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先用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先用权抗辩,专利侵权,相同产品,专利申请
先用权抗辩论文文献综述
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1](2019)在《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案情】原告: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纪公司)被告: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巴克公司)被告:增城市增豪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豪公司)盛纪公司系涉案"饮水杯(0506-2)"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4年5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14年10月1日。2015年6月29日,盛纪公司在星巴克咖啡店公证购买了"12oz橙光不锈钢随行杯"一个。该产品标识的(本文来源于《《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 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期刊2019-11-01)
许清[2](2019)在《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一文中研究指出成立先用权抗辩的起算日期是专利申请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时也包括等同的情形。以合法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知技术方案的,仍可以成立先用权抗辩。对于"原有范围"应宽松化解释,在符合市场生产规律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产品类型进行适当地扩展。在第叁人的技术来源合法且制造者的先用权成立的前提下,第叁人使用或销售先使用者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本文来源于《中国发明与专利》期刊2019年01期)
付晶晶[3](2017)在《专利先用权抗辩制度的实例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先用权作为专利法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交织点,它是叁重利益互相竞争之结果:首先是专利权人以排他权获取利润的利益,其次是先用权人继续使用该专利的利益,最后是兼顾传播发明和鼓励创新的公共利益。为此,结合既往判例,从专利权的技术来源条件、先用权获取要件和后续实施行为等方面对完善先用权抗辩制度提出了建议,以追求既能均衡这叁重利益,又能体现法律的公平效率。(本文来源于《普洱学院学报》期刊2017年05期)
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4](2017)在《专利权纠纷案中,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案号】(2015)沪知民初字第504号【裁判要旨】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者依法享有先用权,如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不视为侵犯专利权,享有先用权者所制造之产品的后续销售行为亦不构成侵权。【案情介绍】(本文来源于《中国知识产权报》期刊2017-07-26)
李虹[5](2017)在《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商标先用权抗辩是指,商标的在先使用人因为其对某特定商标的在先使用行为,而具有对抗商标注册人对其提出商标侵权指控的消极权利,并不是与注册商标权平行的权利。立法者制定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限制而保护商标使用人的正当利益,并不是给予(本文来源于《江苏经济报》期刊2017-02-15)
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6](2017)在《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一文中研究指出一款星巴克的随行杯与自家拥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水杯非常相似,于是专利拥有者就将星巴克公司以及随行杯的制造公司告上法院,认为两者侵权,要求赔偿。不过,两名被告却提出了先用权,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可了被告的先用权抗辩,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先用权抗辩是专利(本文来源于《上海法治报》期刊2017-01-18)
佟姝[7](2016)在《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为研究范本》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商标法长期以来坚持以注册作为权利取得与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对实际使用行为和未注册商标的保护关注不足。但是,商标权所要保护的,是符号表达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与特定商业来源之间建立的指向关系,而绝非以注册行为所固化的符号本身。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确立,体现了在商标注册制度的基本框架之下,立法者对商标权本质和价值的回归与尊重。而若干司法裁判的积极探索,使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的适用条件愈加清晰和细化,并将推动注册原则与使用原则在商标法框架下的良好融合。(本文来源于《法律适用》期刊2016年09期)
祝建军[8](2015)在《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未经许可在相同或近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企业字号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企业字号,属于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控侵权人以商标先用权提出抗辩,应举证证明其行为符合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叁个条件,且不违反该抗辩权的两个限制条件。如被控侵权人的举证无法满足上述条件,其提出的在先使用商标不侵权的抗辩主张不成立。(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期刊2015年14期)
