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寿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保险保障基金公司,资不抵债,风险处置,寿险公司
寿险利益论文文献综述
郭振华[1](2017)在《浅论重大危机下寿险公司的风险处置与客户利益保护》一文中研究指出相对于财险公司而言,寿险公司的经营更容易受到宏观经济和金融市场的影响,也就是说,寿险公司更容易遭遇风险;而且,相对于财险而言,寿险保单期限往往较长,客户在寿险公司有大量的保单账户价值,因此,寿险公司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会比财险公司影响更大。所谓"重大风险事件",一是指寿险公司资不抵债,偿付能力额度为负数,或者说偿付能力严重不足,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二是指出现流动性问题,即寿险公司缺(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7年09期)
张媛媛[2](2017)在《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险利益分割法律问题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理财以及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人寿保险,其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离婚和继承时,经常会涉及到夫妻人寿保险利益的分割问题。一方面,夫妻人寿保险利益虽然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却并未将其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归于受益人。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法院在分割夫妻人寿保险利益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有人利用法律漏洞,以投保之方式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利益。另一方面,因人寿保险的购买存在夫妻合意购买、一方擅自购买,以及善意购买、恶意购买多种情形,然法院在分割夫妻人寿保险利益时,往往不作区分,机械分割,致使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障。目前学界就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问题的相关研究中,鲜有涉及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同意或是不同意的情况下,出自善意或是恶意购买的人寿险利益的不同分割方式。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完善在各种投保情形下夫妻人寿保险利益的不同分割方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利益分割法律问题,分为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从几个案例中引出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起因;第二章介绍司法实务中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之处理方式;第叁章从法理角度分析夫妻人寿保险利益之归属,并提出夫妻人寿保险利益之分割原则;第四章提出对于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之具体建议。(本文来源于《上海交通大学》期刊2017-06-04)
张俊美[3](2015)在《利益平衡视野下寿险合同中道德风险防范的限度》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保险法制建设亦取得了重大进步,特别是由于寿险业兼有保障和储蓄功能而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寿险制度的快速发展中,道德风险的防范成为寿险立法和寿险合同中的重要理论与实务问题。笔者从寿险合同中道德风险过度防范的现实及其造成的严重后果出发,探讨寿险合同防范道德风险的一些免责条款在个人私益和社会公益的冲突与平衡问题,研究如何通过利益平衡杠杆,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进行法律控制,矫正寿险合同中道德风险的过度防范问题,平衡保护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公益。针对投保人和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制造保险事故的道德风险,笔者建议我国保险立法关于投保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行为,可以主张投保人为谋杀被保险人而恶意投保的,保险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在寿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前,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如果保险人的保险费缴纳满两年以上,则可以要求返还保单的现金价值。对于我国保险法第27条之规定,则建议对于该类保险合同的效力不予以立法确认,而赋予法官在司法实践中以自由裁量权。而在受益人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条款中,实施杀害被保险人行为的受益人应确认其丧失受益权,并区分只存在一个受益人和存在多个受益人两种情况确定保险金的归属。对于人寿保险复效时被保险人自杀、保险人两年免责期间的起算期间是否重新计算,笔者认为着眼于复效条款的性质和自杀免责期间的构建目的。人寿保险合同复效时自杀免责期间的起算时间从复效之日起计算的规定,明显存在过度防范被保险人道德风险之嫌,过于偏袒保险人的经营便利,但对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保护则过于严格,而应改为“从人寿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开始起算”为宜。