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包含了条款缺陷论文开题报告文献综述及选题提纲参考文献,主要关键词:康人,产品升级,重大疾病保险,旗舰产品,间隔期,保险公司,保险金,缺陷,华夏,被保险人
条款缺陷论文文献综述
黄若星,陈岩鹏[1](2019)在《10种中症变轻症,获赔难度增加 弘康人寿升级版重疾险存条款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7月10日,弘康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弘康人寿”)将旗舰产品健康一生A款重疾险正式升级为健康一生A款(2019)重大疾病保险(下称“健康一生A款(2019)”)。本次升级对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容,共覆盖100种重疾和50种轻症,覆盖重疾由50种升(本文来源于《华夏时报》期刊2019-08-05)
甘素珍[2](2018)在《环境行政罚款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罚教结合条款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布局以来,环境问题得到高度重视,环境行政罚款力度不断加大。然而,单纯加大罚款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即治标不治本。而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刚柔结合,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违法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还可以使其发自内心地接受罚款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因此,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未来环境行政罚款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应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立法层面,应规定教育为环境行政罚款的必经程序;明确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执法层面,应健全环境行政罚款的配套体系;执法人员树立罚教结合的观念;拓宽罚款信息的公开面,以警示潜在的环境违法者。(本文来源于《山东行政学院学报》期刊2018年05期)
王佳艺[3](2018)在《适用船舶潜在缺陷免责条款的条件》一文中研究指出【裁判要旨】海商法第五十一条第(十一)项规定,对于"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承运人可以主张免责,但承运人需举证潜在缺陷与货物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已履行谨慎处理义务。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无法做到绝对的排除其他可能性,证明标准只须达到高度的盖然性即可。法院审查承运人举证是否充分,重点在于合理认定潜在缺陷和谨慎处理。(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案例)》期刊2018年26期)
房旭[4](2018)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歧异——兼论南海仲裁案对太平岛法律地位认定的缺陷与不足》一文中研究指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规定了岛屿与岩礁的区分标准,但所谓的"标准"过于模糊,存在较大的理论和实践争议。"南海仲裁案"仲裁庭通过"详细"解释"岩礁条款"得出"史无前例"的岛礁认定标准,使得即便是南沙群岛中面积最大并且有淡水、食物和居住设施的太平岛也被认定为岩礁。仲裁庭对"岩礁条款"的解释过于激进,明显违反《维也纳条约法公约》规定的条约解释规则。"岩礁条款"的解释应当符合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嗣后实践的相关要求。综合条约解释规则和太平岛的自然地理情况来看,太平岛的岛屿法律地位毋庸置疑。作为推动国际法治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条约解释应当遵循"循序渐进"原则。(本文来源于《东南亚研究》期刊2018年03期)
孙跃[5](2018)在《《民法总则》中法律渊源条款的缺陷及成因——基于法条的分析和超越法条的反思》一文中研究指出《民法总则》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民法适用中的法律渊源及适用的顺位,即所谓的法律渊源条款。但这两条规定在形式和内容方面均存在缺陷,进而可能会造成司法适用的困难。同时,超越法条的具体内容,从法学理论与立法、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来看,上述缺陷的存在反映出我国在立法中对法律教义学和法律方法论的重视不够,也暴露了包括法学内部各个学科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合作不足。因此,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应充分重视和运用法律教义学和法律方法论的体系化思维。同时,法学各个分支学科之间也应该形成良性竞争与合作并存的格局,以共同服务于我国的法治实践。(本文来源于《时代法学》期刊2018年03期)
李龙[6](2016)在《论新《广告法》中有关绝对化用语条款的缺陷与完善》一文中研究指出新《广告法》在2015年9月1日正式施行后,其中增加了对旧《广告法》中绝对化用语的规制与处罚,在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本文对《广告法》中绝对化用语进行了解析,结合案例分析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如何完善条款应用提出了建议。(本文来源于《法制与社会》期刊2016年25期)