任俊宣[9](2015)在《专利先用权抗辩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该条款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称为先用权侵权抗辩条款,这是我国立法中对于专利先用制度的仅有规定。尽管法律条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专利先用权’这样的概念,但该术语已被学术界和实务界所认可。为论述之便,以下本文中的专利先用权或专利先用权制度统指该条文所规定的专利先用制度。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的设立是为了维护专利申请制度的稳定运作,平衡专利权人和先用权人的利益,保障投资生产经营活动的有序稳定进行。因现行立法规定中对于专利先用权在不侵权抗辩的适用中存在不明确的规定,导致司法审判实践中不统一的解读和适用,尤其是在原有范围、必要准备和后续实施行为叁方面的争议最为突出。这对于权利人的利益将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亟需完善相关立法规定以统一明确的标准来规范司法审判实务。本文结合专利先用权侵权抗辩的典型案件和相关法律规定,总结有关我国专利先用权抗辩存在的立法上的不足以及法院在司法适用中的理解偏差,本文重点讨论以下叁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必要准备认定立法上选择性要件与学术界普遍认可的和司法实践中适用的二要件说存在偏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定义了两种情形,视为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已经完成主要技术图纸或工艺文件即为技术要件;已经购置主要设备或原材料即为生产要件。在学术界,多数学者普遍认为两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认定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在司法实务中,法官也通常是以二要件说来判断是否已经作好了必要准备。法律规定与实务操作的不同步造成了学者们的热议。笔者阐述了单一要件说的片面性,其并不能足以证明完成了必要准备,二要件说既符合我国国情的需要又能依附于已有的法律规定。此外,笔者认为所作的必要准备必须是实质性、是为了实施专利先用技术而作的准备工作。因此建议将条文中的“必要准备”修改为“实质性必要准备”。二是原有范围的界定以量化为标准的不合理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生产规模来量化原有范围,量化标准为学术界所认可,但量化标准限制了一个正在发展中的企业的发展权,这是不符合市场规律。德国、日本、美国等国外立法规定都给予原有范围宽泛的空间。叁是对于后续实施行为的具体方式规定过于简单。法律条文仅规定先用权人可以继续制造、使用两种实施方式,但如果先用权人制造完产品而不允许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笔者认为后续实施行为应包括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行为。笔者在第二章对先用权制度在国内外理论界针对上述争议点存在的不同观点进行了总结和辨析,以期完善我国专利先用权制度,规范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不侵权抗辩的适用。本文综合运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价值分析法和文献研究法,基于有关专利先用权抗辩的相关研究,着重选取研究原有范围、必要准备和后续实施行为叁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专利先用权制度的价值基础深入分析,探讨对争议点的正确解读,以期对专利先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个人建议,有助于统一专利先用权抗辩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态度。(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5-04-15)
马静洁,高洁,张汉雯[10](2014)在《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专利先用权是为了弥补先申请原则的不足,权衡多方利益而产生的与专利权并存的一种独立权利。但我国在先用权方面存在判断标准模糊和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等问题,导致其难以有效地发挥应有的功能。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先用权的含义、性质及适用条件予以清晰化,使先用权制度更趋于公平合理。(本文来源于《法制博览(中旬刊)》期刊2014年08期)
先用权抗辩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成立先用权抗辩的起算日期是专利申请日。判断相关产品是否为相同产品时也包括等同的情形。以合法方式从专利权人处获知技术方案的,仍可以成立先用权抗辩。对于"原有范围"应宽松化解释,在符合市场生产规律的情况下,可以对原有产品类型进行适当地扩展。在第叁人的技术来源合法且制造者的先用权成立的前提下,第叁人使用或销售先使用者制造的专利产品的,可以主张先用权抗辩。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先用权抗辩论文参考文献
[1].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盛纪(上海)家居用品有限公司诉上海统一星巴克咖啡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C].《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19年第16卷总第16卷)——上海市第叁中级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文集.2019
[2].许清.专利先用权抗辩的成立条件——北京英特莱技术公司与深圳市蓝盾实业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J].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
[3].付晶晶.专利先用权抗辩制度的实例研究[J].普洱学院学报.2017
[4].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专利权纠纷案中,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7
[5].李虹.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N].江苏经济报.2017
[6].黎淑兰,刘军华,陈瑶瑶.先用权抗辩的司法认定[N].上海法治报.2017
[7].佟姝.商标先用权抗辩制度若干问题研究——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部分典型案例为研究范本[J].法律适用.2016
[8].祝建军.商标先用权抗辩成立的条件[J].人民司法.2015
[9].任俊宣.专利先用权抗辩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5
[10].马静洁,高洁,张汉雯.专利侵权中的“先用权”抗辩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中旬刊).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