同时,我国在未来的《保险法》修订中被保险人自杀致死而保险人免责条款自杀适用例外应以被保险人自杀时的意思能力为判断标准。我国《保险法》关于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而保险人免责条款的规定,在保险实务适用中困境重重,应该对故意犯罪致死的免责条款进行相应合理的限制。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条款中“故意犯罪”认定是一个锁定法律事实的问题,可以通过司法控制来防范被保险人的道德风险。法官在进行判定时首先要认定被保险人犯罪之时的主观心态必须是限于故意的,且该故意犯罪行为具有致死的高度可能性;其次要根据保险法上的近因原则判断被保险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与保险事故的发生的因果关系;最后要着重考量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是否触犯了刑律而对法益造成侵害、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而无涉刑事责任年龄的判断,期待澄清保险理论和保险实务中的讹误,导正被保险人故意犯罪致死免责条款的适用。(本文来源于《上海大学》期刊2015-04-01)
偶见[4](2013)在《也谈为他人利益寿险合同实务——与祖纪越先生商榷》一文中研究指出《上海保险》2012年第11期刊登的祖纪越先生《为他人利益人身保险合同实务问题研究》一文(下称《祖文》),对为他人利益寿险合同实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笔者阅后深受启发。但笔者觉得《祖文》所研究的若干实务问题,不少涉及保险基本理论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撇开理论讨论实务,只能是治丝益棼。一、投保人的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基础应是契约自由原则《祖文》认为:"投保人的法定合同解除权来源于其作为保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通过缴纳保险(本文来源于《上海保险》期刊2013年04期)
李良温[5](2012)在《消费者利益和销售者利益是寿险业发展的基础》一文中研究指出30多年来,笔者亲历了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程,一直在思考一个问题,保险业是朝阳事业,保险是一个神圣的职业,但为什么中国保险业的市场形象不够好,社会地位不够高呢?是保险这个行业有问题,还是中国保险从业人员的努力不够呢?其实都不是,最核心的还是寿险业的理论问题。解决寿险业面临的问题,出路不在于调整业务结构,不在于改变交费方式,不在于回归保障,更不在于内含价值高低,而在于必须站在消费者的角度去思考问题,去谈保险业的创新和发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期刊2012年08期)
[6](2012)在《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一文中研究指出本报讯 2012年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会议指出,面对复杂的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保监会按照年初保险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中求进,进中求好”的总基调,正确处理改革、开放、发展、稳定的关系,围绕“抓服务、严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各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本文来源于《中国保险报》期刊2012-07-18)
王皓[7](2011)在《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寿险保单具有财产属性,其上包含了各相关主体的权利和利益,在不同主体所享有的权益之间,难免存在一定的冲突,其中寿险合同解除权和维持利益就是一对相互冲突的权益。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在实践中以不同的形式表现,一方面由于当事人对各自权益范围不够明确,纠纷往往不能得到顺利解决,另一方面由于权益冲突的外部性,目前的解决途径既没有真正维护公平,从经济学角度看也不符合效率原则。因而,明晰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探讨冲突的原因及其解决途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本文在分析寿险合同解除权归属和寿险合同维持利益范围,以明确纠纷当事人各自的权益范围的基础上,结合现实案例对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现行的解决途径进行分析,指出目前解决途径的不足之处。本文以经济学为视角提出了通过保单交易解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方法,此方法既符合公平正义原则,又可以带来效率改进。文章最后部分对保单交易的实现条件、促成保单交易的措施进行了分析,结合现行冲突解决途径,提出构建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解决体系的基本思路,在理论方面构建了解决此类冲突的思路方法,在实践方面提供了解决相关纠纷的途径体系。本文由导论和六章共七部分组成。导论。此部分阐述了合理解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目的及重要意义;从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权益内容、现行解决途径、理论研究采用的工具方法叁个方面对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现有的研究成果文献资料进行归纳总结,围绕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及其解决途径,笔者介绍了本文的基本思路以及结构框架。第一章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概述。本章明确了寿险合同解除权的归属、界定了寿险合同维持利益的范围以及归属,进而提出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含义以及特点。