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隐私论文-耿希,顾翠峰,马俊坚

一般隐私论文-耿希,顾翠峰,马俊坚

导读:本文包含了一般隐私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GDPR,患者隐私,数据保护

一般隐私论文文献综述

耿希,顾翠峰,马俊坚[1](2019)在《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患者隐私保护的启示》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的正式生效,2018年被称为隐私保护元年,但隐私问题却并非2018年才出现的,患者隐私保护一直以来都是医患矛盾中非常重要却容易被忽视的部分。重点分析了现阶段我国医疗卫生实践中患者隐私保护工作的不足和问题,探讨其存在的根本原因,并在此基础上,借鉴GDPR的指导思想和实践案例,提出了新的应对思路和建议。(本文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期刊2019年08期)

丁晓东[2](2018)在《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的最重要立法之一。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法案采取了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控制的导向。通过对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权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征,其边界并不清晰,也并不一定能实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目的。保护隐私权益,应当更多采取公法风险规制与消费者法保护的框架,而不是寻求一种具有确定性边界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数据隐私必须放在特定的语境与社群中才能理解,只有结合具体语境与社群中的信息流通,才能准确思考隐私的边界与个人数据流通的合理性,才能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期刊2018年04期)

[3](2017)在《《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一份关于数据隐私与安全的焦点条例》一文中研究指出2012年1月25日,欧洲议会公布了《一般数据保护条例》草案,商讨四年后,2016年4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该条例,其将在2018年生效。该草案的内容预示着个人数据保护管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条例甚至通过制定详细的管理规范,使其具备了在企业内控和合规管(本文来源于《中国教育网络》期刊2017年09期)

杨芳[4](2016)在《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由于个人隐私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德国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隐私权侵权行为:并不是所有的个人信息都受到保护,是否受到保护取决于当事人的保密意志是否可为外界识别,且为法律秩序所认可;违反当事人外界可识别的保密意志获取或者传播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不当然具有违法性,对于违法性判断而言,对立利益和隐私利益之间的衡量必不可少。(本文来源于《学术论坛》期刊2016年10期)

杨芳[5](2016)在《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信息自由原则下对“自决”观念的限制》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个人信息保护法理论基础的个人信息自决权理论滥觞于德国。然而,个人信息自决的观念并非德国法学上的新事物,也并非伴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而诞生。早在德国一般人格权的发展历程中,个人信息自决权的观念就屡次出现在经典判决中。这么一种广泛的自决权,一直为德国传统的法秩序所拒绝。由于个人信息不具有典型的社会公开性,在一般人格权案件中,法官们往往通过在个案中具体化其保护领域以及进行利益衡量,来判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侵权行为。这一立场贯彻信息自由原则: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原则上是自由的,无需提供理由的,恰恰是对上述行为的禁止才需要特别的理由。新近出台的诸多个人信息保护法奉行的是与此相反的信息禁止原则。(本文来源于《东方法学》期刊2016年06期)

章名岂,叶秋[6](2009)在《美总统:隐私属于国家机密》一文中研究指出最近,美国白宫网站上,赫然出现了美国总统奥巴马的出生证,因为一些阴谋论者此前一直质疑,奥巴马的出生地是否在美国本土。 分析人士指出,这种做法非常罕见,因为对一般人而言并不算什么的出生证,对美国总统来说却是绝密隐私。 然(本文来源于《中国国防报》期刊2009-08-04)

陈琛[7](2006)在《敏感隐私与一般隐私区别保护问题探析》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文的研究领域只涉及到信息隐私的保密权。本文论证的基点在于两类隐私信息的区分:“敏感隐私”与“一般隐私”。“敏感隐私”指可能导致对信息主体的歧视或信息主体的名誉损害的隐私。“敏感隐私”之外的隐私信息为“一般隐私”。一般隐私被他人知晓的状态一般不会直接对信息主体人格尊严造成伤害,只是信息披露导致的后续行为可能会给信息主体的利益造成损害。我国的隐私概念最初从“阴私”演化而来,只包括几项重要的敏感隐私;随着西方隐私观念的东渐和世界人权研究的发展,我国的隐私概念得以迅速扩张,原本属于公共范围的一般隐私信息也纳入到了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然而,敏感隐私与一般隐私在与信息主体精神利益的关联程度上以及所负载的流通价值的大小等方面存在显着差异,如果将保护敏感隐私的思维一成不变的沿用到一般隐私的保护上,反而会有“矫枉过正”的嫌疑,导致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分限制和人际关系的淡漠以及信息资源流通成本的增加。在找出一般隐私与敏感隐私差异的基础上,完善我国隐私保护的具体规则,是隐私权具体制度构建与理论研究发展的方向之一。本文初步在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两个方面,分析、辨别出敏感隐私和一般隐私应存在的种种差异,并在差异之处初步构建出适合于它们各自特征的不同保护规则。(本文来源于《广西大学》期刊2006-05-01)

一般隐私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是全球个人数据保护的最重要立法之一。通过对该条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该法案采取了强化数据主体对个人数据控制的导向。通过对赋予数据主体的数据隐私权的分析,可以发现这种权利同时具有人格权与财产权的特征,其边界并不清晰,也并不一定能实现立法者所期望实现的目的。保护隐私权益,应当更多采取公法风险规制与消费者法保护的框架,而不是寻求一种具有确定性边界的隐私权或个人信息权。这是因为,数据隐私必须放在特定的语境与社群中才能理解,只有结合具体语境与社群中的信息流通,才能准确思考隐私的边界与个人数据流通的合理性,才能对相关权利进行合理的界定。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一般隐私论文参考文献

[1].耿希,顾翠峰,马俊坚.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对我国患者隐私保护的启示[J].中国医学伦理学.2019

[2].丁晓东.什么是数据权利?——从欧洲《一般数据保护条例》看数据隐私的保护[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

[3]..《一般数据保护条例》:一份关于数据隐私与安全的焦点条例[J].中国教育网络.2017

[4].杨芳.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J].学术论坛.2016

[5].杨芳.德国一般人格权中的隐私保护——信息自由原则下对“自决”观念的限制[J].东方法学.2016

[6].章名岂,叶秋.美总统:隐私属于国家机密[N].中国国防报.2009

[7].陈琛.敏感隐私与一般隐私区别保护问题探析[D].广西大学.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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