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中法律比较论文-西村洋(Nishimura,Hiroshi)

德中法律比较论文-西村洋(Nishimura,Hiroshi)

导读:本文包含了德中法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商标侵权,确定损害赔偿,日中比较

德中法律比较论文文献综述

西村洋(Nishimura,Hiroshi)[1](2015)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一文中研究指出若干年前,知识产权在全球各国悄然兴起,其中商标作为知识产权中的一个分支,在为消费者的消费提供参考的同时,也为商标权人带来了不可估量的价值。此外,商标承载着商标使用人在市场中的商誉。但随着商标侵权行为不断的增加,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以及呕心沥血在商标上积累的商誉都被侵权人大肆的掠夺,这给商标权人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在商标侵权责任承担的方式中,损害赔偿是对于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而言最佳的救济方式之一,而被侵权人应该得到多少赔偿必须要依靠计算才能得以实现。因此,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整个损害赔偿程序中是一项不可忽视的环节。关于被侵权人的损害应如何估量的问题,一直以来受到日中两国理论以及实务界的关注。日本与中国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方式中,都采用了以“被侵权人损失”,“侵权人获利”以及“参照许可费与酌情判定”的方式,但具体映射到法条中却发现日中两国的《商标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着许多不同之处。司法实践中,两国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的细节方面也有很大差距。日本投身于知识产权的发展要早于中国,并通过多次修改知识产权法,构建了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尤其是在商标领域,受专利法的影响,通过修改法条的内容,来扩大对商标权人的保护范围。中国在近些年来不断的加强知识产权的发展,尤其是对商标的保护已经有了新的突破。但由于确定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完善,导致出现法院的自由裁量权过高以及判断标准不统一等的问题。司法实践中被侵权利人的权益很难得到较为全面的法律救济。为了改善以上问题,笔者认为,有必要就商标侵权损害赔额的确定进行两国之间的比较研究,通过比较发现日中两国《商标法》在法律实践中确定方式的差异,并就中国《商标法》与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在法律实践中所起到的积极意义与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同时提出完善不足之拙见,使该方式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其平衡被侵权利人与侵权人之间利益的作用。(本文来源于《清华大学》期刊2015-06-01)

尤金亮[2](2013)在《刑罚裁量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比较与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刑罚的法律效果本应包含社会效果,但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二者是并列关系。刑罚的法律效果不等于机械适用法定刑,而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刑法原则、刑法精神、刑罚目的、量刑制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刑罚裁量的法律效果注重的是刑罚的法治目的、正义价值与长久效果,其实质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为中心确定刑罚的轻重;刑罚裁量的社会效果立足于刑罚的工具思想、秩序价值与当前效果,其实质是在"法律、政策、政治"的博弈中选择了"政策、政治",在"权利、权力、利益"的权衡中倾向了"权力、利益",在"正义、秩序、效益"的冲突中迎合了"秩序、效益"。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选择法律效果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本文来源于《学术界》期刊2013年03期)

刘怡珩[3](2012)在《中西法律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关系比较研究——兼论中国程序正义的理性选择》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学问题研究不可回避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对比探讨中国与西方在法律与道德关系研究上所持的不同的理论观点,提出应从制度层面上将人类的道德理想与原则外化为法律规范。同时,强调程序的重要性和公开性,从而为实现中国司法实践中真正意义上的程序正义提供良好的法制现代化环境。(本文来源于《现代交际》期刊2012年05期)

王欣[4](2011)在《中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法律拟制运用之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法律拟制作为一种古老的法律现象,在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中都有它的身影。富勒教授曾经将法律拟制比作“法律的病理学...是用以修补法律体系大厦缝隙的笨拙的补丁”1。由此可见,法律拟制是与法律相伴生的,只要存在着法律规范与现实之间的裂缝,就有法律拟制存在的空间。国外法学界曾经对法律拟制有过激烈的探讨,分属历史法学派、实证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均加入了这场讨论。但是,由于法律拟制在不同的时代、不同的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加之学者们对法律本质的认识各异,致使这些讨论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对法律拟制的概念各执一词,甚至是褒贬不一。尽管如此,学者们不同角度的精辟论述对法律拟制在理论上的深入挖掘,不仅能使我们以更宽阔的视角去领略法律拟制的真面目,而且还能从中窥见分属各流派的法学家以此为战场展现出的各自的法学理论观点。由于未能出现较前人更有建树的观点,国外关于法律拟制的讨论在二十世纪后期已然降温。然而,法律拟制作为与法律相伴生的现象,并未像理论探讨那样销声匿迹;恰恰相反,它仍普遍存在于各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与实践之中。反观国内学界对法律拟制的研究,国内的法学理论界似乎并未感受到这场久远的“法律拟制之辩”曾经如火如荼的气息,有关法律拟制的译作与探讨相对较少,仅有少量以法律拟制为视角对部门法相关法律规则的反思,且多集中在刑法领域。这些部门法层面的分析仅是局限于自身的对法律拟制的“管窥”,缺乏理论的完整性与体系性,亟待法理学在理论层面上的回应。本文选取我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拟制运用的比较为视角,结合不同法律体系的具体法律制度对法律拟制这项立法技术作深入的剖析与解读。第一章,总结与比较有关法律拟制概念的不同观点,将法律拟制界定为立法者基于某种价值目的的考虑,不问事实上的真实性,有意将事实T1与既有法律规则中的事实条件T2做决断性的等同或者关联,从而使事实T1获得T2之法律后果的一种特殊的立法手段。第二章,以第一章中法律拟制的概念界定为指引,对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的拟制条款做全面与具体的制度分析与功能分析。第叁章,从相关判例与法官的司法活动入手,以同样的制度与功能分析的思路,探寻法律拟制在英美法律制度中的表现形式与作用。第四章,通过比较法律拟制在我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之中运用的共同与区别之处,一方面,挖掘法律拟制的核心助益所在,以期将其合理利用;另一方面,相互借鉴二者相互之间更为可取的操作方法,避免拟制的滥用。(本文来源于《中国政法大学》期刊2011-03-01)