寿险合同解除权最初属于投保人,非保险合同主体可能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继受取得解除权成为新的解除权主体。解除权主体解除寿险合同的目的在于取得现金价值。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享有一定的利益,他们可以基于保险合同产生对保险金的期待,但其拥有的利益绝不是保单本身或是保险金利益,而是较为有限的寿险合同维持利益。保险金期待利益不是一种既得利益,随着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金期待利益消失转化为现金价值为解除权人获得。从保费运动流向来看,寿险合同维持利益来源于保费,依赖于保险合同效力的长期维持,在保险合同解除时才得以彰显,具体可以通过保单重置成本与原始取得成本之差来进行衡量。解除权一方为取得现金价值希望解除寿险合同,受保障一方为了最终取得所期待的利益希望维持寿险合同效力,由此双方发生了利益冲突,当这种利益冲突外在化后就形成了实际中的纠纷。然而实践中的此类纠纷往往不是单纯的保险问题,通常会与其他部门法领域纠纷交叉在一起,使得当事人之间矛盾复杂多样化,难以得到顺利解决。第二章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案例表现及现行的解决途径分析。本章分析了现实生活中有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一些典型案例,这些案例主要涉及了继承人寿险合同解除权问题、保单强制执行问题等,通过对这些案例以及现行解决途径的分析,笔者发现目前此类案例纠纷不能得到顺利解决的根本原因在于现行的解决方法着眼于案例表象,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第叁章解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现行途径评析及新途径提出。本章主要对现行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解决途径的特点与不足进行了分析,引出解决此类冲突的新途径:保单交易。从经济学角度来看,解除寿险合同会产生负外部性,这是因为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之间的冲突侵害具有相互性,而保单交易可以解决这种权益冲突引发的负外部性,带来帕累托改进,实现效率提高。第四章保单交易成立的约束条件与促成保单交易的措施分析。本章着眼于本文提出的新解决途径——保单交易如何实现的问题进行探讨。从合作理论角度提出了保单交易的约束条件:合作剩余大于零。结合保单交易的具体情形,通过对寿险合同维持利益进行计量评估,确定保单交易成本,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计算。在此基础上分析了阻碍保单交易的两个基本因素:交易成本和当事人的有限理性,并提出促成保单交易的基本措施:明确投保人的保单财产权;规定解除权人的通知义务,尽量通过调解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第五章构建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解决体系。本章提出了优先通过保单交易解决冲突,结合具体案例情形综合协调各类解决途径以实现个案平衡的基本思路,结合保单交易的促成措施以及我国法律规范现状,从冲突解决体系构建的制度保障出发提出完善法律规范的相关建议,并对法律建议进行价值分析,以使法律建议在保证公平正义的同时兼顾经济效率。第六章结语。对本文的基本观点进行总结概括。通过对以往研究文献的整理,笔者发现目前对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权益范围的研究仅停留在法律规范分析层面,缺乏从保险理论、经济利益角度进行深入剖析;对于冲突解决途径的研究大多针对具体案例情形就事论事,尚未形成系统的解决思路;在本文所使用的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研究工具方法方面,交易成本等重要概念还没有统一的界定,运用数据开展实证分析也尚在探索阶段。基于此,笔者尝试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对寿险合同维持利益的来源、范围、特点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度量方法;借鉴法经济学、制度经济学中的权利冲突和外部性问题解决方法,提出解决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的新途径——保单交易,并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构建冲突解决途径体系的基本思路;运用数据对保单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建立一系列的模型对本文提出的法律建议的可行性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本文来源于《西南财经大学》期刊2011-04-01)
陆凤顺[8](2010)在《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寿险投保人利益要求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利益相关者理论是相对于传统的股东至上理念提出的理论。利益相关者强调企业除了关注股东利益之外,更要综合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如管理者、员工、债权人、消费者、经销商等的利益。寿险企业主要的利益相关方不仅包括股东、管理者、员工,其负债经营的特殊性更决定了投保人应作为主要利益相关者。但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寿险公司在扩大市场占有率,关注业务规模和保费收入增长时,更多考虑的是股东、管理者等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要求。投保人虽然是保费收入的提供者,既是公司的客户也是大债权人,但由于投保人分散性很大,其利益要求很少被企业关注。因此,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分析投保人利益要求,通过研究其利益要求,寻找合理的实现对策,能够为寿险企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提供启示。