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乌云陶格斯

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乌云陶格斯

导读:本文包含了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清朝,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宗教立法

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文献综述

乌云陶格斯[1](2015)在《有关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宗教作为统治阶级管理国家、控制民众精神的最有效手段。在清朝统治者看来,想要保证全国安定就必须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想保证蒙古地区的安定就需要利用宗教加以控制,保持蒙古地区的长治久安。(本文来源于《科技展望》期刊2015年06期)

山花[2](2014)在《简论元朝时期宗教政策与宗教立法》一文中研究指出当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时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如生产,分配,交换等这种活动,但人们进行这些活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让人们顺利地完成这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首先这些规范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这个规律也同样适用于蒙古法的起源特征。蒙古族在氏族社会所形成的某些习惯,随着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不断壮大,逐渐演变成为以禁忌作为典型特征的被称为“约孙”’的蒙古族古代习惯法。禁忌事实上是蒙古族最早的行为规范,它是蒙古族约孙最初的主要内容,也是蒙古法的源头。约孙在蒙古族早期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在继承蒙古族传统约孙的同时,以《大札撒》为标志,蒙古族古代成文法开始形成。历经几代蒙古大汗的努力,在蒙古族传统约孙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以《大札撒》为主要载体的大蒙古成文法不断发展。后来发展到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面临如何统治蒙古高原传统版图以及辽阔中原汉地的政治需要,元世祖忽必烈在“藩邸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传统蒙古法的各种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大蒙古国与元朝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传承关系上是一脉相承的。传统蒙古法中有生命力的内容必然延伸到元朝而继续发生法律的效力。元朝法统的核心部分源自大蒙古国,这正是元朝法律的特色所在。元朝法律文化的形成主要源于蒙古族的民族传统,即诞生于蒙古高原游牧文化背景之下的贵族民主制,其法律文化的古老文化根基系于产生草原游牧文明的蒙古高原,而不是系于农耕文明的中原汉地。进入中原后,作为统治者的元朝蒙古贵族同时接纳了中原传统王朝的法律遗产,使得传统蒙古法律文化的主流开始汇合后共同经历了中国历史的变迁、时代的移易,在中华文明史上留下了共同的足迹。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相互碰撞、相互吸纳和相互替代,再加上宗教等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独有的制度。(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14-05-27)

鲁宁[3](2009)在《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清朝是由女真—满族建立的中国历史上末代封建王朝,它由盛转衰经历了268年历史发展过程。在边疆政策方面,它广泛而深入地总结了历代封建王朝治理多民族国家边疆地区的经验教训,在巩固统一、有效治理边疆、以及各项管理制度与措施方面,均达到了前所未有的辉煌。在蒙古等边疆地区,从中央到地方设立各种管理机构,驻兵戍守,设官治理。政治上,对蒙古实行“分而治之”、“众建而分其势”的政策,宗教方面,实行“兴黄教,所以安众蒙古”的宗教政策。大力扶植喇嘛教以安抚蒙古民族,在意识形态领域加强对蒙古族地区的控驭。宗教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对民众进行精神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在清朝统治者看来,要实现全国的安定,就必须保持蒙古地区的安定;要确保蒙古地区的安定,就必须利用藏传佛教。藏传佛教在蒙古地区的影响巨大,崇奉藏传佛教极大地关系到蒙古地区的安定,利用藏传佛教,可以保持蒙古地区的长治久安。清朝统治者认为利用藏传佛教是实现其控制蒙古社会的有效手段。康熙皇帝曾说过:“佛教之兴,其来已久,使人迁善去恶,阴翊德化,不可忽也”。雍正帝也说:“因思古今之有佛教,特以劝善惩恶,济世觉民为本。黄教之传,所以推广佛经之旨也。……广布黄教、宣讲经典,使番夷僧俗崇法慕义,亿万斯年,永跻仁寿之域,则以佐助王化,实有裨益。”松筠治藏对此道有更深的见解,在其《西招图略》中写道:“夫神道设教,仁以成俗。故仁以厉之,所以厉风俗也。无论遐方内地,各有所尚。譬如卫藏俗尚黄教,不过因其教而教之,俾僧俗相安而已。”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清王朝深知利用藏传佛教以达到保持蒙古地区社会安宁这一社会控制目的的重要性。加强行政管理固然是清政府对蒙藏地区实行社会控制的重要途径,但藏传佛教对社会控制的特殊功效也是不能忽视的。清朝统治者对中国封建社会传统的统治术领悟颇深,运用颇为得心应手,极力利用藏传佛教,以求达到蒙藏地区长治久安的社会控制目标。所以通过优礼藏传佛教上层首领、支持藏传佛教的发展,赋予藏传佛教寺院集团种种特权、加强对藏传佛教的管理,创立金瓶掣签转世制度等办法来体现其政治目的。立法方面,清朝特别重视喇嘛教立法,这在《蒙古律例》、《理藩院则例》等法律文献中充分体现。《蒙古律例·喇嘛例》对喇嘛的服饰、喇嘛班第及喇嘛庙的管理和喇嘛犯罪的内容作了专门规定。在此基础上《理藩院则例》专设“喇嘛事例”五门,制定了清朝对蒙藏地区喇嘛教事务管理制度。分别确立了蒙古地区活佛转世制度;蒙古喇嘛职衔、名号、册命制度;蒙古地区喇嘛定额、升用、品级制度;钱粮、衣服、度牒等制度和其它管理制度。制定专门的“喇嘛例”是清代民族立法的一个重要特色。清代喇嘛事务在整个蒙古地区行政管理中占有相当比重,因此也备受重视。譬如,在喀尔喀地区专设沙比衙门,管理喇嘛教事务等。本文通过对清朝对于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及其演变;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宗教立法制度及其内容;清朝对蒙古地区的宗教政策与宗教立法的得失与启示等方面进行系统,客观的陈述与研究,为治理多民族国家提供更多的法学思考,以期使人们更加珍惜、爱护今天政治统一、民族团结的大好局面。(本文来源于《内蒙古大学》期刊2009-04-30)