何勤,平宇伟[5](2009)在《美、日、德中小企业的劳动法律环境比较及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在各国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中小企业在产品的生产、销售、服务提供、解决社会就业、科技创新以及对经济体制和文化价值的影响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美国、德国、日本在制定相关的劳动法律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方面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成功经验。为给中小企业创造良好的劳动法律环境,我国应制定相关劳动法律,切实为中小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在立法上要突出劳资双方自治,强化集体协议;应建立全面的社会保险制度,健全劳动法律体系有效调节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本文来源于《中外企业家》期刊2009年22期)

杨坤,赵邦宏,王哲[6](2008)在《专利评估中法律因素的国际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在专利权资产评估中,必须考虑法律因素的影响。而各国在专利权的主体认定、授权条件、专利时效和专利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规定中都存在差异,这些法律因素将影响专利权的预期收益、持续获利时间和市场风险,从而影响专利权价值的评估结果。(本文来源于《中国资产评估》期刊2008年01期)

王卓[7](2002)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一文中研究指出一、竞争法法律责任国际比较 本文先撷取具有典型意义的3个范本:英美法系的美国、大陆法系的德国和介于两大系之间的日本竞争法的法律责任加以比较。总体来说,美、德、日叁国虽然都同时运用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共同构筑法律责任制度,但对这叁种法律责任形式的具体运用存在差异。(本文来源于《当代法学》期刊2002年09期)

肖永平,邓朝晖[8](1998)在《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比较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比较研究肖永平邓朝晖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evasionoflaw),又称法律欺诈(fraudeàlaloi),是指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脱法或逃法行为。...(本文来源于《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期刊1998年03期)

肖桑[9](1995)在《《日中法律意识比较研究》简介》一文中研究指出中国政法大学董瑶舆教授,从事比较法研究多年,是我国最早注意法律意识比较研究的学者之一。他利用1993年在日本访问期间,在那里收集了大量资料,用日文写成《日中法律意识比较研究》一书,于1994年第4季度在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出版。本书除序言外,由"理论"、"技法"、"比较"3个部分组成。序言中说:"数年来,我曾抱着从事法律意识研究的愿望,但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实现"。"实证的比较和研究虽然迄今尚没有可能,但首先作为‘观念论’的研究,还是需要的"。中国法学界,至今对此可以说"尚无经验,相反,日本早从川岛武页的名着起,又有日本文化会议进行详细调查后,写成《现代日本人的法律意识》那样,有很多研究的积累。日本的这些研究,不论其目的或方法以及成果等,对我都有参考(本文来源于《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期刊1995年02期)

李圣敬,陆敬波[10](1994)在《大陆与香港冲突法中法律适用之比较》一文中研究指出大陆与香港冲突法中法律适用之比较李圣敬,陆敬波根据香港宪法性文件“英皇制诰”和“英皇训令”以及1973年英国《最高法院条例》和1966年《英国法适用条例》的规定,英国法基本上适用于香港地区。因此,香港现行冲突法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在内容上都与英国冲突法基...(本文来源于《山东法学》期刊1994年04期)

德中法律比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刑罚的法律效果本应包含社会效果,但在当代中国语境下二者是并列关系。刑罚的法律效果不等于机械适用法定刑,而是在法定刑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刑法原则、刑法精神、刑罚目的、量刑制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刑罚裁量的法律效果注重的是刑罚的法治目的、正义价值与长久效果,其实质是在坚持罪刑法定原则的前提下,以犯罪行为与行为人为中心确定刑罚的轻重;刑罚裁量的社会效果立足于刑罚的工具思想、秩序价值与当前效果,其实质是在"法律、政策、政治"的博弈中选择了"政策、政治",在"权利、权力、利益"的权衡中倾向了"权力、利益",在"正义、秩序、效益"的冲突中迎合了"秩序、效益"。刑罚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发生冲突时,选择法律效果是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德中法律比较论文参考文献

[1].西村洋(Nishimura,Hiroshi).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确定[D].清华大学.2015

[2].尤金亮.刑罚裁量中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比较与选择[J].学术界.2013

[3].刘怡珩.中西法律思想中法律与道德关系比较研究——兼论中国程序正义的理性选择[J].现代交际.2012

[4].王欣.中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法律拟制运用之比较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5].何勤,平宇伟.美、日、德中小企业的劳动法律环境比较及借鉴[J].中外企业家.2009

[6].杨坤,赵邦宏,王哲.专利评估中法律因素的国际比较[J].中国资产评估.2008

[7].王卓.《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法律责任的比较及其借鉴[J].当代法学.2002

[8].肖永平,邓朝晖.国际私法中法律规避问题比较研究[J].法商研究(中南政法学院学报).1998

[9].肖桑.《日中法律意识比较研究》简介[J].法律文献信息与研究.1995

[10].李圣敬,陆敬波.大陆与香港冲突法中法律适用之比较[J].山东法学.19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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