本文在国内外学者对利益相关者所做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寿险企业的特殊性,首先将作为企业消费者兼债权人的投保人界定为主要利益相关者,对其利益需求一般性描述;然后分析投保人与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冲突所在,建立两者之间的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模型,深入分析保护投保人利益的必要性,结果表明保护其利益对提高顾客忠诚度、提升企业的信誉和形象、增加企业长期收益方面有重要作用。调查分析以A寿险企业为例,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收集数据,利用SPSS统计软件对数据统计分析,做统计意义上的排序,并采用结构化问题对投保人利益要求及实现程度深入调查。结果表明投保人的利益要求主要有七种,包括获得优质的产品、优惠的价格和服务,及时获得满期寿险给付和收益,快速有效的理赔服务,企业经营状况、盈利情况的知情权等。每种利益实现程度不同,通过相关性分析不同利益的实现程度之间相互影响。结合博弈分析的结果和案例分析的研究结论,笔者提出了优先实现投保人更重视但未能实现的利益要求的对策,包括转变寿险企业经营理念、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保险监管效率等。(本文来源于《湖南大学》期刊2010-11-03)
陈天翔[9](2010)在《寿险虚列营业费用背后的利益链条》一文中研究指出保险市场长期以来就存在通过虚列营业费用进行违规经营的现象,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市场竞争、公司内控和外部监管环境的变化,这种违规现象呈现越来越严重的趋势。寿险公司是通过怎样的手段来实现虚列营业费用的呢?虚列营业费用背后究竟又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条? 两(本文来源于《第一财经日报》期刊2010-07-06)
姜楠[10](2007)在《中国寿险利益研究引论》一文中研究指出现代社会的寿险行业是一种与人的生命价值直接相关的行业。与其他行业不同,它更能体现出人的利益的保障与补偿问题,并且也能反映出更加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从利益关系角度探讨寿险理论问题不仅可以挖掘到寿险理论的核心之处,而且也能够拓展利益理论的研究领域。同时,这一研究也将对我国寿险业发展具有一定的实践价值。本文对寿险利益研究的理论价值、理论溯源、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方向以及现实意义进行了分析和探讨。(本文来源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07年04期)
寿险利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人们投资理财以及风险防控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人选择购买人寿保险,其中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人寿保险的情形屡见不鲜。因此,在离婚和继承时,经常会涉及到夫妻人寿保险利益的分割问题。一方面,夫妻人寿保险利益虽然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却并未将其归入夫妻共同财产之范畴;而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金请求权归于受益人。因为立法上的缺陷,导致法院在分割夫妻人寿保险利益时存在同案不同判的情况;更有人利用法律漏洞,以投保之方式来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损害配偶利益。另一方面,因人寿保险的购买存在夫妻合意购买、一方擅自购买,以及善意购买、恶意购买多种情形,然法院在分割夫妻人寿保险利益时,往往不作区分,机械分割,致使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公平保障。目前学界就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问题的相关研究中,鲜有涉及夫妻一方在另一方同意或是不同意的情况下,出自善意或是恶意购买的人寿险利益的不同分割方式。本文希望通过对相关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完善在各种投保情形下夫妻人寿保险利益的不同分割方式,以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因此,本文主要围绕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保险利益分割法律问题,分为四章进行研究:第一章从几个案例中引出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中存在的问题,并分析问题的起因;第二章介绍司法实务中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之处理方式;第叁章从法理角度分析夫妻人寿保险利益之归属,并提出夫妻人寿保险利益之分割原则;第四章提出对于夫妻人寿保险利益分割之具体建议。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寿险利益论文参考文献
[1].郭振华.浅论重大危机下寿险公司的风险处置与客户利益保护[J].上海保险.2017
[2].张媛媛.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人寿险利益分割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17
[3].张俊美.利益平衡视野下寿险合同中道德风险防范的限度[D].上海大学.2015
[4].偶见.也谈为他人利益寿险合同实务——与祖纪越先生商榷[J].上海保险.2013
[5].李良温.消费者利益和销售者利益是寿险业发展的基础[J].中国保险.2012
[6]..上半年保险监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N].中国保险报.2012
[7].王皓.寿险合同解除权与维持利益冲突及其解决途径分析[D].西南财经大学.2011
[8].陆凤顺.利益相关者视角下寿险投保人利益要求研究[D].湖南大学.2010
[9].陈天翔.寿险虚列营业费用背后的利益链条[N].第一财经日报.2010
[10].姜楠.中国寿险利益研究引论[J].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