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共同加害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共同危险行为,高空抛物责任
共同加害论文文献综述
杨立新,李怡雯[1](2018)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危险行为规则的适用,须严格按照"数人共同实施具有危险性的同种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叁个构成要件来认定。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中,数人难以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同种行为,一车或者数车造成损害时,基本上不存在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情形,故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承担连带责任。高空抛物责任是公平分担损失规则的运用是基于法律的特殊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具有类推适用其规则的正当性基础。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伤亡费等,确定具体侵权人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追偿权,被侵权人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本文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6期)
张志国[2](2017)在《共同加害行为问题探讨》一文中研究指出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构完整性的要求。再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日本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中有关于"共同"的解释作为比较,分析它们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最后,再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例,加深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理解,提供了一种判断共同加害行为的思维模式。(本文来源于《广东蚕业》期刊2017年04期)
袁小珺[3](2014)在《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们交往的增加,多数人侵权越来越多的发生,多数人侵权与单独侵权相对应,属于侵权责任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多数人侵权在我国法律的规定经过了很长的发展过程,从《民法通则》到《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逐渐完善,从仅仅粗略的规定,到《侵权责任法》中将多数人侵权分为共同侵权行为和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其中,共同侵权行为包括共同加害行为、教唆帮助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分别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8、9、10条中,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又分为承担连带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和承担按份责任的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和之前的立法以及司法解释相比,《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具有很大的进步。但是,在一些条款的规定上还是不够明确,特别是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中规定的共同加害行为中的主观要件究竟是什么,是共同故意、共同过失,还是其他?本文以此为视角,对多数人侵权做出概述,由此引出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思考。全文分为叁个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导言,阐述了选题的目的和意义、文章的研究思路和现有的文献综述,以及本文研究的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第二部分正文,第一章介绍了多数人侵权的主要理论问题。首先介绍主要代表国家对多数人侵权的规定和主要思想流派,包括德国法、法国法、欧盟法、美国法、英国法等,随后在纵向上介绍了我国的相关立法,并介绍了最新立法,即《侵权责任法》中关于多数人侵权的具体规定,总结出最新法中多数人侵权的立法体系。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的规定,引出本文的研究重点: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究竟是什么,即《侵权责任法》第8条中“共同”的含义是什么。第二章,重点介绍目前学界对于共同加害行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几种观点,主要是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在介绍这几种观点的时候,结合在法院网上看到的真实案例判决书,分析学说的合理性和其弊端。第叁章,在总结学界知名学者观点的基础上,将相关的观点进行比较。分析其合理之处和不合理之处,并分别就这些观点提出自己的看法。总结出自己的观点:赞同主观说中的共同过错说,提出侵权责任法第八条“共同实施”中的“共同”应该包括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并提出相关的理由:共同过失构成之可能性,在部分中,反驳程啸关于共同过失不存在的观点,进一步论述承认共同过失并不会导致《侵权责任法法》中共同加害行为和共同危险行为的适用混乱,相反,不承认共同过失会导致共同加害行为的适用范围过窄。将非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第八条来调整,偶然结合的共同过失由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或单独侵权来调整,这样既有利于减轻受害人的举证负担,又符合共同加害行为的规范目的,又很好的坚持了自己责任原则,能最好的平衡被侵权人和侵权人之间的利益。(本文来源于《华东政法大学》期刊2014-04-04)
杨会[4](2013)在《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同加害行为人承担的连带责任,通说的观点是绝对主义连带责任。它存在社会效率缺失、司法权威丧失、内部矛盾激化、司法腐败滋生等弊端。基于利益平衡的考虑,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要在价值取向上做出改变,从只考虑受害人利益的绝对主义,转向既考虑到受害人利益也考虑共同加害行为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相对主义。在指导思想上,相对主义连带责任应当内外纠纷一并解决,尽量避免共同加害行为人之间的追偿,让受害人承担程序上的不利益。在制度设计上,受害人应当起诉全体共同加害行为人;共同加害行为人在承担责任上应当"先自己后他人";受害人免除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的责任产生相对效力;受害人与部分共同加害行为人和解也产生相对效力。(本文来源于《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期刊2013年06期)
唐忠辉[5](2013)在《水污染共同侵权中加害人内部责任划分与责任减免》一文中研究指出加害人之间的内部责任划分是水污染共同侵权司法实践中一个重要而复杂的问题,它既关涉加害人的实体责任大小,又涉及加害人的程序证明责任。水污染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共同导致江河、湖泊等水体污染,进而损害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产权或者人身权的现象。由于水体的流动性和污染物在水中的易扩散性,多个单独的排污行为,很容易借助水的媒介作用而联系在一起,从而演变形成共同侵权。所以,水污染共同侵权是环境侵权领域中最普遍和最典型的共同侵权现象。(本文来源于《环境经济》期刊2013年12期)