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当社会发展到某个阶段时会产生不同的需要,如生产,分配,交换等这种活动,但人们进行这些活动需要有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让人们顺利地完成这些活动。规则是指导人们行为的规范,首先这些规范表现为习惯,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这个规律也同样适用于蒙古法的起源特征。蒙古族在氏族社会所形成的某些习惯,随着蒙古民族共同体的形成与不断壮大,逐渐演变成为以禁忌作为典型特征的被称为“约孙”’的蒙古族古代习惯法。禁忌事实上是蒙古族最早的行为规范,它是蒙古族约孙最初的主要内容,也是蒙古法的源头。约孙在蒙古族早期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此基础上随着大蒙古国的建立,在继承蒙古族传统约孙的同时,以《大札撒》为标志,蒙古族古代成文法开始形成。历经几代蒙古大汗的努力,在蒙古族传统约孙继续发挥作用的同时,以《大札撒》为主要载体的大蒙古成文法不断发展。后来发展到元世祖忽必烈建立元朝,面临如何统治蒙古高原传统版图以及辽阔中原汉地的政治需要,元世祖忽必烈在“藩邸旧臣”为核心的中原知识分子参议下推行“汉法”,同时保留传统蒙古法的各种制度,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元朝法律制度。毫无疑问,大蒙古国与元朝在法律文化方面的传承关系上是一脉相承的。传统蒙古法中有生命力的内容必然延伸到元朝而继续发生法律的效力。元朝法统的核心部分源自大蒙古国,这正是元朝法律的特色所在。元朝法律文化的形成主要源于蒙古族的民族传统,即诞生于蒙古高原游牧文化背景之下的贵族民主制,其法律文化的古老文化根基系于产生草原游牧文明的蒙古高原,而不是系于农耕文明的中原汉地。进入中原后,作为统治者的元朝蒙古贵族同时接纳了中原传统王朝的法律遗产,使得传统蒙古法律文化的主流开始汇合后共同经历了中国历史的变迁、时代的移易,在中华文明史上留下了共同的足迹。两种不同的法律文化相互碰撞、相互吸纳和相互替代,再加上宗教等的影响,从而构成了中国法制史独有的制度。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宗教政策与立法论文参考文献

[1].乌云陶格斯.有关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研究[J].科技展望.2015

[2].山花.简论元朝时期宗教政策与宗教立法[D].内蒙古大学.2014

[3].鲁宁.清朝对蒙古地区宗教政策及宗教立法研究[D].内蒙古大学.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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