼规范成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基于德国汇纂法学体系制定出民法典,使得诉讼法与实体法彻底分离,促使诉讼法开始建立自己的理论体系。在诉的分解的情况下,进一步讨论诉讼目的,虽然存在很多诉讼目的学说,但基于法规出发型的大陆法系,维护其法学理论的统一,诉讼目的还是要回归到权利保护说。由于诉讼主体资格与实体主体资格统一局面被打破,为了实现诉讼效果与权利义务的统一,诉讼法上建立诉讼担当制度。第四部分:我国关于当事人能力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此部分旨在对二者关系探讨的基础下,分析我国对于当事人能力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的建议。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入手,剖析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我国学者提出的死者具有当事人能力的观点,笔者提出批判,指出死者不具有当事人能力,为了实现对死者利益的保护,可以借助诉讼法上诉讼担当的理论。同时,对我国其他组织的规定,从其定义和类型上分析存在的缺陷。对于我国当事人能力的完善,笔者认为我国作为规范出发型的大陆法系,对于法律规范的规定应当规范化和系统化,由此,应对当事人能力重新界定。(本文来源于《西南政法大学》期刊2013-09-20)
当事人能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既然《民法总则》已经确立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非法人组织就应具有当事人能力。非法人组织的范围略大于其他组织,但也有例外。《民事诉讼法》必须相应地调整具有当事人能力的主体的范围。依法成立的业主委员会是非法人组织,应具有当事人能力,但其在具体案件中是否是适格当事人,仍需另行斟酌。对于既不是非法人组织,又非其他组织的非法人团体,基于有效解决纠纷等方面的考量,仍可有限度地肯定其当事人能力。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当事人能力论文参考文献
[1].陈玲.广西“五要诀”实现政采案件处理无败诉[N].中国政府采购报.2019
[2].严仁群.非法人组织与当事人能力[J].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18
[3].曾妍,胥佳宁.律师调查令有力提高当事人举证能力[N].法制周报.2018
[4]..当事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诉讼[J].四川劳动保障.2018
[5].关涛.论消费公益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能力[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7
[6].鄢焱.无诉讼能力的未成年当事人能否作出自认之检讨[J].证据科学.2017
[7].曹芝慧.不服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当事人可否向法院起诉[N].山西法制报.2015
[8].徐科琼,付建勇.分公司的当事人能力研究——以劳动争议案件为例[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
[9].王玉梅,施思.浅析胎儿的当事人能力[J].邢台学院学报.2014
[10].谭亚伟.论当事人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的关系[D].西南政法大学.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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