李益民[6](2013)在《对共同加害行为中客观关联要素的解析——兼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3条》一文中研究指出共同加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上,除要有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等外,理论和司法实践还特别强调主、客观上存在的"共同"要素,这直接涉及对加害行为的性质确定及责任分配。对行为人的主观关联,现已有基本共识,但对客观关联仍存在不同看法,如何认定客观关联要素及针对《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的规定,是否要坚持"同一损害后果"。本文通过解析共同加害行为的客观关联要素,以期进一步厘清承担连带责任的缘由。(本文来源于《东莞理工学院学报》期刊2013年04期)
原田刚,罗丽[7](2013)在《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一文中研究指出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日本民法》只有第719条一个条款。其前段中的"共同"的含义,我们持主观共同说的立场,认为为成立"共同"侵权行为,必须具备"更为紧密的意思参与"意义上的主观共同性。其后段,是在不存在主观共同性的数个行为人的场合,为保护受害人而做的有关因果关系推定的规定,因此,作为加害人,通过对因果关系全部不存在或者部分不存在进行举证,可以实现免责或减责。(本文来源于《清华法学》期刊2013年03期)
张腾[8](2012)在《共同加害行为研究》一文中研究指出民事领域中的共同加害行为,是多个加害人共同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类型,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本质界定一直是困扰各方的学术课题和实践难点。共同过错说在坚守共同故意的主观本质的同时照顾到了实践中加害人主观方面共同过失的客观情形因此自有其合理性与可行性,而在对共同过失进行系统的重构后,以共同认识作为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特征不仅实现了理论上的清晰透彻而且易于掌握,并且使得多数人侵权的框架得以构建。基于此,共同加害行为的构成要件则顺利展开,实现了判断标准的细化。在诉讼环节,应坚持必要共同诉讼的做法,强调法院的释明义务,尊重当事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并且在判决中明确内部份额比例。(本文来源于《苏州大学》期刊2012-05-01)
于德鸿[9](2011)在《高速公路方和加害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析》一文中研究指出高速公路侵权纠纷案件是司法实践中常见案件类型。高速公路侵权纠纷案件的争议焦点通常集中于高速公路和加害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以及其承担何种责任形式两个方面。本文选取了宁沪高速“飞石”伤人案这非常具有代表性的案件,重点从以上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在高速公路和加害人是否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方面,高速公路方面认为其和加害人之间没有共同过错,因而构不成共同侵权;而受害方认为高速公路方面在安全保障义务上具有过错,依此认定高速公路方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在关于高速公路承担何种责任形式方面,高速公路方面通常认为由于其和加害人不具有共同意思联络,因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而受害方则认为其损害是高速公路方面在安全保障义务上的不作为与加害人的共同侵权行所致,所以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针对以上两个方面的问题,由于高速公路侵权纠纷案件大多都属于无意识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案件,所以本文首先从因果关系归责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以、客观归责原则、共同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价值取向四方面对此种共同侵权行为的成立进行了分析;接着,在对高速公路承担何种责任形式方面,本文从共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优劣、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及设置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叁个方面分析了高速公路方面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共同侵权行为及连带责任问题规定比较抽象和混乱,故最后对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进行合理性分析,并对共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认定、立法及高速公路完善自身管理提出一些合理性建议。(本文来源于《兰州大学》期刊2011-04-01)
孙中华[10](2010)在《刑事案件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一文中研究指出刑事审判实践中,由于共同犯罪嫌疑人的侵害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经济损失,部分犯罪嫌疑人被抓获,而其同伙不在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一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对这种情况如何处理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以下两种做法:一是按份承担,给不在(本文来源于《人民法院报》期刊2010-12-22)
共同加害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对共同加害行为中的"共同"该如何解释这一问题得到我国学者的广泛讨论,各种学说应运而生。笔者通过对各种学说仔细研究,运用法律体系解释得出共同过错说最具科学,符合我国《侵权责任法》法条结构完整性的要求。再和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德国、日本还有我国台湾地区中有关于"共同"的解释作为比较,分析它们与我国规定的不同。最后,再以案例为基础,分析案例,加深对我国《侵权责任法》对共同加害行为规定的理解,提供了一种判断共同加害行为的思维模式。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共同加害论文参考文献
[1].杨立新,李怡雯.机动车交通事故加害人不明不宜适用共同危险行为规则——兼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不适用高空抛物责任规则[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8
[2].张志国.共同加害行为问题探讨[J].广东蚕业.2017
[3].袁小珺.共同加害行为的主观要件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4
[4].杨会.从绝对主义到相对主义:共同加害行为连带责任的承担[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
[5].唐忠辉.水污染共同侵权中加害人内部责任划分与责任减免[J].环境经济.2013
[6].李益民.对共同加害行为中客观关联要素的解析——兼谈《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解释》第3条[J].东莞理工学院学报.2013
[7].原田刚,罗丽.论“共同侵权行为规定”之解释——以“共同”的解释和加害人不明情形的解释为中心[J].清华法学.2013
[8].张腾.共同加害行为研究[D].苏州大学.2012
[9].于德鸿.高速公路方和加害人共同侵权连带责任分析[D].兰州大学.2011
[10].孙中华.刑事案件共同加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N].人民法院报.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