黄超[7](2016)在《论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批复”条款的缺陷》一文中研究指出作为《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附件的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对档案界和企业界都具有重要影响。科学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评价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的重要标准,而作为其众多组成条款之一的"批复"条款,不仅在自身设计上欠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和该表的其他条款也存在外延范围上的大面积重迭,同时也不符合《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本身的思想与精神,需要对该条款进行适当的补充修改。(本文来源于《办公室业务》期刊2016年08期)
王震亚,汤国祥[8](2015)在《缺陷表征准则条款的改进分析及对压力容器在役检查的应用》一文中研究指出通过对2013版ASME第XI卷与1998版至2000增补中重复检查条款进行差异对比,发现如满足缺陷表征准则中的特定表面接近规则等新增条款,则可避免对通过分析评定的容器中缺陷实施重复检查;其次,就制定这一新增条款的技术背景进行初步分析;最后就该条款应用于国外某核电站压力容器筒体焊缝在役检查为例进行说明。该条款的应用可在确保运行安全性与可靠性的前提下,有利于电厂经济性的提升。(本文来源于《科技创新导报》期刊2015年31期)
张保红,唐明[9](2016)在《惩罚性赔偿条款“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证明》一文中研究指出产品责任自身特征以及产品缺陷的定义问题,使得受害人很难证明惩罚性赔偿中"明知产品存在缺陷"的要件,因此侵权责任法中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在司法实践中被束之高阁。在现有立法前提下,司法可以发挥能动性,加强该条款的适用。为减少各方对惩罚性赔偿的排斥心理,适用法律时应当以遏制而非惩罚为原则。应该双管齐下,一方面通过明确明知内涵、确定行为标准和举证责任倒置解决明知的证明困境;另一方面,要摒弃产品质量法有关产品缺陷的定义,突显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核心内容,并从制造缺陷、设计缺陷、标准缺陷叁方面扩大产品缺陷的内涵,以减少产品缺陷的证明难度。同时强化销售者的责任,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应当不仅包括补偿性赔偿责任,也包括惩罚性赔偿责任。(本文来源于《人民司法(应用)》期刊2016年01期)
初北平[10](2015)在《潜在缺陷条款解析(下)》一文中研究指出潜在缺陷的明显化与潜在缺陷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承保潜在缺陷风险,但是仅赔付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所导致的被保险船舶的损失,对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本身不负任何责任。换言之,当船壳或船机的潜在缺陷已经被发现或已经变得显而易见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为换修潜在缺陷的机件所支付的费用是不予赔付的。因此有必要区分"潜在缺陷的明显化"(即潜在缺陷本身)和"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本文来源于《中国船检》期刊2015年11期)
条款缺陷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党的十八大提出"五位一体"总布局以来,环境问题得到高度重视,环境行政罚款力度不断加大。然而,单纯加大罚款力度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即治标不治本。而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刚柔结合,不仅有利于减少环境违法者的不满和抵触情绪,还可以使其发自内心地接受罚款并纠正其违法行为,因此,为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未来环境行政罚款在立法和执法层面都应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在立法层面,应规定教育为环境行政罚款的必经程序;明确教育的内容和形式;在执法层面,应健全环境行政罚款的配套体系;执法人员树立罚教结合的观念;拓宽罚款信息的公开面,以警示潜在的环境违法者。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条款缺陷论文参考文献
[1].黄若星,陈岩鹏.10种中症变轻症,获赔难度增加弘康人寿升级版重疾险存条款缺陷?[N].华夏时报.2019
[2].甘素珍.环境行政罚款的缺陷与完善——基于罚教结合条款的反思[J].山东行政学院学报.2018
[3].王佳艺.适用船舶潜在缺陷免责条款的条件[J].人民司法(案例).2018
[4].房旭.《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岩礁条款”的理论争议与实践歧异——兼论南海仲裁案对太平岛法律地位认定的缺陷与不足[J].东南亚研究.2018
[5].孙跃.《民法总则》中法律渊源条款的缺陷及成因——基于法条的分析和超越法条的反思[J].时代法学.2018
[6].李龙.论新《广告法》中有关绝对化用语条款的缺陷与完善[J].法制与社会.2016
[7].黄超.论企业管理类档案保管期限表中“批复”条款的缺陷[J].办公室业务.2016
[8].王震亚,汤国祥.缺陷表征准则条款的改进分析及对压力容器在役检查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15
[9].张保红,唐明.惩罚性赔偿条款“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之证明[J].人民司法(应用).2016
[10].初北平.潜在缺陷条款解析(下)[J].中国船检.2015